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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下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2018-08-23卢彤李宏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18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小微企业农村金融

卢彤 李宏畅

[提要] 普惠金融的发展为小微企业、农民等低收入群体提供了适当、可负担的金融服务,同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深入普及,互联网金融手段也将助力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以及普惠金融发展背景进行引述;其次对普惠金融目前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有待提高的不足之处;然后说明互联网时代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发展普惠金融的必要性;最后结合現状分析结果提出互联网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建议。

关键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农村金融

基金项目:2017年辽宁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互联网+链接农业发展对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10165000078)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6月11日

一、引言

2005年,普惠金融的概念首次提出便得到广泛响应,而普惠金融的概念引入中国后,一直受到高度重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2016年,国务院正式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普惠金融一般被定义服务于小微企业、农村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使这些急需资金助力发展但可担保资金短缺的弱势群体获得可负担的、便捷的金融支持。就近年来普惠金融的发展来看,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依靠小微金融机构,这也导致其在满足需求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用户范围有限、可流动资金量有限、资金的有效配置率低等。转变普惠金融的运行方式与手段,根据时代特点及时运用新兴科技为其助力才能使普惠金融真正地实现其意义。

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依托于现代金融科技手段的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创新。互联网金融在经营模式上注重信息的交互式流动,P2P网贷、众筹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方式颠覆了传统金融的融资渠道,增强了现实中流动资金的变通性与资金流通的效率,为需求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选择,同时借助于互联网的形式降低了业务成本,使其提供的金融服务更具有普惠性,更能满足小微企业、农村低收入群体对于金融需求个性化、低成本的需求。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传统行业与新兴产业结合的创新领域,有效地使交易双方的信息获取更加对称,使需求方承担成本降低,对于助推普惠金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一)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的建设成果显著。2018年3月1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银行业服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30.95万亿元,同比增长9.64%,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0.74万亿元,同比增长15.14%。根据数据显示说明,2017年国家银行业加大了对小微企业、农民群体的贷款扶持,通过改善普惠金融的资金融贷环境,使得小微企业与农村群体的借贷服务面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相应的也降低了融资的门槛,提升了市场中针对小微企业以及农村群体的资金流通量。

同时,2017年全国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1,520.9万户,同比增长11.1%,小微企业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提供给市场的借贷动力持续增加,为实现普惠金融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与发展动力,而健康高效的金融环境以及近年来有关部门的相应扶持也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保障。

(二)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来普惠金融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很快,势头很猛,但其依旧存在着许多限制约束其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1、硬件资源配置薄弱,传统金融机构落后。在涉农贷款方面,由于农村自身环境的限制,使得农村依赖于实体网点的金融服务,而农村地广人稀也导致物理网点分布较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许多机构的农村网点减少,更导致了农村地区的网点覆盖率变低,金融服务辐射范围有限,为金融服务的普及与推广制造了很大的阻碍;另一方面农村群体实际对金融借贷的需求总量巨大,但由于其各户需求量分散,也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渗透率有限,供不应求。

2、信用系统不够完善,弱势群体不易获取贷款。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可靠的信用体系,社会上也缺乏相应的信用证明机构,导致小微企业以及农村群体这些能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有限、发生风险时承担责任能力有限的贷款弱势群体难以在贷款时提供有效的信用证明,同时其自身的经营更易受到市场变化的波动,行业风险性较大,因此金融机构为了减少自身所承担的资金风险,在为小微企业以及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时常常采取的审查手段以及风险等级评估都较为严格,这都导致了这些借贷弱势群体不易获得贷款,不利于普惠金融的进一步推广。

3、普惠金融服务策略以及产品单一。在普惠金融推行以前,传统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农村群体提供的金融产品多缺乏其自身特色,不能充分满足企业以及个人的需求,同时也由于自身风险防范,办理手续繁杂,对于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以及农户来说吸引力弱。而现行的普惠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足,更多都是传统金融产品的直接复制品,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普惠金融的特性,与需求者的自身个性化不符。另外,普惠金融产品仍对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的限制约束条件较多,这都使得产品对于需求者而言缺乏一定的吸引力。

4、支持政策出台滞后,对市场的鼓励不足。普惠金融面对的服务群体主要是小微企业、农户等这些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提供借贷服务的高风险、长周期、低回报的客户群,这也意味着从事普惠金融产品开发以及销售的金融机构所承担的潜在风险巨大,如果没有政府政策的鼓励与支持,其对普惠金融发展往往信心动力不足,传统金融机构转变为普惠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很大的约束。目前,我国对发展普惠金融虽已提出了一定政策性的战略方针,但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依然不足以支持普惠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高需求的发展诉求,这也导致其发展存在着局限性。

三、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运用,应运而生的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独特特性是适宜于普惠金融的发展的,将其特性糅合到普惠金融的发展中去,将为助推普惠金融发展提供巨大的发展动力。

(一)互联网辐射面积大、范围广,使普惠金融不再受物理范围约束。隨着通信网络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已经能够覆盖全国的绝大多数的地区,只要在网络流畅的状态下,即可接收互联网所提供的一切服务。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迅速普及,而包括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普惠金融也可以不再受以往物理网点以及基础设施的局限,实现网上产品的宣传、销售以及推广。另外,互联网时代的普惠金融运营节约了大量的基础建设成本,减少了金融机构在人力管理等方面上的基本投入,使普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更加有利于普惠金融的推广。

(二)有效掌握双方信息,产品更加个性化的同时解决信息的对称性问题。一方面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普惠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数据进行分析,准确掌握小微企业以及农村群体对于金融融资产品的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细分,更加个性化、创新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避免产品的冗余;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快速改革产品,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金融产品。

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信息交互性,用户以及普惠金融机构可以准确及时掌握双方信息,实现物流、资金流以及信息流的三流完整性,解决了一直限制金融业务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双方可以了解到对方的信用问题,规避一定的交易风险。

(三)将闲置资源充分利用,提升整体经济效益。普惠金融的本质是为了使被传统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的高风险、急需求、低回报的客户群体能够获取有效、可负担的金融服务,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升,各行各业都可以得到发展;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则在于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传统业务的经营交易成本,目的也是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利用到金融服务的益处,从而促使行业产业的持续发展。互联网技术在普惠金融领域里的运用,能够充分调动市场中的闲置资源,带动市场中的流动资金大大增加,最终助推普惠金融的推广。

四、互联网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相应对策

通过对普惠金融的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作用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普惠金融往往局限于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鼓励性政策以及投入大量的福利性资金使银行以及其他小型金融机构开展相应的金融服务。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制定相应的普惠金融发展策略应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进行调整和变革,从而使新的技术手段能够助力于普惠金融的发展。

(一)完善信用证明体系,建立科学可信的金融基础设施。普惠金融之所以实行操作困难,关键的原因之一在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掌握的关于小微企业以及农村低收入群体的风险信用记录有限,同时贷方需求金额量少时间长,监管成本以及时间成本巨大;而小微企业以及农村群体对小贷机构的信息了解也同样有限,双方缺乏信任。政府应及时建立完善信用证明体系,从政府层面助力金融行业的基础性设施建设,为双方节约可以规避的交易风险以及成本付出,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成本的高效使用,使普惠金融的推广具备一定的基础背景。

(二)完善金融产品的风险预防与转移机制,鼓励普惠金融发展。普惠金融并不是福利性的金融产品,普惠金融机构的存在是为了将闲置的金融资产资金引导向有巨大需求却供给不足的各类小微、农村经济体,促进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政府应建立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机制,降低金融风险,鼓励普惠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做好相应的风险预测策略,安全引导市场资金向普惠金融的倾斜,助力小微经济体发展。

(三)基于互联网手段对普惠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发展。借助时代的不断发展,普惠金融机构应及时把握市场动态,根据受众群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定制,提高其产品的针对性,降低产品营销交易成本,同时拓宽服务的深度,发掘客户潜在的金融业务需求,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捕捉、移动支付等新型信息技术,为小微企业、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同时便于机构自身监管的金融业务。

(四)加强普惠金融知识宣传,转变受众传统金融观念。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以及农村低收入群体普遍文化程度有限,对新事物、新行业的接受能力不足,这制约了利用互联网手段推广的普惠金融发展。政府以及普惠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普惠金融的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知识,提高普惠金融受众对于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认识更为深刻,积极转变传统观念,促进互联网金融以及普惠金融的使用及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杰.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理论及现实悖论[J].财经科学,2015(6).

[2]孙国茂.互联网金融:本质、现状与趋势[J].理论学刊,2015(3).

[3]杨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普惠金融发展研究[J].征信,2015(2).

[4]朱迎,刘海二,高见.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实现农村金融普惠[J].新金融,2015(2).

[5]戴宏伟,随志宽.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与最新进展[J].理论学刊,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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