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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和税负影响的实证研究

2018-05-28杨瑞娥刘磊

西南金融 2018年3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银行业

杨瑞娥 刘磊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山东青岛 266071)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制度综述

我国税收按征税对象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及特定目的税类。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根据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同将流转税进行了区别,由此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1994~2012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第一大和第三大主体税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1年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分别达24266.63亿元和13679.0亿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收入总额的27.1%和15.2%。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基本理论

增值税是对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货劳”增值额为依据计征的一种流转税,其税款根据应税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而得。“营改增”前增值税征税对象的行业主要为制造业。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税收中性。税收设制应遵循中性原则,即政府课税应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增值税以商品或服务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将流转环节中的非增值因素予以扣除,税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因此可以避免市场资源配置各流转环节重复征税,不会造成额外税收负担。二是普遍征收。增值税是一个普遍使用、基础广泛的税种,目前近130个国家使用增值税税收体系。增值税征税范围涵盖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服务各流通环节,并针对不同纳税人分别采用17%、11%、16%比例税率和3%征收率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具有征收的普遍性。三是税款抵扣。增值税税款计算需扣除商品的进项税额,通过进项发票抵扣制度,实现上一生产经营环节已负担税款的扣除,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四是价外税制度。增值税为价外税,其税金不包含在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税额不计入当期利润。

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税款根据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而得。营业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全额征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营业额,故无论流转环节多少,税额均按本环节营业额计算,不受成本、费用高低等因素影响。二是按行业分类征收。营业税以增值税外的经营业务为征税范围,依据服务业行业分类不同划分不同税目,同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三是税款不得抵扣。与增值税相区别,营业税对上一生产经营环节已负担税款不进行扣除,因而客观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就越严重。四是价内税制度。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税额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两税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营业税固有特征导致存在重复征税的矛盾。营业税是按照全部营业额和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实现全额征收。对于营业税纳税人而言,本期税额未扣除上一步骤生产经营环节已负担税款,从而造成本环节营业额中的税款叠加,导致重复征税。此外,增值税和营业税在项目设置、征税范围、计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两税并行”一方面导致增值税纳税人无法从营业税纳税人处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另一方面也造成营业税纳税人无法抵扣合法获取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从而导致两类纳税人本交易环节中税款的重复缴纳。

二是两税并行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链条中断。根据相关研究,涵盖所有行业和业务类型的全面增值税体系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中性效应,但是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征税范围仅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把其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排除在外,导致增值税税基涵盖的范围有限,不同行业间存在征收壁垒,增值税抵扣链条被打断,阻断了抵扣机制的运行,使得税收中性效应无法发挥。

三是不利于产业间的融合发展。由于营业税客观存在重复征税的矛盾,如果商品和服务在不同类型企业间流转,税收负担就会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多而持续增长,在相同计税依据的前提下,相对于增值税而言,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纳税人综合税负较重,不利于产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中断,不利于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服务业上下游企业间的协调发展,客观抑制了生产性服务需求的增长和服务业的发展。

(三)我国“营改增”改革的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由此拉开我国流转税制改革的序幕。在上海试点的基础上,后期“营改增”试点地区逐步扩展至全国,同时试点范围逐步扩展至广播影视服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到2015年底,“营改增”试点地区已推广到全国,试点范围覆盖“3+7”(指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 3 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 7个现代服务业)个行业。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广“营改增”的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持续五年的“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从微观角度看,“营改增”实现了所有行业统一征收增值税,有利于打通上下游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的重复征税,进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宏观角度看,“营改增”改革及其结构性减税效应有利于产业间及内部的优化升级和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自2012年1月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起至2017年4月,减税总规模累计已超过1.3万亿元,受益范围涉及近1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000万自然人纳税人。

二、银行业增值税税制国际实践与我国银行业流转税收体系沿革

(一)国外银行业增值税税制基本模式

根据国际上银行业实行增值税制国家的经验,将银行业的各项业务划分为显性收费业务和隐性收费业务。显性收费业务是指向客户收取的费用直接体现金融服务增值额的业务,如保管箱、咨询、基金管理、信托等。隐性收费业务是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不仅包含金融服务增值额,还包含通货膨胀补偿、违约风险补偿等多种因素的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信用卡、担保、金融工具和股票交易、货币兑换、期货、保险等。隐性收费业务通常是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针对不同业务类型采取的税收征收方式不同,国际银行业增值税征收主要采取欧盟免税模式、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见表1)。

欧盟免税模式。作为银行业核心业务的隐性收费业务,如存贷款、票据结算、金融交易等,由于其业务数量巨大,交易的价值和价格波动较大,导致计税基础难以核定,因此欧盟国家对其核心隐性收费业务免征增值税,即核心业务销项免税,进项税额则不予抵扣;对部分非核心直接收费业务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出口类金融服务则适用零税率。如,欧盟要求其成员国按照欧盟第六号指令《关于成员国流较税的法律协调——增值税统一纳税基础》的规则协调增值税制度,该指令规定隐性收费的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且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仅对直接收费业务征税。

表1 各类金融业务对应的国际增值税征收模式

比例抵扣模式。除欧盟外,部分国家扩大了免税业务范围,并允许核心隐性收费业务在免税基础上,对其进项税额可按一定比例进项抵扣。如澳大利亚允许按固定比例对免税的核心隐性收费业务进行进项抵扣,新加坡则区分不同行业和对象按不同比例进行进项抵扣。对显性直接收费业务、出口金融业务的课税方法与欧盟免税模式相同。

零税率模式。除欧盟免税模式和比例抵扣模式外,加拿大、新西兰采取零税率模式,即对核心隐性收费业务实行零税率,允许相应业务和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对显性直接收费业务仍采取销项征税、进项抵扣模式。出口金融业务仍采取零税率模式。

(二)我国银行业流转税收体系及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流转税税收体制初步建立。1982年7月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减存款利息后的差额征收工商税,税率10%;同年将计税基础改为营业收入,并将工商税率降为5%。1984 年9月,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条例》,规定按照 5%的法定税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业务营业收入课征营业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定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收体制,按照这一税收体系,与银行业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购税、契税和教育费附加等。1993年12月《营业税暂行条例》确立了分税制后银行业的营业税制度,根据条例规定,银行业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中间业务和其他服务等统一按5%征收营业税;1997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营业税税率提高至8%(其中农村信用社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仍按5%,1998年按6%征税);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规定将金融保险营业税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2001年降为7%、2002年降为6%、2003年降为5%);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3%的优惠税率征收;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一直沿袭至“营改增”前。

“营改增”前,我国银行业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度,造成银行业税收抵扣链条不畅、税收总体负担较重。一方面,银行业5%的营业税税率较其他服务业3%的税率偏高,加之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和附加税种综合影响,银行业实际承担的税负较高。另一方面,现行增值税制度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认证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而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购进商品或劳务包含的税负无法进行层层抵扣,从而承担了较大的重复征税成本,如果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银行业将面临17%的更高税负不能抵扣,税收链条不畅导致成本负担较大。此外,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生产型企业从银行机构获取贷款、结算、投资等金融服务时,也存在购买服务无法进行税款抵扣现象,客观导致了生产型企业对银行机构服务需求的减少,不利于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发展。

三、银行业“营改增”实证分析——以青岛市为例

本次调研选取青岛市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等不同类型的7家银行进行跟踪调研。调研发现:在银行业近年来经营状况日益下滑、面临较大经营管理压力的情况下,“营改增”初期存在银行业税负整体“不降反升”现象,但随着商业银行对“营改增”新政的不断适应,总体税负呈下降收窄趋势。

(一)“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分析

1.税负不降反升,拉低银行利润增速。“营改增”后银行整体税负呈不降反升趋势,加之改革造成的额外新增支出,导致银行经营状况出现一定下滑,拉低了利润的增长。特别是近年来一直处于宏观经济疲软、竞争加剧、利差缩窄、风险集中暴露、不良资产增长等内忧外患状况的银行而言,经营管理压力进一步增大。2017年前3季度,7家样本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93.18亿元,同比下降1.53%,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为581568.88万元、503315.58万元,同比分别下降35.46%和36.44%。据测算,“营改增”导致的税负增加,拉低银行利润增速约0.44个百分点。

2.新增配套改革加重了银行成本负担。营改增对基础设施、系统建设、咨询培训及人员配备等提出新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支出负担。基础设施方面,需配备税控系统设备与国税局的金税系统进行对接,保证增值税发票的及时准确开具。系统建设方面,需要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增加价税分离模块,保证增值税的正确计缴。咨询培训及人员配备方面,由于营改增的复杂性,以及为了实现更高的税收筹划,需要投入人力资源加大咨询培训力度,进而导致人力成本费用的增加。如青岛银行营改增业务咨询及系统改造费用在400万元左右。

3.业务管理及发展模式受到挑战。银行业营改增初期,由于税率提高、可抵扣进项税占比明显偏低,商业银行实际税负会有所增加,因此商业银行对于存量和增量业务保持报价平稳,将新增的经营成本以降本增效的形式实现内部消化;对“营改增”新政也充分考虑其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调整业务及产品结构。如《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新政改为“按持有期”,不仅会大幅减少直贴银行的应交增值税,而且转贴现收入不再作为同业往来收入免征增值税,也要按持有期收税。这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提出挑战,要对现有票据业务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营改增新政,发挥业务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

4.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营改增后,商业银行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从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降低涉税操作风险角度出发,加强系统改造,实现对增值税发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大大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制订增值税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加强政策指导,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如实行开票审批制度,将空白发票纳入重要凭证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对于开票和复核等不相容岗位实行专人专岗、不得兼岗,以降低涉税操作风险。

5.会计核算、税务处理方式发生了改变。营改增后,银行收入及成本费用的核算发生很大变化,会计和税务处理难度增大。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同于营业税,在收到或确认收入时,必须根据每笔交易流水对收入做价税分离;在收到成本费用时,要根据收到的票据类型来分项记成本和进项税。此外,营业税是列示在损益表中,而增值税核算在损益表外。

(二)“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1.整体税负略有上升。2017年前3季度,青岛市银行业整体税负较原营业税税制下略有上升。7家商业银行实际缴纳增值税58211.28万元,较原营业税税制下的税额增长1.9%,但较2016年5~6月“营改增”初期回落近3.3个百分点,其中,政策性银行、全国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缴纳的增值税较营业税税制下分别增长12.74%、7.5%、22.25%,分别拉低其利润增速2.74个、1.18个、1.96个百分点(见表2)。

2.分季度看,银行业整体税负增幅呈下降收窄趋势。2016年5~6月份“营改增”初期银行业税负“不降反升”,增幅达5.2%;2016年4季度由于年末集中列支营业费用,进项税额抵扣明显增加,增值税税负回落较大,较营业税下下降9.39%,比营改增初期5~6月份下降近15个百分点;2017年前3季度,税负反弹较为明显,但增幅基本稳定在2%左右,与2016年5~6月份相比增幅收窄3个百分点(见图1)。综合各季度数据,增值税税负增幅不断收窄,呈下降趋势,将逐步达到减负效果。

图1 分季度应税收入与税负变动趋势图

3.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税负呈现分化态势。一是政策性及全国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税负上升。调查发现,自2016年5月份“营改增”改革以来,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2家)、地方城市商业银行(1家)实际缴纳增值税分别为56628.14万元、26529.75万元和44028.92万元,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税负分别较营业税税制下上升12.67%、5.2%和13.47%。二是国有银行及地方农商行税负下降。2016年5月份以来,国有银行(2家)增值税应税收入1829622.4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9464.81万元,按营业税纳税口径进行测算需缴纳营业税92458.65万元,营改增后税负下降3.24%。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使县域涉农银行业机构税率下降,税负持续下降。农商行(1家)增值税应税收入865584.21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36316.16万元,按营业税纳税口径进行测算需缴纳营业税45302.17万元,营改增后税负下降8986.01万元,降幅19.83%(见图2)。

(三)“营改增”下银行业税负变化的原因分析

1.名义税率提高,导致实际税负增加。调查显示,除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以下简称《通知》)实行简易征税法的县域涉农银行业机构外,“营改增”后,样本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税率均较营业税条件下有所上升。“营改增”后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了增值税的5.66%(名义6%,按照增值税计税规则换算为与营业税率可比较的税率为5.66%),在原来营业税税基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税负提高13.2%。在银行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纳税有所增加。

表2 2017年前3季度银行业增值税缴纳及税负变化

图2 营改增以来各类型银行业机构税负变动趋势图

2.县域涉农银行业机构整体税率下降、税基减少致使税负下降。根据《通知》及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对县及县级以下地区的分支机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使县域涉农银行业机构税率下降。同时,在实行简易征税法的情况下,县域涉农银行业机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条件下基本一致,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进行价税分离后涉农银行业机构税基有所下降。

3.可抵扣进项税范围较窄,可抵扣进项税占比明显偏低。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凭购进凭证申报抵扣的制度,税务部门对可抵扣进项有严格的分类和规范,部分支出项目如利息支出、资产减值损失、人力成本、业务及管理费用中的监管费用、房地产折旧摊销费用、存款保险费、业务招待费等均无法抵扣。银行一直采取扁平化、轻资产的管理模式,固定资产购买量相对较少,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人员费用和机构运行,而人员费用均不得抵扣,造成进项抵扣面较为狭窄,银行业的进项税可抵扣部分占比明显偏低。2017年前3季度,青岛市7家样本银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占销项税额的11.38%(见表3)。青岛市国家开发银行反映,2017年2、3季度可抵扣进项税涉及的支出均仅占总支出的1%,并且近年来不会有不动产等大项固定资产支出,税负上升的势头难以遏制。

4.房租、水电费等支出项目的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银行租赁的房屋(含ATM场地)大多为部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的房产,因出租方不配合或因无转售水电的经营范围而被税务局婉拒开票等原因,银行较难获取房租、水电费增值税发票,导致银行承担了原先可抵扣的部分税负。如农业银行青岛分行2016年4季度水电费价税合计596万元,其中469万支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万支出无法取得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取得比例达到21.3%。另外,地方法人银行在青岛地区采用总行集中纳税方式,进项发票只能开具总行的税号和户名,而水电费发票目前只能开具网点户名,导致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

表3 2017年前3季度进项税与销项税占比情况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免税范围缩小导致银行税基扩大、税负增加。原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的服务”。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以列举的方式界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税业务范围,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免税范围比“营改增”前缩小,相应地,应税范围扩大、税基增加。如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买入返售业务及部分同业往来等业务收入都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营改增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汇兑收益未缴纳营业税,但按照增值税相关文件,该部分收入应作为增值税的税基,这必然导致税负增加。

四、银行业“营改增”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财政部门与银行收入类科目归属不匹配,易引发税源流失或重复缴税

财政部从不同视角出发,将银行收入分为存贷款业务、直接收费金融业务、金融商品交易业务三大类。而目前银行业机构收入科目基本是从业务和产品类型角度进行分类,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各收入明细科目按目前纳税申报要求归口操作困难,易引发税源流失或重复缴税。贷款服务划分与实际业务类型不匹配等情况,也会造成不同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一致,使得同一银行不同地域分支行纳税管理难度增大。

(二)税收抵扣效应短期内难以显现

一是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方式发生变化,需要将收入进行价税分离。如贷款利息收入90天未收到按照政策应该转表外,待实际收到后再由表外冲回。对于该项业务,增值税下价税拆分可能引起转回时抵扣难度大。二是有些允许抵扣的进项在取得抵扣凭证上有较大难度。如银行营业网点与自助ATM机的场地多为租赁用房,因部分房东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或因对方不配合、或无转售水电的经营范围而被税务局婉拒开票等原因,导致此类应完全抵扣的项目未足额取得专用发票,即使取得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也较低,抵扣额较小。三是增值税电子发票难以抵扣。目前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法开具电子专用发票,如取得电子发票,则面临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问题。并且电子发票开具不规范,存在票面信息不完整的问题。例如农业银行青岛分行缴纳污水处理费,取得海润自来水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由于开票模板无法录入税号地址等信息,导致购方信息不完整,无法列为支出项。这都导致税收抵扣效应短期内难以显现。2017年前3季度,青岛市7家银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占销项税额的11.4%。

(三)税负成本难以重新转嫁分摊,亟需改变当前定价机制

“营改增”后,银行是在定价模型中嵌入增值税税率,税率上升对银行贷款利率定价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银行的客户在业务往来中拥有较强的话语权,对于“营改增”前签订的合同,商业银行大都未对定价进行修改,因此,银行自身承担了税率上升带来的税负增加。由于央行基准利率、定价话语权等因素影响,银行无法将所有增加的税负向客户转嫁。因此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看,涉及税负成本在客户和银行分摊的问题,银行亟需改变当前定价机制。

(四)银行业“营改增”尚未完全打通增值链条,不利于银行经营管理

近年来青岛市各商业银行着力发展高附加值中间业务,但是利息净收入仍然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据调查的7家银行数据显示,2017年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高达65.59%,比2016年同期增长1.44个百分点。“营改增”后,对银行来讲,贷款服务仍然按照利息收入全额纳税且存款利息不抵扣进项税,原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税负高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不利于银行业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服务经济能力的提高。一方面银行不敢改变定价,只能自行消化应税范围扩大和税率提高带来的税负增加,使银行面临更加严峻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将继续存在,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

五、对完善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试点方案细则,明确免税项目,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建议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计税方式,体现增值税征税原则;采用核心业务免税法,对金融企业往来利息收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助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等实行零税率,为资金价格下降创造空间,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如国家开发行棚改贷款等政策性金融服务,适当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增强优惠力度。对于借款人在境外的外币贷款、外币其他金融业务等,建议仿照货物及服务出口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允许扣除不良贷款利息,以实收利息缴纳增值税

应尽快出台措施,将90天转表外的应收利息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抵减,解决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可能造成的重复收税问题,避免银行因不良贷款而垫款缴税,切实减轻银行的改革成本,实现税收公平。

(三)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

银行业开票数量庞大、开票次数频繁、涉及行业广泛,并且由于缺乏有效的鉴别渠道,无法当场识别发票是否重复报账,只能通过台账比对方式事后查看。一是建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使用管理进行细化,优化税控服务器管理系统,改进电子发票重复打印问题,避免重复报账。二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水电等增值税发票、对不开具发票扰乱增值税抵扣环节等问题建议予以专项整治,查实后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辅导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四)从中长期看,要实行利息支出可抵扣的真正的增值税模式

应充分考虑银行业的特殊性,审慎对待银行业“营改增”,将银行业“营改增”区别于其他行业“营改增”,进一步打通增值税的上下游链条,切实减轻银行税负负担。从中长期看,要实行利息支出可抵扣的真正的增值税模式,明确银行业视同销售的范围,实现银行业税负较原营业税模式下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平滑改革对银行业带来的消极影响,保持银行的稳健经营,让银行业真正地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及其结构转型,推动实现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

(五)进一步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政策

“营改增”实施以来,税务部门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政策修订,有效解决了银行业在营改增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方式、纳税义务人、税率、资管产品的类型等事项。但资管产品增值税在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如不同资管产品之间盈亏能否互抵、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免税、对应收未收的收益怎么交增值税等,还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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