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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读往来

2018-09-07康晨远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8期
关键词:章程公积金盈余

问题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要提取公积金?

—— 2018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研修班(第三期)学员

答:公积金也可称作储备金、公共积累资金,是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从盈余中积存的资金。根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因此,合作社是否提取公积金,由章程或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并且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是合作社成员所有,必须量化到每个成员的账户。公积金量化标准主要依据成员交易量,也可以以成员出资额为标准,还可以以出资额和交易量混合量化。——《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问题二:

合作社如何开展信用合作?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粉丝

答: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指在专业合作或产业合作的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或资金互助。是将合作社的闲置资本(资金)、成员的闲置资金聚集起来,在成员之间进行互助性借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农产品生产经营。信用合作要注意遵守以下几个原则:(1)“对内不对外”,资金互助对象必须严格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非本社成员决不允许入股或向互助金借款;(2)“吸股不吸储”,参加资金互助的成员只能以入股的方式加入,以其所入股金对互助金运营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3)“分红不分息”,对于入股互助金的成员不能设置类似利息的固定回报,仅能以其所入股金享受分红;(4)“围绕产业发展”,借款用途只能用于成员发展生产,使用方向必须限于与本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用途。

实践中,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到了“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因此过去一段时间,各地已摸索一些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案例,但这一业务并没有全面推开,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加入信用合作的有关表述。因此,合作社要想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必须事先获得银监会等的授权许可,在政府金融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否则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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