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互补与错位发展
2018-05-14明晓红
明晓红
摘 要:《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图书馆事业发展进入新时代。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是我国两种主要类型的图书馆,两者由于适用法律、性质地位、管理体制、服务职能等方面不同导致功能上的差异。面对新形势,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要建立功能互补关系,前者应重视专业性,后者应突出公益性,实现并行错位发展。展望未来,随着图书文献领域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的提高,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经过长期的错位发展、整合发展,最终实现融合性发展,促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功能互补;错位发展
中图分类号:G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8)04-0072-06
一、问题的提出
图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被誉为社会强而有力的心脏,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增强文化自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聯合国教科文卫组织文件指出:“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能靠立法才能取得”[1]。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图书馆立法,对应我国的高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三大图书馆系统,相关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在三大领域竞相展开。以时间为序,科研院所图书馆领域先声夺人:《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条例》经1978年、1987年两次修订,1991年颁布实施,该条例适用于科学院系统的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领域紧随其后:1982年文化部颁布以公共图书馆为调整对象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高校图书馆领域后来居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于1987年7月由原国家教委颁发,是高校系统图书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20世纪90年代掀起地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高潮;进入21世纪不久,面对图书馆领域的各自立规、九龙治水的局面,国家有关部门有意提高立法层次进行统领整个图书馆系统的国家立法。2006年统一的《图书馆法》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立法规划,但是,当2008年再次启动时,统一的《图书馆法》缩减为《公共图书馆法》,首次确立“立小法而不立大法”的立法例。2015年12月,教育部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出台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饶有意味的是,“本次修订是紧随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前后相差不到一个月。《高校图书馆规程》是教育部对高校图书馆最终未能纳入立法进程的一种自我补救和完善。”[2] 2017年11月颁布,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则从法律的高度认可了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分水而治的现状,从而也抑制了学界欲把高校图书馆整合进公共图书馆系统的聒噪之音。
“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进步,我国图书馆事业快速发展,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作为图书馆的两大主要类型,其发展更是突飞猛进,”[3]关于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共享共建、业态合并的呼声不绝于耳,实践上也进行了诸如图书馆联盟、共建图书馆的初步尝试。但是,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学界的热情与业界的欢呼没能够结出硕果,反而在喧嚣一时的高校与地方共建图书馆的合作尴尬局面出现后,使得人们对两馆的合作期待归于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洞察了我国图书馆事业在高等教育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两大领域的差异性,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图书馆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决定以务实的态度分别予以立法调整。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会长期并行错位发展,分别为高校师生和社会用户提供差异化服务。本文以《规程》和《公共图书馆法》为依据,对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差异、错位发展及其整合方向进行分析。
二、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差异与功能互补
(一)两者的差异
1.立法依据不同
调整高校图书馆的《规程》的立法依据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而调整公共图书馆的《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两者立法依据的不同就暗含了两者服务面向的差异:高校图书馆主要服务于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公共图书馆主要服务于社会大众,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物质及精神上的保障。
2.性质定位不同
根据新修订的《规程》,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与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总体办学人才水平的重要体现。可见,高校图书馆的建设、发展与服务面向定位在学校层面,主要功能是为全校师生服务。公共图书馆强调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社会公益属性,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关于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公共图书馆法》也几经反复,初稿确定为“非营利组织”,在遭到质疑后最终界定为“公共文化设施”[4]。也有学者从理论上把公共图书馆界定为“地区阅读推广中心、社会信息咨询中心和社会活动中心”[5]。
3.管理体制不同
在我国,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虽然都名为图书馆,但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却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系统,有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图书馆是高校的内设机构,是高等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高校的直接领导,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直接受制于高校,间接受制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公办的公共图书馆由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民办公共图书馆独立性较强,但要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宏观管理与指导。由不同的管理体制所决定,高校图书馆的运行经费由高校根据需要自主配置;公办公共图书馆的经费来源于同级政府财政,民办图书馆经费主要来自于民间投资主体和社会捐赠。基于管理体制的不同,图书馆联盟在公共图书馆系统和高校图书馆系统也分别进行,比如安徽省图书馆既建立了省内的公共图书馆联盟,也加入了湘鄂赣皖公共图书馆联盟①;2011年11月,北京师范大学等全国10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成立了“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等②。
4.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公共图书馆法》第15条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要求有独立的章程、固定的馆舍及相应的设施设备、专业工作人员、稳定的资金来源等条件。这些条件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成立的条件基本相同。第17条、第23条又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上述规定表明,公共图书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能够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③。与公共图书馆不同,高校图书馆只是高等学校的内设二级机构,其既不同于拥有管理权的职能部门,也不同于学校经营性单位,一般定位为学校的教辅部门或者直属机构,没有独立的用人权和财产权[6],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后果由所在高等学校承担。
5.服务职能不同
与两者的性质定位相关联,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在服务职能方面存在差异。高校图书馆立足办学定位和大学职能,侧重于满足高校师生研究性、创新性等较高层次的持续性需求;而公共图书馆则着重于满足社会大众读者用户的普及型借阅等较低层次的常规性、随机性需求。在服务对象的分工上,高校图书馆侧重于为本校师生、校友服务;公共图书馆则侧重于为大众型读者服务。在服务职能实现的方式上,高校图书馆主要运用参考咨询、定题服务、科技查新,文献编译等手段,为学校师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提供专业化的信息保障。公共图书馆主要通过增加基层网点、增强馆舍阅读环境的舒适度、举办新书讲座等各种手段提高民众的到馆率、文献借阅率和满意度。
6.馆藏结构不同
高校图书馆主要为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服务,服务对象的文化水平及相应专业水平较高,因此高校馆藏资源配置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以学科建设为依托,馆藏文献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所购书刊、数据库多以本校专業学科为主,资源特色表现为专业性。同时各高校因不同的办学专业和特色,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也就各具特点。为保证与世界接轨同步,高校图书馆一般也有较为丰富的外国文献资源。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避免出现高校馆藏资源的无人问津现象。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必须要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文化水平和特殊群体的需要,其文献资源一般比较庞杂,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环保等各方面文献资料,但同时特别强调通俗易懂。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图书馆并不会因为读者用户专业化水平较低而使得其馆藏水平低下,相反有些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颇有特色,比如公共图书馆比较关注本地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大都有极具本地特色的独一无二的镇馆之宝④。
(二)功能优势互补
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在功能定位上的不同,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二者各自形成了独特的比较优势。这些优势正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图书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并行发展令人信服的理由,并且随着双方比较优势的扩大,互补性也会愈加显现。
总体来说,高校图书馆的专业化建设起步早,人才基础雄厚,文化底蕴深厚;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服务范围广,突出公益性和均衡性,馆藏资源的地方性及古籍善本资源具有优势。如前所述,高校图书馆主要是为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服务的,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该校师生及校友,其主要优势体现在专业化水平高,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高校图书馆从业门槛较高,现今高校图书馆新招录人员一般都要求图书情报专业研究生学历,其内部基本上形成了一支年龄、学历、职称、学缘结构都比较合理的专职图书管理员队伍。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保证了高校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性,并为高校图书馆进行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延伸服务和增值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储备。反观公共图书馆,虽然不具备高校图书馆充足的人才储备和高水平的专业化队伍,但其在面对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阅读旨趣、不同身体条件的各种各样的读者时所展现出来的包容、平等、共享精神值得经常服务于同质化读者群体的高校图书馆学习借鉴。从长远来看,高校图书馆要走出象牙塔为社会大众服务,融入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放下身段虚心向公共图书馆学习,才是可行之道。公共图书馆虽在专业化程度方面逊色于高校图书馆,但其在受众的广泛性、服务的公共性、资源的综合性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并且其“除开展阅览、外借、参考咨询、数据库检索、文献传递、馆际互借等基本服务之外,还有讲座、展览、培训及各类读者活动,在指导阅读、组织读者活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7]
三、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错位发展
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并保持了各自的比较优势。面对这些比较优势,我们该如何对待呢?曾经一段时间,学界过于强调高校图书馆的社会服务功能和公共图书馆的教育功能,认为两者强强联合会产生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1+1>2”的效果,有些地区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轰轰烈烈的造势。然而,事实证明,盲目移植西方图书馆发展模式忽视我国高等教育模式以及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做法注定会消解我国两大类型图书馆领域长期形成的优势,从而不利于我国图书馆事业健康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应保持特色优势,实现错位发展,达到齐头并进、双翼齐飞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教育大发展的殊途同归的效果。
四、未来的视角:融合性发展
现代图书馆服务体系由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图书馆组成,它们承担着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的图书馆服务任务。这些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图书馆都可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诉求[15]。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在性质定位、管理体制、服务职能等方面存有差异,但在功能上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这也成为两者在各自领域并行发展共同承担文化传承创新责任的历史原因。在此基础上,在相当一段时期,这种错位发展模式还将被坚持和发展。新修订的《规程》强化了高校图书馆的独立性,《公共图书馆法》把高校图书馆排除在直接调整范围之外说明国家从法律的高度认可了这一模式⑦。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要辩证地看待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的关系。从发展的眼光看,在信息环境和用户需求的双重驱动下,两者从并行到整合再到融合的发展方向是大势所趋。《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八条也对这种发展趋势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国家支持两种类型图书馆加强交流合作、开展联合服务,支持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高校图书馆业态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16]使得其服务可以超越大学校园的物理空间实现其社会教育功能,国民文化素质的提高也会产生社会用户对高校文献信息服务的强烈需求。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性、普及型、地方性的文献资源优势可以为高校的人才培养服务。如此,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随着大学开放性程度的提高,一个优势互补、共建共享的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运行机制必将建立。若如此,两者携手共建图书馆共同体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条件具备,统一《图书馆法》的立法时刻即会到来。
注释:
①湘鄂赣皖四省公共图书馆联盟发端于2012年在武汉成立的“湘鄂赣长江中游城市集群信息中心”暨“湘鄂赣公共图书馆联盟”,安徽省图书馆于2013年加入该联盟,使联盟总服务人群达到2.3亿。参见安徽图书馆网站http://www.ahlib.com/v-AhLibWeb-zh_CN-/AhLibWeb/mian.w?mainid=2.访问日期:2018年8月10日。
②参见全国师范院校图书馆联盟网站:http://sflm.bnu.edu.cn/templates/qgsflm/pageinfo.cshtml?cid=121.访问日期:2018年8月11日。
③早在2015年,有学者指出,对照《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成立条件的要求,公共图书馆属于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依法建立组织机构,形成法人意思表示参与社会活动。申庆月.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依据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5(3).
④如南京图书馆的民国书刊。李海霞.浅谈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功能之整合[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4(9).
⑤为了保证学科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有部分高校图书馆设立专门的学科服务部门统一管理专、兼职学科馆员为学科服务提供组织保障,如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大连海事大学图书馆、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等8家图书馆设立了学科服务部门,这为学科服务向专业的纵深方向服务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参见贾东琴.国内外高校图书馆组织结构现状分析[J].图书馆建设,2015(3).
⑥分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18条、第38条、第23条、第47条。
⑦日本也采用图书馆分别立法例。该国1947年颁布《国会图书馆法》。1950年颁布规范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法》,1953年颁布《学校图书馆法》。参见徐佳.《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 (23): 87-88.
参考文献:
[1]郝玉宾,潘泰华.构建山西省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保障体系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9):126.
[2]黄海霞.谈《高校图书馆规程》与高校图书馆资源浪费现象[J].才智,2018(3):196.
[3]李维,杨思洛.近十年我国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研究主题比较分析[J].图书馆, 2015(8):49.
[4]徐牡娥.关于我国《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基础问题分析[J].图书馆研究,2018(3):30.
[5]王军.浅析公共图书馆管理的创新[J].图书馆学刊,2013(10):23-24.
[6]金声.区域公共图书馆与高校图书馆协同发展构想[J].新世纪图书馆,2012(12):80.
[7]李海霞.浅谈高校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功能之整合[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4(9):48.
[8]冯佳.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中的公共图书馆[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6(3):91-102.
[9]李育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高校图书馆的定位与实现对策[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5(9):54.
[10]廖武山.公共图书馆法对高校图书馆的影响与对策[J].江苏科技信息,2018(1):12.
[11]申晓娟,李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立法侧记(上) [J].图书馆建设,2018(1):10.
[12]吴钢.我国图书馆法制化建设的突破与未来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颁布之际的思考[J].
图书馆建设,2018(1):32.
[13]金武刚.全面构建现代公共图书馆制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学習与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8(1):52.
[14]杨凡.从国外立法看图书馆理事会的定位与职权[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8(3):5.
[15]李国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J].图书馆建设,2007(6):18.
[16]黄孝群.转型变革期高校图书馆馆员能力建设策略[J].图书情报工作,201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