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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供水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探讨

2018-07-06谢燕文

商情 2018年23期
关键词:供水企业税务筹划

谢燕文

【摘要】供水企业是作为梢售特殊商品的纳税人而存在的,针对供水企业的增值税政策经过了多个阶段性的变化。

【关键词】新税法 供水企业 税务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对于自身筹划的调整和改善实现企业纳税负担的最小化,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目标。如果供水企业对纳税筹划了解不足,将会影响到企业资金的节省,降低企业市场的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

一、公司水企业税收环境的变化

1.1 增值税的改变

供水企业是作为销售特殊商品的纳税人而存在的,针对供水企业的增值税政策经过了多个阶段性的变化:①1994年1月1日,规定其税率为13%;②1994年的财税[1994]4号文件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征收率为6%;③2002年国税发[2002]56号文件则规定供水企业在原来6%的基础上,对于来自独立核算的自来水厂购买自来水的金额按照6%进行抵扣;④2009年国税发[2009]9号文件中则由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6%的征收率,但是不允许进行抵扣;同时废除财税[1994]14号和国税发[2002]56号文件;⑤为规范税制、公平税负,2014年财税(2014)57号中将自来水销售业务的6%征收率更改为3%征收率。

1.2 征收水资源费

政府为了保证自身行政方位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会采用经济手段对区域内的水资源进行调控,而水资源费就是其对城市中取水单位所征收的费用,政府会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3 供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供水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节能节税项目,例如公共污水处理、海水淡化等项目,在开始取得第一笔营收后,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对于规定项目的相关设备则按照投资额的10%从当年的税额中抵扣,如果不足抵免,则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中继续抵免。

1.4 供水企业的其他征税问题

供水企业在销售自来水外,还有进行其相关的各项业务,如初装、户表改装和单独销售原材料等业务,并且均为收费服务。在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则规定企业进行初装和户表改装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而例如单独出售的原材料等相关销售货物则使用17%税率。并且将用水单位迟交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收入也纳入自来水销售收入中,与其他销售业务等额缴纳增值税。

二、供水企业纳税筹划对策

2.1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供水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但是由于供水企业业务自身的特殊性,其有三种增值税税率:①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下,缴纳3%征收率的增值税;②在一般纳税人身份下,按照3%的简易税率来计算增值税;③按自来水销售收入的13%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其自来水销项允许进行抵扣。供水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状况选择合适的增殖税征收方式。

对于自产自销的供水企业来讲,如果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那么其进水原材料、生产用电以及固定资产采购进项税都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售收入/1 .13*0.13-固定资产投资额/1.17*0.17=销售收入/1.03*0.03,销售收入推算=1.68固定资产投资额,也就是说,当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1.68固定资产投资额时,选择3%简易征收方式较为有利,而当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1.68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则选择13%征收率的方案较为有利。

新《增值税暂行调率》颁布后,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殖税后,3年内不得再次调整计算方法。所以供水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在未来的发展和投资计划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在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时,将纳税方案调整为简易增收方式。

2.2 水资源费的税务筹划

可以考虑与政府部门相协商,将水价与水资源费相联动,企业帮助政府部门代收水资源费,在供水企业收纳后再上交当地部门,免去水资源费的收入增值税。

2.3 房产及土地使用方面的税收筹划

因为供水企业自身业务需求,其供水范围往往十分廣阔,也就使得企业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分布比较广泛,同时也就为企业带来了大量的税负内容。供水企业为了降低这方面的税务开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筹划调整:①选择工业用地或者相关水利设施用地,在政府税收优惠区域开办工厂,降低土地使用费用,在一般情况中优先考虑水利设施用地,其次再是选择工业用地;②在建造房屋和建筑物时提前进行调查和管理策划,避免将净水构筑物等相关建筑纳入房屋范围而额外缴纳增殖税;③利用签订对外出租房产租赁合同的方式将自身房屋租金收入和土地租金收入项区分,土地租金收入部分可以免交对外出租收入房产税。

2.4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国家在节能节水项目上制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和了解,并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或者更改合适的筹划方案。例如虽然污水处理费用是由供水企业结合在水费中一并进行收取的,但是在相关的规定中污水处理费时企业的代收费用,而非企业的自身收入,如果在企业核算中将其与水费一并进行核算将会产生多余的纳税负担,所以一定要将污水处理费与水费分开核算;另外一方面,在相关税务规定中,向农民进行供水所产生的相关收入是暂时不用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也要将农业用水进行独立核算。所以,供水企业必须认真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结合自身实际将自身业务中能够纳入优惠范围的费用进行单独核算。

2.5 其他业务的纳税规划

供水企业的其他业务与其自来水销售业务并非一致,所以需要企业进行单独的核算。对于供水企业单独销售的其他物品则是要按照6%的增值税率进行收税,如果将其计入了自来水销售收入中,不仅无法享受到6%增殖税率的优惠,甚至会被视为企业放弃了该项的进项抵扣,还要按照17%税率补交不足的税款。

三、结语

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要把握自身情况,将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寻找其中的优惠和便利之处,在合法交税的情况下不断改进自身纳税筹划政策,降低企业开支。

参考文献:

[1]张晓兵,张士科.营改增制度下设计企业EPC总承包税务筹划[J].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2016,33(2):79-82.

[2]徐艳霞.“营改增”后公立医院涉税业务的纳税筹划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17,36(1):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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