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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8-08-17朱玉红

社科纵横 2018年8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甘肃省增值税

朱玉红

(兰州工业学院发展规划处 甘肃 兰州 730050)

中小微企业是推动甘肃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中坚力量,在吸纳就业、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推动甘肃工业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甘肃经济综合实力的幅度。目前甘肃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前每一个关心工业经济发展的人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甘肃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按照2014、2015、2016三年的甘肃省统计数据,到2015年底,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数量已经达2087户,较2014年增加238户,占全省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88%以上;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占全省工业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的45.5%左右;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利税总额占全省工业企业利税总额的20%左右;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的40%左右;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省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0%左右;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30%左右。表1和表2列出2014、2015年甘肃省规模以上中小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总体来看,从企业个数、从业人员人数、主营业务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逐年呈上升趋势,在全省企业中的占比也逐年增加,对甘肃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加大。

表1 2014—2015年甘肃省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单位:个、万人、亿元)

表2 2014—2015年甘肃省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单位:个、万人、亿元)

表3 2014—2016年甘肃省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增加值(单位:亿元)

从表4可以看出,中小微企业数量仅为浙江省的5.2%、贵州省的48%,主营业务收入不到浙江省的15%,利润总额是负值。从表5数据看出,排名第一的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二为农副产品加工业,前五的行业多属于资源密集型和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而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的金融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冷清,此类中小微企业在甘肃统计年鉴中无数据可寻,甘肃省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滞后。

表5 2015年甘肃省按规模以上企业个数排名前五名行业(单位:个、亿元、人)

二、甘肃省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发展规模偏小。甘肃规模以上中小微工业企业中年销售额在500万元的占全部中小微工业企业的16%;每万人拥有中小微企业数量甘肃省是34户,全国平均水平是110户,每万人拥有中小微企业数甘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从投资的领域看,商品零售和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数量居多,占全省中小微企业总数的40%以上,在全省中小微企业数量上呈主导状态,而新型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相对较少。

(二)企业发展中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是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甘肃省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结构单一,初级产品加工比重大,科技含量低[1]。在管理体制上,中小微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无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不规范,无长远的发展目标,缺乏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管理与生产管理手段[1],发展后劲不足。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许多以家族式管理模式的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缺乏金融知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经营透明度低,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没有权威部门出具和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记录,银行和金融机构很难对这些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鉴别和监督。三是资信等级低。资信等级是银行规避风险的重要依据,而许多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企业成本,产生一些不规范、不合乎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企业信用等级下降,导致银行对其“惜贷”、“慎贷”。也有一些中小微企业存在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反映问题不全面,自身问题不如实反映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贷款难度。四是企业缺少可用于担保抵押的资产。银行偏好对固定资产尤其偏好房地产的抵押贷款,这主要是银行基于变现能力强和估值容易的原因;而对于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不易变现和估值的抵押物银行一般不作为可担保抵押的资产。然而,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处于成长阶段,拥有的固定资产较少,缺乏可抵押的不动产,这就导致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抵押物不足,不能满足银行放贷要求,从而很难实现贷款。调研中也发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园区的企业无法办理固定资产产权手续,也就无法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作用发挥不够。近年来,国家、甘肃省出台了包括投资融资、税收优惠、产业发展等一系列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一些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的政策难以落实。第一,目前出台的融资贷款文件条款大部分是按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设计和操作的,对大型企业优惠多,而对中小微企业考虑少,目前的征信机制和信用担保制度也不健全,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体系不完善,贷款担保机构发展缓慢。第二,银行发放贷款准入门槛高、担保抵押机制不灵活,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不到位,社会民间资本流动不足,中小微企业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非正式渠道融资现象较为普遍。第三,银行贷款审批流程长、速度慢,而放贷款期限短、额度小,企业得来的贷款资金还未等完全发挥作用就面临如何还贷的问题。二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尺度不一致。甘肃省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的数量在全省规模以上中小微企业中排名第二,这些企业已成为解决就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地方税收的主导力量。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等多部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文件,甘肃省根据国家政策文件精神先后出台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2〕5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甘国税公告》(〔2014〕12号)、《定西市中药材购销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多个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文件,但是从税务部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执行情况来看,仍存在地方税务部门在农产品农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过程中尺度掌握不一致的问题:甘肃省近年来大力发展优势富民产业,以中药材、马铃薯、牛羊肉、大麦、玫瑰等农畜产品初级加工业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农畜产品主产县招商引资了一批以中药材、马铃薯、玫瑰、牛羊等农畜产品为主的初级加工企业,这些初级加工企业原材料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即从农户家收购和从流通市场购买。甘肃省一些市县税务部门在执行是否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执行尺度不一致。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材料若从本县农户家中收购,税务部门予以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抵扣。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材料若从交易市场(包括本县市和外省)购买,税务部门(包括本县市和外省)不予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规定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材料若从本县市农户家中或本县市交易市场收购,税务部门予以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抵扣。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原材料若从外省交易市场购买,当地税务部门却不愿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抵扣。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不仅农户自己将持有的农产品拿到交易市场出售,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大量从交易市场及周边县、市、甚至外省交易市场购买农产品。由于从交易市场购买的农畜产品不能抵扣,使得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因得不到抵扣造成产品利润微薄。

(四)政府管理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不足。一是引导扶持作用发挥不够。主要表现在结合国家或者本省政策制定出台符合本省、本市、本县发展实际的文件措施方面思考欠深入、措施不得力,政策体系不完善,缺少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涉及金融、税收、社会服务等实施细则的文件。在产业发展上围绕产业链条发展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带动的产业聚集发展的举措缺乏。二是进行宏观调控作用发挥不够。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导致总体经济效益不高,有些县域企业发展同质化,对于当地工业经济健康发展不利。另外,通过一些政策手段及时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营造科学规范、有序竞争的环境方面做得不够。三是招商引资环境营造中做得不够。在优化软环境方面,没有真正实现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实施网上行政且网上行政事项应上尽上没有完全落实,选择性地放几项事项作为网上行政办理事项,靠人情关系办事,吃、拿、卡、要等工作作风不正的情况仍然存在。另外,政府提供政策和服务信息还不够。2017年对部分市、县的中小微企业的调查显示,50%左右的企业反映存在行政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审批手续繁琐现象。70%左右的中小微企业反映缺少政府方面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企业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在完善硬环境方面,政府为企业提供水、电、路、讯气等公共基础设施方面力度不大。

三、促进甘肃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思考

(一)发挥政府管理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导作用。一是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联动作用,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形成大企业带动经济发展、围绕大企业形成上下游企业互相带动的产业集群发展态势。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省市县各级政府以坚持问题导向为原则,建立政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会议,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和一些长期反映而解决不到位的问题,要相应召开省、市、县委、政府一把手领导主持的会议研究,全力破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变个案突破为共性政策,变历史遗留为现实解决,维护企业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三是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不断完善网上行政工作,将能够上网办理的的事项一律放到网上办理,做到网上应办尽办和限时办结,办事流程公正透明,为企业营造好的政务环境。同时,为企业提供好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公共服务。

(二)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的力度。针对甘肃省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长期存在且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建议省上应组织税务部门人员、企业经营人员和研究税务问题的专家一起作为专题进行研究,一方面解决政策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使企业经营顺畅,合理抵扣纳税。另一方面对企业钻政策空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非法行为予以监督并严厉惩罚和处理。再则,在执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过程中,要界定清楚收税的职责和对非法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国家资金的非法行为的监管职责由哪个部门承担。针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行、二级银行要简政放权,给予市、县级银行一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审批权限。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延长贷款期限,提供便捷的贷款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在严格防范金融风险的情况下,用足、用好、用活现有的贷款审批权限,最大限度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加强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要针对中小微企业整体信用等级低、资金需求大、获得担保难等问题,改善信贷管理和服务,客观评价企业资信状况、信用等级,创新产品抵押、联保贷款和仓单质押等抵押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的范围,延长评估有效期,探索符合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信贷策略和产品,特别是针对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授信标准和贷款准入,提高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抵(质)押率,发展动产抵押贷款业务。三是完善担保服务,多渠道开展增信业务。发挥担保公司作用,扩大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保险公司要发挥沉淀的巨额险资作用,积极探索和量身定制各类保险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四是政府设立“过桥”贷款基金,建立政府、银行、社会资本联动机制,设立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对承办银行明确续贷的贷款企业使用周转资金予以支持。承办银行贷款到位后周转资金退出,循环使用。各银行机构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贷款、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高息“过桥”融资。

(三)着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发展能力。中小微企业要主动适应新常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的战略机遇,制定清晰可行的发展战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增强经营活动和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坚持诚信经营,履约守信,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主动争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合理合法运用“营改增”政策,争取国家和省上税务减负、专项扶持资金、财政拨款、物资采购优惠、金融信贷产品等方面支持[1]。

(四)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建议省政府选择若干县域进行中小企业创业试点,研究制定县域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划,按照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尽快设立县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联合等方式,从个体业主制、合伙制逐步向公司制、股份制转变[2];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造提升现有产品,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全力打造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县域特色经济。全面落实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目标,把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作为主动适应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战略举措[3],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拓展休闲观光、农事体验、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等新型业态,配套建设科研培训、电子商务等服务平台,完善基础设施,逐步形成生产、加工、流通互为支撑、相互配套的中小微企业集群。

(六)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以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借鉴东部发达省份的成功经验,结合甘肃省实际,逐步配套和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符合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支持体系[4]。要针对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的清理一些有失公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对于那些当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条款,要及时的清理和修正[3]。要以法律的形式对中小企业在金融信贷、科技研发、税收负担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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