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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制度的完善

2018-06-06秦世达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赔偿赔偿制度

秦世达

摘 要 现今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难度极大,在民法、侵权法的视角下对赔偿范围的具体细节和赔偿范围如何公平公正的运行进行完善。通过对赔偿范围的构建最终实现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制度的完善,改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效率。

关键词 人身损害 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赔偿范围问题

当前,除了《民法通则》、《刑法》和《国家赔偿法》等基本法,我国还有众多“部门法”中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使用于相关案件判决中。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正是“过多”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导致了法律之间的“隐性冲突”,造成案件判决中的不便。

与此同时,不同法律间对相关问题的赔偿标准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民法通则》关于伤残补助金的内容规定是:一般对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国家赔偿法》则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规定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最高额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伤残损害原则上按事故发生地的当地平均生活费的标准进行赔偿二十年;工伤致残的情况是:伤残1-4级按月份发放伤残抚恤金,并按本人工资标准发放18个月至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残疾可由企业安排工作,并享受本人6个月至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企业难于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按月发放详单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由此可见,法律、法条众多,却对现行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内容的规定并不完善统一,使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操中无法很好的处理赔偿范围问题,使受害者也无法完整全面的享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2关于赔偿范围的建议

关于赔偿范围的建议可分为三种:

(1)修改完善现行《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内容统一赔偿标准和范围。并要求相关部门法,如道路医疗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按照修订后的《民法通则》进行比对修改和完善,做到基本概念的统一和赔偿标准范围的明确规定。

(2)在各类“赔偿”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独立《人身损害赔偿法》。针对对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法律关系、法律责任、赔偿、工伤事故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予以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该法的分则进行详述。

(3)各种损害赔偿项目的准确定义在修订的法律中有过明确表示,法务人员也会在实操中并根据当地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作赔偿规则来对当地的各行业的收入标准进行评定和考量。其中包括就对当地的流动人口的计算方法作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人身损害,需要做出更加详细周全的考虑。因为未成年人的未来具有徐多不确定性,他们的人生刚刚开始起步,任何人都不能预测他们日后以何种形式从事何种职业,会有多大的发展。因此,在法律实操中,法院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残疾赔偿标准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这样才有可能安慰其家人的情绪并降低其家人心中的被伤害程度,以此来缓解赔偿案件中的各种矛盾及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笔者认为,前两点都是从根本上、法律基础上对相关问题作出改善,所需时间较长,细节问题也更为复杂;最后一种方式是从法律实操的角度来考虑,更接近实际,操作起来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相关问题,可以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过渡行为。但这些观点仅仅是个人观点。

2.1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存在赔偿范围极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对人身损害程度的不同,应当对相应的程度做出统一的赔偿范围限定;对因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关于各项费用的医疗支出费用、因误工而造成的收入减少赔偿费用、相关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也应予以明确的划分和规定。便于实际的操作和执行。

2.2规定赔偿的统一参照标准

为什么要为赔偿统一标准,我以为理由有二:一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是以个人的实际收入为标准还是以制定统一的标准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难题。因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主要涉及的有生活费标准、收入額、行业平均收入、年度平均收入等。对于社会阶级分工的不同,每个地区、每个人的生活价值标准和收入额都泾渭有别。但比较而言,个人认为制定统一的标准更为合理,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判决的执行。每个人因其职业、工种、技术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其实际收入难以精确计算也难以被证实,因此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其所处行业、职业、技术能力的平均收入情况进行不同人的收入推定是相对公平的选择。

二是我国当前的赔偿标准过多,法律操作上比较复杂。例如在我国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就有按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受害人工资、按平均生活费标准、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等等执行方式。笔者认为,既然是以“保障生活”为目的,那么按照基本生活费标准或者平均生活费标准就是相对合理的选择,完全满足法律救济的原则需要。

3结论

可行性的制定专门的人身损害赔偿法以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针对性、规定统一的赔偿范围对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误工费等各项具体统一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规定统一的赔偿参照标准。然后在民法、赔偿法的视角下对赔偿范围的具体细节和赔偿范围如何公平公正的运行进行完善。通过对赔偿范围的构建最终实现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制度的完善,改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 李由义,王作堂.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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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新网: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四起典型案例[DB/OL].http://q.xxt.cn/singleq/recarticledetail.action artId=6087971&cid;=10081396&id;=11115017,2014-07-24.

[5] 石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D].保定:河北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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