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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思考

2018-05-14潘东

山西农经 2018年18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建议现状

潘东

摘 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一种改革与创新,其可以弥补家庭承包责任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缓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仍存在很多问题待解决。简要分析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与现状,并介绍影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约因素,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现状;建议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8-0034-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1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最早于广东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开始应用,随后在江苏、山东、浙江等沿海地区推广开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等分离出去,其中土地的收益权被分成两个部分,通过股份制的形式进行分红,一部分归个人所有,一部分归集体所有[1]。此土地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土地集体所有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具有操作便捷、风险共担、效益明显等特点,因此被广泛应用。

2 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现状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土地集体所有中存在的不足,并缓和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冲突,虽然该制度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如下:一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清楚的定义,造成了有人认为合作社是团体组织,还有人认为其是股份制企业,双方各执一词,使得其在成立、注册等方面遇到很多麻烦,民法中规定的4种法人分类,该合作社均有所关联,但又不完全符合。这造成在注册与登记时,不能确定应该到工商部门、民政部门还是农业部门,导致农民通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而获得的股权证明得不到社会与法律的认可,最终只能作为集体内部进行利益分配的一种凭证[2]。二是产权边界没有明确的定义,合作社的产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导致了其法人经常会做出一些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同时地方政府的过度操纵与干预情况也时有发生。导致了入股合作社的农民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且无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尚处于发展阶段,其内部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不仅使社区的行政组织与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含糊不清,经常发生行政组织操控合作社的现象,同时也缺乏对合作社内部的管理人员的监督,导致了这些管理人员即使做出了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也很难发现。四是股权过于封闭,当前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农村集体组织上成立的,导致该合作社的定位不明确,不仅承担着经营管理的合作社事务,同时还肩负着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等社区内部的职能。也正是因为如此,导致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仅为本村的农民服务,也只有本村的农民才可以入股,股权的转让也仅限于本村的农民之间,这种情况导致合作社过于封闭,无法吸纳外界的资金进行发展,必然会导致合作社规模小、资金不足等情况,发展前景受到限制。

3 影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约因素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该制度无法进一步发展,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将影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约因素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收益因素,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的身份发生了转变,变成股民,但是实行该制度后,农民的收入与自己耕种并没有区别,有时甚至少于原本的收益,导致农民缺乏积极性。二是产权定位因素,当前的法律尚未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明确定位,导致其存在很多形式,且各执一词,因此造成矛盾与冲突不断发生,农民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三是人才因素,且不论其定位问题,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必然要有懂得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而这种人才却是农村中比较匮乏的[3]。四是体制因素,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必然涉及到经营与管理,因此也必然存在风险,而缺乏完善的体制作为保障,农民对此抱有一定的顾虑。

4 对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几点建议

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上述问题与制约因素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提高农民与部分干部的认识水平,使其对农村股份合作制有一定了解,通过发放相关手册、定期组织专家讲座、在本地电视台开辟相关的节目等方式对农民与部分干部进行宣传,使其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区别和其经营、管理与收益形式。二是尊重农民的意愿,一方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制的过程中尊重农民的选择,只有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入股,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强制农民的入股选择权利。尤其是部分地区,推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强迫农民入股[4],这是要坚决制止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能为了表面的功绩而忽略了农民的意愿,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要考虑到本地的实际情况、经济水平与劳动力人数等方面的因素,不可强制下达任务指标强迫农民入股。三是明确产权关系,产权性质不明确导致农民对其抱有一定的顾虑,无法明确判断预期的经济收益,最终导致农民不愿入股。此外,产权性质不明确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交易成本增加,影响农民的收入。因此必须要明确产权关系与产权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的产权机制,明确合作社内部的具体权利与职责,使农民充分了解自身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发挥指导与服务职能,为该过程中出现的疑问进行解答,同时指明其发展方向,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不可多加干涉,要给予农民充分的空间。四是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必然会涉及到经营方面的问题,而经营的效果对农民的经济收益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经营与管理人员不会出现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必须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如建立村民代表組织,每一笔经营与交易都要经过村民代表的同意方可实行,若出现未经同意即进行交易的情况,则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解除其经营权[5]。另外为保证村民代表组织不会出现违法行为,该组织内部的成员要定期轮换。五是健全相关的法律,根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现状与实际情况,建立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确定该制度的性质、产权、合作社性质等方面,并规范经营管理中的行为。有关的专家及政府部门要加大对该方面的重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5 结束语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很好地解决土地流转与家庭承包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在实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出现了很多问题,制约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详细分析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解决策略,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完善,成为保证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制度。

参考文献:

[1]邢芳凝.农用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与收益分配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17.

[2]王万江,解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三种实践模式比较分析[J].农业经济,2016(11):85-87.

[3]景玲玲.苏州市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6.

[4]郭文娣.农民参加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意愿与条件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5.

[5]魏锦.以农民股份合作制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变革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4(10):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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