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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CBE教学理念与法学课堂的融合

2018-05-14谭浩胡海华

新课程研究·中旬 2018年1期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

谭浩 胡海华

摘 要:“互联网+”时代下课堂教学改革应该充分利用资源、充分共享,实现教育目的。笔者尝试将CBE模块教学理念与“互联网+”相结合,进行实践模块教学模式改革,打破法学课堂的体系化灌输传统,实现法学课堂的真正翻转。

关键词:“互联网+”;CBE教学;实践模块教学;法学课堂

作者简介:谭浩,博士,温州医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卫生法学;胡海华,温州医科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8)02-0054-03

“互联网+”教育就是一个IP、一个移动终端、一个远程教育平台、一个学生群体,可以自由选择学校、选择课程、选择老师、选择上课时间,完成全部知识的教学。我国自2015年推行“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以“慕课”为代表的现代教学模式迅速在高等教育中流行起来。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慕课”至少有“公共 MOOC、校内 SPOC、公共 SPOC、校内 MOOC 和兴趣 MOOC 等五种典型教学形式”。MOOC即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 的缩写,意为“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 SPOC 是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的缩写,意为“小规模非开放在线课程”,也被称为“翻转课堂”或者音译为“私播课”。为弥补单纯MOOC在线学习的天然缺陷,SPOC提供的是一种线上线下学习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就课堂教学改革来说,SPOC“翻转课堂”即为目前“互联网+”时代下尝试最多、效果最好的新型课堂教学模式。浙江省也在极力推进省内选课自由、学分互认等共享教育计划,对学生来说这是喜讯,但对教师来说则提出了时代的挑战。其中核心问题是:资源共享后,还需要传统教师教学吗?教师应该如何组织自己课堂教学?资源共享了,教师应该如何组织自己的课堂?这是“互联网+”时代下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笔者尝试将CBE模块教学理念与“互联网+”相结合,实施法学课堂的真正翻转。

一、“互联网+”时代下课堂教学改革应该如何?——形式变革不能掩盖或者影响教育目的

德国著名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对教育的认识是:“人类的将来,取决于本真教育的能否成功。教育革新的先决条件是提高教育的地位,但仅凭金钱人们还是无法达到教育革新的目的,人的回归才是教育改革的真正条件。”本真教育就是为人为目标的教育,教育的核心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教育改革的目标也必然是更好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哲学角度来看,回到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握“互联网+”教育的实质。“互联网+”时代下的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第一属性,“互联网+”是衍生性附着。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绝不能忘记教育自身的本质属性,忘记促进人全面成长的根本目的。

因此,应客观认识“互联网+”时代下的课堂教育。首先,“互联网+”是一种时代背景,是一种经济模式,“互联网+”教育是认识当代教育的一种维度,但绝不是唯一维度,比如当代政治、文化视野下的教育等,这同样是认识教育的一种维度。符合时代需求的、和谐的教育模式一定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综合影响、协调的教育模式。目前获得较高评价的翻转教学模式就是当代“互联网+”时代下,和谐选择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其次,“互联网+”是对教育的一种技术支持,更多的是一种方式的现代化。“互联网+ ”时代的教学资源空前丰富,教育环境、教学方法丰富,学生获取知识的方式更加便捷,成本也大大降低,極大地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也为教育的发展带了空前的机遇。“互联网+”背景下,要从技术上推动教育现代化,最终为提高教育质量、实现人的发展服务。再次,“互联网+”时代下的课堂依然应该是回归人本身、实现人的生成的课堂教育。课堂依然是活生生的人的课堂,包括具有人性关怀、人文气息、人伦道德。“互联网+” 时代下的课堂教育应该以活生生的、具有七情六欲的人——学生为对象,尊重其人性尊严,保存其人文气息,强化其伦理道德的课堂,而不是仅仅盯着屏幕的机械化、技术化、标准化的课堂。网络和信息技术应该是为人的交流提供帮助的工具,而不能成为束缚教师和学生手段。 “互联网+”时代下的课堂依然应该是并且应该是生动、活泼的、有血有肉的、不可替代的交流场所。

“互联网+”时代下的课堂教学,实际上是通过充分利用资源、充分共享,实现教育的本真目的。无论是“慕课”、翻转课堂还是其他的教学形式,都必须为教学目标、教育目的服务,实现学生作为“人”的回归。信息共享的时代,我们要利用信息及信息技术,更重要的是让其为“人”服务,为本真教育服务。

二、CBE模块教学理念与“互联网+”时代下法学课堂教学的融合

1. CBE模块教学理念符合教育的本质

CBE是英文Competency Based Education的缩写,意指“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教学体系”,这种教学模式是 20世纪70年代美国休斯敦大学开发的突出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CBE教学体系出现后的20多年,得到西欧北美一些国家的肯定和广泛应用。CBE模块教学理念是以能力模块为基础,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要方式的职业能力培养模式。能力的培养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得人能够获得能力,获得满足自己尊严、自由需求的能力。CBE能力模块教学理念直接针对职业能力需要设计模块或者课程,而不是传统的以知识为线索的教义学的教育理念。本文所谈的CBE教学理念是一种CBE模块教学理念,并不需要按照CBE模块进行分学科,而是直接将CBE模块作为课程教学的组成部分,在强调知识学习的同时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真实结合。

2. CBE模块教学理念与法学教育的契合

法律职业是入行者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行业。首先,法学专业知识的特定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使得法律职业具有专业技术特征。其次,法律职业的门槛较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通过率约10%,被称为中国最难的资格考试。正因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难度大,法律职业门槛高,2017年上海规定允许律师协商收费可以超过标准收费的5倍。法律职业除了需要知识性能力外,还需要一系列的“本地化的专业技能”,这些技能只能在职业实务中通过感受、领会才能掌握的,当然也有许多法律职业者无法领会这些技能。因此,法律职业中,特别是律师行业,精英律师总还是少数。

目前流行的翻转课堂教学方式,呈现学生主体、学生参与,教师主导或者主持的特点,交流充分、形式活泼,得到学生和教师的追捧。但翻转课堂侧重强调线上教育和线下教育的结合,线下教育对线上学习的补充,具体教学计划和教学体系基本上还是局限于传统教学模式,对于传统的“解惑答疑”的教育理念来说确有裨益,但对于职业实践技能要求高的专业,特别是职业训练课程来说,这种课堂教学确有不足。职业实践技能的训练是切实的,通过实践操作、参与、讨论、总结,熟悉知识,掌握技能,形成习惯,这样才能在学有所成后直接服务于社会。CBE模块教学正好是以能力训练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对于法学此类技能性要求高的专业,特别是专门的技能训练课程具有相当的适应性。如美国主流法学院的案例讨论课程,就是典型的冲破知识体系框架,以案例自身的发展为主线,引导学生阅读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案例、理解法律适用中的深层原因。通过案例教学课程的开展,让学生学会如何阅读案例、如何分析案例、理解法律适用的非法律因素,此外还熟悉了法院裁判文书的写作。有些时候,人文和技能综合较强的专业,更重要的是真实参与和切身体会。从目前的翻转课堂模型来看,基本是线上基础知识自学和线下讨论、实践的结合。从这个意义上讲,CBE模块教学理念已经融入翻转课堂的潮流中。

世界各国的法学专业教育都是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教育,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能力培养方案。如美国主流法学院一般采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问答法”进行专业综合能力训练。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授课类别有个别指导课(Tutorial)、 讲座课(Lecture)和研讨课(Seminar)三种形式,个别指导课一般是一个教授2个或者3个学生;研讨课学生一般也在15人以内。讲座课和研讨课专题性强,即便同一门课程,教授也像现代医生一样精细分工,每人只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开讲座和讨论。无论是何种教学方式,案例分析能力、思辨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都是法学教育中除专业知识之外的核心能力。

我国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虽然有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但基本上是在传统规范课程内部、法律体系框架内进行的局部教学改革,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案例教学和讨论教学有时候只是针对具体的案例,结合思考部分进行讨论,基于教师经验的不同,教学效果也会参差不齐。模拟法庭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法都是很好的教学方法,但是模拟法庭形式单一,诉讼法课程体验之后,其他课程很难适用。同时,模拟法庭教学基本限于走形式,学生事先写好剧本,依照剧本表演,实际效果甚微。同时模拟法庭举办的次数有限,很难让学生的办案思维得到常规化训练。目前全国的法学院校,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诊所教学法目前还没有真正运用于课堂教学中。

基于CBE模块教学法的精神,分析法律实务人才所需的能力模块,设计系统的CBE訓练模块运用于课堂,能提高法学生的综合素质,使法学本科生的能力培养与用人单位的实务务实能力需求相吻合。CBE模块教学理念直接针对法律职业能力,具体拆分技能种类,设计教学计划,充实教学材料,组织教学,冲破传统法学以部门法律知识框架为基础的教学计划界限,真正实现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3. CBE模块教学理念与“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对接

如前所述,CBE模块教学理念重视职业能力培养,对职业能力进行拆分、细化,组织以能力为基础的教学计划和方案,故此法律基础知识就很难在CBE模块中得到系统的、精细的讲解,“互联网+”时代背景特色正好解决了CBE模块教学理念中的短板。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教育资源可以充分获得,公共 MOOC、校内 MOOC 和兴趣 MOOC等可以给法学基础知识的教学提供自学资料。如法学MOOC建设不够完备,可借助司法考试培训音频或者视频资料,完成法学基础知识的自学。可以说,“互联网+”时代为践行CBE模块教学理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在学生完成自学之后,CBE模块教学紧跟其后,完成法学生核心职业能力训练和培养,这样的法学生才可能是专业知识扎实、职业能力训练有素的可用人才。“互联网+”时代可以较好地解决CBE模块教学理念下专业基础知识关照不够的问题。

三、“互联网+”时代下法学课堂CBE模块教学改革

“互联网+”时代下最大的特点是资源充分共享,因此CBE模块教学理念在法学课堂的运用也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实现线上线下的结合。如前所述,CBE模块教学理念重实践、重能力,故在运用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特征,在条件吻合的情况下可部分或全部适用CBE模块教学,实现实践性的课堂翻转。故此,“互联网+”时代下CBE模块教学改革具有以下特点:

1. CBE模块教学打破法学课堂的体系化灌输传统,依据能力需求设计适合的课堂

CBE模块教学打破了传统的以教材为主,强调进度第一,以教授为主、学生参与为辅的教学理念和模式。从CBE教学模块的设计来看,学生为主、教师为辅是其最大的特点,强化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对于法学专业课程而言,除了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阐释、理解和掌握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反复训练。CBE模块教学理念大大增加了学生法律思维训练的机会。真实的参与才是职业技能训练的基本方式,更是目前“互联网+”教育模式下翻转课堂的基本要求。

2. CBE模块教学改革要切合实际

CBE模块教学改革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客观条件。如“司法文书写作”课程的模块设计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这与对模块的认识和实际情况变化密切相关。真实案例参与时机成熟,可以作为模块内容,否则可能只会起到“旁听”的效果。本课程如经费和师资充足的话,可以拍摄自己的微课,甚至可以直接申请浙江省在线精品课程。这些都是基于实际对本课程CBE模块教学改革的发展。

另一个实际就是课程实际。改革不能直接照搬,而应该根据课程的性质,调整CBE模块在整个课程中的比例,对于基础知识阐释比重比较大的法学专业课程,CBE模块只需要设计一个,这样既能保障教学目的的实现,又增加了课堂的趣味性,这才是成功的课程改革。

3. CBE模块教学改革的关键是模块设计

所有改革和创新都是摸着石头一步一步往前走的。一般情况下是一个一个模块的尝试。本课程改革的开端就来源于“医事法学”课程中模拟毕业论文答辩模块的设计。模拟毕业论文答辩模块实施2~3年后,无论是参与性、趣味性还是有用性等方面效果都非常好,而且几年下来,模块教学计划、评价方案等关键因素都可以确定,可以仿照重复使用。司法文书写作模块也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尝试了4年,参与性、有用性、稳定性较高。而司法文书应用模块实际上处于试行阶段,需要进一步运行。每一个CBE模块都必须经实践检验,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必然始于尝试、成于发展,这是改革者的必然心态,也是CBE模块的成长之路。

成功的CBE模块会继续实践、推广,同时还会在其他法学课程中积极尝试,如“行政法学专题”课程就是CBE模块教学改革的下一场域。

参考文献:

[1] 靳宁,王艳丽.“互联网+”背景下的交叉型法学课程改革探索——以南京审计大学“经济犯罪调查”课程为例[J].2016,(6):97-101.

(编辑:秦俊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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