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金融发展的法律应对
2018-09-10郝卓超
郝卓超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新疆作为联系西亚和俄罗斯,连接中亚、中欧贸易的重要樞纽,其金融发展迎来新的 机遇。本文对新疆当下金融发展情况、发展优势、“一带一路”下的发展契机进行概述,进而从清算制度、信用担保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分析阻碍新疆金融发展的法律因素,提出建立多元贸易清算体系、完善信用担保制度、加快金融机构制度化建设三个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 贸易清算 信用担保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2(b)-040-02
1 “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金融发展
1.1 新疆金融发展概述
新疆的整体经济水平在改革开放后呈现上升趋势,其中边境贸易占外贸比重的70%以上。新疆外贸发展呈现北高南低,区域发展不平衡,集中度高。从事外贸的企业数量多,但规模小,生产型企业少,呈现“通道经济”特征,新疆经济结构本身存在结构性不足。而对贸易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行业,与之对应处于稳步发展阶段,尤其进入21世纪后,新疆金融业发展速度超过全国金融业发展速度。但亦存在起步晚、人才匮乏、金融发展不协调等特点,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发展潜力有待挖掘。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如何使得新疆金融发展为中亚贸易、中俄贸易以及中欧贸易提供支持是当下新疆金融发展的要点。
1.2 新疆金融发展优势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与中亚五国联系密切,其金融发展优势主要体现在为中亚贸易、中俄贸易提供支持,以俄白哈关税同盟下的新发展说明新疆金融发展优势。
2001年5月,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成立欧亚经济共同体。2009年11月,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下成立了关税同盟,签订《关税同盟海关法典》。2010年7月,“海关联盟条约”正式生效,确立统一的海关制度和商品检验检疫标准,三国之间边境口岸的海关不再征收进口关税。俄白哈关税同盟的建立使新疆对外贸易面临市场准入门槛提高、贸易壁垒增加的风险,同时也为新疆外贸带来降低税率,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的益处。
2014年,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俄白哈关税同盟“关税同盟委员会”变更为欧亚经济委员会。2015年1月,欧亚经济联盟启动。2015年5月,中俄签署《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全面倡议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声明》,开启了“一带一盟”的倡议合作,将进一步优化新疆与独联体国家的金融合作。
1.3 “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金融发展契机
自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积极与周边国家进行磋商谈判,为新疆的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如在人民币跨境流动方面,2011年4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乌兹别克斯坦央行签署7亿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04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蒙古银行关于支付和结算协定》。这些协定的签订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规模扩大提供政策保障。
同时,我国还加强与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联系,真正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构想。2011年6月,中俄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范围从边境贸易扩展到一般贸易。2015年4月,我国和巴基斯坦发布关于建立全天候倡议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为促进新疆与周边国家的发展,增强“丝绸之路新经济带”上国家的基础设施,成立丝路基金,我国投资400亿美元。
此外,新疆作为“丝绸之路”的西部出口,在打通欧洲市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2014年3月,发布《关于深化互利共赢中欧全面倡议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该声明表明中欧愿意就丝绸之路经济带沿岸开展合作。同年10月,21个国家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备忘录,英国作为第一个欧洲国家加入并成为创始成员国。2015年6月,匈牙利成为第一个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欧洲国家。
2 新疆金融发展制度的不健全
新疆金融发展中,存在金融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清算制度、信用担保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发展不尽如人意等问题。
2.1 清算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新疆与周边国家的外贸中,中亚国家属于石油经济,持有美元充足,而人民币在中亚市场认可度低,新疆在对外贸易中,进口以人民币结算,出口以美元结算,导致人民币流入流出量差异巨大。例如按照新疆与中亚五国的贸易额及人民币付汇占比情况推算,2011年新疆与中亚国家人民币跨境流出流入总量约为308.4亿元,其中,流出量257.75 亿元,流入量50.67亿元,流出量是流入量的5倍多。而我国与周边国家,人民币金融投资产品较少,人民币不可在金融市场融资,人民币汇出境外后,缺乏人民币回流机制。且无统一的网络清算系统,人民币汇率风险加大。
同时,在与周边国家贸易中,结算方式单一,或采取银行代理缴税,或采用现钞结算。而采取银行代理缴税的情况下,交易成本高,税额巨大,因此贸易双方愿意通过现钞结算避税。因此,在新疆对外贸易中存在交易成本高,结算方式单一且落后,核销难。且新疆外币钞元少,核销成本高。
国家金融政策对边境贸易的支持不足,大量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交易因不使用外币而无法享受出口退汇。而在人民币结算手续费及收益占银行利润的30%的现状下,银行直接采取人民币结算收益下降,加剧了人民币外流,使得贸易清算更加困难。
2.2 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
新疆对外贸易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这是因我国大量从新疆周边国家进口资源有关,但也反映出民营企业的发展不足。在新疆的外贸发展中,民营企业多数为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问题尤为严重。一方面,新疆金融制度不发达,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另一方面,在向银行贷款时,受到新疆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的约束,难以获得充足、适时的银行贷款。
新疆外贸发展面临出口信用保险普及率低。以保理业务为例,新疆保理业务存在著起步晚、开办业务机构较少、业务增长速度快、地区分布不均衡、保理产品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的问题。
此外,在新疆金融发展中,面临因与周边国家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新疆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征信评级机制不健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难以进行客观评价。同时,对于外贸合作方的公司因双方信息交流障碍难以了解对方所在国的政策及外贸企业情况,存在极大的信用风险,而纠纷发生后,缺乏良好的纠纷解决制度,恶化融资环境,因此,在信用担保方面面临极大的制度障碍。
2.3 金融机构发展不均衡
新疆的金融机构面临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其一,新疆的地理位置偏西,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低,金融业起步晚,资本市场不健全,导致在金融机构方面证券等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发展迟缓,业务范围小。其二,新疆的企业资金多依赖于银行借款,在银行发展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发展迅速,中小银行发展缓慢,但因贷款条件问题,新疆的中小企业难以从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缺口。其三,为了获得贷款,产生了中介机构,但新疆的金融中介服务机制不健全,存在较为严重的虚假评级等问题,获得贷款的企业往往信誉不好,使得银行资金收回面临困难,进一步恶化投资环境。因此新疆的金融机构亟需较为完善的制度引导和规范建设。
3 金融制度的完善对策
在新疆金融制度建设方面,主要从建立多元贸易清算体系、完善信用担保制度、加快金融机构制度化建设三个方面着手以完善新疆的金融制度,实现外贸发展中的资金融通,发挥金融业本身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促进作用。
3.1 建立多元贸易清算体系
2015年人民币被纳入特别提款权一篮子货币,意味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投资中可作为结算货币,这对于新疆与周边国际贸易清算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新疆的贸易国属于石油经济,美元储备多,而且其背靠欧盟,有着广阔的欧洲市场,因此,新疆应当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推动人民币作为双边贸易结算货币,自身应当加强对国家货币政策的监管,保持资金融通。并简化人民币通关手续,予以人民币结算以退税政策,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
新疆可在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等口岸建立小额货币兑换点,完善网点布局,提高应对风险能力。逐步取消贸易项下人民币出入境金额限制,加快疏通人民币跨境流通渠道,提高人民币在与中西亚各国的贸易、投资中的结算总量,降低汇率风险和汇兑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新疆的商业银行可开展跨境贸易与投资的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互开本币账户,加强资金清算渠道建设。此外,还可拓宽结算途径,例如采取信用证、托收、保函、国际保理等途径,建立多元贸易清算体系。
3.2 完善信用担保制度,拓宽融资渠道
在完善新疆的信用担保制度上,可在上合组织下放宽金融机构设立的准入限制,下放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审批权,为新疆金融机构的发展提高政策支持。积极采用国际通行的信贷方式,形成多品种的组合贷款,有效满足外贸企业资金需求。构建中小边境贸易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以存货、应收账款、仓单等各种动产为抵押担保,为中小边贸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制定适合边贸企业的信用评定办法,合理评定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满足边贸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此外,中亚国家的存贷款利率处于较高水平,在无形中加大其境内企业的融资成本,而其在外汇管理政策中指出允许国内企业向非居民借款,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国际金融提高良好契机。因此,新疆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扩展其海外子机构建设。
3.3 加快金融机构制度化建设
在新疆新的发展机遇下,应对加快对金融机构的制度化建设。
其一,新疆可进行银行改革,在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积极作用的同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银行体系,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其二,优化新疆金融结构,加强证券行业发展,优化新疆金融机构比例,为新疆外贸提供直接融资的支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率先在开发区内进行金融功能区建设试点、金融服务配套体系建设试点。根据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推出创新及产品组合,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例如押汇、票据贴现、对外担保等。
其三,大力扶持新疆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例如加强会计事务所的发展,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行业规定执法。积极鼓励沿海地区优秀的中介机构在新疆成立子公司,提供政策支持。并加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和人才引进管理制度建设。在这些制度建设中应当注重发挥法律思维在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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