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融合
2016-12-23蒋卫
蒋卫
【摘要】本文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论述了其冲突与融合,以期为相关人员学习和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章程;公司法;融合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公司均属于营利性企业,要在市场的大环境下有效运行,就必须依照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规则,而这种规则分为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两类。目前,制定公司规则的依据主要就是《公司法》。
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基本性质
公司章程一般由公司股东制定,该章程能够约束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是公司的基本规则,也是公司创立和运行的保证和基础。在我国学术界通常将公司章程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契约说,其主要秉承着契约自由理念,用以表达公司参与方表达的意见,能够将契约性文件进行修订,拥有修改契约的自由;还能够整合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为公司创造更为直观、更为显著的经济利润,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第二类是自治法说,其基本理论为私法自治,该类学说主要是对公司参与者自治的权利予以强调和说明,而公司发起人制定的所有的纲领性的文件,不仅仅是单纯的对公司参与者予以约束,还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评定和干预。因为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存在着诸多规定,例如修订公司章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济活动通常会涉及第三方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所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自治侧重能够保护个人的自由和隐私,同时还能够从国家权力上寻找出契合点。
倘若公司具备独立的人格主体,则公司便可享有自治权利,其自治的行为相对较为自由,可以在公司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予以拟定,所以当公司法要求公司行为必须受到国家以及社会干预和限制的时候,说明了公司法具备公法性和强制性。业界将现有的公司法予以判定,明确其有强行法和任意法两种性质。当前大部分研究学者都选择了这两种学说,因为这两种学说既重视了私法自治精神,又重视了社会利益。以公司法为依据,制定公司章程具有较大意义和实际操作能力,且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因为公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所以以公司法为基础拟定的公司章程极具法律规范。而公司在领域范围上来说属于私人经济生活领域,所以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关于国家对公司法的强制性约束,本文认为还是具备正当性质的,因为公司管理者在维护某些利益的时候通常会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所以,制定公司法的最终目的旨在引导社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在运营过程中的权益保证。
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联性
目前公司法不能够全面约束公司自治,因为全面约束会影响公司的管理。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制定的任何规范都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才能够产生约束力。例如《公司法》第11条规定明确说明了: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说明了我国的公司法不仅能够约束公司章程,还能够约束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章程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所以,公司章程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公司章程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公司法明显低于法律法规。所以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起冲突,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内容应遵守我国颁发的法律原则。公司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找寻借口否定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那么公司的章程内容就能够表现出公司股东意志。公司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对公司法予以规定,提高公司法的实际操作性。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召集股东会议,且有担保能力,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变更、废除、修改公司章程的任何条款。这条规定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因为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来约束行为人,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因为公司章程具有自制性,具有很强实际运行能力,所以,公司章程以公司法为依据予以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基本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制定公司章程的法律依据。原则对所有公司都适用,而公司章程会根据公司的自身特征制定出规则,所以说,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知名学者在分析社团章程的时候提出:社团是构成国家法律秩序内的一些部分法律秩序,它能够构成国家的法律秩序与国家法人的关系,能够构建出一个完全不同于国家设定义务的个人关系。在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家的法律是指法律的秩序,所以,国家法律决定公司法人的行为准则,而公司章程则决定由哪些人做这些事。
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融合与冲突
当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选择法律来解决问题。例如,有A、B、C三个法人,他们想要投资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每个人都想占有公司股权,那么企业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候,需要三人通过会议,制定出符合公司的公司章程,经过一致投票来认定。如果A法人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那么我们就将A选为董事,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股东B和C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在进行会议时就与A产生了分歧,导致B和C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而A以公司章程中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为依据否决了B和C,最后B和C只能够将A上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公司章程的所有条款均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确认过的,每一位股东都要遵循公司章程的所有规定。但是,该公司章程只能够约束某些特别规定,所以当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也不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同意更改章程内容。此案例中表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得到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才能予以修改,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而A经营者却不肯变更公司章程的内容,导致B和C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在实质上还是有悖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否定了公司法的存在,这样就会造成少数股东的意见被控制。所以,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我国法律规定严令禁止公司制定某些不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章程,所以,公司章程的拟定不能逾越法律随意制定,我们需要收集公司的相关资料,了解公司法人的关系,才能制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章程。对于没有依据的公司章程条款,法律规定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的任意性的原则等都进行了约束,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与公司法存在不同,它必须包含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绝不违反立法的规定和原则,只有这样,公司制定的章程才能具备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公司,它是一种法律的体现,由于不同公司的规模结构和经营状况存在不同,所以每个公司都需要制定出属于自己公司的章程。必须结合公司章程的特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有针对性、有特点、适合公司发展的规定章程。只有这样,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融合才能恰到其分。总之,公司需要避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冲突,需要将公司设立的章程和公司法有效地结合起来,因为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效力是依据公司法来建立的,所以公司章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违背公司法的立法原则,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就会使公司集体失去自由,那么公司章程就如同一个形式,没有任何法律作用。
【参考文献】
[1] 时健中.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J]. 中国发展观察, 2006(2):114-119.
[2] 朱慈蕴. 公司章程两分法——公司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J]. 当代法学, 2006(9):112-115.
[3] 罗培新.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J]. 中国法学, 2007(04):115-119.
[4] 宋 皓. 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意义和识别体系[J]. 时代报告, 2012(6):221-225.
[5] 刘俊海. 现代公司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