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缺陷及适用
2018-06-21余鑫
摘 要: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经典原则,这些原则作为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体现在各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中,曾在改善公司运行,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近现代商业活动的迅速发展,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等制度的引进和改良,资产结构的复杂化,资本三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学理基础已不复存在,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因此有必要对资本三原则理论进行批判和改良,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进行反思。
关键词:资本三原则;债权人利益保护;资本信用;公司法
资本三原则制度作为一项曾经为大陆法系广泛所遵循的制度,对我国的立法活动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形成了一系列极具特色的公司法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资本三原则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更新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资本三原则理论基础
1.平衡公司债权人及股东风险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赋予了公司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是以自身的独立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作为股东只需就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出资的公司债务若非滥用股东权利则一概免责,这使得公司股东投资的风险大大降低,极大的鼓励了和刺激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热情,但是另外这一制度也加重了债权人的风险,将公司投资经营失败的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在有限责任的制度框架之下,当公司发生债务违约、破产清算等情况時,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作为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其债权极有可能难以获得清偿。因此要求公司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资本来保证债权人的债务可以得到合理清偿。“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在债权人权益获得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
2.保障公司正常运作和市场交易安全
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资本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良好运转需要雄厚的资本支撑,一旦缺乏稳定充足的资本将会导致公司周转困难。出于资本信用理念。公司法属于商法的范畴,而商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在商事活动中与公司的信用高低直接决定着交易的安全与否。“公司资本构成公司对外交往的信用基础”。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通过资本三原则制度形成一个明确而稳定的资本,向交易相对人表明公司的信用,进而保护交易安全。
综上所述,资本三原则资本信用制为其理论前提。资本确定原则通过章程确定公司资本额并公开对外宣示以作为信用及运营基础,进而使得债权人了解公司资金实力;资本维持原则保障公司财产在运营中能与注册资本大体保持稳定,避免资本水准虚伪不实,最后通过资本不变原则对资本的变动进行严格限制。由此形成了三大原则的相互贯通,但是随着英美法系中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使用以及金融领域的发展,资本三原则所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环境受到巨大冲击。
二、资本三原则的现实困境
1.资本信用担保功能大幅弱化
首先应当区分资本和资产两个概念的区别。公司的资产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公司成立时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以及债务,其资本大致相当于资产。公司成立后,其资产必然会随着交易投资而处于一个不断波动变化之中,资产可能高于资本也可能会低于资本。公司是与其他商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自身的有限责任制度以及法人身份,而之所以具有这两大特征在于其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独立财产承担自身债务。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时,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抽象的数字,而公司的真正偿债能力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资本。因此资产才是公司的实质财产能力和信用的基础,资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公司成立之时反应公司的真实债务清偿能力。其次,债权人的信赖基础也发生着变化,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发生,资本在公司中的绝对统治地位有所下降,现代企业往往更加注重技术、管理等无形的要素。“随着经济增长对物质技术的依赖转向对知识等精神力量的依赖,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的规模生产也随着转向了以知识为基础的创造活动,使得公司的成长取决于创造知识的人以及人的劳动。”在这样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公司的无形财产成为公司发展的关键,也成为了债权人所关注的重点内容,而金钱资本的信用担保功能作用则遭到了极大的削弱。
2.金融领域的发展使得资本三原则难以实现
股票和上市公司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大大提升了资本的认定难度。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往往采用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股票所得的实际资产与票面价格并不相符,而溢价发行所额外获得的资产并不会列入公司资本之中,而是被提取为资本公积金,这就使得章程之上的资本与实际资产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由于上市公司市值受各方面影响经常出现大幅度的涨跌,其资本的确定与维持均难以操作。
3.资本制度演变使资本三原则的理论基础发生严重动摇
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两个原则是建立在资本确定原则基础之上的。资本三原则主要适用的大陆法系国家原先一直采用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明确并记载于章程之中,全部股份由股东一次性认足或募足。在这一制度的前提下公司的资本保持稳定和确定。然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存在着诸多弊端,已逐渐为各国所放弃,改为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在这些新型资本制度中,资本三原则内部逻辑存在着不可弥补的缺陷。以授权资本制为例,其主要特点是股份的分期发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只是授权资本,成立时所发行的资本、额由公司自行决定,不需全部认足。因此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仅仅是未来预期可达到资本规模而非实际收到的资本数额,章程规定的资本仅具有抽象上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在法定资本额度内不经股东会同意提高实收资本,可以随意在章程确定的资本额度内随意调整实收资本,而资本不变原则的本意是为避免公司在不经债权人同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被片面减少,在此制度之下也失去意义。同理旨在维护资本对债权清偿担保能力,以维护债权人对公司信赖利益的资本维持原则也毫无意义。
三、我国现行资本制问题与建议
1.盲目坚持资本确定原则,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
我国新公司法将就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了认缴登记制,全面采用分期缴纳,明确注册资本为认缴出资而非实缴出资,但我国实行的公司资本制依然是法定资本制。这一制度虽可以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但对公司和股东规定了严格的强制义务并在增资减资的程序上做了繁琐的规定,加大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与世界各国主要立法趋势相违背。可以借鉴日本或台湾的立法,采用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须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一定比例。
2.严格资本维持原则,禁止劳务出资
新修订公司法虽然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允许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评估和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立法者认为劳务具有强烈人身依附性,无法与劳动者相分离且难以评估具体价值进而对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再加上劳务价值会随着劳动者个人状态及能力等情况而发生变化,难以保持较为稳定的数值,因而将劳务从出资方式中予以排除。但是如前所述,注册资本并不能真正反映一个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并且我国可借鉴美国示范公司法的规定,允许股东在未来提供契约劳务,只要人身存在,劳务就有实现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现今社会中科技知识、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本因素对公司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我国人力资源丰富且使用效率低下等国情,允许劳务出资利大于弊。
3.不区分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会导致公司实际使用的财产数额降低,从而导致用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资产减少,增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对此种减资在程序上进行严格规制无太大问题。但是形式减资与之不同,形式减资时公司实际资产已经因亏损等原因而缩水,不能真正代表公司偿债能力,通过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修改使得其与实际资产相吻合。这种减资并未减损债权人的利益,相反通过修改注册资本使得其与实际资本相符合,更清楚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信用,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因此这种减资应当予以鼓励。而我國公司法并未作此区分,一概施加以严格的程序要求,增加了公司减资成本,可能会导致部分公司虽已负债累累,却不愿或无法及时降低其注册资本,对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加以区分,对形式减资仅需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
四、结语
资本三原则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无可否认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经济不断地完善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新的公司组织形式的涌现,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公司法也应当顺应世界各国的主要立法趋势,摒弃落后的立法理念,结合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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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余鑫(1993- ),男,汉族,河南南阳人,宁波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