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对破解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困境的启示
2018-07-06刘松涛王毅鹏王林萍
◎刘松涛 王毅鹏 王林萍
近年来,日本通过推行农业六次产业化战略,围绕农业生产为核心,联结第二和第三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构建多方利益共同体,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经济效益不足、要素集聚困难、产业协同率低等问题。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虽已取得较大成就,但也面临生产效益不足、资源环境约束等难题。自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2016年和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指出,加快推动农村三产融合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经济工作的重心之一[1]。整体来看,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同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二者间内涵相近、目标相似、本质相同。通过借鉴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来破解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困境,具有较强意义。
一、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的内涵及经验总结
(一)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的内涵
农业六次产业化,又称“第六产业或六级产业”,指以农业生产为中心,逐步向第二和第三产业延伸,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构建完整产业链条,实现农业效益增值,创造农村发展新模式和新业态,即等同于“1+2+3=6”或“1×2×3=6”,由此获名“六次产业化”[1-2]。
图1 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内涵
(二)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发展经验总结
1.围绕农业作为核心发展各类相关产业。在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坚持以农业发展作为优先方向,无论是在农业、加工业和饮食服务业融合或是在农业、休闲旅游业的融合过程中,农业的主体地位都不曾被动摇;积极拓展农业多功能性,结合地区经济、生态、服务等集成性功能优势,挖掘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多重价值,实现农业多种功能开发;注重开发农业生态功能,推进观光农业、创意农业发展,发挥农业在水土涵养、空气净化、景观布局等方面的价值。
2.坚持市场导向的同时实施差异化策略。在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产品产销整体上遵循着“市场导向、坚持质优、差异发展”的策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推动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培育质优农产品,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构建全渠道销售模式的同时稳步提高农产品就地转化率,力图将更多的产业利润留存本地;注重实施差异化策略,在对用户进行分层分群的基础上推行产品差异化销售,以提高市场占有率。
3.致力于保障本土化产业经营主体权益。在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日本政府长期致力于保障本土化产业经营主体权益,尤其是保障农户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大型企业与农户之间由于资本实力差距、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等因素导致的农户利益受损现象。通过财税优惠、技术支持等政策,优先支持本土化产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六次产业化中孵化成长;注重保障本土化产业经营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和决策权;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强化引导监督,依法规范工商业资本,尽可能避免本土化产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六次产业化发展中逐步被边缘化。
4.强调行政主导同时积极释放政策红利。在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行政主导色彩较为浓郁。在农地制度上,逐步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有力激活了土地要素,带动了大量资本下乡;在财税金融制度上,利用财政杠杆,在中央和地方成立各类涉农产业成长基金,同时推行优惠信贷;在生产经营制度上,颁布“地产地消计划”,实现了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经济效益的双重提升;在行业协会制度上,成立各类专业化支持机构,全力推动六次产业化发展。
二、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采取的主要模式及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采取的主要模式
1.农业主导带动全产业链发展模式。通过围绕地区现有农业主导产业,或结合地区资源优势打造地区新兴农业主导产业,以此来完善以农业主导产业生产经营为中心、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两翼的农业产供销全程化体系,实现主导产业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2.涉农企业组建农业产业联盟模式。通过围绕大型涉农企业为中心,通过同时实行前后端一体化战略,在联结涉农产业链前端的农户、农业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同步整合涉农产业链后端的各类生产加工和销售主体,实现涉农产业链闭环,构建各经济主体间的利益联结和共享关系,在惠及各方的同时促进农村各产业融合发展。
3.农业同各产业交叉融合发展模式。通过加快农业多功能性开发,深入挖掘农业生态、文化、旅游等功能,借助不同产业间发展模式的渗透联动、资源要素的交换配置、产业发展的交叉重组,打造全新发展模式,如“休闲旅游”、“创意农业”等,提高涉农产业综合效益。
4.技术要素渗透农业产业发展模式。通过借助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互联网+农业”、“智慧农业”、“O2O农业”等,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实现农产品生产机械化、技术标准化、经营规模化、物流高速化、服务社会化,打造富有科技含量和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现代产业体系。
(二)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面临的困境
1.三产融合整体程度较低,产业融合互动停留表面。尽管近来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始终坚持以产业融合为主线,但多数农村三产融合仍然停留于表面阶段,未能深入进行;部分产业融合也未能实现打破业界屏障,实现农业与二、三产业有机融合的预期设想。现有的农村三产融合成果多存在农业产业链较短、农产品附加值未能充分体现、农业产业集群集聚效应不足、农业经济效益未能得到充分发掘等问题。
2.三产融合偏离预期目标,未能有效保障农民权益。尽管近来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发展频繁强调应构建多维度、广辐射的产业利益共同体,但由于农民群体与涉农企业之间存在诸如市场信息不对称、资本实力不对等、生产规模差异大等天然鸿沟,二者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容易产生各类矛盾,尤其是在部分涉农企业片面坚持以市场经济效益为导向的情况下,农民群体利益受损的问题时有发生。
3.三产融合面临先天缺陷,制度环境有待继续优化。尽管近来我国各相关部门均对农村三产融合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手段破解难题,着力改善和优化三产融合制度环境,但包括农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在内的各类困扰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却长期未能得到解决,农村三产融合所面临的制度环境亟待优化。
三、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对破解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困境的启示
(一)围绕农业发展作为核心,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借鉴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围绕农业为核心、实行产业链“后端延伸”来实现产业间协同发展的经验,我国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应坚持以农业作为基础,围绕充分开发农业多功能性、挖掘农业多重价值作为核心,将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发展中,综合发展以地方特色农产品多层次深加工为核心的第二产业和以农产品直销、生鲜O2O、休闲农业、创意农业等为核心的第三产业,以此来构建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农业产业链,延伸农业价值链,密切农业、工业和商贸服务业之间联系,推动农村各产业实现高效融合互动。同时,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基于家庭农产、农业庄园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推行农产品“地产地销”策略,丰富产品销售模式。此外,从农业产业链参与主体利益分配看,围绕农业为核心推动三产融合,也有助于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户难以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收益的问题,能够避免产业资本介入农业可能造成的产业链“前端延伸”、进一步吞噬和兼并农户利益的问题,增加农户经济收益。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借鉴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利用推行市场主导结合政府引导模式来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的经验,我国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应解决过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政府主导、市场缺位”这一问题,坚持以市场主导为核心、政府引导为方向,突出产业发展重点,推进产业间协同发展。在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应借助市场力量、以市场为导向,基于消费者偏好调查数据和消费市场变动趋势情况作为基础来推动农业领域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重点着眼于“绿色”、“生态”和“健康”等概念培育“生态有机农业”、“健康养生产业”;着眼销售领域出现的新变革,应及时引入全渠道、全触点营销模式,围绕消费者为核心进行浸入式、渗透化农产品和相关服务营销,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注重推广差异化市场销售策略,密切结合市场销售数据和消费者预期调查,在对潜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推行农产品和相关服务差异化销售,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同时,也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借助政府特有的资金、政策、组织等优势,从财税金融、技术人才、产学研联动等层面入手,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分别针对性推出产业基金孵化扶持政策、定向减税政策、产学研科工贸联动政策等,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借助政策优势,加快引导农村三产融合中的产业资金、专业人才和管理技术等要素聚集,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三)保障本土产业主体权益,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借鉴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工商业资本准入门槛和限制工商业资本持股比例来保护本土化产业经营主体在产业融合发展中利益不被损害的经验,我国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应坚持保障以个体农户为代表的本土产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个体农户是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但由于同外来工商业资本之间天然存在资本、信息等鸿沟,因而在农村三产融合中属于“弱势群体”,自身权益极易受到损害。我国应考虑采用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农村三产融合中外来工商资本的准入审查,亦可进一步考虑明文限定外来工商业资本的出资比例。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损害本土产业经营主体尤其是个体农户利益的行为,保障各经济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此外,政府也应加快健全三产融合退出机制,降低各经济主体退出成本,保障各经济主体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享有充分的主动权和灵活的决策权。
(四)深化改革破除制度障碍,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借鉴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通过发挥政府权能来推动农村领域改革、优化产业融合发展环境的经验,我国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应充分发挥利用政府主导下的农村制度改革来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提供制度红利,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农业经营、农村集体产权等制度层面改革步伐。在农地制度层面,应继续探索推动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的、适合多元化三产融合形式的土地改革,在立法和行政上尽快明确土地三权分置的边界,确定经营权法律性质,消除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在农业经营制度层面,应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强化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在农村三产融合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大型涉农企业发展形式多样的农产品销售和涉农社会化服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层面,应坚持在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上加快改革试点,重点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改革工作,在继续扩大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基础上探索科学合理的股份量化机制,明确村“两委”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权责和功能,争取早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打造成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兼具管理服务功能的专业化机构;在行业协会制度层面,应加快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村三产融合的专业性行业协会,或改造现有涉农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发挥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的纽带联结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真正“协会化”,利用行业协会联结各方,助推产业融合,服务内部外经济主体,推动各方实现信息互联、优势互补、利益互通;把握供销社改革契机,发挥供销合作社行政优势与职能特色,整合相关资源,强化供销社服务农村三产融合职能。
[1]赵霞,韩一军,姜楠. 农村三产融合:内涵界定、现实意义及驱动因素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2017,38(04):49-57+111.
[2]今村奈良臣等. 東アジア農業の展開論理 中韓台日を比較する(第9版). 东京:中農山漁村文化協会,1994.
[3]陈俊红,陈慈,陈玛琳.关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几点思考[J].农业经济,2017,(1).
[4]张雅,产业融合视阈下传统农业与乡村旅游协调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