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管理主体责任制问题探究
2018-07-14王月航
王月航
【摘 要】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新型传播形态,依靠强大的粉丝效应迅速蹿红,但同时暴露出诸多违法违规问题。本文结合2016年后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与网络直播发展现状,对现有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反思,并提出如何促进网络直播平台落实主体责任,以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制
和传统意义上存在于广播、电视终端的直播形态相比,网络直播在内容、功能、反馈、传受主体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具体表现为传播场景生活化、传播主体平民化、传播功能多元化、传播形式交互化等。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达4.22亿,较2016年增长22.6%;其中,游戏直播用户2.24亿,真人秀直播用户2.2亿。[1]网络直播庞大的用户基数、迅猛的发展速度、泛娱乐化的内容倾向,都加剧了信息传播的风险。因此,针对网络直播平台实行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制,是净化直播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粉丝效应与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表演类网络直播,第二类是新闻类网络直播。[2]表演类网络直播又细分为游戏直播和真人秀直播,两者实质都是一种“秀”的自我展示。从内因上看,粉丝效应与表演类网络直播的勃兴密切相关,其一为追星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刺激直播产业,其二为名利诱导下的身份转型壮大直播群体。
2004年后,以《超级女声》《快乐男声》为代表的一系列选秀节目登陆各大卫视,使众多默默无闻的素人成为炙手可热的明星,也使粉丝群体渐成规模。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传播的移动化进程加快,粉丝追星有了更加便捷的渠道。作为新型传播形态的网络直播,正是基于移动互联下的手机载体,通过优质的视觉观感和高度的双向互动,在短时间内迅速蹿红。
粉丝的经济活动刺激直播产业。主要表现为粉丝观看明星表演,并以金钱进行打赏,使明星和平台获利,继而拉动产业发展的现象。据数据分析网站“在看直播”统计,2018年4月20日20:00至21:00,斗鱼平台主播冯提莫在其直播中收获“礼物”共计17010元。短短一小时获利逾万的背后,是粉丝群体对明星的关注、认同与消费行为。
粉丝的身份转型壮大直播群体。在“直播平权”语境下,每位用户都可通过直播展示自我、获得关注、获取收益。目前,许多活跃于网络直播平台的一线网红均出身素人,如冯提莫、陈一发儿等。这些拥有清纯外表、甜美嗓音的年轻女性,原本身份各异,后通过各种途径涉足直播产业,得到广泛关注后又向职业转型,推动了整个行业群体的扩大。
但是,粉丝效应下的网络直播也暴露出诸多违法违规问题。对于直播平台,擦边球事件屡禁不绝,色情、暴力、侵犯隐私、虚假宣传等内容仍寄居在灰色地带;对于粉丝,未成年人疯狂打赏主播事件频发,映射年轻粉丝对主播的畸形崇拜。以上现状,既关乎有关部门的网信管理问题,又关乎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问题,总体来说,就是如何有效落实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制的问题。
二、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制概述
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制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对传播信息的行为主体进行义务性规范的制度。这里的行为主体即责任主体,由宏观到微观,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指某一家企业,如某网络直播平台;二是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三是指参与发布信息的个人,如网络主播。其中,企业作为盈利导向的、系统化、规模化的组织,扮演着核心责任主体的角色,并协同企业负责人、信息发布者一道履行主体责任。
自1994年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政府部门就开始着手对网络信息服务进行管理,并制定各类政策法规明确网络信息管理要求。如2000年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但其中尚未提出“主体责任”的说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事业发展迅猛,网信管理更显紧迫。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网上信息管理,网站应负主体责任”。7月25日,全国网信办主任座谈会召开,决定将以“重基本规范、重基础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站主体责任”为抓手,全面加强网站基础建设和管理。8月17日,国家网信办就网站履行网上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提出八项要求,包括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要建立总编辑负责制、发布信息应当导向正确等。由此可见,我国从2016年强化对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责任的要求,并逐步加以具体化,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了原则性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适逢网络直播的勃兴之年,在国家加强网信管理的大背景下,新兴的网络直播也在接受矫枉。7月,原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擔主体责任”。9月,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与直播活动的机构与个人提出具体要求。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针对网络直播作出规范,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等。由此可见,2016年各有关部门以规定、通知的形式,将网络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不断压实,平台与用户的“可为可不为”更加明晰。
此后,各地持续推进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专项检查与整治行动。如2017年上半年,共有73家违法违规直播平台被关闭,1879名主播被永久封禁。在最近一年内,重拳监管仍在进行时,2018年2月,国家网信办对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进行专项整治,封禁严重违规主播账号1401个,关闭直播间5400余个,对触碰底线的网络直播平台和用户予以严厉打击。
三、基于文本的主体责任制问题反思
受娱乐属性和利益属性双重加持的表演类网络直播,吸引越来越多的平台、主播、粉丝投身狂欢,在为网络世界添姿添彩的同时,也使网络肌体被不雅的内容侵蚀。因此,有必要着眼于文本,对现有政策法规予以反思,使其能够充分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最大程度保障网络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制的落实。
(一)用语较笼统,界定不明确
用语笼统、界定不明的各项政策法规,无形中打开了制度的缺口,拉开了一片不利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以网络水军的管理为例。在公共网络空间,特别是微博、论坛等重要的舆论场,时常可见网络水军的身影。网络水军以营销、推广甚至单纯泄愤为目的,搅乱网络环境,破坏网络生态,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网络水军以非理性方式倾诉观点的行为被称为“带节奏”,该行为也常见于网络直播平台。如在竞秀类活动中,支持己方选手并贬低对方选手,用霸屏、回避敏感词等手段,传播非法信息、谣言或流言等,极大扰乱了平台公共秩序。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動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等要求,对平台和用户进行了原则上的规范。但是,面对直播环境的种种不确定性和语言固有的多样性,该条款所言笼统,“应当管理”却未言明如何管理,“应当理性”却未厘清何为理性,没有明确界定主体责任的范围,不利于维护好网络空间公序良俗。
(二)授权性规范缺位
在现有的各项政策法规中,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比重较大,授权性规范比重较小。对行为主体常有“应当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少有“提倡做什么”和“弘扬做什么”。
以近两年涉及网络直播的几则政策法规为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各仅有一条授权性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中,不存在授权性规范。虽然现有的授权性规范对主体行为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等,但相对于通篇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而言,授权性规范尚不足以支撑一个完备的政策体系,总体处于缺位状态。
(三)前瞻把控较少,预警机制薄弱
就目前网络信息管理政策法规而言,缺少前瞻把控和预警机制已成为明显不足,面对种类繁多的信息传播新形态,只能通过后期跟进的方式予以规范。
以直播答题节目为例。2018年初,几款以互动竞答为主题的网络直播节目爆红,通过在三十分钟内答对一定数量的题目并平分巨额奖金的方式吸引网友参与,也拉动各大知名企业纷纷投资。但是,在直播答题一度被业界看好之时,个别节目却存在不容忽视的导向问题。 2月14日,原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对直播答题节目加强管理,众多存在问题、不具资质的节目纷纷下线。
此类问题的产生,直接原因是相关平台未能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但寻至源头,各项法规相对薄弱的预警机制也为此埋下隐患。在互联网极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必须有前瞻性的政策法规来加以规范。
四、三方协力履行主体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为网络信息传播提供了开放的空间,也容易助长不良信息的蔓延。因此,作为核心责任主体的网络直播平台,要与企业负责人、信息发布者构成协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自律,为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付出行动。
首先,平台应加强对信息发布者即网络主播的管理。在注册环节,提高主播申请门槛,对其过往直播经历予以审查,杜绝被列入黑名单的劣迹主播重涉行业。在监管环节,要重视机器对人力的辅助作用,既需要人力细致排查,又需要依靠机器提高效率,从而对直播内容做到7×24小时实时监控。
其次,平台应紧抓企业负责人的业务水平。作为网络直播平台信息管理的把关人,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强编辑团队内部培训,提高分辨信息良莠的能力。在平台维护工作中,要及时过滤劣质内容,也要多加展示优质内容,推进内容引导常态化。
最后,平台自身要努力提高格调和管理能力。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容管理人员任职、考核机制,对重要管理区域进行切割。此外,要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富有教化意义的正能量活动,寓教于乐,鼓励广大用户参与其中。
注释: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ac.gov.cn/files/pdf/cnnic/CNNIC41.pdf.2018-1-31.
[2]谭天.在中国,网络直播到底能走多远?[J].南方电视学刊,2016(04):34-38.
(作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