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践行“四种形态”路径探析
2018-05-31侯林段凤霞
侯林 段凤霞
摘要:站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认真分析高等学校在探索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高等学校监督执纪实际,总结经验做法,提出把握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高校落到实处。
关键词:从严治党;四种形态;督执纪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屆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后,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再次强调,“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创新,彰显了关口前移、精准执纪的管党治党理念,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对策,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我们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理解认识“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切实指导和推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咬耳扯袖“勤浇树”,重在批评教育形成常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同时指出,“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把握践行“第一种形态”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促使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谈话提醒要经常化、常态化,灵活运用个别谈话、组织谈话、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和谈话函询等各种方式,及时给存在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提醒、警告,切实体现出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
(二)抓早抓小“正歪树”,做到综合权衡、宽严相济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
(三)对症下药“治病树”,突出违纪必究、执纪必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党员,特别是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要出重拳、下猛药,当头棒喝,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形成威慑,促使党员干部消除侥幸心理。同时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消除毒瘤“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指出,“一棵参天大树,如任蛀虫繁衍啃咬,最终必会逐渐枯萎。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那些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的“极极少数”党员,要坚持寸步不让、高压惩治,对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二、把握践行“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在探索运用“四种形态”实践效果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距离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目标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高,履行主体责任不严不实
主要表现在:有的高校党委对把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没有真正抓在手上、落到实处,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的问题普遍存在;有的高校领导人员践行“第一种形态”存在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的倾向,怕得罪人,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蜕变的过程视而不见。
(二)重惩处轻教育,执纪审查惯性思维转变难
践行“四种形态”的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特别是一些对“四种形态”的学习宣传不够,致使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转变执纪审查思维模式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比如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偏重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进行早提醒、早预防;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查处,而忽视了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导致没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抓早抓小工作中等等。
(三)缺乏标准依据,践行“四种形态”制度机制不健全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是一个有机整体,可以结合不同情形、不同情况相互进行转化,以便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缺乏践行“四种形态”的界定依据,导致在具体操作上自由裁量权差异较大,掌握标准尺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到践行结果的不同;对主体责任践行“四種形态”的职责规范不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践行“第一种形态”容易造成谈话对象心理压力,存在一定的执纪安全隐患。
(四)方法创新不够,践行“四种形态”能力偏弱
“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构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需要纪检监察干部不断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践行能力。但目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水平还不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特别是对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把握运用上掌握不够、理解不深,践行“四种形态”的能力素质有待加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偏弱,只是机械地处置问题线索,缺乏对问题线索的科学研判,缺乏对的总体把握,容易影响践行“四种形态”的实际效果。
三、把握践行“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四种形态”践行到位
王岐山同志指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作为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期坚持的方针,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注重日常、抓早抓小,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把践行“四种形态”纳入到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中,纳入到日常监督检查考核中,确保“四种形态”在基层落地生根。
(二)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四种形态”有法可依
紧紧围绕高校实际,不断完善具有高校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践行“四种形态”提供坚强制度保障。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探索建立践行“四种形态”的规范性机制,明确各种形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错位、越位、缺位。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关键要用好第一种形态,要进一步健全谈话函询的管控机制,充分发挥谈话函询的提醒、教育和警示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牵头、纪委主抓、党内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加强党委落实“四种形态”主体责任职责的探讨研究,形成切实可行的有效机制,推动践行“四种形态”不断主体化、常态化。
(三)持续正风惩腐,发挥“四种形态”治本功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一是转变思路创新方法。要贯彻落实全市执纪审查和信访举报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积极探索实践“四种形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二是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加大对“四风”问题线索举报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的顶风违纪行为,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密切关注“四风”新动向新表现,抓住典型从严处理,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三是紧握重拳惩治腐败。坚持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发现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执纪监督的重要手段,严格信访举报办理程序,为执纪审查提供线索支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为重中之重,着力实现“不敢腐”目标。
(四)聚焦主责主业,提高“四种形态”践行能力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坚持,又是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深化。各级纪检监察人员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式方法上跟上新形势、新要求,切实提高运用“四种形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要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前移监督执纪关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在拔“烂树”的同时,着力治“病树”、正“歪树”,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要注重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在审查中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让审查对象深刻反思、认识错误、口服心服;要学习运用好“两项法规”,从执纪审查职责定位出发,转变执纪方式和工作作风,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自觉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积极推进“三转”,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