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力资源视角的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研究
2018-09-15蔡钢
蔡钢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就出现了一大批下岗职工,他们的生活相对贫困,并逐渐演变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笔者通过工作关系,对下岗职工进行调研,分析他们目前工作、生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研究对策建议,以保障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社会保障 国有改制企业 下岗职工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社会转型的必要过程,“下岗职工”作为时代特有的词汇也逐渐被国人接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一部分独特而普遍的群体,已然逐渐沦为城市中相对贫困的群体,不利于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和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目前我国处于人口红利的拐点期,一方面急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大量有技能的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无处可去、无法就业,出现供求失衡的矛盾。基于此,笔者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提出建议和对策,充分发挥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的才智和技能,对于实现中国梦、消除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现状调研分析
笔者利用工作的关系,在非正式场合通过随机访谈和调查问卷的方式以国有改制企业(不限地域、不限行业)下岗职工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生活现状进行调研,着重了解下岗职工的基本信息、当前生活水平、脱离企业后的社保情况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并针对再就业的职工进行更深层次的调研,了解下岗对其产生的影响,并深入挖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为解决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不平衡提供参考。
(一)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安置问题分析
本次调查前后共持续半年时间,共调研300多人,收到205分问卷。
1.样本以女性、年龄大、学历偏低为基本特征
在调研的样本中,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以女性居多,年龄集中在40—50岁之间,学历以初高中为主。
其中样本的性别分布是,女性占总样本人数的63.5%,下岗职工中女职工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样本的年龄分布中,40—60岁的占95%,其中40—50岁占样本总数的65%,下岗职工普遍年龄偏大;样本受教育程度以高中及以下为主,约占99%,其中初中约占60%,高中占24%,下岗职工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2.下岗职工生活水平较低
下岗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多,承受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收入,下岗职工成了社会贫困群体,他们的家庭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或者低于保障线。就业、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调研中有56人,约27%只能依靠社会救济来过日子。
3.物质匮乏、身份落差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
下岗后物质生活匮乏,尤其是一部分人还需负担子女的学费、家人生病的医药费等,下岗员工的精神压力较大。同时,从光鲜亮丽的“铁饭碗”国有企业职工到困顿无依的“下岗职工”之间巨大身份落差,使一部分人更是难以接受。在访谈中发现有一部分人为了“面子”拒绝申请社会救济,还会搬家脱离现有的社会网络,更有严重的,逃避社会躲避世人,留下沉重的心理阴影。
4.社会保障接续不佳增加未来风险
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一般是支付一笔“遣散费”一次性买断工龄,之后,职工自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般单位也不再承担原来需要缴纳的20%的养老保险金。这就造成下岗职工,尤其是年龄在40—50岁的这部分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工资仅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如果继续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将给未来的生活带来更加沉重的负担。
同时因技能单一、年龄偏大等限制,再就业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小型服务行业,比如餐厅服务员、超市促销人员、商场门卫、保洁等,工作流动性大、不长久并且属于非正式员工。同时,这些小型企业用工不规范,基本上不给用工办理社会保险,从而造成下岗职工虽然再就业,社保关系却无法衔接的状况。在调研中发现,下岗后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继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仅占35%。同时,有超过50%的下岗职工对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满。对下岗职工来讲,未来预期收入偏低且不稳定,生活困顿无助,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就成了沉重的负担;如果选择不交,之前缴纳的保险就不能连续下去,退休后就享受不到相关待遇,生活境况将会变得更差。
二、基于人力资源管理视角的下岗职工安置对策
国有企业改制中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是事关城市化建设的关键,解决好这一群体的安置问题和再就业问题是对下岗职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尊重,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政府层面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信息传达机制
保证中央政策能切实有效地传达到地方。各地政府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应针对当地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总体框架,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利益。并且在政策执行中设置多渠道的监管机构,监督政策的落实。可以通过政府监管、企业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管的方式监督政策的实施。
2.设立国企改制专项基金
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设立国企改制扶持专项基金,對确实困难的改制企业提供安置职工资金,做好对下岗个人的补偿。通过制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标准,保障下岗职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在困难救助方面,深入职工群体进行广泛调研,制定出合理的生活水平救助线,保证下岗职工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领取政府补助。另外,国企改制专项基金还可以作为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再就业的补助费用和一些其他企业无法支付的费用。
同时还要加强专项基金的监管。在调研中了解到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过程中人为干扰过多,当地一部分真正贫困的人并未通过最低保障审核,不能取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导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不能保障真正贫困的群体,而一些并不是特别贫困的人却因人情等人为因素得到了低保名额。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监管,做到透明化、公平化,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真正贫困的人的手中。
3.改进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存放方式
要做好养老保险的连接手续,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照规定与原单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自主创业的个体户应该继续缴费年限与之前合并计算缴费的年限,以个人的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连贯就要求社会保障局使养老保险金的缴纳与管理变得透明和公开,这样可以使下岗职工更加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降低下岗职工的失业风险;要加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审核,监管部门要定期清查保费,避免企业钻空子和养老保险费的流失。
4.將就业作为首要任务
当地政府应制定就业目标,把促进就业放在重要位置上,作为硬l生指标要求纳入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同时政府要给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提供便利,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通过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技术、信息、法律方面的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带动就业。
(二)企业层面要多方并举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1.加强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没有工作期间享有基本生活的过渡性福利政策。把享受失业保险、再次就业、接受相关职业介绍和培训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深入了解就业服务的现状,为下岗人员提供针对性服务,这样可以加快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从而显示出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政策的效果。
2.积极争取政府提供的岗位援助
企业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内部的就业机会,通过培训、调岗的方式,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同时企业作为主体也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政策和依托当地政府,由政府牵头相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采用“强强联合”“强弱互补”等形式,为下岗职工牵线搭桥,积极拓宽再就业渠道。
3.引入EAP,让员工没有后顾之忧
EAP(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又叫做企业员工援助计划,是企业组织为其员工提供的系统的、长期的援助与福利项目,一般是为解决企业内部员工工作压力或者员工个人常见的夫妻、婆媳、亲子关系问题。这可谓是一种心理福利,能够展现人文关怀,化解劳动纠纷,提高工作绩效,优化系统管理,助建企业文化。国有改制企业要积极引入EAP项目,针对全体员工提供心理和其他方面的援助。在改制酝酿阶段要对即将下岗的员工进行心理危机评估,并做相应的前期干预,通过心理、职业技能培训,经济补偿等形式帮助下岗职工建立生活希望、重塑职业信心;帮助在岗职工消除“下一个就会是我”的非正常紧张心理,提升工作绩效。
国有改制企业要通过引入EAP的机制,通过对下岗职工的关爱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积极性,有效促进员工之间、各部门之间以及与外围关系之间的和谐度,从而提升组织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