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作为法律仪式的法律公布
2018-08-31赵秋槿
摘 要:仪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符号性理论,法律公布仪式的微观结构涉及仪式的主持人、语言、行为、器物等方面,其象征功能在表征国家在场、法律的神圣性和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公布仪式可以增强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宣传,强化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关键词:法律仪式 法律公布 法律权威 法律信仰
引 言
现代社会,法律的社会治理方式已然成为保障个人自由的理想模式。中国现阶段法律的制定已经规模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调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于2011年建成[2],关于法律体系需要的是进行重构或者完善。而对于法律的内化问题,成为构建法治社会所面临的更为复杂和长期的存在。如何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找到心灵的寄托应该成为当下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探讨的重点。
西方的法律文化源于古希伯来文化,一开始便充斥着信仰文化,然而面对着现代化的冲击[3]——“整体性危机”,全部的文化面临着奔溃——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不仅是民众还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宗教信仰丧失殆尽,不管是出入教堂的一般民众还是教士们。西方所面临的“整体性危机”也是当下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历经多年,法律却仍然没有带来归属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人民”对法律缺乏信仰[4],法律沦为“工具”。伯尔曼强调法律不能被看做是工具,而应当看作是现代人生活的目标之一,否则法治在生活中便没有了信仰。“法律如同宗教一般,都有其权威、仪式、传统和普遍性。”[5]正是在这些共性中,伯尔曼希望重塑西方对法律的信仰,这些共性中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受到了法学家的重视,仪式则被忽视。
一、法律公布仪式
法律仪式是一种特殊的仪式。在现代社会,法律仪式具有特殊的权威性,通过法律活动和法律行为的规范形式,使法律和相关人员获得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法律仪式按照一般的分类可以划分为立法领域的仪式、执法领域的仪式、司法领域的仪式以及法律监督领域的仪式。而作为立法領域的法律公布仪式是法律获得其权威性的第一步。因为法案经过表决通过会就成为法律,法律公布在规范层面上是对其效力的宣誓,公布也是其实施的前提。因此,对法律公布仪式的研究是法律从本本上到实践中的过渡性研究。
(一)法律公布仪式的微观结构
仪式是一个整体符号。仪式的整体由许多不同的因素和要件构成,大致包含以下六个方面:仪式空间、仪式对象、仪式时间、仪式声音和语言、仪式确认、仪式行动。[6]按照此划分,笔者将有关法律公布仪式的主要构成要件区分为,仪式的主持人、仪式行为、仪式语言、仪式器物四个主要的大项,接下来再分别解析各个要件于法律公布仪式中的特征及象征意义。
1、法律公布仪式中的主持人
仪式的主持者,不论是宗教的或是世俗的,都具有一定的特权。在大多数国家,组织法律公布仪式的主体是国家元首。然而在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下,国家元首组织法律公布却有着不同的意义。在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奉行议会主权、主权,国会通过的法律“自动”的“当然应该”的就有国家元首批准或公布了,以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国会通过的法律,总统有权要求国会进行重新审议,或者将其搁置不予批准,正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思想,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
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及实践经验,一般以国家元首作为法律公布仪式的主持人。首先是对法律权威的宣示,按照经典作家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特殊的行为规范[7]。国家元首主持法律公布仪式,表征着“国家在场”。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国家元首主持法律公布的仪式,增强了法律的权威。就法律产生来说,“法自君出”,君自称“天子”,一方面赋予了法律的神圣性;法律来源于天子,法律也具有权威性。现代民主社会,法律产生于国会,代表多数人的利益。
2、法律公布仪式中的语言
“说话就是实施某一种行为”,这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在仪式理论中,“话语系统”又何尝不是其重中之重。在传统的仪式中,一个完整的仪式期间总是伴随着语言的运用。不难确定的是,仪式的主持人自己却深谙其使用的语言的意思,而作为仪式的参加者“阈限人”、旁观者大致不懂主持人言语的意思。仪式独有的”话语系统”增强了仪式的权威性,仪式的主持人的声望和权威,仪式本身的力量也得到了加强。
法律公布仪式中也需要一定的语言进行表达。在我国,法律公布的形式以签署主席令的方式。主席令有一套格式化的语言构成,从形式上来看,基本句式是“某部法律”已由“立法机关”于“某时间”通过,现予公布,自“某时间”起施行。除此之外,如果期间有修订的部分也会注明。用这一整套的语言来实现对法律的“宣告”这一语言行为。施行时间一般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与立法相关的主体及内容都体现在主席令当中,立法主体,法律修改的情况,法律实施的日期。
3、法律公布仪式中的行为
法律公布仪式中的行为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主持人签署(法律的确定),法律公布(法律公开)。国家主席的签署是通过主席令来表现的,在法律公布仪式中对语言的选择中已经涉及,并且得到完成。法律公开是大众得以了解并且能够依据法律安排自己的行为,评价他人的行为,对自己生活做出安排。通过对法律的国家确认,国家主席的签署,官报、新闻媒体及其他相关载体的传递,最终是法律被人们所知,正真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4、法律公布仪式中的器物
完成一定仪式需要一定的器物,各种器物在宗教仪式中屡见不鲜,它可以是实在的,也可以是由虚弥物体承载的。实在的礼器包括各种圣杯、法杖等等[8],而由虚拟物体承载的一般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文字类的经典往往通过虚拟的硬盘等承载,得以在信众之间传播。
关于法律公布仪式中最重要的就是选取法律条文所承载的物体。一般最初颁布成文法都与国家的政权相关,自大禹铸九鼎,至此“公天下”到“家天下”的转变,鼎成为王权的象征,及至赵鞅铸“刑鼎”,将法律直接铸于象征国家政权的“鼎”之上;成文法的公布借用质地坚硬的材质,《汉姆拉比法典》是以玄武岩岩柱作为它的载体;《十二表法》是刻在了罗马广场的铜柱上,作为基督教的戒律之一的《摩西十诫》是上帝于岩块上雕镂,传给以色列人,这既是上帝的命令又是人间的律法,后来约书亚时期将其存于约柜之中,成为国家的基础、法律的蓝图、个人生活的向导[9]。
(二)法律的公布
法律通过后一般要有相应的刊物发行于全国,作为人们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我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并着重说明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首先,法律的规定对公报的公布在实践上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律仅仅要求公报及时刊载,法律生效的时间与民众知晓法律的时间不一致。按照以往的经验,法律经签署公布后生效的情况有两种情况,立即生效,或者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不具体设定一定的时间范围,就可能出现法律已然生效而民众却不知晓法律。此外,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也应当借助互联网络发展的力量加快法律的宣传。“互联网技术作为先进的生产力,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相结合,将有力地推动法律朝着民主性、国际性、高效性和光容性发展。”当然对互联网的运用需要加强互联网安全建设,“防火墙”等技术性的建设要跟得上网络时代的發展。
从公布法律的载体发展的过程来看,法律总是与国家的政权相关。不论是世俗的国家或者是宗教性质的国家,法律都是其立国的“根本”,其地位都是其他不能取代的。承载法律的载体发展来看,硬质材质的金属“鼎”、玄武岩柱,象征着法律的稳定性,表征着国家以法治国的决心。随着技术的发展,纸质载体以及互联网的出现,赋予法律稳定性新的内容。法律的传播从口耳相传到通过一定的载体进行公开的发展,不论是实物载体还是虚拟载体都加快了法律的传播。代表着公共权力的刊物,在形式上增进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法律公布仪式的象征意义及功能
法律公布仪式的象征意义是通过仪式中的各种符号表现出来的,而功能又是通过符号的组合呈献给大众的。我们在传统和现实中,通过法律公布仪式各个构成要素在仪式中的展演,可以概括地总结出以下象征意义和功能。
(一)象征意义
1、象征国家在场
不论是古代的铸“刑鼎”,还是当今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都与政权有关。古代用铸“刑鼎”的方式公布法律,其统治的意图更加明显。将法律与国家的象征的“鼎”相结合,突出法律公布的“国家在场”,公布法律公布自然是国家行为。
2、象征法律权威
“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在完美的法律,也只能通过相关的主体诉诸行动,“本本上的法”才能变为“行动中的法”。《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法律公布提供了依据,设定了规则。将这些规定经过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在人们眼前。除了法律仪式仪式的主持人,我们都是该仪式的相关人。我们每个人都身处仪式当中,公民意识被唤醒,情感得到交流。法律的权威不仅仅来自于其自身,而且来自于它被严格执行。通过法律实现正义,特别是经过看得见的方式是正义得到彰显,无疑使法律的权威得到增强。
(二)功能
1、加快法律宣传
法律公布仪式分为两个阶段来完成,首先是“法律的确定”阶段,其次是法律的公开阶段,法律宣传当属法律公布仪式第二阶段主要发挥的功能。广场是人们聚集的地方,因而成为法律公开最适当的选择场所。而现代“广场”与私人的界限已经不是那么明确,特别是新闻媒体、网络虚拟空间的发展。“权力”活动的场所得到进一步扩大,网络新媒体的出现给法律条文的承载增加了新意。对法律公布仪式中器物的选择也有所扩大,技术的革新给法律宣传提供了新的场域。
2、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当代社会,法律俨然起着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但这些并不能涵盖法律,法律赋予现代人的意义,不仅仅是规则的体系、死板的教条。法律和宗教是社会这生活的两方面,法律给予我们秩序,宗教赋予我们生活的意义。通过仪式使得法律与宗教在某种意义上联系起来,人们内心的情感得到转换。仪式一方面铜鼓渲染气氛,通过感染与震撼人们的心灵达到一定的目的。隆重的仪式于庄严的场景无疑会倍增该行为的神圣性,从而强化自觉履行。法律公布仪式中,虽然没有独特的场景设置,但是其主持者代表国家,言辞的运用以命令式为主,法律条文的正是文本以法律规定的正是刊物为准等等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强人们内心的畏惧。法律公布仪式在对于场景设置上存在缺憾,对气氛的渲染也不足,但仪式本身还是能通过微观结构的其他因素给人们造成心理的压力与紧张,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履行仪式下发生的一切,进而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
余 论
本文摈弃以往对法律公布是否为立法程序的争论,直接诉诸于法律公布程序的微观结构。提出法律公布的两阶段——“法律的确定”及法律的公开。将法律公布看作是一场表演 ,法律公布仪式的主体、语言、行为、器物是在一种人类学的视野下进行的考量,这些符号化的阐发坚持了伯尔曼关于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共同点,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教条,而应当得到人们的信仰。[10]
参考文献:
[1] 赵秋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2] 2011年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参见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1-03/10/content_2210031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1月10日。
[3] 关于现代性的分析可以参考安东尼·吉登斯的著作《现代性的后果》。
[4] “We the people”的概念来源于美国宪法,此处指包含公民以及我国所谓人民的群体。
[5]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6] 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的理论与实践》,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209页。
[7] :“……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由他们的共同利益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相关内容可以参见[德]:K·马克思、F·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78页。
[8] 不同宗教一般体现为不同的器物表现形式,犹太教的约柜、此处所举例的基督教圣杯、佛教的法器等等。
[9] 参见中华基督教三爱会版本《圣经》的“出埃及记”部分,或可参见冯象译注:《摩西五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
[10] 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原文出自《法律与革命》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