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2018-05-14龚榆
龚榆
[摘要]基于我国精准扶贫开发工作的大背景下,从理论上分析农民合作社扶贫的内在逻辑,总结农民合作社扶贫的三种主要实践模式,探讨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农民合作社通过发展地区特色产业扶贫、发展信用合作、推广农业技术等有效帮助贫困农民精准脱贫,促进扶贫机制健康长效运行。
[关键词]精准扶贫;农民合作社;扶贫模式;作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主导的扶贫开发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1978~2014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从7.7亿人减少到7017万人,贫困发生率下降了90.3%,这样的成绩令人惊叹。但随着贫困人口分布状况发生变化,中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扶贫的主要特点是区域瞄准,没有识别到户。但随着整个宏观经济环境步入新常态,经濟发展所带动的减贫效益日益递减,以大空间区域为瞄准进行的“大水漫灌”式扶贫已无法满足新时期农村扶贫工作的要求。针对这一现状,习近平同志 2013 年 11 月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的观点。而如何实现精准扶贫的工作机制创新,打赢脱贫攻坚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社会经济问题。
2 农民合作社扶贫内在逻辑和实践模式
2.1 农民合作社扶贫内在逻辑
农民合作社与扶贫开发之间存在逻辑自洽性,农民合作社更是精准扶贫的一大助力。第一,农民合作社发展与农民脱贫致富具有相同的目标。农民合作社自设计形成之初,便被视为一个农民通过自助和互助实现脱贫的理想载体。其核心宗旨是“为全体社员牟利,让全体社员分享”。农民合作社以其制度上天然的益贫优势被视为反贫困最有效的经济组织。第二,农民合作社的异化与扶贫开发的困境使合作社扶贫具有了现实必然性。有许多学者关注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异化问题。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虽然能够促进农户的收入增长,可社员收入增长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人均资产高的社员收入增加显著,贫困农户的利益难以保证。且强调业务单一的专业性合作的农民合作,往往会出现普遍性的“精英俘获”——精英农户得益多,而大多数小农被客体化和边缘化。而我国扶贫开发工作虽已进入到精准扶贫阶段,但精准扶贫的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许多困境。如何将贫困建档识别到户、如何解决扶贫资源有限贫困人口参与不足、如何在社会组织发展落后地区达到较高扶贫效益等都制约着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精准扶贫与合作社扶贫可以相互促进,能够构建协同创新机制。农民合作社作为贫困农户和政府之间的沟通纽带和桥梁,在精准识别贫困户、有效帮扶贫困户的过程中有着巨大的现实应用意义。农民合作社既可以把扶贫范围精确到个体农户避免资源的浪费,把又可以将分散的贫困农户聚集起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可以这样说,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在理论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精准扶贫的“精准”二字,就在于对贫困人口的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的精准化配置,有效解决“帮扶谁”、“谁来扶”、“怎么扶”等关键问题。在精准扶贫的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基层村委会负责贫困农户认定以及建档工作,而农民合作社可以直接作为帮扶贫困农户的主力,通过利用合作社的特色产业、技术推广、金融合作等助力农户脱贫致富。
2.2 农民合作社扶贫实践模式
本文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将当前参与扶贫的农民合作社的模式归纳为农民自发型、企业主导型、政府主导型三种。
2.2.1 农户自发型的农民合作社。农户自发型的农民合作社是指根据农民自身需求,自下而上由农民自发发展起来,实现农民自主管理的合作社。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凭借集体的身份,使农民在市场交易时能够实现统一协商、统一议价、统一执行。
农户自发型的农民合作社广泛的存在于各地区大大小小的行政村里,其发展模式离不开基层村落。合作社嵌入在特定的村庄里,合作社成员与社区成员往往具有很高重合度,一种内在联系天然地存在于合作社与村庄之间。除了追求自身发展之外,合作社也会受到其所处基层村落的影响和制约。资金、土地、劳动力、社会资本等发展资源合作社能从村庄中获取,村委会则承担对贫困户的精准识别的任务。可以说,基层村落通过其整合资源、精确瞄准和支持鼓励等功能,为合作社推进精准扶贫行动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2.2.2 企业主导型的农民合作社。企业主导型的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发展模式是“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能有效利用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资金优势,降低农户承担的市场风险,使农户更好的掌握市场价格变化信息,避免造成“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生产困境。此外,这类合作社通过产业化经营,在市场上拥有着较大的销售网络和较强的营销能力,能够较为稳定地实现经济盈利,保证农户增收。然而这种模式下的合作社,农户主要作为雇员负责生产农产品,处于被动支配的地位。
2.2.3 政府主导型的农民合作社。政府主导型的农民合作社,是指由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发育形成并在日常运营中有显著行政色彩的农民合作组织。其主导者即是涉农的准政府组织、政府组织及其下属机构。
政府通过主导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可以很好地实现其社会服务功能。基于社会福利理论的观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纠正市场失灵、提高市场效率和增加社会福利。首先,农民合作社是一种理想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政府需要通过农业合作社实现对农业这一弱质产业的扶持和保护。其次,合作社成员以身处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为主,政府需要合作社使农民收入提高,促进社会分配趋于公正。最后,政府主导型合作社作为能与垄断资本相抗衡的力量,有利于防止农业生产领域的垄断。此外,政府还需要通过合作社,降低政府与农民之间、农民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整体运行效率[5]。
3 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机制
3.1 发展地区特色产业扶贫,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是合作社组织农户进行生产和销售,按照产业化要求实行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根据市场需求,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专业村”“专业乡镇”甚至更大的专业区域。二是合作社组织部分农业劳动力有序地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为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并推进产业扶贫,即根据贫困地区特色建立区域的主导产业、提供完整的产业链服务。农业产业扶贫应以农民需求为核心,由农民合作社统一购买农资、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市场销售,带领农民脱贫致富。
3.2 创新信用合作,实施金融扶贫
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金融服务是目前金融扶贫的主要创新形式之一。政府通过合作社推动金融扶贫,首先是把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帮扶的重点。其次是积极开展对农民合作社的信用评级活动,对实力大、带动强、信用等级高、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并适当放宽对其成员的贷款条件,简化相应程序,并给予其适当利率优惠。第三是通过农民合作社推动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3.3 推广农业技术,实现科技扶贫
我国以政府主导型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为主,但其难以实现与小农科技的准确对接和扩散,往往是乡村社会中的“精英”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和技术,加剧了农村贫富分化局势。农民合作社可以通过统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技术指导等形成标准化规模化的农耕体系,从而有效降低自然农技推广的成本,帮助农户提高生产效率、脱贫致富。此外,农民合作社还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农业教育单位的合作,将新兴的农业科研成果介绍给农民,帮助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观念,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4 结语
长期的实践和研究证明,农民合作社开辟了农村脱贫、实现共同富裕的新途径。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农民科学文化水平较低等一系列制约农村脱贫的因素,决定了我国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采用多种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
在精准扶贫实践过程中要发挥农民合作社关键作用,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一方面需要依托合作社推动建立统分结合的精准扶贫体制机制,另一方面依托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农民合作社也可以拓宽自身道路,实现规模化组织化发展。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一是要将资金支持与人才支持相结合,实现综合性政策扶持。首先,政府应扩大对合作社的财政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政府可将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与扶贫项目对接,扶贫项目与农民合作社对接,直接将扶贫资金配置到农民合作社,加深扶持力度。其次,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推动农村人才建设。
二是要加快合作社法修订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立法方面,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清楚界定法律适用范围,或者说界定农民合作社的内涵和外延。在农民的实践创新中存在多种组织形式,如专业合作社、综合合作社等,如果没有清晰的界定,政府的支持和保障难以得到充分落实。其次就是要细化法律,加强《合作社法》在保障、约束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
三是要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合作社创新发展。例如,政府可以大力扶持 “模范合作社”,对当地的模范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在涉农政策、扶贫项目等方面优先扶持。此外,可以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使农民合作社利用线上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网络销售,促进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还可以将农民合作社与农产品品牌化相结合,鼓励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并对认证获得“三品一标”的合作社,给予适当资金奖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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