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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对我国相关领域立法的启示

2018-06-11王畅

当代体育科技 2018年34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立法学校体育

王畅

摘 要:近年来体育课在中小学课程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扩大,学校管理层已经逐渐认识到身体健康对学生的重要性。然而随着参与体育运动学生数量的增加,体育伤害事故出现的几率也有了提高的趋势。在体育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往往无法对事故的处理达成一致的观点,矛盾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法律没有足够的条文作为依据。本文的撰写目的主要就是针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方法,以期为我国体育在伤害事故方面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美国 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立法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12(a)-0190-02

事故(Accident),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体育伤害事故近年来已经成为了制约中国学校体育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我国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领域立法的缺失,使教师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如履薄冰,甚至已经出现了以“不出事”[1]为教学原则的课程教学。如果不重视这一问题并立法加以解决,我国体育课的教学质量势必难以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体育法学作为调控国家体育发展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已迫在眉睫,而在完善法学的过程中,美国一些发达国家现行的制度就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对日、美、德、法等国现行制度的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并作出了评价,已期为我国体育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的标准

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有益于界定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处于学校应当承担职责的范畴。它对于我国体育立法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范围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

而对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则缺乏相关条文。因此,下文主要该概念的界定。学校的主要活动就是教学活动,体育课也属于学校教学活动组成的一个部分,所以将这两者纳入界定范围之内并无异议,这在学术界也已达成了一致。而校舍和生活设施属于学生日常休息、生活的部分,不属于体育活动的场地和范畴。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范围应该包括以下两个参考条款:

(1)学校组织的或体育教学活动中任意场地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2)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于体育运动、教学的场地、器材或设施内进行体育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

2 美国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的处理

美国由于各个州的独立性,很难从统一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整体的对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进行分析。而美国属于英法系[2],在进行事故处理认定时的主要依据是判例法,即主要依据其所界定的过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学生对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认定过错责任就成了最关键的成分。而承担过错责任的对象主要包括当事人体育教师、学校、场地/器材负责人三种。确定谁应当承担主要赔偿或连带责任就成了美国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最重要的部分。处理的依据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来确定:

(1)首先确定学生是否确实受到了身体上、心理上或物质经济上的损害。

(2)承担责任的对象是否具有照顾学生的法定的责任或义务。

(3)承担责任的对象是否没能尽到“合理标准” 所要求的义务。

(4)承担责任的对象与所指伤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实质性的因果关系。

在以上基础上,因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还涉及到教师和学校之问的雇佣关系,因此其中还存在替代责任,再具体点就是学校的雇主责任问题。因为雇主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对于雇主责任这一块还会涉及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等。

3 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领域体育立法的发展对策

3.1 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需将责任合理的分担给多方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教师经常作为风险的最大承担者。许多教师在进行教学训练环节之前已经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进行了风险预估,而事故发生后家长很难理智的面对,将过错推与教师一人,使教师孤立的成为众人指责的对象。而这也是形成当今中国学校体育教学中存普遍在的“因噎废食”问题的关键。教学中许多好的材料和手段不敢使用,只是为了将出现意外的几率压缩至最低,这种教学方式严重影响到了国内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进行体育伤害事故领域的立法时首先就应该考虑教师孤立的情形,从法律的层面上更合理的将责任分散给有关的学校和机构,减轻教师的负担。

3.2 提高普法力度,促进相关法律的普及程度

法律的实行与群众的参与密不可分[3],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生不明白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不可或缺的联系。在日本的课程安排中,法律安全教育是有实质性的3课时[1]进行讲授教学的,第1课时放映过去发生的案例让学生了解体育伤害发生的原因,第2课時安排学生自己设计应对体育事故的对策和处理方法,第3课时让学生对提出的对策和处理方法进行小组交流并互相评价。因此,建议在立法的时候不妨将进行学校体育安全事故的教育加入其内,这对于保护学生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3.3 推行鼓励研究体育法学的政策,提高从事体育法学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从事体育法学研究的人员数目有限,研究体育立法的论文数量和质量也都很难让人满意。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在全国体育学术杂志上发表的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相关的论文只有30多篇,而且其中很少是具有自身深刻思想的内容,大多都是一些简单重复的文章。所幸现在相关领域人士已经认识到体育立法目前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这个问题,但是却并没有给此领域带来突破性的的进展,究其原因还是政策推行的力度不够,参与研究人员的数量过少。

参考文献

[1] 尚大鹏.日本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管理办法[J].体育教学,2008(2):10-11.

[2] 王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 曾庆欣.美国学校体育伤害的防范处理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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