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
2018-07-04闵强
闵强
摘 要 不完全契约是以完全契约为基础而提出的概念,使其含义得到延伸,内容得到扩展,能够更加贴近实际的运用。由于完全契约所要求的条件严苛,并不符合现实的现状。而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现实中的契约,认识到并不是像完全契约那样可以做到面面俱到,涵盖现在以及未来所有的信息,并且能够分析出哪些信息是有利的。因此,一方面通过对产生不完全契约的原因进行分析来表明不完全契约是存在的,另一方面,分析有关学者对不完全契约的论述。最后得出结论
关键词 不完全契约;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
一、不完全契约产生的原因
1.有限理性
在完全契约模型中,个人理性假设是完备的。契约各方不仅充分认识自己和彼此的选择,而且知道未来选择的可能性,并根据他们的理解选择结果或至少知道结果的概率分布。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人类行为的选择是合理的,但人类的理性选择并不完整,这是有限的理性。由于合理性有限以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有契约关的所有信息都不能签署契约条款。双方无法预测未来各种可能的事故事件,无法确定针对条款各种意外事件的相应对策。
2.交易成本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则不存在不完整的契约。但交易成本在现实生活中是正的。由于交易成本过高,有些契约可能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选择一个长期合同,可以避免与一系列短期契约相关的额外成本。契约期限较长,买方不愿意详细说明他们的要求。由于持续时间长,所有可能的成本很高。
3.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非对称信息是对方不知道的信息和知识,尤其是对方无法验证的信息。非对称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生的不对称信息,它涉及交易对象本身的特征,质量和分布。这种信息不是由当事人引起的,这是某种意义上的原始禀赋。另一个是内生的不对称信息。它是指合同签订后不可观察的,无监督的和不可估量的行为所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契约总是不完整的。
二、不完全契约的治理机制研究
虽然完全契约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契约理论的发展,但我们不能忽视不完全契约理论已经成为契约理论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契约完整性对经济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近年来,许多学者们将其利益转化为不完全契约,促进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现有文献重视不完全契约理论,许多学者对契约问题在不完全契约中有描述,而且,不完全契约的治理机制包含在内。
1.基于不完全契约的研究
GHM模型一方面假设双方都是有限理性的。另一方面,也假设各方都有计算未来成本和收入动态规划能力的假设。黄毓雯(2016)的不完全契约在为竞争性组织理论提供结构性产业理论提供实践证明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缔约方无法充分预见契约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期间,以至于他们无法实现完整和精心设计的契约条款。大多数契约在法律实践中都不完整。这是对这些不完整合同的不同法律规则和条例进行分类和划分的一种实用而有效的方法(叶桂峰,吴煦,2017).
2.不完全契约的敲杠杆问题
经典的GHM模型表明,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在不完全的契约中滥用其权利。有些学者质疑是否会在未完成的契约中继续维持行为。刘清海(2014)对不完全契约,声誉与持守行为,GHM模型发展进行研究。研究表明,不完全契约对产权理论“持”适用于生态补偿制度的“滞涨”问题。最优产权治理结构应具有生态资源,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本质和建设使用权(李潇,李国平,2014)。
3.从不完全契约看实际问题
谢刚(2010)发现企业家控制的三种企业控制安排,在一定条件下,投资者控制和条件控制可能是社会最优的。宗刚和余乙兵(2012)分析了投資歪曲和对共生关系的影响通过不完全契约理论的GHM模型框架,解释了经济学视角下产业园稳定共生的关键因素。张颖(2015)提出了政府干预中国劳动关系的主题,从不完全契约的视角,分析由此引发的劳资不平衡的机制。
三、结论
不完全契约所强调的事后行为,可以更加有效的来调整契约双方签订契约后的行为,从而来达到一个长期契约的效果,而不仅仅是短期的行为。这就有利于减少契约双方重新各自签定契约,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所产生的敲竹杠行为可以通过双方都进行专用性投资,这样就不会导致仅仅一方进行专用性投资而带来巨大的损失,双方达到相对的均衡,在契约存续期内能够进行有效沟通,使得利益的天平不会倾向于任何一方。当然,对于不完全契约的分析,存在很多的不足,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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