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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2018-05-30万娟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分析风险防范

万娟

摘要:目前,随着中小微企业及创业者的资金需求逐渐增多,传统银行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他们的需求。股权众筹作为新型的金融模式,大众创业提供了更加广泛的融资来源,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虽为万千创业者解决了资金瓶颈,但其自身还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风险有来自平台的,也有来自发行人、投资者和项目本身的。本文在详细分析来自这几个方面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加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股份转让和投资者退出机制的建议,以期实现其更好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分析;风险防范

一、引言

自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旧号后,万千“草根”踏上创新创业的道路,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又得益于股权众筹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小微企业逐渐形成“铺天盖地”之势。股权众筹作为新型的金融模式,以其独有的魅力受到了诸多人的追捧,为新的创意及活动提供了更加广泛的融资来源,也为天使投资人、VC/PE们提供了更加准确的参考源。

二、我国股权众筹的本质

股权式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其本质上属于金融产品的创新。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为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随着时间推移,直到十几年前互联网的繁荣和普及,今日为我们熟知的“网络众筹”应运而生。项目的成功扩大了众筹融资模式的影响力,很多的行业和网站使用这一方式进行筹资,众筹模式也从最初的带有公益和慈善性质的募捐向更加商业化的领域扩展。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者的许多障碍。

三、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一)平台发展概况

据众筹家《2017中国众筹行业发展年报》了解到,截止到2017年12月底全国共上线834家众筹平台,但下线或转型的就有540家,截止统计时间还在正常运营的仅有294家,2011-2017年间每年平台上线及后续发展情况(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2011-2013年间众筹平台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但2014年突然呈现井喷式发展,并且保持这种发展势头一直到2016年,2017年发展趋势减缓。同时从现运营的平台数目可以看出,从2013年开始,平台的存活率均不足50%,其中2016年最低,为29%。2017年上线的平台目前存活率达57%,这是因为平台刚成立的时间不到一年,不排除随着时间的推移,存活率会进一步下降,这说明,随着爆发式发展势头的减弱,平台发展逐渐进入一个盘整时期,爆发式时期积累的问题逐渐显现,不符合市场要求的平台将被淘汰。

(二)众筹平台类型分布

如果将众多的众筹平台按照回报模式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股权型、权益型、物权型、公益型和综合性,截止到2017年年底,全国在运营的294家众筹平台中,股权型平台89家,占比30.27%,占比最大的是权益型平台,共90家,占比30.61%;物权型平台62家,占比21.09%;综合型平台41家,占比13.95%;公益型平台数量最少,只有12家,仅占比4.08%。具体构成情况见下2。

四、股权众筹的风险分析

(一)来自平台的风险

1.故意放松对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维持平台的持续经营和增加平台收入的基础是提高项目融资的成功率。因此平台有降低门槛和审核标准,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减少相应的审核程序的动机。这样一方面会导致大量的“问题”项目出现,另一方面也会使大量不合格的投资人或者是对投资风险认知存在偏差的投资人参与到活动中来,同时也会导致筹资人无法得到平台有效的监控,无论哪一种结果都会导致投资者的预期权益的得不到保障。同时,这对平台的发展也是不利的,虽然短时间内平台的业务量和利润都得到了较快增長,但是从长远来看,平台上线项目质量的降低会影响平台的声誉,并最终影响平台未来的稳定发展。

2.平台控制能力受限。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规模小、种类繁多以及管理难度很大。因为股权行业自身的特点,所以平台不会对自身的项目进行投资。从风险防范来说,众筹平台也不愿在众筹项目的调查上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我国对股权众筹的相关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二)来自发行人的风险

1.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众筹平台也不能完全的保证这些信息和审查完的结果就是真实有效的。就算众筹平台真的是想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也会有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性,甚至还会对项目的价值进行高估。

2.资金挪用。项目发起人完成一系列相关的程序后,资金能否按照事先约定一样最终投入到渠道中并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同时,在项目后期的运行中,项目的发起人是否合理的运用资金,有没有存在擅自挪用资金的行为,这些投资人都无从知道,也没有完备的管理制度。面对这些风险,众筹平台应该出台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后期运营信息进行披露,以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企业也要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透明公开公正公平的管理结构,让大家都能够参与其中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三)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1.部分投资者投资能力有限,缺乏专业的判断力和执行力。当投资者对整个企业的发展前景不看好或者不熟悉整个发展规律,会做出影响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尤其是在企业需要扩大发展涉足新的领域时,在些关键的时刻,更是需要充足资金支持的时候,而有些股东会做出退出机制的选择,他们不仅不会继续投资甚至要求退资。这种情况的出先对整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有可能会导致企业陷人资金链断裂,现金周转不足。鉴于上述问题的出现,众筹平台应该未雨绸缪,事先考虑这一风险。应该提前向投资者说明情况,或者帮助寻找其他的合作投资者,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领投入的能力有限,同时存在道德风险。部分领投入缺乏专业化的培训管理,专业知识尚浅,在管理决策中会做出不利于企業发展的指导性建议。同时,领投入能否忠于投资者的利益取决于领投入的个人涵养。在整个项目的进行中并没有对领投入有太多的约束限制,甚至还有可能和融资方恶意串通来获取暴利,那么投资者风险将会迅速放大,后果不堪设想。

(四)来自项目本身的风险

创业项目的成功是有概率的,创业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股权众筹只是结合了互联网的外在形式,其实质仍然是风险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的这种形式本身并不会增加项目成功的概率,因此,即便各方都恪守职责,一切都严格按照程序运作,项目本身仍然有很更高的失败的风险。

五、加强股权众筹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

首先是对平台设立的监管,即平台准入制。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出台明确的条件一个优质的平台是股权众筹能够顺利实现其投融资功能的重要保障。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明确了股权众筹平台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性质,其设立必须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另外,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以及相应通信管理部门的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从业人员资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

其次对平台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履职情况的监管。一方面是把好项目准入关,防范不良企业恶意融资于未然,另一方面是保持中立,客观真实的陈述项目信息,不刻意回避风险,也不对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同时,平台募集的资金应该交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保管,防止平台与融资者合谋损害投资者权益。

最后是对平台信息安全的监管。严格管控信息传递的各个环节,填补信息漏洞,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可从两个方面去努力,一方面加强员工教育,加强合规教育,规范才做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平台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提高网络技术安全标准,构建股权众筹安全网络环境,确保信息安全。

(二)加强投资者审核和教育

首先是投资者的审核,实行投资者准入制。虽然目前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对项目有着剧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不能来者不拒。这里要求对投资者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审核的标准为财务状况,因为股权众筹有风险,就需要投资者有承担风险的财务实力。具体就是投资者的收入水平能够达到中产及以上,以大家投网站为例,要求个人投资者近三年连续年收入超过30万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万元。另外要求用于股权投资的自己只能占其收入的一部分,以确保即便投资失败投资者的基本生活依然有保障。其次是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教育。在投资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向意识评估,风险意识不强的不建议参与股权众筹。对评估合格的投资者进行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包括信息获取、信息甄别、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教育,尽可能的使得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环境下识别风险并予以规避。

(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构建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相应的条款做出针对性的修改,明确投资者和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义务。首先,信息披露要求融资方真实、完整、准确点的披露项目的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现有财务状况、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计划,项目的盈利点和预计利润率,另外,对于风险的揭示也是必须的,融资方不能为了吸引投资者前来投资而一味的鼓吹项目的盈利性而对风险性避而不谈,这有欺诈的嫌疑。其次,要求众筹平台详尽的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流动性和阶段性经营成果。再次,还要求领投入线下做好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包括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创业人素质和创业精神等。便于投资者实时掌握自己的投资阶段性情况,为下一步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众筹股份转让和投资者退出渠道通畅

首先要建立众筹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具体情况就是允许股权份额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转让,或者为众筹投资者建立专门的交易场所,确保众筹股份能够流通转让。其次,要想更加完善股权众筹份额转让的具体规定,要对初创企业的创始股东的转让规定有一定的锁定期限,防范初创企业的创始股东在进行股权套利后就不再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再次,要保证一般投资者退出的渠道畅通,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引领金融脱媒时代的到来,股权众筹模式也逐渐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其发展前景光明。现实运作中,股权众筹还存在来自各方的很多风险。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重点关注风险,加强监管、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审核,加强信息披露,同时完善退出机制,这些风险都是可控的,股权众筹的前景也将是远大光明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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