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2018-07-06赵凤
赵凤
【摘要】共建“一带一路”是顺应时代的要求,对推动经济全球融通、文化互相包容、社会信息共享流通具有深刻的意义,并且对于推动我国对外投资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带来了一系列的机遇与挑战。对外投资有多种形式,其中私人直接投资是典型的一种。在我国已有的法律规范及相关轨迹规范中已经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不过,随着“一带一路”工作的开展,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开放型经济及与沿线各国进行开展顺利的活动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进一步研讨、深化。
【关键词】一带一路 对外投资 法律制度
一、我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带一路”倡议从2013年进入视野,就成为我国深化开放层次、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动沿线各国的资源、市场、人力等要素加速流通的的重要举措。除此之外,“一带一路”在国际范围内在联结我国与其他地区、国家的对外投资领域也表现出明显的战略优势,尤其是私人直接投资领域。由于倡议下沿线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利用其自身独特优势来应对全球化的重要方式,我国也不例外。
法律制度是改革或者发展的重要先行力量,往往在某个地区或时期发挥重要作用。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及对外开放中,发挥法律制度在该时期的推动、保障作用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早期制定的与外资有关的法律。当时出台这三部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浪潮,这三部法律对于改革初期企业“走出去”发挥了中坚力量。在30多年的对外投资活动中,除了这三部基本法律发挥作用之外,以宪法为指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指导意见都成为外资准入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建立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总体上,目前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是具有较大空缺的。
“一带一路”倡议是在我国在改革开放历程中已经获取了一定成就,在世界经济强国中并已经取得一定地位,但同时又面临许多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困境的情形下下提出的,其中不但包含支持私人主体“走出去”的想法,更是一个大国走向世界、规划海外发展前景和推动“一带一路”区域经济繁荣发展的整体构想,此举将为我国开创新的开放格局,推动中国对外开放新浪潮。
近年来,为了更好的发挥法律法规在推动对外投资体系建设上的积极作用,相继又启动了立法程序并进行了一系列推动工作,将于2018年3月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尚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以及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等都是对新时期中的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和引导。此外,据统计,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规章、地方出台的管理条例等,与外商投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大约有200多部。这些无疑是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为我国投资者“走出去”和外国投资者“走进来”营造稳固、有效、透明的法律机制,改善我国对外投资法律环境,致力于海外投资更好的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影响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构建的因素
影响我国对外投法律体系构建的因素在国内、国际两个方面不同程度存在,并且对投资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都有来自政治、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影响。不过总体上,笔者总结了一下三点对影响因素进行总结:
(一)经济发展状况
构建对外投资法律体系,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国内对外投资活动的进展状况。了解这一具体情况才能针对投资领域的问题对症下药,制定合理的、有效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应政策。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活动不断增多,外资企业数量的增长及实际利用外资数量的递增表现最为明显。外资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之一就是外资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外资企业发展迅速,不论是企业新设的数量还是实际利用外资的数量,整体上都呈上升趋势。
同时,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17年前五个月不论是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2159家,同比增长11.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410.8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0.7%。整體上,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开放趋势愈加明显,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推动中国对外投资的一股重要力量。随之而来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如何在法律中对我国对外投资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导?我国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缺乏完整的协调管理体系,并且有审批权限过于分散、复杂的条款往往难以协调等问题,进而创造了较大的寻租空间,这些都已成为阻碍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外投资领域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并且,对外投资为我国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是占有较大比重的,且呈现不断增长的局面。
(二)国际经济环境
对外投资行为不仅仅是一国面对时代发展应采取的对策,并且在国际范围内有着深刻影响。因此,一国的对外投资活动既要考虑国内的经济因素,还要对国际经济环境进行考虑,在一国构建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必须考虑国际经济环境。目前,“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我国周边地区,随着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对西亚、北非等国家的投资力度也将会进一步提升,并且会适时调整对这些地区的投资规模及方式等以适应双方的需求。
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一国对外投资法律的建设与发展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处于经济全球化渗透的背景下,国际分工合作进一步的深化需要各国积极主动参与到对外投资活动中。与此同时,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等国际形势的变更一方面引起了全球资源价格下降,为企业开启对外投资之路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家间贸易摩擦增多。在此局面下,构建我国的对外投资格局是需要审慎的把握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尤其在我国推行“一带一路”建设的时期,对外投资活动的开展应该更具战略性。
(三)国家政策倾向
国家一定时期的对外政策措施影响着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表现和运作方式。在国际关系中,对外投资不仅仅是企业个人行为,还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利益,各国往往会为了支持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高效开展,通常会制定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或者针对特定投资领域提供政策支持,并且会为了企业更好的提供对外投资提供服务设立专门机构。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与措施,并且不同程度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支持对外投资。同时,促进政策沟通是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顺利进行重要工具,沿线各国可以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对经济发展规划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区域发展合作规划从而为各方投资活动的实施和进展排除制度障碍。因此,一国的对外政策政策,尤其是与经济建设有关的政策不仅仅对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本身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可以沟通区域间国家的互通交流,成为对外投资活动进一步开展的更好的条件。
三、完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意义及对策
完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是我国进一步开展对外投资工作的必要准备,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备对我国来说,不仅仅在于保障和促进对外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说,有利于通过国家合作、贸易往来等方式促进两国的互通与经济建设进程,此外完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意义还表现在其对国际贸易投资格局具有深远意义。
依据笔者看法,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三个对策:
(一)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等新法立法进程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对外投资和吸收外资拓展海外事业。就目前的状况来说,中国对外投资立法主要集中于海外投资审批、国有资产的海外监管和外汇管理等领域,许多促进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大都分散于其他法律规范之中,截止目前为止,并没有对海外投资相关内容进行专门立法加以明确。系统性法律的缺失为我国的对外投资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也会使得国家政策对外投资的目的无法有效实现。
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新一轮谈判背景下,以及国内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求下,我国商务部于2015年1月1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法的通过预示着我国将实现外资三法合一,外商逐案审批管理模式将结束,进入“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外资准入新时代。同时,也将成为我国外商发展的新阶段。在法律意义上来讲,这部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外商投资领域具有了更为专业、全面、体系化的保障。虽说这部法主要是规范外商在我国的投资行为,但是这部法律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行为更加规范、合法提供了先行指引,为后续海外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因此,加速该法的立法进程是我国对外投资法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修订现有法律规定
从改革开放初期沿用至今的“外资三法”依然规定外商投资的组织形式是企业,这已经与我国对外经济发展情形不是完全适用,不能够实现对外资活动的有效监管,所以要求修订和完善的呼声一直都在。尤其是在我国“一带一路”的影响下,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从制造业开始大范围地转向服务业,因此根据不同行业的特性调整投资管理法律成为必要。不论是在市场准入还是市场监管措施等领域,我国已有的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做出相应改变。
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完善不仅仅要制定新法、弥补空白领域,更为重要的一部分工作是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正,对其中包含的有关适用原则、规范等进行合乎时代要求的解释。比如涉外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是对外投资过程中必不可少要适用的,而意思自治原则又是涉外合同中当事人确定准据法的依据,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所涉及的国家,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规则实际操作中并不完全一致。我国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应该如何适用从而减少或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是需要对外投资法律规定在内的。对外投资活动不仅是投资主体个人利益问题,投资主体的行为也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形象,因此,完善的对外投资法律规定对于投资各方的意义深远,应该足够重视。
(三)借鉴国际上的经验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的对外投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两国之间,双边性向区域性的转变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变化,中国的投资战略是国际视野、更广范围的。fl]在此情形下,建立完备的、与国际接轨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是满足不断增长的现实需求的必然。
近年来,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的新一轮谈判的展开,其主要目的是为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尽快融入并开创新一轮经济全球化风潮做好准备。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我国除了已有的“外资三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海外投资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外,尚不能够全面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应对这一局面,必须对国际上的先进理念进行借鉴,从而服务于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比如,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认可并采纳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已经将该内容融入进去,期待该法早日出台为我国的海外投资发挥作用。除此之外,欧美发达国家在实践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仲裁、双边协定和区域性协定等内容的经验,以此完善我国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经贸格局的全新规划。
四、总结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开创新的投资格局的新机遇,不仅是对沿线国家的一个开放路径,能够为沿线国家彼此进行沟通交流架构桥梁,而且可以成为我国外商经济发展的新起点。借此机会,我国可以对对外投资格局进行优化调整,以此促进我国海外投资进程、加速我国对外投资能力的提升。不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都在极力倡导法治文明,要使“一带一路”战略顺利推进,必须构建出一套促进区域贸易的法律框架,而在这当中,對外投资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整体区域贸易的发展具有深刻意义。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是推动利用外资、推动海外经济发展进程更加安全、可持续、促进我国经贸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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