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伶俐案件的合理性讨论与反思
2017-04-18曹珊
摘 要 教师在我国社会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作为一个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应受到保护,尤其对于身患重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特殊的照顾,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衡平这种不平等的劳资关系,更好促进经济平稳发展,我国立法也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但是,本文认为要真正处理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以刘伶俐老师一案为例,找出问题的所在,反思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不足。
关键词 生存权 发展权 社会责任 立法 倾斜保护
作者简介:曹珊,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028
一、从生存权与发展权的角度分析
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生存权是发展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其他权利之本。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他不同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资本所有者,首先追求和解决的是生存问题,获取生活来源是其劳动的原始动机。生存是第一要义,维护好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才能实现其他权利,才能建立稳定的劳资关系,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刘伶俐劳动者的身份本身就决定了其弱势地位,再加上身患癌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无理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工资、停缴社会保险,是对弱者生存权的损害,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对劳动权都有明确的规定,狭义的劳动权即劳动者的工作权,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三个具体的部分。我们一般将工作权分为积极意义上的和消极意义上的,前者是劳动者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后者表现为用来对抗用人单位无理解雇的权利。在当今社会,获得劳动报酬是绝大部分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生存权如若得不到保障,何谈发展?刘伶俐依法享有工作权,也因此享有对抗用人单位无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一项私权,由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受我国劳动法和刑法的保障,当事人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他人无权将其非法剥夺。
二、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分析
20世纪2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尖锐,资本家野心膨胀,资本不断扩张,资本主义社会贫富差距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油然而生,尤其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于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开始产生。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其除了为单位谋求利益之外也应该关注相关主体的利益,最主要的是其雇员的合法利益。经济全球化实质上无形之中也带来了贫穷的全球化,劳资关系力量极度不平衡,就业日益困难,竞争激烈,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越来越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保障好雇员的劳动权成为用为单位及其重要的社会责任,最根本的还是生存权问题。对于年老、伤残、患病职工的社会保障权也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在劳资中享有更多的优势权利,例如决策权,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应充分履行相对应的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平衡不平等的劳资关系,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是经甘肃省教育厅(甘教厅【2002】52号)批准成立的民办高等院校,由兰州交通大学与甘肃省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创办,2004年被批准为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博文学院未成立工会,而工会恰恰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在处理刘伶俐问题上博文学院未尽到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刘伶俐身患癌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相当于剥夺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所有发展权所能带来的利益也因此消失,尤其对于患病职工用人单位应更加注重对其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却采取了相反的措施,将社会责任置之不顾。
三、反思
刘伶俐案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我们应该反思。劳动者在任何国家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物质资料的生产,离不开各种物质条件的支撑,所以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重要,这样才能稳定劳资关系,致力于经济的平稳发展。那么我们如何才能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从立法与执法层面看。我国立法虽然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但是还不是很全面,劳动者的权益体现在各个方面,在实践中应积极发现立法的漏洞,填补立法的空白。尤其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法律制度欠缺让劳动者们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没有法律依据可作为保障,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要加快步伐,制定好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然后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讓用人单位与员工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在执法上,执法机关要摆正态度,将理论变成实践,贯彻、落实好法律政策,一切法律问题都以法律为依据,做到理由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
第二,建立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新《工会法》规定的我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的义务,他们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又是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会组织尽职尽责,对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强调了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利与作用,工会享有知情权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而为的不法行为,由此可见,工会是代表
劳动者利益的组织,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立工会是体现工人自己的权利,即工人在企业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劳动力,他们还有权利参与工资等劳动条件的决定,因此有了工会以后,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就不能对劳动者的管理形成垄断,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是要受到工会组织的制约。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建立起工会制度。
第三,加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年老、伤残、疾病、生育和失业等劳动风险发生时可以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国家和社会会给予这些主体一定的帮助以维持生计,福利可以理解为劳动者除工资以外的额外收入或者所享受的待遇,与社会保险着重于受助者的生存问题不同,福利旨在给予一些生活上的利益。社会保障权是劳动者合法享有的劳动权之一,用人单位完善对员工的社会保障也正是其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危险发生后,劳工们可以得到相应的救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按时按标准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给予适当的福利,提供社会保障,对特殊员工给予特殊的保护。让自身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理可循。
第四,劳动者自身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中国社会,一大部分劳动者尤其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相当欠缺,他们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工资的多少,而忽略了自己在劳资关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只顾及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偏暴力型和蛮横的手段来表示不服,而这种手段一般情况下不但无法讨回公道有时甚至还会触犯法律。所以,劳动者自身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自身素养,学习和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监督。社会的监督对我国各种机制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舆论媒体的报道大多反应的是民众的呼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我们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人单位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民意,尊重劳工的看法,并且接受劳动者的监督,让单位机制在阳光下运行,这样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提高单位效率。同时,运用监督机制,借助舆论媒体的力量,可以约束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北京: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2]鞠龙克.我国工会如何贯彻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
[3]刘臻荣、曹艳琼.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思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