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研究
2018-05-14李璞玉
[摘要]我国当前已建立了以家庭大农场、专业经营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主要内容,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合作与联合为纽带,以立体式、复合型为表现形式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体系。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提出了一些新要求:第一,在尊重农民主动性、创造性的基础上,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小农户的平衡发展。第二,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把尊重农业生产规律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结合起来。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大战略,须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的优先发展,农村产业的兴旺,新产业新业态的壮大,都离不开新主体新动能培育这个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构建成为我国解决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日益凸显的“谁来种地”这一现实矛盾以及我国传统个体农户家庭经营实现转型升级的政策导向。当前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中,传统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向而行。据统计,我国40%的耕地是由280万家的各类型新型农业主体负责经营,而剩下的两亿多农户经营着另外60%的耕地,农业生产仍是以普通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适应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当前我国在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方面需要发展强化政策创设,进行体制机制创新。
1 适应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培育多元化农业经营
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家庭大农场、专业生产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等大型农业经营单位为主体,带动农民增产增收的规模化生产经营体系和社会化外包服务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应对“谁来种地”严峻挑战的必然选择。
1.1 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3、2014、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要求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这是由以家庭为单位来组织生产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优越性决定的。但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传统小而散、小而全的农户家庭经营方式必须实现优化升级。同时,还要促进个体农户小规模兼业经营向农户适当规模经营方式转变,专业生产大户和家庭农场都是家庭经营,扶持其发展能较好的解决 “谁来种地”和“地怎么种”的现实问题,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的主要方向,也是关系我国农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改革工程。
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相比,家庭农场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有学者主张应该确立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中的主导地位,指出“专业生产大户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但还没有实现集约化经营,虽然提高了家庭整体收入水平,但对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没有太大帮助,是一个过渡形式。” 而“家庭农场可以把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农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应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 但无论是十八大、三中全会报还是十八大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并没有厚此薄彼,一直都是共同作为国家重点培育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过,农业部于2014年2月颁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专门为促进家庭农场的规范化发展明确了方向。
1.2 扶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方式在相当长时间内还会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方式,实现其组织化是不错的选择。通过农民合作社的方式把个体农户组织起来,有助于提高其集约化程度。农民合作社在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方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发挥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方面的重要性已经被国家充分认识。十八大以来,政策首先注重其数量、类型的增加和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上。建立在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人才、资金、贷款、设施用地、涉农项目承担方面的扶持,落实设施农地政策,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引导鼓励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生产销售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开始向新阶段更深层次发展,不仅有专门法律作为支撑,显现出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已进入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度化,而且政策建议随着实践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了更好的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必须引入现代企业公司的运行机制,增强其对资金的吸引力,提高其效益。但决不能够沦为由资本控制的股份公司,更不能沦为少部分人的谋利工具,其发展壮大必须始终保障农民的权益。
1.3 培育壮大涉农现代企业
涉农现代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对合作社基地和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良性发展。因此,宏观政策的导向就是要培育壮大涉农现代企业,推动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構建大型现代企业集团;推动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农产品保底收购、股份分红、产品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民更多享有加工销售收益收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城市资本到农村发展现代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即资本下乡,但为了确保农地农用,避免资本下乡圈地用于更高利润的非农领域,宏观政策逐步强调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工商企业公司单位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督监管制约制度。
2 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培育发展多元服
务主体
家庭经营在相当时期内仍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要通过周到便利的社会化服务,实现农户家庭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把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农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涉农企业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健全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2.1 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服务体系在推广农业技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农产品质量监督监控等公共服务机构推广农业科技服务农业建设的主动性。并通过科学的激励机制和项目平台建设提升服务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此外,加强小流域水利、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基层抗旱抗涝服务组织、基层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农村气象信息服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提升其防汛抗灾和气象服务水平。
2.2 促进农业经营方式的集约化社会化服务制度建立
积极探索专业服务公司加农村专业合作社加个体农户、涉农企业加农业专家加个体农户等多样化服务形式,积极推行技物结合、农业技术服务外包、全程生产服务托管,促进农业先进科学技术到田到户。
2.3 加强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社、社会专门服务公司、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事业单位等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面深入的服务,建设农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帮助生产者、经营者不断适应变化的市场,满足市场需要。农产品生产流通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法途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扶持鼓励培育农产品购销大户,来带动个体农户的农业产品生产、销售,加快农产品批发和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点分布广泛、历史悠久、服务农业经验丰富等优点,将其打造成为与农民利益紧密相关、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作高效的经济合作组织机构,使之成为服务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服务平台。
2.4 加强农业金融保险体系建设
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改革,提升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投资方式的限制和激励机制的短缺,合作社狭窄的利润空间和轻积累重分配制度,政府资助覆盖面有限,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尚未充分发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敬而远之等造成了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鼓励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出资建立担保基金,为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资金保障;另外,要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农业保险,提高保费补贴,降低农业生产常常面临的自然环境变化、市场变动等风险。
3 培育能有机衔接现代农业的小农户
我国当前仍有60%的耕地由2亿普通农户经营,我国农业生产领域经营主体是以普通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尽管符合农业经营的特点和实际,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小而全”“小而散”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的格局,在农业持续发展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对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阻滞倾向,不能适应乡村振兴战略所提出的质量兴农之路的需要。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我国当前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进行创新。当前我国多层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已经初具规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但由于以普通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在主观方面受自身教育水平、信息获取能力和沟通能力的限制,客观方面由于地块分散、种植规模小、社会化服务成本较高等问题,许多社会化服务对家庭农户几乎发挥不了其在实现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效衔接方面所应有的作用。以普通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依然处于传统的经营方式,落伍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着我国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应在满足小农户有机衔接现代农业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4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
政策建议
4.1 在尊重农民主动性、创造性的基础上,兼顾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和传统小农户的平衡发展
我国当前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不意味着要人为的在短期取消家庭农户的小规模经营,也反对违背农民意愿,人为垒大户。我国现阶段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并不是对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否定,而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丰富发展,是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举,适合国情,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能极大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历史性发展变化提供了坚实制度基础。这种基本经营体制,对我国多层次的、发展不平衡的农业发展状况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需要毫不动摇长期坚持。特别是农地集体经济的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因此,我国农地的基本制度是不可触碰的红线。
4.2 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把尊重农业生产规律和实现共同
富裕的目标结合起来
4.2.1 家庭经营符合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在我国农业经营中应居于基础性地位。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政策着力培育和扶持的新型经营主体,它们都是以农户个体家庭为单位来组织农业生产,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在农业生产环节能充分发挥其监督成本低等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也不简单排斥传统农户个体经营,只不过倡导“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转变粗放、简单的经营方式为集约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在相当时期内仍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
4.2.2 農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实现共享发展。农民合作社在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培育农产品名优品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具有双重属性,有的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土地承包权入股、兴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些合作社就是“新型经营主体”;有的农民合作社主要是为入社农户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物资采购、农产品销售等服务,入社农民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这类合作社就是“新型服务主体”。这些都发挥了传统经营体系中村集体逐渐虚化的“统”的职能,让入社农民更好得到实惠,又延长了产业链,创新了村集体过去没有的在产前、产后流通环节的职能。
任何的农业经营体制创新,都要把给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前提,先确权,再流转集中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农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这是我们进行农地流转的底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不仅为我国农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经济职能,也为农民提供基本生存保障、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大政治功能。在我国对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之前,农业农地承担了一部分福利的功能,是广大农民的生存保障。我国是一个农民占大多数人口的国家。这使得我国的“三农”问题不仅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还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重大政治问题。在政策推进实践中要积极更要稳妥。
4.2.3 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基础上,鼓励资本下乡经营种养农业,激活要素资本,发挥农业企业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方面的优势。农业公司制企业在设施农业,品牌培育,农业产业化方面比小农户生产经营方式有其比较优势,应鼓励其发展。但其作为新生事物,加上资本的趋利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应无原则地鼓动,要健全工商企业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不能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基础,对工商企业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做出明确规定,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项目监管和定期督查机制,严禁以农业为名圈占土地从事非农建设。探索建立工商企业资本农地租赁风险保障金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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