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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权

2018-08-06闫湘之

魅力中国 2018年14期
关键词:生存权人权

闫湘之

摘要:环境权自上世纪60年代提出后就备受关注,关于环境权究竟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当中,环境权究竟应该处于什么样的位置,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本篇文章中,笔者首先简要论述了环境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之后论述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即环境权是否为一项人权,如果是,是否为一项基本人权,最后得出了环境权应该被视为与生存权、发展权并列的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的结论,最后进一步论述了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的关系。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在环境不断治理却又依然严峻的今天,对于人类环境权的研究刻不容缓。环境权作为一项新兴的人权,在国际上已经在很多公约中提出,但是在中国的发展还停留在学理阶段。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环境权应该是一种人权,因此,应该明确环境权在人权中的定位。这对于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为维护人们良好的生存环境权利提供理论支持都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权的形成及发展

对于环境权的概念,通常认为,应该是指人类应该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的权利,公民应该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 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 , 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在有关环境权的基本内容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在吕忠梅教授的环境权理论中,环境权包括环境的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 ]陈泉生教授认为的环境权所包含的内容更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采光权,通风权等等。[ ]高家伟先生将环境权分为了环境实体权和环境程序权。[ ]笔者认为将环境权分为实体权和程序权两大类比较科学。实体权主要包含财产性权利,例如排污权和对自然地开发利用权,以及精神性权利,例如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等。环境程序性权利则主要包括《奥尔胡斯公约》所规定的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权和环境诉权。

二、环境权是人的权利还是环境的权利

一些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支持者认为,环境权不仅是人的权利,自然物和动物同样具有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首先,虽然笔者同样反对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是权利的产生还是法律的规定,都是由人创设的,也都是用来为人这个主体服务的。在环境权中,“人”的概念也许可以做扩张解释,这里的人可以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既包括个体,也包括国家。从我国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初衷来看,也是以人的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是人与环境之间的一种契约,目的是为了确保人类在环境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经济的最大化发展。其次,不论是动物或是植物,还是所谓的自然环境,都是没有意志的,因为只有人才具有意志,动物充其量只是有意识,所以,赋予它们的权利它们既无法意识到,也不能自己行使,只能由人类代它们行使,那么赋予它们这种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与其赋予自然环境和动物所谓的“权利”,还不如在人类层面制定良好的制度来保护环境。

既然已经论证了环境权是人的权利而不是自然的权利,那么环境权是否是一项人权呢?虽然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在许多的国际法文件中加以肯定,但是依然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来论证环境法是人权这一命题。有些学者认为环境权并不是人权。笔者认为,要论证环境权是否为人权,应该从人权的定义和属性出发,将环境权与其进行参照。

人权应当指的是人的个体极其集合体自由的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资格。[ ]所以,从内涵上而言,人权的主体应当是人或是人的集合体,就环境权而言,上述论证已经充分说明了环境权的主体是人并且应当是人。除此之外,人权还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在环境权中,不论是主张通风权,日照权等环境实体权利,还是主张知情权,参与权和环境诉权等程序性权利,都是基于人们健康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应该被视为是正当的要求。在人权的概念中,这种正当的要求难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需要其他社会成员的主动配合才能够实现。环境权显然符合这一要求。不论是个体环境权的实现,还是集体环境权的实现,都需要政府,企业等其他社会成员的配合。因此,从人权的含义而言,环境权符合人权的构成要件,所以是人權的组成部分。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权是一种反抗权利。也就是说,在观念上,人权要求反映了人们反抗特权、反抗社会压迫和剥削的愿望;在现实中,法律权利逐步增长乃至进化为人权,是人们反抗人身依附、政治专制和精神压迫的斗争不断取得胜利的结果。[ ]环境权的提出,不仅是对日益恶化的环境现实的一种反抗,也是对污染行为的一种反抗。因此,综上三个特征,环境权应该被认为属于人权的一部分。

三、环境权是基本人权

笔者认为,环境权应该是一项与生存权,发展权并列的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不可或缺,不可转让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就环境权而言,首先环境权具有基本性,是不可分离,不可转让的,如果失去了良好的环境,人类就很难生存;其次,环境权具有稳定性,从某种程度而言,环境权是人得以生存的底线;最后,环境权具有派生性,他不仅可以派生出例如通风权,采光权等实体权利,还可以派生出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因此,从定义而言,环境权应该是一项基本人权。其次,从环境权产生的背景来看,在原始社会和农业文明时代,由于经济技术落后,人们对自然资源没有能力大范围的开发,因而很少出现大范围的环境公害事件,也就没有环境权的概念。随着工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追求,也不断挑战环境容量的底线,从而使环境权受到关注,因此,环境权是一项新兴的人权。

环境权作为一项与人类生存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权利,不仅是一项新兴的人权,也是一个独立的基本人权,与生存权,发展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因此,在研究环境权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其在人权体系中的定位,从而为细化研究打下理论基础。这对于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为维护人们良好的生存环境权利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徐详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六期

[3]刘继勇 ,张轶歆:《试析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及法律保护》,载《检查实践》2005年第2期

[4]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5]黄华弟:《论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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