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电子商务环境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09-26孙冰雪
孙冰雪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一个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新模式,也同时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一系列影响。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但毕竟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会出现很多前所未有的问题。本文将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浅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些年来,网络成为我们生活所必需,网络让整个世界的联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信息网络技术使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们也能建立起密切的联系。信息网络技术早已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当然商品交易也不例外,网络为买方与卖方提供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使得消费者在购物时更加方便、快捷,网上购物越来越多的使用形成了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那个新的交易形式比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更适应如今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社会,为人们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为当代人不能缺少的新兴贸易形式。阿里巴巴更是把原来我们所称为光棍节的双十一变成了全民购物狂欢节,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的双十一,根据阿里巴巴的最新数据统计,淘宝和天猫的销售金额已经达到1682亿元,相对于去年的1200亿出头多出了整整475亿元,再次创造了全球的新纪录。不仅阿里巴巴,还有一些其他的网上购物平台也是迅速发展,不仅国内购物,也在网上跨境交易,这些无一不是的都在证明电子商务走入了家家户户。不过,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比如商品质量问题、售后维权问题等。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又称电子商业,顾名思义,电子商务可以简单地被认为是利用电子手段来进行的商务活动。不同地位的人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可能会因为所处环境有不同的定位。但电子商务的主要内涵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网上购物,也应该包括了物流配送等其他的附加业务。
与传统商品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有着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高科技性
电子商务是在以网络为平台的前提下双方相互交换信息,以达到交易目的的新型贸易方式,所以依赖于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也应当具有虚拟性。在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而进行的电子商务中,经营者把所需要出售的商品放在网络平台上,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在网上进行询问、下单、付款等行为,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流,整个交易过程完全的虚拟化,大大提高了活动的效率,人们足不出户也能买到心仪的产品。以计算机处理为表征的一种以数字化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也体现出信息技术高科技的特点。
2.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
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全球性,从而也决定了电子商务也具有开放性与全球性。随着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我国的跨境交易越来越多,互联网交易可以保证我们在不同的空间跟地球上任何一个也拥有互联网的地方进行交易,扩大了商品交易的范围,加快了商品交易的进程。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我国的跨境交易更是让国外网民直呼希望中国天天能过双十一。
3.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电子商务最主要的是电子数据的交换,使信息能够在瞬间通过互联网络来传递,并且避免了传统贸易中许多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缺点,比如交易费用过高,容易出现失误、速度慢等等,使整个交易变得非常的便捷、高效,交易的时间也大大的缩减了。买卖双方网上进行交流达成协议,无需中间商,无需店铺费,双方能够及时的交流信息,大大的降低成本,节约的金钱又被双方共享。这些体现了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保护现状
1.相关法律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蒸蒸日上,电子商务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增多,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摩擦,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相对来说是处于弱势的,由此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日趋增长,网络欺诈和服务不到位使得电子交易的环境越来越恶劣。尽管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比较健全,网络上的交易纠纷,消费者基本上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主张权益。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的是保护传统的交易模式,对于网络交易却是不能很好地适用,明确对于电子交易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我国仅有《电子签名法》,实在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由此可见,我国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方面是不容乐观的。
2.没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制度问题
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也必须都在虚拟的环境进行。买家对于产品的所有信息都只能是通过卖家在网上对产品的描述、销售量、其他买家的评论以及与商家沟通中获取的,这些局限了消费者对商品实际情况的了解,无法掌握真实性,眼睛所看到的与实际接触的也是有区别的,容易受到欺诈,这将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3.市场准入标准、政府对网络监控制度缺失问题
我国对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没有比较明确的法律制度,相关的监管部门没有法律可以遵循。并且政府部门对于电子商务市场里的经营者也没有准入标准,门槛比较低,难以约束其行为。也就是说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消費者权益保护以及对经营者的行为规范都是严重缺失的,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来进行管理。
4.电子商务消费者维权途径制度问题
互联网交易环境对于消费者的维权也有不利影响。第一,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消费者难以把握经营者的信息,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难以第一时间找到投诉的对象。第二,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遭受侵权后即便找到了侵权人,也难以使其受到制裁,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完善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迄今为止,我国所制定的《广告法》较为适用于报刊、电视台及广播电台等,因为它规定了广告制作者和发布者的责任,没有涉及网络广告。由此可见,我国应加强从网络经营者从工商登记行为、发布广告行为经营范围以及产品合格证方面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重点是要加大对网络欺诈的惩罚力度,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更为有效的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