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之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八级伤残人员主张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获支持
2018-08-08
案情简介:某医院将内部食堂承包给自然人黄某,黄某于2013年8月招聘刘某到该食堂从事洗碗等工作。刘某于2014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7月5日中午12点30分许,刘某在医院食堂工作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2016年6月24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由某医院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17年1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为工伤八级伤残。
2017年2月21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院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中,某医院对刘某工伤八级伤残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待遇没有异议,但认为刘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年龄内人员,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处理结果:裁决某医院向刘某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共计149800元。
案例简析:《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处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是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刘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客观上有再就业的要求,因工伤致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能力。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院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向刘某支付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