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孝道”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体现
2018-06-06毕秋月
摘 要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灵魂。几千年来,人们一向把孝道作为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因此,本文首先具体阐释和分析孝道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及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影响;文章最后立足现实、反思历史,较为客观、公正的论述了古代孝道对我们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关键词 孝道 体现 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孝道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孝道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有三方面的影响,分别为刑罚减免,刑罚加重和刑罚执行等。
首先,刑罚减免。在中国古代,孝道要求子孙不能违背长辈的意愿,必须绝对服从长辈的命令。长辈对子孙进行体罚和责骂都是合理的,其他人不能阻止,子孙也不能反抗长辈。因此如果长辈对子孙实施了侵犯行为,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一般要减轻或者免除对长辈的处罚。
其次,刑罚加重。如果一个犯罪行为中包含了违反孝道的内容,那么与不包含违反孝道的犯罪行为相比,它的刑罚应加重。如果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者,流三千里。”一般的过失杀人行为可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判处刑罚,但是子孙对长辈的过失行为却是一律处流刑,前者刑罚明显的要比后者轻。
最后,刑罚执行。国家制定了法律,就要去实施,对于违法犯罪的人就要执行刑罚。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孝道也对之产生重要的影响。某些朝代特准死囚在无子时允许妻子在狱中同宿,待其妻子怀孕后再执行死刑的规定。
2孝道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
在中国古代,孝道不仅与刑事实体法关系密切,和刑事诉讼制度也有很大联系。
第一,容忍制度。《论语 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儿子不去官府里告发父亲偷窃羊的行为才是正直的。伦理上的“正直”也就是这里的孝。“父子相隐”的思想到汉宣帝时形成了容隐制度。
第二,父祖告子孙的特别程序。子孙后代违背长辈意愿,得罪长辈,长辈可以立即将子孙后代扭送官府,让官府对子孙后代判刑,官府不能拒绝,即使长辈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证明时,官府都应按照长辈的意愿对子孙后代进行惩罚。南北朝刘宋的法律即规定:“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即只要父母认为子女不孝,就可以请求官府判处子女死刑。唐朝时也有这样的规定。有一寡妇告子不孝,其实子很孝,即使有官员相劝,但是寡妇仍然强烈要求官府判其子死刑。此程序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封建制下大家长的权威,维护孝道。
第三,拘留与拷讯。这主要是对孕妇的规定。在前文中我们已了解到中国古代刑法中规定孕妇生产后再执行死刑,而孕妇在诉讼当中也有充满人道主义精神的待遇。“当鞠系者,颂系之”指孕妇拘留时既可以不上“栓”等刑具,也不能进行拷讯。这样做的目的同前文一样,保护胎儿不受伤害,延续香火,积极贯彻人道及孝道思想。
3中国古代孝道的启示
3.1弘扬中国古代孝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在中国古代孝道中,子孙没有有独立的人格,他们仅是大家长的私有财产。在古代的孝道下,父母可以任意的杖打子孙,这使得子孙的生命健康无时无刻不受到侵犯。虽然说父母在子孙犯错的情况下杖打子孙无可厚非,但是子孙无错时杖打,并且伤势很重,这样严重的侵犯了人权,与我国宪法相违背。并且中国古代孝道中的“孝感”迷信、“愚孝”观念与科学精神相违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用科学的思想看待事情。对于这些愚昧的,不科学的思想我们应坚决摒弃。当然孝道中的人道主义,我们应积极的把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与时俱进,谱写孝道的新篇章。
3.2弘扬中国古代孝道中的精华,有利于实现家庭和睦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国家是由一个个的家庭构建形成的,所以我认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究其根本就是首先要建设一个个的和谐幸福家庭,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弘扬中国古代孝道中的精华,我们每个人才能达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境界,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每个中国人都是龙的传人,是炎黄子孙。自古以来,孝道推崇忠君爱国。弘扬中国古代孝道中的精华也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塑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3弘扬中国古代孝道中的精华,孝道入法,完善法律
在当今社会,虐老的行为很普遍,然而现有法律对其效果甚微。虽然我国民法中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这只限于物质赡养范围之内,在精神方面没有规定。既使我国刑法主张对严重的不孝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设置了遗弃罪、虐待罪等罪,但是此法律实际操作困难,很难判断何为“情节恶劣”。长期虐待父母,或者抛弃父母使其重伤、死亡,才是犯罪?对于这样的解释,很难认同,法律也很难发挥作用。因此,我认为在当今社会可以借鉴古代社会中的存留养亲制度和容隐制度。弘扬中国古代孝道中的精华,加强精神方面对孝道的规定以及放开对不孝行为的认定,加大对不孝行为的惩罚,建立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尊老、爱老监督机制,虽然不能彻底杜绝不孝行为的产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起到积极地预防作用。
作者简介:毕秋月(1993-),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范忠信,郑定,詹学农.情理法与中国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 刘俊文.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