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民法方法的应用分析
2016-11-24马健
摘 要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客观呈现,高度概括了民事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立法、民事司法乃至开展民事活动的关键所在。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民法方法被广泛应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有效解决各类刑事纠纷,确保刑事案件审理更加客观、公正,维护好社会秩序。因此,本文客观分析了民法基本原则与特征,在探讨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民法方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关键词 刑事案件 民法方法 应用
作者简介:马健,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民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411
在新形势下,民法、刑法都是法的关键性部门,经过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刑法与民法相互影响,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民法的应用也日渐频繁,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比如,辩诉交易、自诉案件、取保候审,但对民法原理的借鉴各不相同,体现在不同方面。民法方法的应用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降低刑事案件难度,避免各类刑事案件长期积压,有效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使违法犯罪人员及时得到法律的制裁,具有较好的社会与法律效果。
一、民法基本原则与特点
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民法本质属性、根本价值追求的真实写照,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并不是随机的,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经过了多次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检验,由多种元素组合而成,比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根据民法本质属性,民法是指规定、调整平等主体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民法基本原则必须充分展现自身的本质属性,明确来其调整的对象。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一系列民法立法活动、民事行为等中,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具有较好的适用效力。就民法基本原则来说,具体多样化的特征,体现在不同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客观呈现了我国民法本质特征以及价值追求。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法基本内容的客观呈现,公平、诚信等是其基本价值特点,和一系列民事法律活动紧密相连,始终都是民法规范必不可少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关乎各项民法制度的科学制定。但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直接取代相关的法条,也不能直接将其作为民事关系处理的关键性法律依据,必须借助司法解释形式,具体化、直观化的民法规则,有效发挥自身的法律调节作用。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规范,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果有约定排除民法基本原则,将视为无效,而任何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都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刑事案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各类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就刑事案件来说,是由多种要素构成,大部人误认为是“人、事件、时间、空间”这些要素,并将其作为一种基础性问题。但实际上,刑事案件构成的要素建立在刑事侦查学理论基础上,如果该问题探讨不清楚,刑事案件要素内容单一、模糊化,都会影响侦查人员正确侦查对应的刑事案件,也关乎到刑事侦查学相关理论的建设乃至发展。
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说,在把握某事物的过程中,就是在把握对应的要素,而全面、客观分析刑事案件的案情特别重要,就是客观分析刑事案件的各要素,而某刑事案件侦查的终结是因为侦查人员已查清了该刑事案件的各要素。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是一个复杂化的系统,难度较高,组成的元素也特别多。
在分析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分析主客观影响因素,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逐一分解这一复杂化的系统,还原其各组成要素,客观揭示各组成要素,更加科学、合理地分析对应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中民法方法的应用
(一)辩诉交易
就辩诉交易来说,是民法方法中的一种,出现于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随后,支持与反对的交战从未停止。就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来说,辩诉交易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在1970年,辩诉交易已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可,并以一种制度的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
就我国而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辩诉交易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尝试,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辩诉交易相关的制度并没有确定下来,加上立法方面缺乏足够的依据,需要应用辩诉交易法的刑事案件特别少,学术界对这一民法方法也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以交易结果为基点,量刑交易、不起诉交易是辩诉交易的重要组成要素,还要特殊情况的辩诉交易。以不起诉交易为例,案例:2014年5月8日下午,王某的妻子在学校门口接孩子回家,因让车问题和这所学校的李某发生了争执,王某的妻子马上给自己的丈夫打电话叫他过来。王某并不是一人前来,还带来了朱某、杨某、马某三人,和李某争吵进而斗殴,导致李某轻伤。2014年5月10号,王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13日,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捕,8月2日,被移送检擦院审查起诉。
在认真审查该刑事案件之后,辩方觉得该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并不是寻衅滋事,并且伤者李某伤势某不严重,如果被告人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有效处理和被害人之间的纠纷问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情节轻微”处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地处理。
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不需要处以刑罚的各类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不需要做出起诉决定。在该刑事案件中,王某的辩护人可以和检察机关进行协商,达成统一意见,采用辩诉交易法进行合理化地处理。王某需要向被害人李某道歉并赔偿所有的损失,如果得到李某的谅解,不再追究王某等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辩诉交易协议,检察院不需要做出起诉决定。
(二)刑事和解
就刑事和解来说,是民法中一种重要方法,属于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最大程度地修复受损的各类社会关系,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方面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就我国而言,在制定的刑事政策中,对未成年人始终坚持“保护、教育、从宽”的原则,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已在一定程度突破了轻微刑事案件对应的界限。
从某种角度来说,过去,刑事和解制度仅仅存在于自诉案件领域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被修订,当事人和解制度得以优化完善,已出现在公诉案件领域中,但在刑事和解方面仍然保持谨慎态度。刑事和解适应的范围并不广,其范围仍然有所限制。事实上,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做法早已出现,在司法活动中,相关人员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以四川地区为例,2010年,全省检察机关审理的刑事和解案件已超过1000件,和解成功的案件特别多,已超过总数的80%。
就刑事和解来说,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相关人员经常采用的一种民法方法,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还考虑到了熟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便于受损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刑事和解方法已被逐渐是应用到其他各类轻微案件审理中,比如,强奸、盗窃,甚至被应用到某些农村乃至少数民族地区。以轻微刑事案件为例,案件:2013年10月30日,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在路口和驾驶面包车的牛某险些发生车祸,二人将车停在路边,进行理论。由于言语不和,二人发生了争执并拳脚相向,牛某被张某甩了好几个耳光,随后,拿起手边的铁扳手就抡向赵某,导致张某脸上全是血,而张某随即冲向牛某,撕咬下牛某右耳一块肉。在经过相关鉴定之后,张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牛某的右耳轮廓边缘缺失一小部分,大约24%,两人伤势都不严重,都属于轻伤,但都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该刑事案件已经侦查结束,被移送到该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在该刑事案件中,张某和牛某都对彼此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他们都属于初犯,都是在情绪激动情况下的一种犯罪,而且事情发生之后,他们都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愿意向对方道歉,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于该刑事案件中犯罪想情节比较轻微,恶意伤人性较小,也没有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多次衡量之后,检察人员决定采用刑事和解这一民法方法来处理该案件。该刑事案件中的张某与牛某都非常感激检察人员的决定,主动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签订了刑事和解相关协议,双方都不需要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检察院也对二人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在该刑事案件中,极有可能被激化的社会矛盾被有效解决,二人漫长的人生道路上也不会出现这一污点。换句话说,刑事和解这一民法方法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人也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在刑事和解作用下,和谐社会关系得以更好地修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市场经济背景下,处理好各类刑事案件至关重要,相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必须将其放在核心位置,引起高度的重视。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从不同角度入手,全面、客观分析各类刑事案件的一系列要素,要准确把握各种民法方法的特点、性质,比如,刑事和解法、辩诉交易法,根据对应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民法方法,确保各类民法方法得到优化利用,在最短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对应的刑事案件,避免大量刑事案件的积压,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保护好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的公平、公正,维护好社会秩序。以此,促进不同行业、领域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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