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之争看知名商品装潢权之法学理论
2018-05-09罗梦婕
罗梦婕
摘 要:在经济和科技急剧发展的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同时,因知识产权争议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成正比例增长。近来的广药与加多宝集团一审结束,更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知识产权中装潢权的广泛关注。知识产权争议固然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部门法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但若从理论法学的角度分析,不仅可以解决本案的疑难问题,并有利于在类似新型疑难案件中追本溯源,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法学的发展。为此,本文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出发,发现此次商标争议案件中的有关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分析。
关键词:红罐;装潢权;知识产权争议;权利依据
“加多宝诉王老吉红罐包装装潢权”一案可谓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标志性大案,前段时间,本案一审结束更引起当下对于产品包装、外观设计及装潢权的再审视。从案件本身来看,本案主要围绕知识产权的三点争议展开,即:1.红罐归谁所有;2.“红罐”是否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3.加多宝与王老吉究竟谁才是知名品牌。但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再结合这三点具体争议,却产生了以下几点问题:如何确立“装潢权”这项权利的法理依据,在产生“装潢权”争议的时候又如何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解决,“装潢权”与“商标权”的关系如何界定。因此,本文就从这三点出发结合有关法学理论,对本次的加多宝与王老吉“红罐”装潢权之争这一案件提出有关分析和阐述。
一、“装潢权”的法学理论依据
(一)“装潢权”是法的自由价值的必然要求。
法的自由价值是法的三大价值中的首要价值,即通过法律制度的确立来保证主体行为的任意化,从而使主体获得法律范围内的自由。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法律制度和体系也越来越健全和完善,而同样,社会对于法律的权利保护需要也日渐明显并增多。知识产权这一项权利也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回溯至20世纪,因工业革命后带来的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的商品贸易大量繁荣,开始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并且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现后使得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更随着经济的发展丰富为工业产权和装潢权。
由以上论述内容可知,知名商品的装潢权是在社会和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产品的生产者和权利拥有者对法律发出的权利保护呼求,因此,法律应该发挥其保障自由这一价值对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予以确立和保护。
(二)“裝潢权”反映了法的本体理论。
法的本体是指法最初始的形态,是指反映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要求的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思想关系,即被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被一定的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装潢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固然有其内部为法律所确认并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应联系法律调整的类型来处理材料,从而找出它们作为法律材料的重要特征。政治组织的类型和法律类型并不是一致的。”此处所提及的“装潢权”涵盖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的最初始的形态。为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装潢权”这一法律概念涵盖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中,其中知名商品所有者对其商品享有的关于产品外观设计和包装的权利是在社会、经济和文明发展过程中为公众和国家皆认可并由国家通过具体部门法律进行确认的。由此可知,“装潢权”体现了法的本体理论的内在内容。
二、运用法学理论解决“装潢权”争议的路径
本案的“红罐”之争,除了可以通过部门法律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法学理论探索有关解决途径,但统一也需要严密的逻辑和紧凑的理论。具体而言,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把握“装潢权”中法律保护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社会主体的多层次性,法的不同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和矛盾,其中自由和秩序二者的冲突尤为典型,本案所涉及的“装潢权”亦包括于其中。
为了解决法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首先我们必须从理论层面确立基本原则来解决问题。即:1.法定价值优先原则。法律之所以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所以自由、秩序、公平必然会以抽象的形式被约定在本意中。2.比例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适应。”尽管比例原则本是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但此处对这一原则引用主要是在于强调在处理具体争议中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的冲突时,也应当严格依照权利保护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和最小侵害这三条标准对“装潢权”进行保护。3.价值位阶原则。即法固有的自由、秩序、公平三位阶价值在发生碰撞时,三者之间存在优先劣后的顺序规则。因此,在有关“装潢权”的利益衡量中,应当考虑“与此所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二)明确“装潢权”全力保护中权利和义务的界限。
权利与义务本来就是极具复杂性的一对概念,尤其是在解决有关争议时,更应该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把握二者的范围和界限,再结合有关部门实在法,解决争议,最终达到公平正义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健全与完善的效果。在以本案的“红罐”争议为代表的有关装潢权争议中,应该明确装潢权的权利享有者其权利的范围,如占有形式、使用方式、转让程序、权利处分形式等。义务方面,最核心的就是要把握好侵犯装潢权的侵权要件,除了必须具有一般侵权具备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导致的客观损害结果以及加害行为同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传统四要件以外,尤其应该对加害行为进行更细致的规定和认定。这就要求立法者从法学理论中权利与义务以及法的本体理论、客体理论、价值理论等方面出发,结合当下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社会商品经济,在已有的制度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地区或国家的有益做法,构筑适合我国独特情形的装潢权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制度。
三、“装潢权”与“商标权”在理论法学上的关系
(一)明确“装潢权”与“商标权”二者的概念界定。
商品装饰是为了解释或美化商品,以吸引消费者购买装饰的包装,用图案、绘画、颜色或文字来装饰、美化。装潢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论点,但可理解为产品特有、独享的外观、文字、图案等方面设计包装的权利。商标是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因此,商标权即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力所有、使用、转让、处分等的一系列权利。
(二)区分“装潢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商标及装潢权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二者一方面既紧密相联,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在于同时通过商品的外观而显现出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商标主要功能在于区别竞争商品的不同性;而装潢仅为了美观;其次,商标是由《商标法》调整的;而装潢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再次,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潢则可以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三)區分“装潢权”与“商标权”关系的意义。
区分“装潢权”与“商标权”的关系,主要在于解决知名商品的装潢与其商标是否具有可分性。本文观点在于二者是可分离的,因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饰都是知名商品的外部特征,受到法律的保护。“二者在逻辑上、法律上、事实上都是可以分开,既可以由一个主体拥有,也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拥有,其权益不可以相互侵犯。”装潢权仅属于生产者,而非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知名产品的装饰构成不公平竞争,后续设计专利无法抗拒著名包装装潢的优先权利。这就解决了专利权过期或商标权的权属变更情况下对于知名商品外观装潢的保护,既保护了装潢权的权利享有者,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有助于日后类似案例的解决。
四、结语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是法的内容,是有关把与利益有关的什么行为确认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力”是必要的,是法的形式,是使这种权利义务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成为国家的强制性命令,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以指导并统一人们的行为。法正是通过这种机制来合理、正确地调节人们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实现一定历史条件下能有、应有的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庞德:《法理学》第1卷,第366-367页。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
[3]《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知识经济,第二版。
[4]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