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2018-07-23冶云彩
摘 要:托马斯·阿奎那作为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其神学自然法是客观主义与实体本体论的结合。法律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存在的,不论是对人外在行为的规制还是内心自我约束,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人类存在的终极目标是超自然的目的。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自由意志
一、阿奎那对于自然法的继承发展
希腊先贤们对于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非凡洞察力①,使得他们在哲学上的成就非凡,古希腊人从原始宗教出发探寻法律,法律最初被认为是神意启示的。米利都学派认为要从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中来寻找人类存在的目的,早期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的法律是由神的法律演变而来的,而苏格拉底主张在人的精神中去寻找法律,从人本身出发以理性的思维去探寻世界,柏拉图将与事物的表象相对的事物的抽象本体与独立自我相结合,认为要追求一种与物质世界相区别的精神世界,追求真正的知识,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思想的继承则认为需要通过正当的思维选择正当的行为,贯穿理性以正当形式制定的法律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发展到斯多葛学派时,更加注重对人的理性的认识,认为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要顺应自然的规律,人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奥古斯丁接受了柏拉图的理念学说,认为需要通过信仰与理性的启示来获得真正的智慧——上帝的智慧,世俗法必须要符合自然法则,以永恒法为支撑才有约束力,教会作为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可以随意干预世俗社会,而国家只是作为维护人间和平的工具。阿奎那在奥古斯丁永恒法的观念基础之上,对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予以彻底神学化的改造,并将其形塑成一个全面的法律理论体系,而超越了政治理论和道德法则,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代表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巅峰。
二、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
(一)法律的本质
阿奎那认为法律是作为关于行为的外部原则来考虑的,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②。上帝导人向善,以其律法指示我们,因此,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作为其真正的目标,而颁布法律的人必须是整个社会或代表整个社会的某一个个人的任务,因此,对法律的真正定义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③。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而德行是有德之士具备的,立法者或国家的统治者须得是这些有德之士,才能保证寻求到真正的幸福。
(二)法律的分类
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类,一是源于神智慧的永恒法,是其它一切法律产生的基础,不是人的智慧可以完全参透的,其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二是自然法,即理性动物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理性动物是神意本身的参与者,其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为自然倾向,具有一定的可变性;三是人法,是人类通过遵从自然法的规则,是一种倾向为善的自然习性,是要通过某种锻炼使其臻于完善的;四是神法,即神意的具体的、确定的体现,主要内容是《圣经》,通过遵守《圣经》中的规定来辅助人法。
三、阿奎那神学自然法的哲学基础
(一)启示与理性
在基督教早期神学中,启示与理性是相互对立的。奥古斯丁认为启示高于理性,人的理性来源于启示,理性不是人自然具有的天赋,而是上帝赐予人类的,人的理性是对上帝智慧的一种分享。阿奎那继承了奥古斯丁的天启理性说,认为人是所有造物之中唯一具有理性的生灵,自然理性之光使人可以分辨善恶,但他相信人性就是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人的本性是上帝赋予的,也是上帝要用圣灵来引导臻于完善的,但阿奎那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人的理性以独立于启示的地位,认为感官经验是人类认识的基础,人的理性是人的自然本性,理性与启示之间存在重合的关系,有些启示是理性可以认识的,也有些是理性所不能认识的。我们可以通过自身理性的不断认识进步来参悟神的启示。对于上帝的本体我们可以领悟,并以理性的方式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上帝的理性和意志是永恒法的根源,人类通过理性可以领悟其中的部分,被人类所领悟的永恒法就是自然法。上帝超越于这个世界,但又通过其无限权能继续支持着它,通过其恩典指导着它,并按照他的永恒律法治理着它。
(二)克制欲望
阿奎那认为灵魂的能力分为欲望能力和运动能力,灵魂作为欲望能力,是以某种外在的事物为目的,它首先存在于意向性之中;而灵魂作为运动能力,是以某种外在的事物作为运作和运动终点的,因为每一个动物都是为了实现它的欲望和意向的目的而受到推动的。在理智灵魂的认知活动产生了理智意向之后,这种理智意向作为一种推动力便使得作为理智欲望的意志产生。理智意向既能够作为一种理智灵魂内部的意向性,又能够作为一种推动力,使理智能力与运动能力相结合。所以,理智意向为意志设定了目的,并推动其运动。
万物都是从神圣意志中流溢出来的,所以一切事物的欲望都是趋向善的,欲望能力的目的就是善。欲望能力可分为自然欲望、感觉欲望、理智欲望三种。自然欲望是伴随着事物自然形式具有的自然倾向,感觉欲望是伴随着事物的感性形式具有的感覺倾向,理智欲望则是伴随着事物的理智形式具有的理智倾向,自然欲望所欲求的善是在自然事物中存在的善,感觉欲望和理智欲望所欲求的则是意识中的善。为了使意志能够进行欲求活动,意志所追求的善不一定是在绝对真实意义上的善,而是所领会到的善,在阿奎那看来,理智活动就是对理智真理的单纯领会,而理性活动则是通过推理,从一件被理解的事物推向另一件的比较,判断出一条理智真理的过程。对人而言,所有的理解活动必须通过理性来完成。而人的理智则提供了对第一原则的先天领会。人的所有理性推理活动,必须从一个不可变动的原则出发。
四、结语
阿奎那认为世俗的君王有权即世俗事物中有关公共幸福的一切问题,颁布一些法令作为对自然法的个别规定;同样的,基督教会的主教们的职权范围,是用令状来规定那些影响到信徒们对其精神福利的志趣的事项④。这样说来,两者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司其职的,世俗世界掌管的是公共福利,更多是物质层面的,而教会掌管的是精神福利,是个人的内心选择,这种选择无论是自己无思考的遵从还是理性的分析选择,都是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我们无法去强迫一个人的信仰或者遵行。宗教和理性是源于相同的理想的,即把人从个别的局限性中解放出来。细想之下,其实这个世界的理性原则和标准都是依据人类满足的程度而定的,而人事这个价值的标准,是善的最大的践行者。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拥有自由的思想意志,法律只能规制人的外在行为,无法去约束一个人的内心,此时,信仰的作用便凸显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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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冶云彩,女,回族,甘肃平凉人,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学号:160301012082。
注释
①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页。
②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第107页。
③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第107页。
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第144页。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