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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行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矫正

2018-08-30张建陈兵

世纪桥 2018年5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行政管理

张建 陈兵

【摘 要】共享单车行业运营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行政机关监管不足导致无序停放普遍、騎行主体违法、资金监管缺失等;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相互不当竞争、押金兑付危机、车辆安全问题等;个人行为导致的毁车事件频发、非法侵占车辆、非法进行诈骗等。而这些问题的法律矫正须做好以下方面:明确法律依据,加强执法管理;规范租赁关系,明确各自权责;完善信用惩戒,构建奖励制度;加强法治教育,树立共享精神。

【关键词】共享单车;行政管理;违法行为;法律矫正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8)05-0063-02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摩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共享单车发展迅速。[1]尤其自2016年以来,各种品牌的共享单车出现在各一二线城市的大街小巷,并逐步向三四线城市扩张。然共享之余出现诸多不文明与不合法的行为,共享单车管理作为一道难题不仅考验着社会整体公众素养水平,亦考验着行政机关现代化管理水平。共享单车遭遇的窘境不仅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国家法治问题。如何规范共享单车市场秩序已成为当前城市治理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共享单车行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的监管不足

第一,无序停放普遍。共享单车最受人诟病的问题便是无序停放,违法占用相关通行道路。据报道上海、成都等地几百辆违停共享单车被集中收缴;武汉一景区共享单车违停被成批丢入沟渠。乱停乱放等无序现象在一些城市商务区、地铁、景区附近尤为常见。第二,骑行主体违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上路。共享单车用户必需年满十六周岁,但实践中存在相当部分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共享单车的违法现象。据统计,2016年在上海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因驾驶单车等非机动车辆发生近250起交通事故。违法骑行的原因在于企业虽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并规定用户必须符合年龄资格,但在实际审查中只认手机不认人,加上行政监管不足从而致使未成年人成为骑行人。第三,资金监管缺失。共享单车供应商为减少公司运营风险,以防用户对单车进行破坏或保障租金收取,故要求交纳相应押金以使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押金所有权属于用户,而企业仅能行使占有权,若无事先约定,企业无权使用用户交纳的押金,亦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更不能用押金进行投资活动。由于行政机关对企业保存的押金缺乏有效监管,押金始终处于不受约束的真空地带,若企业资金运转出现问题,甚至企业破产倒闭,用户押金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二)企业主体的违法行为

第一,相互不当竞争。处于初始阶段的共享单车企业,为占领更多市场份额大量投放单车,加之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乏,导致行业出现恶性竞争。无序化大规模投放导致许多“僵尸车”出现,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亦消耗社会管理成本。第二,押金兑付危机。共享单车行业属于新兴行业,初期需要依靠大量资金“笼络”用户,推出各种优惠活动,若投资商不再投资甚至直接撤资,便会引发押金兑付危机。如2016年2月卡拉单车投资人撤资事件;2017年6月町町单车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一万多用户的押金未退等。另外,企业主体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存款进而卷款潜逃,致使用户押金无法兑付。第三,车辆安全问题。摩拜等多家共享单车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投入了不同的车型,但在激烈的竞争中实行粗放式管理,车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且由于技术原因,网络定位技术只能掌握到车辆位置,无法识别车辆是否损坏,无法及时发现车辆的具体情况,极易引发用户在骑行中的人身安全问题。

(三)个人主体的违法行为

第一,毁车事件频发。据报道摩拜在上海损毁率超过10%,ofo的损毁率则高达近20%。共享单车被随意破坏的状况随处可见,诸如车轮、车胎、车篮、车链以及车把等相关零部件被恶意毁坏。共享单车被随意抛弃、焚烧,甚至将其丢入水里与挂在树上。在公众整体素质不高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毁车事件并未得到有效约束与控制。第二,非法侵占车辆。一些市民直接将单车占据,把共享变为独享,如将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甚至通过偷窃等违法方式将共享单车非法占有,以及破坏GPS、车锁、二维码并重新喷漆来取得个人免费骑用等非法侵占行为较为常见。故杜绝“公车私用”是共享单车行业运营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三,非法进行诈骗。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来进行诈骗,将用于诈骗的假二维码粘贴覆盖于共享单车二维码上面,用户在付款时款项直接进入到诈骗者账号中。更有甚者,不法分子通过假二维码,在用户扫描时植入木马病毒,进而破解用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并远程控制用户手机。[2]

二、共享单车行业运营存在问题的法律矫正

(一)明确法律依据,加强执法管理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共享单车在法律上属于非机动车种类。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据此,可以明确共享单车用户是违法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作为共享单车提供商对用户的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亦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故达到较大数额也即五千元以上,多次或三人以上公然损坏单车等严重情节将面临着犯罪指控。另外,遮挡车牌号或以欺诈钱财为目的篡改二维码的行为亦需达到一定数额方能追究刑事责任。若价值较低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则面临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在执法管理方面,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机关在加强对侵占、盗窃、私藏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监管时,必须通过网络、电视以及直接在单车停放区域宣传上述法律规范。在法律依据下,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管理,加强联动机制建设,规范提供商、用户与相关主体之行为。比如对违法用户可以开出罚单,责令其自己支付罚款或直接从提供商收取的押金中代扣;用户违法后逃离现场的可通过提供商的平台进行罚款等处罚。

(二)规范租赁关系,明确各自权责

共享單车的用户与提供商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必须依法约定权利义务。相关部门在管理共享单车时,须依法对责任分担进行区分。若发生相关交通方面的违法行为,用户必须承担相关责任,而在用户逃逸或用户根本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共享单车的提供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针对目前相关违法停放以及用户违法后逃逸等问题,执法人员当然可以依法扣押单车,此时,提供商应先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然后可向作为违法主体的用户追偿。但在提供商对用户的信息尤其是某些关键信息掌握不全时,当违法行为发生后,找不到相关责任主体,此时得由提供商承担相关违法行为造成的赔偿损失。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在相关人身损害中,必须厘清赔偿责任主体。一般而言,若用户在驾驶过程中因自己过错导致损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提供商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若单车本身故障或质量缺陷引发事故发生则提供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因提供商之原因导致人身损害发生,则用户可根据《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商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由于两种责任存在竞合,必须区分两者在赔偿范围、责任主体、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的不同。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任意一种来实现自身权益,但不得同时主张两种责任。

(三)完善信用惩戒,构建奖励制度

必须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完善共享单车信用制度与奖励制度的构建。如交通部等十部委共推的《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就明确要加强信用管理。[3]尤其是对经过相关法治教育仍故意破坏单车的屡教不改者,必须通过制度之规制督促与倒逼其遵守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共享单车行业应当达成共识,完善用户的行为规定与信用评价管理规范,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建立信用共享与互通平台,对恶意破坏与随意丢弃单车的行为者可考虑将其纳入相关黑名单,对其追究完赔偿责任后,进一步限制其再次对所有种类共享单车的使用。另外,可考虑将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制度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享单车行业应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亦可对用户在信用借贷、乘坐飞机等出行方式诸方面进行限制。同时,亦应鼓励用户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与对故障车辆进行上报,核实后可给予用户相关信用积分或其他奖励,鼓励其规范骑行与文明停放。总之,政府要出台惩戒法规并加强信用惩戒力度;行业间应设立信用系统来引导对共享单车的规范使用;个人应提高法律素养与规则意识做到文明合法使用共享单车。

(四)加强法治教育,树立共享精神

技术必须有思想和观念等人文精神来支撑,实践中共享单车频频遭到损害,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部分使用者缺少共享精神与法治精神。共享单车要想在城市扎根,必须要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树立共享意识。故面对共享单车运营管理中的诸多问题,需急切加强对用户的法治教育,使其树立法治意识与共享意识。共享单车行业发展须加强“自律”与“他律”。共享单车用户必需严格自律,树立共享精神;企业要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通过信息推送等方式强化用户的规范意识;政府相关部门亦应出台对共享单车企业与用户的管理措施。只有加强法治教育,树立共享精神,方能引导使用者摒弃自私行为,树立良好的公共意识,最终为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比达网.2016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EB/OL].

ttp://www.bigdata-research.cn/content/201702/383.

htm,2017-02-08/2017-10-15.

[2]新华网.新骗局!共享单车现诈骗“二维码”

[EB/OL].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

017-02/14/C_1120465636.htm,2017-02-14/

2017-10-15.

[3]交通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 车发展的指导意见[N].中国交通报,2017-08-03.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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