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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应用好法律举措

2018-07-18栗燕杰

中国医疗保险 2018年7期
关键词:健康权医疗保险制裁

□文/栗燕杰

栗燕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社会保障专业博士后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医保公共服务质量的评判、提升,有必要引入法治的维度视角。

立法先行增进医保公平。公平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到2017年末,制度全覆盖的“全民医保”基本实现。由此,医保制度的主要矛盾从数量转向公平。虽然社会保险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统筹层次过低加之属地管理,各地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迥异,特别是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的不一致,既导致各地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义务的差异,更直接加剧了异地就医的负担重、报销难问题。对此,有必要加快医保立法,并强化标准化,增强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定性和统一性,以做到在时间、地区、城乡、身份之间的公平实施。

完善体制机制严格执法。医保涉及主体多、环节多,给执法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个别医院、药店、参保人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的背后,是制裁机制未能有效落实。既有不少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也有即便发现却制裁过于轻微,构成诈骗犯罪未能启动刑事追责等。对此,一是要理顺体制。一些地方的医保执法由劳动监察部门兼任,其专业性、保障机制均不能适应需求。对此,可在中央机构改革基础上,考虑组建医保监督执法机构,提升执法效能。在短期,还应用好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与物价、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协同配合。二是提高违法行为发现率。一方面,用好信息化手段,系统比对、异常筛查和预警提示等,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另一方面,强化社会力量发挥,如媒体、“友商”等,壮大社会治理的力量,形成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三是用足法律规范提升制裁力度。对此,有必要在法律空间之内增强执法力度,用足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刑罚等制裁机制,抬高违法成本,增强威慑力。四是以公开透明提升公信力。社会保险法已在多处规定了参保人的知情权,社保制度及其运行的公开公示机制,不断增强制度的公众信任度。

强化健康权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医保制度的效果如何,健康权的保障应作为关键衡量指标。医疗保险的顶层设计、效率、控费均应最终服务于参保人的健康权利保障。凡是妨碍该目标实现的各种问题,均应在改革中破除。比如,用人单位少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行为,就是对健康权的一种损害,因为全民医保是全民健康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不能足额缴费,群众的法定权利怎能落实?对此,要从更有效、有力保护健康权利的角度,进行一系列制度机制的优化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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