浅议金融刑法
2018-10-08赵天平
赵天平
【摘要】金融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稳定和长久发展,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危机也伴随其中。金融刑法作为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屏障,在抵御金融危机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缺陷出发,详细阐述我国金融刑法之金融风险防范的立法创新的举措。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刑法创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伴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创新,金融风险隐蔽性和复杂性也在增加,如何规避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之一。这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科学合理的构架金融刑法体系,促进金融刑事立法事业的稳步发展成为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金融刑法存在立法缺陷的具体表现
(一)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
我国的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落后表现在对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见以及解决等方面:立法界忽视了金融的最大特点即创新,金融刑法立法缺乏创新理念;且我国的金融刑法侧重于事后解决而疏于事前防控,以致于我国的金融刑法重视对犯罪行为结果的处罚,忽视金融犯罪的过程造成的不良影响,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二)金融刑法的立法技術落后
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是以刑法典为主,刑法修正案、单刑法以及附属刑法并存,各类金融刑法之间相互配合,达到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然而,伴随着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在该模式支配下的金融刑法却逐渐暴露出了适应性不强、前瞻性不够、协调性不足,立罪逻辑倒置等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三)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不严密,覆盖范围不全面
目前我国的金融刑事法网没有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金融刑事法网覆盖面不全,如时下非常火热的信托、基金、互联网金融领域都还是空白,没有专门的金融刑法对此进行监管;而对于在金融活动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客户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护。
(四)金融刑法的刑法配置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刑法配置不健全:在量刑上呈现出档次少、跨度大的缺点,容易造成金融犯罪中同罪不同罚的情况;而在单位或集体犯罪的问题上一般都是判处罚金或者直接负责人受罚,没有明确罚金范围,而某种意义上的“法不责众”处罚行为也无法对单位中犯罪较轻的人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威慑。
二、金融风险防范视野下我国金融刑法创新研究
(一)更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
一是要有创新观念,金融刑法的立法人员要加强自己对金融知识、金融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学习,将新兴的金融产品如信托、基金、期货等纳入金融刑法的健全建设中去。二是要有全局观念,针对我国金融刑法的事后性和延时性,金融刑法的立法要有全局性和大局观。加强对金融犯罪行为过程的重视,将金融刑法的防范和监管贯穿到金融行为的全过程。具体来说,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要树立全局观主要是指要加强对金融交易秩序方面的立法,对金融市场的准入空间、交易空间以及退出空间进行相应的制度监管。三是要有信用观念。信用在金融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金融刑法的立法上要树立信用观念,重视信用安全的经济价值,改变过去重资金犯罪,轻信用犯罪的立法倾向。
(二)创新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
为解决我国现行的金融刑法在面对金融风险适应性不足、前瞻性不强的情况,要创新我国的金融刑法的立法技术。要完善附属金融刑法,增加具体的刑法条文的解释,同时加强新兴金融犯罪要加紧立法,确定相应的处罚机制。除此之外,金融刑法的违法责任追究要在非刑事责任立法之后,在相关的规定上刑法典和附属刑法规定要具有一致性,同一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变化不能过高。
(三)严密我国金融刑法的刑事法网
我国的金融刑法不管是在范围还是在条款规定上都要进行完善和加强,包括整体金融刑事法网和个罪刑事法网两个方面。首先,要完善金融刑事法网的调控领域,扩大金融刑法的范围,所有和金融活动相关的行业、行为都要纳入法律范围之内。其次,针对我国刑事法网中针对客户利益保护方面不足的情况要加强和完善,保护金融客户的信息隐私以及合法权益。第三,要重视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刑事立法。金融刑法要关注创新形式的发展,增设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刑事立法,健全金融刑事法网。
(四)完善我国金融犯罪的刑罚配置
刑法配置主要是指刑法幅度、刑种设置等方面要和所犯的罪一致,让法院在判罪时能有选择的科学量刑。目前我国在伪造货币以及集资诈骗两种金融犯罪中有死刑,这和刑法中死刑的规定不符,且死刑在对罪犯的威慑力度是有限的。同时为了达到遏制金融犯罪的目的,要增加金融犯罪资格刑的种类,对于金融犯罪的人要限制以后的从业范围和从业资格。
三、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高速发展,金融市场也空前活跃,金融市场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创新金融刑法的立法理念,完善金融刑法,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