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否定:程序多元化需求与认罪协商程序之引进
2018-05-23王乐龙
摘 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格局提出了多元化的改革要求。本文综合分析了“认罪协商程序”的引入意义、引入的决定性因素及面临的障碍,认为目前我国引入“认罪协商程序”仍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我国应在尊重职权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审慎对待“认罪协商程序”。
关 键 词:认罪协商;程序功效;刑事诉讼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4-0119-10
作者简介:王乐龙(1977—),男,河南新乡人,聊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审判程序多元化的国际现实
将刑事程序繁简分离,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程序格局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多元化的刑事程序格局在最大限度地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类型多样的程序选择。1994年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指出:“对严重犯罪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不加法律限制的对被告人自由裁量的程序。就其他犯罪而言,立法者应确定程序的要求,并采用确保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合作的自愿性质的措施,如辩护人对被告人的有效援助。建议对轻微犯罪案件进行此类诉讼,以加速刑事诉讼的进展,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1]
在法治发达国家,为了应对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司法现实,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多元化改革。改革的主要做法就是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立简易、快速、便捷的审理程序,以加快轻罪案件的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囿于法律传统与诉讼模式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程序繁简分离所遵循的标准还是有区别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化解纠纷为主要的诉讼目的,将被告人认罪作为程序繁简分流的主要依据。在英美刑事诉讼中存在“罪状认否程序”(或称“认罪答辩程序”),是指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犯罪表示认罪,即在正式启动审判程序前,由法官征询每一位被告人对检察官的指控是否认罪时,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并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法院将不再召集陪审团,也不经听证和辩论,由法官直接进行判决;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院将对此案进行开庭审判。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和英国,有罪答辩率都非常高,只有很少比例的案件能够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①有罪答辩及以此为基础的速决程序是英美法系国家处理大量刑事案件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
刑事程序多元化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将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确立了多种适用于事实清楚、罪行轻微案件的简易程序。如德国的简易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快速审理程序、量刑协商制度。法国有刑事处罚令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刑事调解程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等简易程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则设置了简易审判、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快速审判、立即审判、处罚令程序等多种特别程序。概括起来,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简易程序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处罚令程序、快速审理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
(一)处罚令程序
处罚令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采用的处理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书面审理程序。处罚令程序中,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等轻微刑罚。采用处罚令程序,法院无须事先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建立处罚令程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意大利。此外,日本的简易命令程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程序类似。处罚令程序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仅限轻罪案件。《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处罚令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可能判处罚金或者免除刑罚以及1年以下自由刑缓刑的案件。日本的简易命令程序適用于可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罚款,且可以并处缓刑、没收及其他附加处分的案件。二是实行书面审理,直接作出是否发布处罚令的决定。在德国,检察官认为无庭审必要而提出适用该程序的申请,并将案卷材料移送给法官,法官根据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不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签发、拒绝签发处罚令和确定审理期日的决定。
(二)快速审理程序
快速审理程序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庭审或者省略初步庭审程序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的简易程序。与处罚令程序相比,二者同样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快速审理程序仍保留庭审,但庭审程序大为简化,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快速审理程序的代表国家主要包括德国的简易程序,日本的即决裁判程序以及意大利的立即审判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简易审判程序。同样是快速审理程序,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在案件的适用范围方面,德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可能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剥夺驾驶权的案件,意大利的立即审判程序和快速审判程序对案件类型未作限制,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除终身监禁刑之外的所有案件。
(三)辩诉交易程序
辩诉交易制度发端并兴盛于美国,后来由于司法现实的需要,英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相继引入。以美国为例,辩诉交易程序是指检察官准备起诉时,控辩双方基于对自身利益和证据的考量,通过相互交涉,就起诉罪名、罪数、量刑建议达成一致并向法官提出,经法官审查确系自愿、合法后,对定罪问题不再进行实质审判,而只在形式上审查确认辩诉协议进行量刑的程序。
辩诉交易程序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具体的程序表现区别也十分明显。在协商内容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控辩双方可以就罪名、罪数、量刑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认罪协商程序可以协商的内容一般仅为量刑一个方面,如法国的认罪答辩程序和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美国对辩诉交易的案件性质和可能判处的刑罚都没有作限制,大陆法系国家对认罪协商程序能够适用的案件范围则作了明确限定,如法国的认罪答辩程序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以下监禁刑犯罪;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于判处的监禁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