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校企合作治理模式的选择机理
2018-06-09朱俊田志磊
朱俊 田志磊
【编者按】校企合作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在不改变职业教育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校企合作不仅成为职业教育的“刚需”,更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通常意义上的校企合作被简化为校企之间资源配置方式,忽略了其作为治理结构的存在。技能形成过程充满了不可控因素:学生天资禀赋、教师技能水平、技能形成周期和培养难度,这些都增加了学生、职业院校、企业在一个不断变化的技能价格市场中的风险性。显然,校企之间的组织创新实际上是双方共同应对市场风险而进行的一种市场化改革,正是这些要件在组织体系中的产权序列以及所起的作用,导致了丰富的校企合作模式在治理效率上的分野。该期本栏目系列文章以技能形成的技术复杂性为变量构建一个校企合作模式选择模型,并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来探寻职业院校选择校企合作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之间的联系。
【摘 要】当前的职业院校基于自身资源建立了丰富的校企合作模式。根据技能形成的技术复杂性和绩效评价的难易程度,将当前的校企合作分为市场交易、多元主体、股权混合、纵向一体化,技术复杂性与治理结构是影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組织形式选择的两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校企合作;市场治理;混合治理;技术复杂性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8)20-0022-05
【作者简介】1.朱俊,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中山,528436)教师,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职业教育管理;2.田志磊,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871)教师,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财政、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到底是选择市场治理模式还是混合治理模式?以往的研究者往往聚焦于产业密度、产权结构、制度约束、办学模式与治理类型的关系上,而将基于现实环境的校企合作特征以及带来的治理变革排除在考察的视野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技能本身的异质性(或者说高度的资产专用性)和学习过程的内隐性。既然外部变量并不能构成校企合作治理类型的全部解释变量,那么技能本身的异质性则成为理解校企合作治理类型的内部要素,这对理解当前我国校企合作的多样化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从技能形成的特征切入,解析职业院校选择校企合作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之间的联系。
一、校企合作的组织形式与交易属性
在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动中,职业院校与企业进行了种类丰富的校企合作模式的探索,如订单式培养、引企入校、校企共建企业实体、校企共建企业学院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等。这些校企合作形式是学校与企业双方共同根据企业与市场的需要培养符合需求的人才的合作模式。
按照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观点,校企合作实质上是双方为了共同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克服市场信息不对称、节约市场交易成本而联结的一组契约,这种将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内部化的方式,不过是以一种契约形式(共同“生产”)代替了另一种契约形式(市场交换)。而校企双方选择市场交易还是内部生产(科层组织生产),取决于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与企业内部生产的边际成本的相对大小。当交易成本小于组织生产成本,则更容易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取商品,即按照市场价格机制,通过市场治理的方式获取;若后者小于前者,则更容易采用企业内部生产的方式获得商品,也就是通过组织内部科层制的治理方式获取商品。尽管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为我们打开了观察校企合作内部构造体系的窗口,但其市场-科层组织的二分法显然与现实具有明显的差距。
美国经济学教授威廉姆森(Williamson)在科斯等人的基础上将交易属性分为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属性,并认为企业出于保护其专用性资产的需要,会采用相应的治理结构。威廉姆森进一步将组织类型拓展为“企业-中间层组织-市场”三种结构,分别对应科层治理、中间层治理(混合模式)和市场治理三种治理方式。同样,交易的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频率也影响着市场里的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校企合作组织形式与治理方式。校企合作中的资产专用型,主要指用于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所需的场地、设备、技能类型(技能稀缺与否、培养难易程度等)以及师资等资产的专用性。一般来说,在共同面临市场环境与制度的不确定性时,资产专用性越大,不确定性越高,校企双方越容易采用一体化方式进行纵向整合;反之,校企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
不难看出,影响校企合作选择市场外部交易还是公共生产的主要变量实质上与双方的交易成本有关。换句话说,当市场外部交易能满足企业的技能需求时,双方容易形成一个外部市场治理的组织形式,但当技能人才培养的复杂性提升,特别是人才培养的资产专用性、环境不确定性提升时,双方则容易形成一个内部化的生产模式和治理模式。
二、技能形成的技术复杂性与绩效评价难度
校企合作中有关资产专用性、环境不确定性等要素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关于技能人才培养的技术复杂程度的表征函数。在这里,校企合作的资产专用性越高,环境不确定性越大,技术复杂性也就越高。反之,资产专用性越弱,其技术复杂性就越低。这里的技术复杂性是指校企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专用性、生产(技能人才培养)的难易程度(比如校企合作开展的技能培养难易程度等)以及外部不确定性的综合因素。校企双方即使交易(合作)频率很低,但只要合作的技术复杂性较高,则依然倾向于采用纵向一体化的策略。此外,校企合作的绩效评估难度也成为影响校企合作双方治理模式的重要变量之一。正如迪屈奇(Dietrich)所言,经济组织对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基于交易成本,还依赖于自身资源的整合有效性和合作剩余的最大化。[1]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学校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或者无偿的条件下进行职业教育控制权的转让与合作,转让与合作包含了各种或明或暗的合约价格。这都构成了当前校企合作重要的治理基础。技能形成的复杂性越低,也就是技能的培养过程越简单、专有性越低,则越有利于形成以市场化为主的的交易模式和相应的技能形成治理模式。不同校企合作的组织方式依照人才培养的特性(绩效评估难度)和交易特征(技术复杂性程度)不同而存在多种形态。当技术复杂性和绩效评估难度达到一定程度,分别在某个域值范围内取值时,选择中间层组织形式进行生产的交易成本最小。
基于技术复杂性和绩效评价难易程度的变量为考察校企合作的組织方式和技能形成的治理方式提供了可能。当人才培养的技术复杂性不高、人才培养的评价质量易于观察时,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更易于形成一种市场化交易的组织方式,按照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机制进行交换,这种组织方式并不会降低企业、学校各自在“生产”中的控制权,不需要形成第三方专门治理机构来进行技能“生产”治理。一旦技能形成的“技术复杂性”开始提高,必然伴随着绩效评价难易程度的增加,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专门的组织形式来进行技能“生产”。为此,政府、行业协会等部门参与到校企合作,通过制度的供给为他们之间的合作提供可信承诺,降低校企双方应对未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从而实现双方合作。这就形成了一个多方治理模式,政府、行业部门构建一个制度空间,为校企合作提供了制度保护。尽管这种多元组织模式能够形成专门的治理机构,对技能形成起到促进作用,但随着技术复杂性增加,绩效评价的难度、成本导向的“双轨制”问题[2]和互相监督问题带来双方交易成本的增加,使得双方共同寻求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当技术复杂性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双方会采取基于股权联合的混合所有制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除了能够降低上述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外,双方还能合法地分配合作剩余,并在更广的范围内寻求绩效评价的可行措施。因此,本文认为校企合作治理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关于校企合作技术复杂性与绩效评估难度的函数。
随着技能形成的复杂性增加,组织形式朝纵向一体化程度增加的方向发展,直到完全的纵向一体化,这时校企的一方成为彼方的一部分,按照科层化的治理模式进行校企合作治理。这种校企完全一体化的关系虽然规避了较高的价格机制导向的协调成本,但是科层组织固有的管理协调成本不菲的弊端,使得这种组织方式随着规模扩大而运作效率下降,故而在现实中也较少见。现实中更常见的是学校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处于学校和市场之间的中间层组织形式。它们既有市场属性,又有企业属性,是融计划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于一体的组织方式(如图1所示)。
三、现实中的校企合作组织形式与治理模式
本文将现实中的校企合作模式按照技能形成的复杂性与绩效评价的难易程度分为市场交易模式、多元主体模式、股权混合模式和纵向一体化模式。
(一)市场交易模式
校企合作被广泛当作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方式。现实情况却是一些职业院校并没有进行合作培养,依然可以培养出企业需要的人才,比如在职业院校中普遍要用的“订单班”等模式。尽管“订单发包”的企业会参与到人才培养活动中,但企业并没有深入到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过程,聘请企业的兼职教师、共同参编教材、共同参与课改等技术细节并没有出现在学校的人才培养活动中。这种订单班的契约方式依然是以一种市场交换的方式完成了技术生产过程,只不过不是“现货交易”,而是“期货交易”。这些专业的学生仅仅需要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在学习的最后一年(或半年)到企业的相关岗位上去实习,即可满足这些岗位的技能需求。尽管类似于会计这样的岗位对技能的专用性要求很高,但这种技能属于岗位通用型技能,能力要素是标准化“模块”,具有很高的通用性,这就降低了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技术复杂性,学校可以采用以自己培养为主的方式进行技能“生产”。不难看出,校企双方选择市场交易的组织形式时通常采用契约的方式进行市场治理,双方按照协议价格进行技能的“生产”与“购买”,尽管少部分企业也参与到学校订单人才培养过程中,但这种培养往往是加入了企业特别的生产技能,目的是让学生能够尽早适应企业的生产节奏。
(二)多元主体模式
实际上,尽管校企双方基于技能的技术复杂性具有合作意愿,但他们不会贸然行动,而需要考虑合作的成本,毕竟校企双方面对的是一个充满制度风险和缺乏稳定回报预期的政策环境,这就为第三方进入校企合作提供了可能。在“三元”模式中,政府、行业作为“三元”组织架构中重要的一环参与到了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培养的治理,并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和制度产品,保证校企合作能够有效进行。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在政府、学院、企业三方的紧密联动中,搭建起“三元主体”办学平台,政府通过提供相关制度产品来激励企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中。可见,多元主体的校企合作组织形式所对应的多元治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除了校企两个治理主体外,还存在第三方主体(这一主体往往是政府或具有行业主导作用的企业)。在第三方机构的干预下,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校企双方在政府(行业协会)的制度保障下形成了一个中间性的组织,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的合作始终处于第三方制度约束(保护)的状态下,但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学校和企业间的具体管理过程,只是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一种制度的保护性约束。
(三)股权混合模式
显然,当这种技能形成的技术复杂性更高时,松散的校企合作组织形式无法对双方合作的绩效进行评价。这里,绩效评价既有对人才培养工作的考核评价,也包括合作剩余的度量与分配。比如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由光电工程系代表学院与企业共同成立了集生产、教学、研发功能于一体的公司。该公司的金属喷涂技术是由该学院与华南理工大学共同研发的,在金属疲劳、耐磨性方面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符合新技术生产工艺要求的相关生产岗位技术工人在国内也相对缺乏。按照公司章程,企业按年度向学院缴纳租金或占产值比例6‰的管理费用;公司需将全部生产岗位向岗位相关专业的学生开放,并根据企业生产进度安排企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进行生产实践。在这里我们观察到,新技术、新工艺带来了岗位技能要求的提升,其人才培养的技术复杂性增加,出于对人才培养过程绩效考核的度量,校企合作组织形式进一步演变为股份制的合作组织,双方的合作剩余问题也能够在这一治理结构下得到解决。当技能形成的技术复杂性上升时,需要一种更加紧密的校企合作模式才能让校企双方保持合作关系。这种紧密型的校企合作模式一方面带来了合作剩余的产生,另一方面也需要进行合理的绩效分配才能将校企双方“锁定”在这种合作模式之中,混合治理模式中学校与企业双方通过混合所有制在资本层面交联在一起,形成一种较多元主体模式更加紧密的校企合作治理模式。
四、纵向一体化模式
當技能形成的技术复杂性进一步增加时,意味着学校提供的场地、师资和设备等资源无法满足企业技能培训的要求。这时,企业往往选择通过内部的技能培训体系进行“生产”以满足发展的需求。比如李俊教授提供的案例中,舍弗勒公司对原有的汽车零部件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减少工人数量的同时提升钻孔精度。在当地职业院校(包括公司接触到的高校)无法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时,企业让内部师傅带领一批技术骨干研发了一套非标的生产设备,并购买相应的软件进行调试后上线生产。这种企业内部的技术升级改造往往根据其自身的生产流程、工艺标准、产品类型实施,具有高度的特异性,对技能人才也有非常高的要求,显然职业院校已经无法参与到这一高度专有性、非标化的技能人才培养过程,即使能够合作,其技术复杂性带来的合作成本也让学校和企业无法承担。因此,内训制度对于类似的技术复杂性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可见,随着技术复杂性的不断提高,企业根据技能形成的特点,对培训机构实施纵向一体化管理,对技能形成过程或商品的生产过程实行完全控制并承担全部责任。纵向一体化模式是一种将技能人才培养作为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的一部分的治理模式。这时,企业会通过科层式治理来对培训组织进行行政管理。
五、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模式的选择
通过上述论述不难发现,影响校企合作组织形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技术复杂性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绩效评价难度。人才培养过程的技术复杂性越低,则人才培养质量的绩效评价难度也就越低,那么校企之间就偏向按照价格机制选择市场交易模式,并按照市场契约进行治理。随着人才培养过程的技术复杂性上升,其绩效评价的难易程度也逐步上升,校企之间就逐渐偏向按照内部化的组织形式选择相应的治理模式进行有效治理。这种从市场交易到内部一体化的过程实则是校企之间技能人才培养从节约交易成本转向内部科层治理的过程。
既然技能人才培养的技术复杂程度由人才培养的资产专用性、环境不确定性等要素决定,那么职业院校在选择校企合作治理模式时,应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资产专用性和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对校企双方选择策略的影响。
涉及人才培养过程的资产专用性主要有专门的硬件(场地、设备)、专业的师资、知识(技能)和教学方式等,这些与一所职业院校的资源禀赋有关。对于一所职业院校来说,如果已经拥有了专业的技能人才培养的场地、设备、师资、知识时,校企合作则是为了解决市场需求与教学过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节约交易成本),资源互补不占据合作内容的主要部分,双方更倾向于选择市场交易模式,按照市场价格(或远期价格)进行合作。比如一些短期的技能培训项目、简单技能岗位的人才培养就是通过契约的形式约定校企双方的“交割时间”和价格的。
如果一些职业院校进行专业的人才培养在资产专用性方面有一定的欠缺,则与企业的合作一方面是节约交易成本(即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还涉及节约办学成本。因此,双方的组织形式会朝纵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若合作面临的制度风险较高时,则需要第三方机构(如政府)提供制度保护,为校企双方提供担保,保护双方的合作有效进行;若校企双方合作存在较大的剩余时,则需要双方在资本层面建立股权交合的方式,保护双方的剩余权。若资产专用性足够高时,企业将会把人才培养作为企业内部组织体系的一部分进行纵向一体化管理,这时,职业院校成为企业的一部分,按照科层式治理。
环境不确定性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组织形式有较大影响。由于学校体系的技能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如果校企双方进行合作,双方都需要考虑市场的风险和环境不确定性,特别是在经济转型与技术升级周期越来越短的背景下,技术淘汰的概率越来越高。因此,双方为应对市场不确定性,会更加紧密地走在一起,这就需要第三方机构执行公正可行的约束机制,降低双方合作的风险。这时,校企双方更愿意选择多方治理的组织形式。
不难发现,校企之间的合作是选择市场治理还是混合治理是根据技能形成的技术复杂程度、合作的绩效评价难度进行的。当然,简单的中间组织无法细致地刻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精彩之处。基于对现实的观察,本文将中间组织进一步细分为多元主体和股权混合两种组织形式。显然,技术复杂性与治理结构成为推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组织形式向前发展的最重要的两个动力。
【参考文献】
[1]迈克尔·迪屈奇.交易成本经济学:关于公司的新的经济意义[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46.
[2]朱俊.产权秩序与治理效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变迁史的回顾[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35):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