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初中体育教育分析
2018-09-10覃孟
覃孟
摘要:初中体育是义务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的体育技能和素养,可是,因多种因素的影响,乡镇初中体育的教学具有一些问题存在,对体育教学工作产生了约束和限制。本文分析了初中体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对策及解决措施,希望可以提高乡镇初中体育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乡镇中学;初中体育教育;分析
体育教育是学生进行运动技能培养和提升身体素质及综合品质的课程,课程标准规定了体育的属性,首先,体育课程要求学生必须学好;其次,体育教育一定以锻炼身体为基础;最后,体育课的教学目的是促进学生的身体健康。所以,乡镇的初中体育老师,必须重视和加强体育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的综合技能和锻炼学生身体素质。
一、乡镇初中体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的教学思想落后
经过调查和教学实践发现,现在的乡镇初中体育,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很大,有些教师只关注运动尖子生和运动竞赛的锻炼和训练,有些学校领导会根据各项比赛的成绩来对学校的体育工作进行评判,不重视或者忽略整体学生的身体及心理素质的培养,违背了体育教育是终身教育和全民教育的理念,不符合教学标准的要求[1]。
(二)体育教学的内容枯燥
乡镇初中的体育教学内容单调、枯燥,多数都是进行技术动作的训练。现代的体育项目和娱乐性项目不能进入体育课堂教学,因为各种限制和因素的影响,导致学校的教学内容和当代的社会有些脱节。
(三)体育教学的方式单一
乡镇农村初中的体育教学模式还是以传统模式为主,一般是技术教学,注重老师的单一教导,教学的目的是学会体育技术,没有让学生学会方法。教学过程中,一般是老师进行示范,然后讲解技术动作要领,组织学生根据老师的示范步骤进行练习,教师纠正不规范动作。这样的教学方式教师是课堂的主体,学生在一切听从老师的组织,很少进行问题的思考和研究。缺少主动参与意识和自主学习和训练的能力。
(四)体育教学评价单一
现在的体育教学评价很少考虑学生自身的个体不同,忽视学生自身努力以及进步程度,只是进行统一的教学评价。考试是评价的唯一途径,这样的评价做到公平很难。教学评价在检验教学效果的同时,更要让学生了解自我,不断的鼓舞和激励学生进行努力。可是单一的教学评价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
二、解决现在体育教学问题的措施
(一)转变教学观念
进行教学改革就是要改变老师的教学理念,逐渐的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探索型和发展型教学转变,从以运动技术向增强学生体质转变,建立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全新理念。所以,当前的体育教育要转变观念,创新教育方法,促进体育教育的发展。
(二)增加體育教学的内容
乡镇的初中体育教学的内容简单、经常重复教学,长时间的教学会使学生产生厌烦心理,对体育教学失去兴趣。在教学过程中要应用多样的教学方法,改变教学形式,增加教学内容,可以使学生热爱体育[2]。比如,在进行耐久跑的教学时,因其生理负荷大,体育动作单调枯燥,在练习过程中学生很是畏难,对学习任务完成的不好。老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把这个体育活动和情景相结合,编成游戏,进而激发学生的训练兴趣。可以设置接龙跑,要求第一名学生拿一面小红旗,顺着秩序往下传,鼓励学生争当旗手,学生在游戏的过程中完成了训练任务,给学习增添了乐趣。同时,在体育的课堂中也可以根据生活情境、实物演示或者图画、多媒体等对各种情境和音乐等进行再次的显现,用音乐或表演、语言描述等体现情境,结合这些情景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例如在进行体育活动的准备时间,播放节奏欢快的音乐,让学生心情愉悦,提高其兴奋性;在活动的整理放松时间,伴随一些节奏柔和的音乐进行对学生的情绪的调节,使学生欣赏优美的音乐,消除疲劳。在应用各种优秀的教学方式的同时,更要选择丰富的教学内容,这样才可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可以根据乡镇的学生在上学时一般都要走很长时间的道路,学生对走路、跳跃很习惯,也很灵活,老师可以给学生安排体育任务,学生自己完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教学条件及学生的特点进行体育教育,是解决和改变体育教学的好方法。例如,可以安排学生在上学和放学时进行跑步,课间做操,在课后时间进行体育活动,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同时愉悦心理开发智力。
(三)应用合适的评价方式,激发学生积极性
通过考核评价进行激发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进行体育成绩考核要考核学生体育课的体育水平成绩,也要评价学生在体育训练和学习中的努力和进步程度,学生都得到合理的评价,能在评价当中获得新目标和新的机遇,享受自己努力获得的成功喜悦。
三、结束语
总之,乡镇初中的体育教学具有一定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要清晰的认识,研究和寻找解决的方法和途径,促进乡镇初中体育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体育素质,给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健.乡镇初中体育教学探究[J].未来英才,2016 (15):111-112.
[2]李佳煌.乡镇初中体育教学现状调查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2016 (6):22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