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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发展:历程、特征与作用

2018-05-30孙昕明

关键词:历程新加坡作用

孙昕明

摘要:新加坡自独立以来的腾飞举世瞩目,而法定机构在其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则不容小觑。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和国家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开始像“小政府”“大部制”的方向发展,而法定机构的运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2000年开始,中国也逐渐开始重视对国外法定机构事例的研究,且自2007年至今,上海的浦東新区、广州、深圳、青岛、天津等地区的高新区或中外合作产业园也纷纷引进法定机构的模式。由此可见,加深对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成功法定机构运作模式的了解十分有必要。

关键词:新加坡;法定机构;历程;特征;作用

新加坡作为东盟国家之一,其公共服务的完善与经济的蓬勃发展一度赢得世界的瞩目,而新加坡法定机构作为一种半政府机构的存在,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日、英、法与其他一些东南亚国家以及香港等地区对法定机构的合理运用而取得的发展,也使得学界对法定机构展开了广泛地探讨与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也给出了对于法定机构的理解与诠释,例如,国外有学者认为,法定机构是一个由专门的立法机关设立的执行专门职能的官方自主机构。而由于近些年来国内对法定机构研究与应用的日益重视,黎少华等人也曾在其2014年发表的文章中较为系统地总结了法定机构的概念,即“法定机构是指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设立,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不列入行政机关序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

然而,对于新加坡法定机构的认识不能简单的拘泥于概念和定义,必须从起发展历程、特征与作用来进行更加全面的把握。

一、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历史渊源

关于“法定机构”(Statutory Board)这一表达的提出,可追溯至1916年《Science》上发表的“A British of Scienceand Industry"一文,但法定机构的具体实施却比其更早。新加坡法定机构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英国殖民时期,那时的新加坡便存在五个法定机构,分别是货币专员局(Board ofCommissioners of the Currency),新加坡港口局(SingaporeHabour Board),新加坡改良信托局(Singapore ImprovementTrust),新加坡电话局(Singapore Telephone Board),中央公积金局(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

1899年,英国殖民政府为保障英属海峡殖民地的通货以及解决该地区的资金流通问题,在新加坡成立了第一个法定机构,即货币专员局(Board of Commissioners of theCurrency,简称BBC)。而英国为不断扩大和稳固在马来亚半岛的殖民势力,1938年,货币专员局(BBC)的管辖权限也从新加坡向外扩展至马来亚半岛的大部和文莱。1952年,英国的殖民势力进一步将马来西亚的沙巴州(Sabah)和沙捞越(Sarawak)划归为英属婆罗洲的管辖范围,因此货币专员局的职权也随之扩展到了几乎整个马来亚,从而更名为马来亚货币专员局(Board of Commissioners of the Currency,Malaya)。1967年,新加坡的货币体系正式脱离马来西亚联邦的管制,而原来的马来亚货币专员局却在独立后的新加坡得以保留,并最终改名为新加坡货币专员局(Board of Commissioners ofthe Currency,Singapore,简称BBCS)。

1905年,为了促进新加坡港口设施与管理的现代化,第二个新加坡法定机构的雏形丹戎巴葛码头局(The TanjongPagar Dock Board,简称TPDB)成立。1913年,这一机构被管辖范围更加全面系统的新加坡港口局(Singapore HabourBoard,简称SHB)所取代,但由于其机构内部管理能效逐年降低,于1964年,其职能又被新组建的新加坡港务局(the Portof Singapore Authority,简称PSA)所取代。

于1927年7月1日成立的新加坡改良信托局(SingaporeImprovement Trust,简称SIT)是英国殖民当局为了准备实行其基础改良计划而建立的一个类似于城镇规划局的机构。但由于1932年房屋短缺问题的急速加剧,英国殖民政府便赋予这一法定机构建造公共房屋的权力,以改善新加坡低收入人群无房可住的情况。然而,当1960年这一基础改良计划进行到第五阶段时,由于新加坡改良局的效能极低,这一机构便被迫解散,其职能也被建屋发展局(The 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简称HDB)所代替。

1955年1月1日创办的新加坡电话局(Singapore Tele-phone Board,简称STB)实际上是接管了英国东方电话电气有限公司中电话系统的运营职能。之后,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并减少不必要的服务,新加坡电话局与电信部门合并组成了新加坡电信局(The Telecommunication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TAS)。

同样成立于1955年的中央公积金(Central ProvidentFund,简称CPF)是英国殖民政府为新加坡劳动人口提供安全保障的一种举措,即雇员和雇主按照相应的比例将每个月的部分工资上交到这一机构作为中央公积金,在必要时可以供其申请取用。由于中央公积金的制度得到了民众的认可得以保留,因此,为规范中央公积金的征收与管理而正式组建了中央公积金局(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简称CPFB)。

二、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发展

人民行动党于1954年成立,并自1959年6月新加坡实行内部自治开始,便作为新加坡自治邦的执政党。虽然新加坡在1963年曾短暂并人马来西亚,后于1965年8月9日宣布独立,同年10月加入英联邦,但是人民行动党的主导执政地位不曾改变。因此,对当代新加坡法定机构的研究,可以将人民行动党的执政理念和相关政策为切入点。

(一)人民行动党构建法定机构的原因

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坚决摒弃了殖民时代的自由放任政策,如何发挥好执政党的作用,建设和发展好新加坡成为其执政的重点,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定机构的构建便是重要一环,人民行动党构建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构建法定机构是出于满足貫彻实施各项发展项目的需要。由于新加坡原有公务系统的规章制度较为死板,缺乏灵活性,并且,在许多政策的执行中常常需要考虑到方针路线、意识形态等问题,而且一项政策的落实往往还需按照规定经历各项复杂程序。因此,在新加坡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规划和实行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公务系统类似上述各种情况的限制。考虑到这一情况将会严重阻碍新加坡的发展进程,人民选择党的领导人决定依靠法定机构来实现新加坡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即,新加坡公务系统在执行管理和常规的公务功能的同时,法定机构可以避免公务系统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各项繁杂程序的影响,快速而有效的推进各项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

第二,人民行动党设立法定机构以有效分担公务系统的工作量,提升政府的组织绩效。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弗雷德·里格斯(Fred W.Riggs)曾经说过,提升组织绩效有两种方法:一方面是减少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数,另一方面是增强政府解决问题的能力。即,可以通过增强能力和减少工作效率两种途径提升组织效率。新加坡则是世界上少有的几个可以成功将这两点结合起来提升行政绩效的国家之一。人民行动党领导的新加坡政府一方面通过对公务员进行提高其业务能力的技能培训以及合理分配所需资源等方式强化整个新加坡公务系统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则通过扶植非政府机构和创立新的政府或半政府机构来分担部分政府工作,并令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而减少公务机构的负荷。因此,法定机构的设立便属于后者,即法定机构通过承担实施各类发展项目的任务来减少公务系统的工作量,从而提升国家的行政绩效。

第三,新加坡法定机构的设立可以减少人才流失。由于新加坡的公务员待遇并不是特别优握,因此,公务员系统中常出现许多优秀的人才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后,由于种种原因辞工进入那些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都更好一些的私人企业,造成大量的人才流失。而法定机构的设立则可以使这一情况得到缓解。而法定机构相较于公务体系而言,其各方面的待遇都相对较好,同时,法定机构的涉及领域更为广泛。因此,法定机构的设立不仅可以防止公务员体系中的人才外流,还可以吸引社会各界的优秀骨干加入到法定机构中,使更多的才能之士可以各尽其才,为国家发展贡献力量。

(二)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创设方式

新加坡法定机构是根据政府社会管理或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议会颁布法令产生的.但其具体的设立方式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种类型:

1.原创型

原创型的法定机构是指为满足政府社会管理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无到有设立的全新的法定机构。例如,1972年5月设立的圣淘沙发展局(Sentosa Development Corporation,简称SDC)就是为了发展新加坡的旅游业而专门设立的新兴机构;再如1973年4月为规范管理而设立的工业训练署(the Indus-trial Training Board,简称ITB)也属于此种类型的法定机构。

2.扩展型

这类型的法定机构一般是从原有的法定机构中扩展而来,即,将原有法定机构中的一个部门或特定职能拆分出来,单独设立为一个新的法定机构。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68年将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简称EDB)的工业区开发管理职能拆分出来所设立的裕郎集团(JTC Corpora-tion,简称JTC),以及1974年将建屋发展局(HDB)的城市重建处扩展设立为专门负责整顿贫民窟和整理市中心的法定机构——市区重建局(the 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URA)。

3.合并型

合并型的法定机构设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由不同的既有法定机构重组合并而成,或者由原有法定机构与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整合组成一个新的法定机构。1974年4月,由新加坡电话局(STB)与新加坡电信部门(电讯厅)合并而成的新加坡电信局(TAS),以及1979年由工业训练署(ITB)与成人教育局(the Adult Education Board,简称AEB)整合而成的职业与工业培训局(the Vocational and Industrial TrainingBoard,简称VITB)都属于此类型的法定机构。

4.升级重塑型

升级重塑型法定机构的设立方式也有两种:其一是将因效能过低面临解散的原有法定机构进行重塑升级而形成新的法定机构。例如建屋发展局(HDB),新加坡港务局(PSA)以及经济发展局(EDB)便分别是由新加坡改良信托局(SIT),新加坡港口局(SHB)和工业促进局(the Industrial PromotionBoard,简称IPB )重构整合而来。其二则是将原来的政府部门升级重塑为法定机构。如分别于1972年1月和1980年2月设立的新加坡邮政储蓄银行(Post Office Savings Bank,简称POSB)及新加坡广播公司(Singapore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简称SBC)都是由原有的政府部门整合重构而来。但新加坡邮政储蓄银行(POSB)已于1998年11月16日被新加坡最大的商业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收购,新加坡广播公司(SBC)也于1994年10月1日被并人新加坡电视公司,该公司后于2001年也变更为名叫新传媒(MediaCorp)的商业机构。

(三)新加坡现有法定机构概况

自人民行动党执政以来,新加坡便随着其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时代变化的走势灵活的调整着其各类法定机构。但总的来看,由于受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以及大部分法定机构所带来的现实发展,新加坡在独立后,其法定机构数量一度从殖民时期的5个急剧增长到1986年的86个,在经历经济衰退后,政府开始有意识的减少法定机构对私人企业的排挤,不断进行调整,其数量有所缩减,但目前仍有64个法定机构。如今的64个法定机构由出外交部以外的其余14个政府部门分别监督,具体情况见下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分属于教育部、贸易和工业部、国家发展部、卫生部以及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的法定机构数量相对较多,而像总理公署、外交部这样的部门则分管较少,甚至没有分管的法定机构。由此可知,新加坡政府在设置法定机构时,其主要意图是希望通过法定机构有效进行社会管理,推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以看出,法定机构与公务系统的分工较为明确,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推动新加坡的全面发展。同时,新加坡的法定机构的设置十分灵活,其增减并购也较为频繁,上表中的GOVTECH、IMDA、SSG和WSG这四个机构便是于2016年刚刚设立。且新加坡在设置法定机构时,紧跟时代发展的趋势,非常重视创新。因此,新加坡的发展与法定机构的创设调整息息相关。

三、新加坡法定机构的特征

新加坡法定机构既不同于传统的政府序列和公务员体系,又不同于私人或国有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经过比较分析,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新加坡法定机构的特征进行诠释:

(一)依法设立,法人治理

一般而言,新加坡议会会为每一个法定机构颁布专门的法令来作为其设立的依据,该法令不仅赋予法定机构独立法人地位,还对其成立的原因、职能、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说明。其中,大多数法定机构是出于政府发展或管理的需要自主通过立法途径设立,但也有少部分法定机构是由政府授权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并发挥这类机构的主导作用而产生的。因法定机构的设立原由及职能等各不相同,因此,每个法定机构运作所依据的法律也各不相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是的法定机构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法定机构独立于政府的架构之外,享有运作自主权的新型的法人组织形式,它不同于政府行政部门,无法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它既不组成政府又不与政府部门形成上下级关系,它只是政府参与管理的一种形式,依法受政府监督。它独立的法人资格不仅使其可以广泛借助市场力量,最大限度地履行其职责,还可以自主参与民事诉讼及工商业活动。

(二)层级组织,灵活发薪

新加坡法定机构采取的是企业组织形式,实行企业式管理力.法,机构内部是理事会一总经理一职能部门的层级式组织架构:

第一层级: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法定机构中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一般是由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及六至十位理事组成。其中,主席一般是由监督该法定机构的政府部门部长任命,主席人选需德才兼备,其任期为两至三年,且可连任。但人民协会(PA)除外,该机构主席一般由国家总理担任。副主席则可由政府部门部长或主席推荐。而理事一职多由各界官员、专家学者及商界精英兼職担任。

第二层级:总经理。这类管理人员大多是从国外或社会上外聘,大多数法定机构为保持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在该职位招聘时更青睐于国外人才或有国外工作经验的社会人才,从而可以在雇佣人才的同时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三层级:职能部门。法定机构通过各个职能部门来执行各项政策以满足其管理及发展的需要,而作为其补充,各职能部门下还设有多个辅助机构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其政策目标,同时也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及信息共享。

除此之外,新加坡法定机构的薪金发放也非常灵活。上述第一层级决策领导者与下属管理及执行人员隶属于不同的薪金发放系统。第一层级中的决策领导者们通常只参与决策环节,并不插手法定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其薪金也由国家专门发放,并不在机构内领取。但下属管理及执行人员则不同,他们的薪金由机构自主发放,其具体的薪水等级、工作年限、服务条款等规定也因所属法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样,一方面国家发薪加固定任期,可以使决策领导层不为机构所得利益驱使,使其在决策过程中保持公平、中立的态度,有利于法定机构的运作发展。另一方面,机构自主发薪完全不同于公务员系统,使法定机构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这不仅能防止公务员系统的人才流失,有效吸纳社会人才,还有利于贯彻实施政府的各项计划。

(三)企业模式,多重职能

新加坡法定机构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用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积极使用企业管理理念和方法以提高业绩,这意味着法定机构有着相对独立财务及人事体系,其收入来源市场化,可以以机构的名义获得和处置财产,且需要依法纳税。但实际上,根据对如《经济发展局法》等多个法定机构设立依据法案的研究发现:法案中一再重申其所分管监督的政府部门部长意见在关于理事会成员的任命、部门职能、权利和义务以及财务审计方面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分管监督法定机构的政府部门部长在其重要事项上有绝对权威。由此可以看出,法定机构在运作模式上的企业化,并不能掩盖它仍作为组成新加坡政府架构的一个重要部分,受各政府部门分管监督。

实际上,法定机构作为政府公务员体系之外执行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机构,一般被授予规范性、程序性的监管和服务等行政职能,不进行任何政治决策行为。因此,法定机构多在经济及社会公共生活层面,尤其是需要政府直接管控的领域或部门中承担执行功能。此外,有些法定机构也发挥着政府智库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规划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四)财务公开,多方监督

新加坡法定机构的具体经费来源形式较为多样,但总结起来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渠道:一是公众和其他商业机构,即通过履行机构职能向其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来获得资金;二是政府,即向其提供相关服务政府所支付的代理费或为促进机构发展政府所提供的援助金。同时,政府也会提供低息贷款以弥补部分法定机构的亏损情况,以促其发展。但从2014年5月开始,政府以鼓励法定机构自主筹集资金(如出售股票)的方式代替了直接拨款援助。

像新加坡其他的公共部门一样,法定机构的运作必须具有充分的公开性,其设立所以法案对其财务和审计的规定十分详细,且惩戒有力。法定机构需要做好每年的开支和补充开支的预算,政府不仅会派新加坡审计长或总理任命的审计员对其账户进行审计,其年度预算也会交由总理亲自审定,并将其财政决算结果及年度报告向议会汇报,最终由议会批准财政预决算。此外,围绕立法机构、决策部门、董事会、执行层四个权力单元,新加坡法定机构有着十分清晰的责任关系脉络,在政府部门的分管监督和向外问责的社会监督双重机制下,其依法开展业务的情况公开透明。可以说,其责任机制和监管机制都较为健全。

四、新加坡法定机构的作用

自新加坡独立至今,法定机构在新加坡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教育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治方面

首先,法定机构的设立明确了政府职能,降低了行政成本。由于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法定机构扮演了政府政策执行者的角色,使得政府部门避免了繁杂冗长的决策执行链条,可以将更多的精力聚焦于宏观决策和监督上。同时,由于法定机构的财务及人事体系更为灵活,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胜任公务员的职能,这使得公务员数量得以削减。由此,政府部门在得以精简的同时,既可提高行政效率,还能减少行政开支,大大降低其行政成本。加之,从上表也可看出,多个法定机构可以隶属于同一个政府部门监管。这都使“大部制”的政府管理成为可能。

其次,法定机构的设立构建了更为健全的行政监管体系。新加坡的法定机构构成了与政府的决策系统相分离的执行系统。在此基础上,法定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便形成了两种相互作用关系:一方面,两者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彼此制衡,不仅有利于政府的廉政建设,还能预防机构内贪污腐败的滋生;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协调一致、相互咨询的关系,二者通力合作,确保了政策的合理性及执行度。但这两种关系都不妨碍二者相互独立的本质。

此外,法定机构的设立有利于了解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并吸纳其政策建议。从法定机构的构成层级中可以看出,构成法定机构的理事会成员多是来自于各行各业的精英人士,他们在法定机构的工作中往往会表达其所在行业的利益诉求,这有利于方便政府与各行业之间更好地理解与沟通,作出更加切实有效的决策。

(二)经济方面

法定机构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可以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进行诠释:

宏观上,即从法定机构的设立和分属情况来看,很多新加坡法定机构设立的主要目标便是促进新加坡经济与金融的发展。这从有关经济发展的法定机构数量便能看出,例如:经济发展局(EDB)的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出口和吸引外资,并为国内企业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Singapore,简称IE)致力于帮助本国企业成长并向国际化方向发展;裕郎集团(JTC)的主要功能就是促进高质量的工业设施的建成与发展;新加坡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局(SPRING)的目标就是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使新加坡经济充满活力。此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of Singapore,簡称MAS)更是扮演了类似于中央银行的角色,作为新加坡政府的金融中介机构,旨在促进新加坡金融业发展,并使其进一步成为区域金融中心。此外,设立的新加坡旅游局(Singapore Tourism Board,简称STB)和圣淘沙发展局(SDC)通过向游客提供新加坡的相关信息和加强开发和管理旅游区来促进新加坡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也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微观上,法定机构的设立可以直接有效的促进具体行业及其他企业的发展。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法定机构可以综合利用其所掌握的国内外政策及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等信息,立足于更高更广的层面,通过各类形式的活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发展与策略引导服务;(2)法定机构超脱于个别企业的盈利层面,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行业代表性,这使其可以为整个行业进行总体的包装与宣传;(3)法定机构与政府部门不同,它可以直接进行资本运作,并且能够纵观全局,在关键时机介人行业发展过程,引领行业发展趋势。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代替政府直接制定专门计划资助开拓市场的企业,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社会方面

法定机构扩大了公共服务的范围,能更好地满足民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新加坡有很大一部分法定机构的设立是为了履行发展基础设施和提供基本服务的职能,比如,公共事业局(Public Utilities Board,简称PUB)的设立就是为了综合管理电力、水和天然气的供应,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控;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MPA)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港口设施并为其提供高效率的服务,以促进新加坡港的发展;为解决民众的住房短缺问题,新加坡设立专门的建屋发展局(HDB)为公众开发低价的公共住房;为推进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市区改造而设立市区重建局(U-RA);此外,新加坡民航管理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fSingapore,简称CAAS)、陆路交通管理局(Land Transport Au-thority,简称LTA)等法定机构的设立都在各个方面促进着新加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发展与完善。同时,新加坡还特别重视公共卫生及医疗,仅卫生部所监管的法定机构数量就有七个,这些法定机构的设立使整个新加坡医疗卫生行业得到了规范和发展。除此之外,新加坡的法定机构在环保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2002年为执行并落实国家环境政策设立的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ational Environment Authority,简称NEA)旨在为新加坡人创造和维持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四)文化及教育方面

在文化方面,新加坡也设立了许多相关的法定机构推进规范与发展新加坡的文体活动。例如,人民协会(the Peoples Association,简称PA)作为管理民众文体活动的法定机构,它负责发起、执行和协调社区发展项目,并且通过它下辖的遍布新加坡84个选区的2 000多个基层组织网络来尽可能满足市民对文体活动的需要。此外,国家艺术理事会(NationalArts Council,简称NAC )、国家文物局(National HeritageBoard,简称NHB)、体育理事会(Sport Singapore,简称SPORTSG)等法定机构对促进新加坡的艺术繁荣、文物保护、体育发展等方面都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此外,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教育和培训,这与新加坡的实际国情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首先,由于新加坡无法像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一样依靠椰子、咖啡或橡胶等自然资源来发展本国经济,这就意味着他必然通过教育来提升国民人力资源水平,从而使其中的大多数有能力从事非农业工作;其次,新加坡设置了从专业技术培训到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的教育机构,为培训其年轻人口谋求工作机会提供了多种选择;再次,低收入阶层可以通过受教育来实现向社会高层流动。因此,新加坡政府对教育的投资逐年增加,且为了促进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新加坡政府先后建立了很多法定机构,从表中便可看出,由教育部分管的法定机构足有十个,其中包含新加坡工艺教育学院(Institute of Technical Education,简称ITE)、南洋理工学院(Nanyang Polytechnic,简称NYP)、新加坡理工学院(Singapore Polytechnic,简称SP)等技术教育和理工类学院。同时,新加坡还设有面向东南亚地区的区域性研究中心,即东南亚研究所(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简称ISEAS)。这些法定机构都从不同程度上对新加坡的教育和研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总结

新加坡自獨立以来的腾飞举世瞩目,而法定机构在新加坡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则不容小觑。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和国家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开始像“小政府”“大部制”的方向发展,而法定机构的运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而且,自2000年开始,中国也逐渐开始重视对国外法定机构事例的研究,向国内介绍国外法定机构成功的经验。2007年的深圳法定机构试点设立则为法定机构的引进国内的研究创立了里程碑,大量立足地区发展而对法定机构模式的思考与总结逐渐出现。如今,上海的浦东新区、广州、深圳、青岛、天津等地区的高新区或中外合作产业园也纷纷引进法定机构的模式。可见,对于法定机构的研究对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对国外法定机构经验的学习也不能因此而放松,而是要更加深入的了解国外成功法定机构的运作模式,对此,还值得学者和政府官员们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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