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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发展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8-07-28陈佳林

商情 2018年30期
关键词:融资平台健康发展

陈佳林

【摘要】“众筹融资”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比较常用的融资方式之一,相应地,一些投资者也相继转向对众筹项目的投资。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同类型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涌现,融资规模也处于不断上升的阶段。但是一些本质性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该如何实现“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改进方案,以供参考。

【关键词】“众筹融资” 融资平台 健康发展

众筹是一种社会行为,一般由个人或组织发起,目的是向群众或投资方募资。这种融资方式的门槛很低,但是想要在众多的众筹项目中出彩就需要发起人极具创意的想法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开放式的手段为我国创业者提供了创业机会,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一般来说,我国的“众筹融资”项目始于2011年,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发展迅速,现在已经有超过400家“众筹平台”以及融资总数额达到了220亿元。但是,由于发展过快,也造成了一些本质性的问题,限制了“众筹融资”的进一步发展。

一、当前我国“众筹融资”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建设滞后,监管存在难题

虽然近几年来涌现了非常多的“众筹平台”,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众筹融资”的合法性下定义,也就是“众筹融资”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定。在2015年,中国证监会对“众筹融资”平台开展检查工作,但是检查的法律依据仍然是2006年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开来,在“众筹融资”快速发展的这些年,我国都没有制定和颁布专门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立法的滞后导致监管不到位,由此造成了一些非法集资现象,影响到“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体系缺乏,投资风险较大

首先。我国在征信体系方面是不健全的,对于大型企业的征信较精准,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征信相当匮乏。“众筹融资”一般在线上开展,所以我国暂时还没有把其纳入征信系统的监管内容之内。所以,监管部门和大众无法对“众筹平台”的安全性和筹资人的可靠性做出百分百地正确判断,目前只能寄希望于这些平台和融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众筹平台”或者筹资人把众筹资金挪为己用,将会对投资者带来相当严重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而且影响到“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

(三)投资者缺乏保护,退出机制缺失

“众筹融资”属于一种社会行为,涉及到的人员是全体大众,所以对投资者和投资金额的要求非常低。我国“众筹融资”金额在2016年已达到220亿元,这些和不断扩大的投资者数量有关。但是,“众筹融资”的快速发展并不代表它对投资者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投资者并不太了解“众筹项目”的实际情况,“众筹平台”也并未将发起人的信息做出详细表述以及足够的宣传,也没有针对融资项目做出详细的解释,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增加了较多的投资风险。

(四)知识产权被侵犯,容易引起融资失败

互联网的兴起,带动了“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对于年强创业者来说,借助于“众筹融资”方式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创业梦。值得注意的是,在融资过程中,发起人要对“众筹项目”做出详细的展示和说明,说明文件中最好同时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说明文字内容一般为该“众筹项目”的出彩点。但是由于网络漏洞,项目的创意很容易被窃取,导致知识产权被侵犯,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目前,国家以及“众筹平台”对于发起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出现较多的侵权案件,破坏“众筹融资”行业在社会上的口碑和名誉,影响大众的投资热情。

二、加快改善我國“众筹融资”发展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立法规定,规范“众筹融资”程序

我国“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地位一直没有获得明确认定。仅依靠裁正券法》的相关条例约束“众筹平台”的行为容易出现指代对象不明、项目保密性缺失等问题。一些欧美国家对于“众筹融资”行为的相关法律约束非常健全,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和借鉴。国家相关部门可以明确“众筹融资”的“清白身份”,并使其合法性的身份得到法律保护。并且对于特殊融资项目,借助公共力量合理宣传这种举措应该是被法律允许的。最重要的是,应该把“众筹融资”纳入法律监管范围之内,提出规范不同融资模式的发展要求。合法化的“众筹融资”不仅保护了发起人的知识产权,而且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利益。对于不同“众筹项目”在融资模式上的差异性,以及在不同融资阶段的融资金额,要严格划分标准,不要超过这个标准。对于一些股权“众筹项目”,有必要规范投资人的回报方式,有效维护投资方的相关利益。

(二)强化信息披露,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的数量较大,但是却没有一定的质量保障。大多数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不全面、含糊其辞,甚至有的平台随意夸大甚至捏造信息,对投资方来说,造假的信息会在相当程度上增加其投资的风险性;对于融资人来说,这样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会损害自己的名誉和信誉,得不偿失。所以。国家需要扭转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首先,“众筹平台”要严格审查融资人的身份证明、鉴定材料、业务性质、融资需求、项目完成度和信用状况,建立有效的评级标准,这些信息也应该让投资方尽可能多地了解,以便缩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三)明确监管部门,统一“众筹平台”管理

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可以显著提高融资行为的规范性。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强化中国证监会对“众筹平台”的管理监督职责,提高中国证监会在这方面的权利,以便能够更好的管理、规范和约束“众筹平台”的相关操作流程。

三、总结

近几年来,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于青年创业者提供了有效的资产保障,促进了创业事业的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问题,希望本文提出的这些问题和优化建议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尽快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黄伊川,颜赛燕.中小型企业众筹融资方式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7,(5).

[2]郭彤.关于我国众筹融资发展中的问题研究[J].商业故事,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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