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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8-09-10刘伟伟王远利

中国商论 2018年19期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刘伟伟 王远利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全民呼吁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企业更应该实现高效节能的发展,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如何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治理问题一直是企业的重中之重。本文以某省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当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结合企业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 环境会计 存在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7(a)-116-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重污染行业就是罪魁祸首之一。早在198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谁污染谁治理”为原则,简略的对污染问题进行约束整治。如今,国家大力倡导绿色循环经济,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于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环保修订法案》,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新的《环保法》。在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法中,与第一部法规相比,内容更加完善具体,原则上更是突出强调了保护为先、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注重全民参与,提升全体环境保护意识。首次明确提出应当披露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予以财政处罚。某省政府一直紧随国家步伐,依照《环境保护法》于2008年修订了该省首部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某省环境保护条例》,这一条例细化了环保措施,将环保践行与政府福利紧密挂钩,要求企业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通过对生态环境质量的硬性规定、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来规范重污染行业的发展。

1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本文从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4—2016年的年报以及社会责任报告中获取某省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为上市公司)环境会计披露的信息。其中,在2014年之前有23家上市公司(剔除1家ST公司),在2015年有3家公司新上市,在所有上市公司中,仅有2家上市公司从未披露过环境会计信息。本文中所有数据均为人工计算获得。

1.1 总体披露频率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某省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14—2016年披露比例依次为95.7%、92.3%、92.6%,连续三年的披露比例均超过了90%,具有较高的披露频率,但是以2014年作为基期,则出现了小幅下降。而在2015年,我国实施了新的《环保法》,虽然更加严格明确,但实施效果未带来明显改善,有待进一步发掘。

1.2 披露形式多样,具有随意性

环境会计信息通常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定量的货币形式计量,非财务信息以定性的非货币形式计量。通过样本公司收集的数据,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企业都采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披露方式,整体呈现大幅上升状态,就披露总体频率而言,定性披露要远远超过定量披露。也就是说,企业多采用文字性描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而定性披露对于工作人员而言操作简便,无需耗费太多精力搜集资料,简化了企业编制年报过程的同时,也降低了环境会计信息质量。企业披露的定性信息通常大同小异,主要涉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各项污染治理基本达标的描述。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并不能为他们的投资决策起到定向辅助作用。

1.3 披露位置分散,具有随意性

从表3可以看出,某省上市公司披露位置比例最高的是财务报告,连续三年的披露比例分别为90.1%、91.7%、84%。其次依次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大事项、董事会报告。社会责任报告虽然披露的比例较低,但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转向披露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笔者发现,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定量信息主要包括采取环保措施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排污绿化费、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等,仅仅依靠这些指标无法衡量企业的实力。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业务概要等位置,披露的往往是定性信息。纵观整体,同一家公司的连续3年年报中,披露位置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披露位置的不同必然导致了披露内容的不同,披露内容不同则会降低使用价值,从而缺乏横向与纵向可比性。

2 环境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

2.1 相关的环境法规制定尚显不足

我国的环保法规实施得比较晚,與欧美国家相比,在理论研究方面稍有落后。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首次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惩处的力度与范围进行细化,例如:“加大违法排污处罚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和建立社会诚信档案。通过扩大社会影响力与增强处罚力度来制约引导披露行为,确实是一项可以实施的举措。美中不足的是,没有对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费用提出强制性的披露要求,未对企业的排放污染物等级规定衡量尺度与依据,导致无法确认计量企业的环境资产、负债等核心要素,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且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形式、内容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企业的披露效果一般。

2.2 企业缺乏披露主动性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实体,为了满足国家和政府的政策需要,被迫披露环境信息。在缺乏经济利益诱导的情况下,披露积极性持续不高。更有甚者,企业在缺少外部压力的情况下,通常就是“报喜不报忧”,只披露有利于自身形象的环境信息,对于环境造成的危害、受到环境有关的处罚等负面信息则避之不提。企业作为环境资源的消耗者,没有担负起保护环境与治理环境的责任。长此以往,造成企业未在内部建立起环境文化意识,相关人员对环境信息披露缺乏重视。

2.3 外部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忽视

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在作出相关投资决策时,并不会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考虑范围,只关注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指标。正是投资者对环境会计信息的低需求导致了市场对环境会计信息的低需求,形成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宽松外部环境,从而制约了披露水平的提高。如果把外部投资者当作企业的消费者,根据供需平衡,由于消费者的获取环境信息需求不高,企业自然不会过多的进行披露。

2.4 缺乏专业会计、审计人员

首先,环境会计理论由于提出较晚,理论与实务发展不平衡。实务的发展相对缓慢。少了理论的支撑,实务操作难以获得长足发展。而且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环境信息的处理一并由财务会计来完成,缺乏专业性。其次,环境信息处理完成后,部分企业尚未设置独立审计部门,缺乏审计环节直接发布,投资者无法分辨信息的真假,真实性有待商榷。

3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应对策略

3.1 制定更为精确的法律法规

政府应该披露更加规范的环保法规,针对以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对症下药,对披露的时间、位置、内容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彻底改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杂乱无章、缺乏规整的现状。真正让企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逐渐增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一,环境会计也应该提供不同时期、不同企业可以比较的信息。在这方面,可以向欧美国家借鉴,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披露方式,尤其要披露环境资产、环境负债与环境成本。在借鉴的过程中,要根据本国的国情、经济发展与历史发展状况,研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会计理论体系。可以借鉴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法及德国和瑞士采取叙述方式披露不能可靠计量的环境投资等环境会计信息。一旦确立了披露的位置、内容,就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披露的一致性与连贯性。江西省政府可以运用财政、价格、税收激励政策,对于披露优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供“荣誉称号”、福利倾向政策,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披露氛围。

3.2 企业提高披露主动性

首先,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变更自己的思想体系,提升环保意识,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视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事件。企业通过向外界揭示更多正面环境信息,可以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与其他企业相比更具有竞争优势,在公众间提高知名度,起到侧面宣传企业的作用。而披露正面信息的前提就是企业时刻做好排污治理的工作。其次,在企业内部管理层中应该构建合理的董事会制度,确保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当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后,就可以通过管理层加强环境会计信息的管理。在董事会管理中实行权利分立的制度,让环境信息披露在透明的机制下运行。

3.3 增强社会公众责任意识,强化监督

外部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主要动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及时揭露未达标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公开批评和停顿整治,向社会公众普及恶劣影响,引起投资者的重视;另一方面,对投资者加以引导,鼓励看重公司长远发展效益,形成绿色投资的理念。再者,政府可以颁布详细规定,对于披露有缺陷、治污不到位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发放股利,将留存的收益用于合规整治与上缴罚款。环境问题关系到社会每一个工作成员的发展。在平时可以通过学习环境宣传,来提升环保意识。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权利,使自己真正的投入到环保工作中来。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考核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切勿为了一时之利,违反了政府的环保法规,做一名理性的绿色投资者。

3.4 加强内外部审计,强化理论研究

企业内部进行审计,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为以后环境信息披露的提高奠定基础。外部审计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加强真实性与可信度,对环境信息的审计不仅仅是对企业披露的环境投资,环境补助等总体情况的审计,还要对各明细环节如环保设施期间维护费用进行审计,两者对于企业经济业绩的提高缺一不可。对于已经披露的环境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的企业出重拳,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及时采取刑事手段。我国目前对于外部审计,还未颁布明令。期待在陆续的工作开展中,能够对此采取强制措施。加强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对于理论以及实务操作的学习,在企业已有会计执业人员的年度会计从业继续教育中加入相关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以提高职业人员披露意识,由被动转为主动的披露。国家理论研究人员应该对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与环境收益作出进一步的详细研究,并为确认计量制定衡量的标准,最好能够将环境信息专门披露,体现专业性与重视程度。

4 结语

总之,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仍然处在改革的重要阶段,存在披露的信息缺乏可比性、真实性的状况,企业缺乏披露主动性、制度不完善、政府的监管规范措施有待进一步提升。江西省可以借机依靠新《环保法》的实施,趁热打铁,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毕竟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加以规范,改革之路任重道远。江西省政府会计工作人员也应该紧随国家的步伐,加强法律理论成熟,有百利而无一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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