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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险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经验比较及借鉴

2018-05-28谢奉君孙蓉

西南金融 2018年3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科技

谢奉君 孙蓉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成都 611130)

一、问题的提出

专利保险是指在专利研发、申请、实施与转让、使用及诉讼过程中,针对损害专利权的行为而提供的保险保障。在专利保险中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专利风险事故,则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专利保险主要包括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两大类别。专利保险是促进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深度融合的重要手段,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专利保险可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并可望具有促进科技创新的效应。《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并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在进行专利权益的保护方面,通过在商业领域推行风险分担的保险产品以及更为专业的保障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各类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创新相关行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保险最先于2010年底在广东佛山禅城区出现;2012年开始,国家专利局主导,分三批确立了专利保险试点地区;2016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广州市等72个地区和单位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工作,其中专利保险示范地区9个。从专利保险试点地区的情况看,专利保险通过影响专利权人(被保险人)、侵权人、保险人、政府等相关主体的行为决策,在提高企业研发积极性、维护司法公正、改进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提高整个社会的专利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产生影响,对科技创新产生了一定促进效应。

但我国的专利保险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整体上看,专利保险的总体参保率较低。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34个地市开展了专利执行保险业务,为744家企业的2496件专利提供风险保障和保险服务①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4/201407/t20140722_983539.html。。2014年,全国798家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投保专利保险②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4/201501/t20150109_1057998.html。。截至2015年9月,全国有2500多家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和侵权责任险,保障金额达2.7亿元③专利保险:筑起创新创业保护围墙,http://www.sipo.gov.cn/ztzl/qtzt/zscqzldzcywzcx/fxjd/201609/t20160901_1289578.html。。2014年全国的发明专利授权量是233228件,2015年全国的发明专利授权量是359316件④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6)。。与同时期的专利数量比,可以看出专利保险的覆盖面非常小。

专利保险存在着保费相对较高、保障低、险种少等问题。首先,由于专利开发、投产等方面的成本本身较高,保险费使专利成本进一步提高,不少企业认为保险费是额外的负担;国内部分专利的技术含量不高,经济价值不明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专利支出保险费会觉得不划算;在专利开发费用高、专利经济收益不稳定的情况下,企业更愿意购买企业财产险、出口信用保险这些更为成熟、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作用更明显的保险。其次,专利保险承保范围较小,理赔的数额较低。以专利执行保险为例,保险公司承保的费用范围和额度与企业在维权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比差距比较大,很多科技企业认为目前的专利执行保险保障范围、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其专利风险的保障需求。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为例,对每项专利提供的保障额度仅为4万元,而我国涉及诉讼的专利维权成本平均每项约为10万元以上⑤王芳菲. 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发展现状及对策完善[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7)。。较之科技企业专利权人的专利被侵权损失和实际法律费用及调查费用,专利执行保险能够提供的保险补偿金额是较低的。第三,目前保险公司推广的专利保险险种较少,面对复杂多样的专利侵权现状,难以满足企业投保需求。专利执行保险的覆盖面较广,但有的试点地区还未推广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使需要“防御型保险”或其他类型保险的潜在投保人无法购买到所需险种。

从保险行业来看,专利保险作为新兴险种,还存在保险业者参与度低的问题。2014年,全国专利保险的保障金额为1.34亿元⑥2014年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再上新台阶,http://www.sipo.gov.cn/zscqgz/2014/201501/t20150109_1057998.html。;同年全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额合计761.72万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7546.14亿元,赔付3968.99亿元;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53.3亿元,赔款支出107.72亿元⑦中国保险年鉴(2015)。。从2014年的数据看来,专利保险的规模与同期财产和责任险相比非常微小。可以说,保险业者在专利保险领域的参与度很低。到目前为止,推出专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和信达财产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

专利保险起步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在专利保险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积累了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深入分析比较这些国际经验可以对我国专利保险科技创新效应的发挥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二、专利保险促进科技创新的国际经验比较分析

本文选择美国、欧盟、英国、德国、丹麦、日本这6个专利保险发展相对比较成体系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得出有益于中国提升专利保险促进科技创新的启示借鉴。从专利保险发展的典型国际经验可以看出,各国的专利保险机制的设立、专利保险发展的情况,都受制于其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的影响。各国的专利保险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面临一些共同和不同的困难及障碍。下表对这些典型国际经验作了基本的对比。

专利保险典型国际经验比较

具体而言,各国的专利保险发展及其科技创新效应的发挥主要有以下典型经验值得总结:

(一)险种设置

各国的主要险种设置都比较类似,都有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根据不同的专利管理制度以及经济发展需要,有的国家还设置了拓展性的专利保险险种。如英国的专利申请保险和日本的知识产权许可保险。这些险种设置让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专利执行、专利许可等方面都得到保障,一方面降低了专利风险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则提升了专利的价值,从而实现激励科技创新行为的效应。

英国专利局对申请阶段投保了保险的专利进行登记备案,统计结果显示,参保的专利权相对于没有参保的专利权被侵权的次数更少,这说明该种保险对潜在侵权人起到了一种威慑作用,减少了潜在侵权人侵权的可能性,进而降低专利权侵权风险。英国专利局也要求,投保了专利申请保险的专利申请人,在成功获得专利授权以后,如果继续对该专利权投保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其他保险产品,该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保费优惠。优惠方式包括降低保费、延长保险期间等。这种鼓励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专利权人参保。欧盟的专利保险方案也有类似的非常清晰的保费优惠规定。

日本的知识产权许可保险制度由日本出口与投资保险公司(Nippon Export and Investment Insurance,NEII)于 2003年10月推出。该制度的目的是降低日本企业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中无法收回许可费的风险,为日本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贸易提供安全保障。从而鼓励日本企业积极通过向海外许可知识产权使用权来获取许可费,达到增加日本知识产权海外贸易收入的目的。知识产权海外许可有可能遇到外国企业破产的情况,宣布破产的外国企业在破产清算后可能无法付清在其存续期间使用日本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费用,这时知识产权保险就该使用费给予赔偿。此类保险的出台大大减少了日本企业就知识产权使用费进行的诉讼,使更多的日本企业放心地让外国企业使用它们的知识产权。该险种的保障对象是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日本企业。投保的企业和许可的海外企业两方的信用等级对保费计算产生很大影响。保障的风险范围包括紧急风险和信用风险。被授权的海外企业因破产、战争等“紧急风险”或其他“信用风险”无法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时,授权的企业会遭受损失,日本出口与投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日本政府还为知识产权许可保险设立了再保险制度。再保险由政府来保障实施,因此有效增强了知识产权许可保险承受风险的能力,提高了知识产权许可保险的信用等级。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许可保险上的深度介入让对外许可知识产权的企业和日本保险公司都有很大获益,政府也由此实现了产业发展的目标。

(二)运营模式

美国现行专利保险最明显的问题之一是保费过高。欧盟专利保险计划的思路是通过强制保险实现专利保险规模化,尽量降低保费;通过与专利制度相结合,在收取专利费用的同时收取保费,从而降低收费成本,最终目的是设计出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保费低廉的专利保险产品。然而强制模式在市场自由根基深厚的欧洲受到了强烈反对。但要降低保费,专利保险又必须实现广覆盖。有人提出广覆盖并不一定导致强制保险,如互助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费高的问题。欧盟提出建立专利诉讼互助保险,通过非营利性的互助组织降低保费,以中小企业可以承受的保费水平提供适当的保障,减轻因专利诉讼带给中小企业的财务压力。英国专利局倡导建立的专利诉讼互助保险协会是自治性组织,这种组织具有非营利性、互保性,采用会员制,只有专利权人才能成为会员,并评估其专利的风险水平,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缴纳的会费。该互助协会将有共同风险管理需求的专利权人集合在一起,通过集中一定规模的人数,形成规模化的自治互助组织,从而降低保险费。互助组织形成风险共同体来协助专利权人会员应诉。可见强制或互助的运营模式能够相对降低保费水平,一定程度解决专利保险参保率低的普遍问题。参保率提高的前提下,更多企业运用专利保险来管理专利风险,专利保险才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对科技创新的保障。

欧盟的方案认为财政资助分担风险的方式在专利保险发展初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刚开始运营专利保险时,保险公司缺乏统计资料,很难进行较准确的风险评估,保险公司运营专利保险的经验也非常不足。等到专利保险市场达到一定规模,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经营上开始有盈利时,再采用纯粹商业模式由保险公司独立经营管理。英国专利诉讼互助保险初期的运营经费,一部分是会员缴纳的保险费,另一部分是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给予的支持。当互助保险组织有了一定的积累,拥有能够支持独立运作的资本时,政府就可以逐渐减少财政补贴直到取消。可见,财政资助分担风险的方式对于解决专利保险运营初期的问题是十分有效的。公共财政帮助专利保险度过艰难的发展初期,待到纯商业模式产生盈利能够持续发展后,专利保险才能稳步发展,其科技创新效应才能发挥出来。

(三)配套制度

美国的专利保险运作得相当成功,与其比较完备的配套制度有较大关系。保险公司要求专利权人必须确认其权利是没有瑕疵的,并且设置了一套复杂而有效的审查程序。专利权人为了确保拥有的专利权没有瑕疵,就需要到专利主管机关美国专利局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索,并且保证没有侵犯到任何现有专利权权利。专利权人通过这些审查程序,保险公司才会在认可其权利安全性之后进行承保签单。除此之外,专利权利人还要获得有关律师出具的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意见证明书。美国的专利交易机构为专利价值和专利风险评估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交易所还为每个参保专利进行诉讼风险和成本的估算,这些信息帮助潜在的交易者进行交易决策。信息的充分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增加专利的流动性。企业专利组合的价值评估过程在产品正式推向市场前就要做好。同时也要针对那些保险的给予方进行信用审查,要充分保证具有强大技术能力、信誉好的公司才可以参与进行投标议价。丹麦专利局主动提出向全部有意愿的保险公司公开相关的专利信息,同时还要对其中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提示,从而提升了这部分企业在纠纷案当中的地位。

德国对高新技术的促进战略目标是将所有的研发相关因素集合在一个公共政策中,从而指导联邦政府的所有相关措施。这一公共政策的目的在于:增进科学自由,激发研究和产业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并且支持具有创新能力的公民在科学中的兴趣发展。德国推出专利保险,是因为要解决传统民事救济方式保障专利权人权利的作用有限的问题。德国的科技创新战略是国家层面的一个成体系的政策框架,专利保险在这样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发展,能够获得其他相关政策产生的协同支持,专利保险的科技创新效应也能在整体的政策框架下顺利地传导出来。而且由于德国的诉讼费用较高,传统民事救济方式保障专利侵权赔偿的作用有限,专利保险能为企业管理专利风险提供有效手段和保障,因此得到科技创新企业的认可。

丹麦专利保险的参保企业和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得到丹麦专利局的非财务支持,特别是在保险产品的初创时期。这种非财务支持通过以下机制产生作用:向公众和保险业者公布产业及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如统计数据等;提供直接有利于中小企业的保险产品建议。事实证明,这种非财务支持对丹麦专利保险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丹麦的科技创新基础非常好,政府对专利保险科技创新效应的认识也十分到位。除了给予专利保险供需双方财政补贴,丹麦给予科技创新的非财务支持也产生了良好效果,为专利保险科技创新效应的发挥提供了有效的配套政策支持。

(四)市场研究

美国以风险咨询公司为代表的中介类机构很积极地进行市场研究,为行业奠定充足的数据基础。美国BETTERLEY风险咨询公司近年每年都发布《知识产权和媒体责任保险市场调查报告》。2016年的报告显示,提供知识产权保险的保险人不多,但是市场需求一直在增长。关于知识产权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调查中得到的反馈是,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显得复杂和费时,最终打击了潜在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参与意愿,不解决这个问题,知识产权保险没法实现被广泛购买。尽管IPISC等公司在专利保险市场付出了很多令人称赞的努力,专利保险领域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来说仍然是一个挑战。报告对现有知识产权保险市场规模不大的原因作了进一步的分析:知识产权保险保障限额低,不足以保护企业免受较大的损失;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谈判过程比较繁杂冗长,因为保险人承保时持有可理解的谨慎态度;知识产权律师并不认为保险是必要的,或者他们不想将诉讼的控制权交给保险公司;有的知识产权人认为他们的知识产权很强大,不会遇到风险;公众对知识产权保险的知晓度不高。知识产权保险要成为企业常规保险规划的一部分,从而形成一个规模更大的市场、更加合理的价格,能够经受较大的意外冲击,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实现。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要主动去评估客户的知识产权风险,向客户解释知识产权风险是什么、有多大,并向客户建议保险方案。

欧盟专利保险发展经验非常重要的部分当属欧盟委员会委托英国CJA保险咨询公司所做的专利保险计划可行性研究。CJA咨询公司先后在2003年、2006年提出了两份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根据欧盟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多个实施方案,各个方案的适用条件、实施模式、优势劣势都有比较详尽的分析。CJA咨询公司的第一份报告于2003年完成,提出了7个具体方案,几乎都涉及强制保险。关于强制保险计划,在CJA进行的书面调查中,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和专利行业代表都明确表示了拒绝,他们认为强制计划有扩张欧盟权力的嫌疑,欧洲的工商业中应该尽量减少强制性的内容。但只有强制性方案才能降低保费和分散风险,因此随着探讨的深入,对强制保险计划的反对意见也有所减少。CJA 2006年报告详细地评价了少量可行性较强的欧洲专利保险计划。报告显示当时专利保险的影响面比较狭窄,并再次强调了专利保险广泛覆盖的重要性,而且广泛覆盖并不一定非要强制保险才能实现。强制保险的缺陷在于:强制性对市场自由造成负面影响;若所需立法的范围太宽,或者控制成本太重,不易制定出合理的强制保险方案。报告最后得出结论,整个行业都将认可这种广泛的专利诉讼保险方案,特别是中小企业将受益。强制性方案虽不完美,但似乎是相对最佳的。

丹麦也发布过影响力很强的研究报告:专利法律费用保险的经济效果。报告提出,处理专利纠纷的高诉讼成本限制了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导致他们申请专利数量偏低。有必要通过暂时的公共补贴去推进适合中小企业的保险。并且强调,公共部门的资助将会通过促进创新的积极作用为整个社会带来好处。报告还给出了一个数量上的评价,这种保险机制对整个欧盟带来的好处大约在60亿~210亿欧元。

三、专利保险科技创新效应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借鉴

从专利保险科技创新效应的国际经验可以看出,各国对专利保险的重视程度、企业的接受程度,以及专利保险的实施效果都有所不同。从专利保险国际经验的对比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于中国提升专利保险科技创新效应的启示。

(一)专利保险应上升到专利战略管理的层面

专利保险作为专利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要上升到专利管理战略的层面,与其他专利管理战略统筹考虑,以实现促进科技创新的目标。丹麦专利局希望能够提升发明人同企业对诉讼保险相关内容理解程度,让他们认识到专利保险这个工具管理专利风险是十分有效的。欧盟地区专利诉讼保险制度运作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对相关保险产品不了解。将专利保险上升到专利战略管理的层面,让相关企业主体熟悉和认可专利保险,企业的有效需求才能被激发出来。政府及企业管理者可将专利保险的购买情况和企业的专利风险管理策略纳入到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估标准当中去,这样才能够更为全面的评估一个企业的管理能力。政府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强化专利风险管理意识,制定科学的专利战略;将专利保险上升到专利管理战略的层面,与其他专利管理战略统筹考虑,才能借助其他专利管理战略的资源,实现促进科技创新的目标。

(二)专利保险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国情

专利保险的发展受一国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专利保险方案的设计要符合这些因素的要求,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欧盟的强制性保险方案初衷是为了降低保费,但欧洲市场自由经济根基十分深厚,且由于欧盟各个国家的国情相差甚远,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和国民法律意识都很不一样,不太可能找到一个符合各国需求的统一方案。诉讼费用保险在德国的发展程度在全世界算是最好的,其主要因素就在于,德国的诉讼费用是既定的。

我国还不具备市场高度发达、创新土壤深厚、法律保护严密等条件,国内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也不是很强,由于担心需要承担高额的费用,很多时候不想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我们国内的专利诉讼费依照诉讼标的大小规模来确定,这同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区别。我国专利律师的代理费普遍比较少,国内的企业也就不会出现像美国那样的高额律师费,这也使得国内的专利诉讼过程呈现出了特有的形式。因此政府对主要面向国内市场企业的专利保险应发挥引导作用,企业是否加入专利保险,政府不可对此进行完全干预。但对主要面向国外市场企业的专利保险则需要政府更大力度的介入。以出口型居多的高科技企业要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竞争,要进行海外市场的抢夺,所以很有可能牵涉到专利维权这方面的问题。实力较弱的中国企业面临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时,在其它国家企业的威胁之下很可能就会不了了之,结果就是放弃国外市场。在英美使用判例法的法律环境中,若某一个企业不接受诉讼或者应诉不积极,使得外方专利诉讼获胜,就会对其它一些相类似的行业或者领域的中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在这个环境下,针对某一家企业的诉讼案很可能牵动着整个行业今后的发展趋势。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中占重要位置,在大量中国企业都会遇到国外一些公司以诉讼为胁迫的情况,我国应该构建国家主导或支持的相关保护制度给予帮助和支持。

(三)专利保险的发展及科技创新效应的发挥需要政府介入

总的说来,专利保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国际典型经验可以看出,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介入了专利保险,其中最常见的做法就是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对象可以是投保企业,也可以是承保机构,或者作为专利互助保险组织的启动资本。欧盟的强制保险方案中,保险费与专利申请费一同由专利管理机构收取。英国的互助保险协会、欧盟的专利防御联盟都是政府牵头成立的。即便是在自愿模式下,政府的作用也是很关键的。如丹麦政府长期以来都要求私营保险公司在本国市场开展专利保险业务,丹麦专利局自主地构建了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并且把相关的专利信息公开出去,同时还要对其中有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提示。此外,专利保险行业相关信息不完善容易导致有关的费用计算难以得到确定,因而就很难推行时间长久的专利保险,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有赖于政府组织或倡导行业建立比较完备的数据库。

政府在专利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应该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转变角色。在专利保险试点阶段,由于专利保险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入市前期存在诸多观念和实践上的障碍,需要政府主导为专利保险的长期发展提供制度基础。而一旦时机成熟,专利保险从试点阶段进入到全面推广阶段后,政府则应当逐步弱化主导地位,转换角色,由积极参与者逐步转变成监管者,最终实现专利保险市场的自我调整和专利保险制度的自我完善。专利保险发展模式应以强制保险为基础,以专利保险互助联盟等形式的互助保险为主体,专利保险的普通商业模式作补充。

以国家层面的政策为指导,各地区可以出台促进专利保险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并建立试点的相关政策,利用保费补助、维权托管、建立侵权案件快速处理通道等各类办法来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政府就该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管以及引导工作,其中包括建立保险公司专利保险业务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相关补贴发放的管理制度等。

(四)通过降低保费等手段促进专利保险发展

专利保险的实施目标是促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的主体除了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更多的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能力十分有限,如果保费太高,中小企业无法承担,专利保险就无法发挥作用。美国和欧盟的专利保险保费都被认为太高,丹麦后来汲取这方面的教训,其专利保险计划特别注重中小公司的支付能力。强制保险可以通过集合大规模的保险标的来降低保险费,这个机制毋庸置疑,虽然某种程度上有悖于市场经济自由的原则,但在专利保险发展的特定阶段,或者在专利产业链上的特定环节,强制保险还是适宜的。国际经验表明,互助保险模式在降低保费方面也有优势。

在我国,政府对专利保险保费的补贴机制可以长期存在。政府应根据专利保险发展水平测算出每一年所应当提供的补助金额,对政府财政进行科学管理,使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应充分体现其动态性与激励性,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的相关主体都应该涉及。

除了直接的资金投入以外,政府还可以提供对中小企业专利质押权为基础的贷款担保,以体现专利产品的内在价值。尽管目前专利执行保险能够给予专利权人相应的权益保障,但是保险公司对此补偿金额存在一定的限制要求,专利保险在企业向银行融资时的增信作用比较有限。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为抵押对象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还是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担保,尤其是对那些中小企业来说,更需要政府部门给予这方面的支持。政府可以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给予中小企业帮助,带动中小企业构建专利联盟。专利联盟将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集中在一个组织当中来共同维护专利权益不受到损害,因此大部分企业都会愿意加入其中。

(五)专利保险发展的配套制度到位有助于发挥科技创新效应

美国的专利交易市场是一个非常有效的专利信息披露平台和专利价值评估平台。得益于此,美国的保险公司才能比较准确地评估专利价值和专利风险,制定出比较合理和准确的保险费率,防止“带病投保”,规避投保人的逆选择行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担心的这些问题需要比较完备的专利信息库、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专业的专利评估人才队伍才能解决。因此,这些配套制度必须到位,才能激发出专利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真正实现对科技创新的保险效应。

要想提高专利保险的科技创新效应,整合专利保险发展体系的力量十分重要。专利保险的发展需要整合各方资源,通过构建服务平台将相关主体长期、紧密地联系起来,互相提供服务和信息,实现参与各方的互利发展。

政府可以联合高校以及科研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利事务所、价值估算机构、法律帮助以及调解侵权纠纷机构等,构建多种形式的专利风险管理专门机构和专利保护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强化保险双方的沟通机制,为保险业者提供专利知识培训和研讨的机会,加深其对专利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在企业以及专利机构当中进行相关业务宣传,进一步强化对该类保险的认识。平台以专利服务专家组为支撑,通过定期交流、风险预测、法律帮助、专利咨询等方式,给相关企业一定的风险管理指导。平台还可以进一步研究符合专利保险机制的维权策略,给予相关的专利保管业务,给予专利的法律咨询和交易、市场化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的建议。对已投保的项目进行实时的法律情况追踪以及使用情况追踪,同时协助企业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维权。专利保险中介机构比专利保险供需双方都更具专业优势,可以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对重点企业和优质专利给予重点关注,提供主动服务。这样通过重点企业和优质专利的示范效应可以提升企业对专利保险的关注度和购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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