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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018-09-18陈开智

教师·中 2018年6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和谐社会少数民族

摘 要: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社会。少数民族是中国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特定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重要载体。

关键词: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和谐社会;作用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8-03-12

作者简介:陈开智(1962—),男,贵州长顺人,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副教授,本科。

一、引言

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为实现这一理想,十六届六中全会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思路,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其中,乡规民约是民主化在基层社会组织里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村民的公共参与提供了一个制度化载体。在我国,少数民族都有各自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环境气候,形成了丰富多彩而又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为此,我们必须对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有充分的认识,才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对此,我们认为,少数民族乡规民约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二、维护地方政治稳定,促进地区民主化

一般地,村规民约是由村委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根据本村村风民俗、社会公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制定出的调整本村范围内生产生活关系,由村委会和村民多数决定强制执行本村范围内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是村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获得绝大多数村民认同的,很大程度上集中了民意、汇集了民智,集思广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要求全体村民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有利于维护地方政治稳定,推进民族地区民主化进程。

三、维护民族地区经济秩序,提高民族成员生活质量

村规民约在民族地区又一作用就是“维护民族地区经济秩序,提高民族成员的生活质量”。如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各村村规民约第十条规定:“凡是集体承包给农户的土地,农户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集体,自留地、宅基地、责任田地不准买卖,农户建设必须有本人申请,交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建造,如出现乱占、少批多建、乱占耕地、打围墙、建房超占道路、水沟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50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拆除。”

又如该县板料村村规民约规定:“(11)盗别人家畜(牛、马匹)每头(匹)罚叁佰元,原畜归喂主。(12)放家禽吃田中稻谷或残坏秧田每只罚伍元。(13)放牛、马吃别人大(小)麦、玉米、水稻、秧苗或其他农作物者,每头(匹)罚贰拾元,被毁的大(小)麦、玉米,每窝罚粮半斤,水稻每窝罚一斤。”如此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民族地区的经济秩序,保障民族成员安心生产,勤劳致富,增加收益,提高生活质量。

四、传承民族文化,促进乡村文明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四大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村规民约作为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补充形式,其价值核心是村民自治。從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村规民约程序来看,是在村民自治委员会或寨老的组织参与下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寨民的意愿,具有更加广泛的民主参与性。

一方面,村规民约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进行了价值引导。如对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道路等基础设施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维护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村民明白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另一方面,村规民约明确规定了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传承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板告村的村规民约对“放牛进入造林基地,每头罚款叁拾元,勒令栽培种活”作了严格的规定。由此看来,少数民族地区所制定的村规民约,不是对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全盘否定,而恰恰相反,它是对在新形势下民族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对民族文化传统起到了规范、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促进社会和谐

少数民族乡规民约是由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共同确认和信奉的行为规范。

例如,侗族的乡规民约中要求人们加强道德修养,提倡为人要正直正派,“见人落水要扯,见人倒地要扶”“会做人栽甜瓜,不会做人栽苦瓜”等。又如,苗族在举行议榔活动时要用一头牯牛系于坪地中央,人群围于两边,寨老在中央庄严肃穆地念着榔词榔规,念毕杀牛,人人都须遵守。其教育人们要遵规守纪、团结互助,注重个人的品行修养,维护民族成员间正常的人伦关系,这对促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家园

在少数民族村寨中,民众对森林特别是古树有一种发自内心的信仰与崇敬,往往把对森林保护放到重要位置上,在村规民约中有着特别的规定。

例如,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板料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持我大队人民财物森林及劳动成果,经全体群众讨论制定公约如下:我大队老林和新培育的松、杉、柏树等幼树,不准乱砍。(一)森林方面,各生产队老林或新培育的杉、柏树一律不准乱砍;(二)乱砍松、杉、柏等枝条每支罚壹元;(三)挖树桩每挑罚拾元。(1)凡入幼林区割草者罚拾伍元。(2)偷砍杂柴每挑罚拾元。(3)放火烧毁森林,荒地每亩罚拾元,草坡每亩罚伍元。”

又如该县板告村的村规民约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我大队人民财物森林及劳动成果,经全体群众讨论制定公约如下,我大队老林和新培育的松、杉、柏树等幼树,不准乱砍。(一)如乱砍一棵圆周达一尺者罚款陆拾元,一尺以下罚款叁拾元。(二)砍松、杉等枝条每支罚款壹元。(三)挖树桩每挑罚款贰拾元。(四)凡入幼树区割草者罚款贰拾元。(五)偷砍杂柴、毛柴每挑罚款贰拾元。(六)放火烧毁森林每亩罚款叁拾元。(七)放火烧毁荒草坡罚款拾伍元。(八)放牛进入造林基地,每头罚款叁拾元,勒令栽培种活。”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乡镇的村规民约也有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有生态保护的意识,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家园。

七、结语

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无疑在推进民族地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要看到村规民约中有的条款与国家法规政策相冲突,处罚规定缺乏合理性;有的条款只是规定了强制性,但是对被处罚对象缺少救济保护,不利于民族成员的权益保障等。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对其给予高度的重视,并要与时俱进地加以引导,使之不断地完善,以利于其更好地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R].2005-02-19.

[2]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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