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的困境及完善措施
2018-05-09栗恒
栗恒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目的是保障民事法律法规的实现,同时还需要发挥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然而在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却没有得到较好程度的保护,尤其是在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已经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案件执行阶段,当事人总是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法院也面临着“执行难”、“和解难”的问题。案件的长期不结,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加;另一方面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同时也会引发社会矛盾的出现。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活动中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学术和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困境;措施
一、执行程序的概述
执行,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的一个重要程序。在民事诉讼活动之中,执行往往被认为是保障民事诉讼权利人的最后一道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是指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当义务人消极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时候,权利人可以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法院经审查可以对消极履行的义务人进行督促警告或者对拒绝履行的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从而保障诉讼权利人的司法权益与公正。
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是经当事人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础,在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请才可以启动的程序。而实行执行程序的主体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判决的执行权,此外,仲裁机构或者部分行政决定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同时,执行程序的申请和启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即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件为前提。此外,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强制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当民事案件中的义务人不能主动履行其司法义务时,法院可以经权利人申请对相关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此程序一经启动,即以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从而维护诉讼的完整、判决的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最后,民事执行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实施。我国是制定法国家,诉讼程序的开展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得逾越法律的强制要求。民事执行程序不是单一的执行行为,而是一系列程序的结合,包括申请、启动、执行、审查等各方面,只要每个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执行的权威性,才能真正的维护司法正义。
二、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民事执行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执行程序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程序会卡在执行程序这一道关口,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双方矛盾会进一步加深,也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而当下,执行程序的进行几乎可以用举步维艰来形容,被执行人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询,协助执行人往往也会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动。种种困难导致了法院的执行法官办公室案卷堆积如山,权利人怨声载道。
首先,被执行人难以找到,往往在立案之后,法院在送达过程中,义务人已经通过各种方式想要逃避相关的责任或者是债务。这种逃避不仅是执行难的原因,同样也是法院送达难的原因。当事人的逃避,毫无疑问会延长民事诉讼的时间。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义务人的下落都不十分明朗,法院往往通过邮寄甚至是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当权利人得到了生效判决,下一个目标就是寻找被执行人。而这一步往往是最艰难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往往就是致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停滞的重要原因。
其次,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找到。这也是民事执行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状。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义务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隐匿其财产,以逃避债务。如洛阳市某法院朱某诉汪某债务纠纷一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法官数次前往外地银行或者房管局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空,房管局信息显示该房产并未在被执行人名下。执行法官往往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来确认该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同时还要考虑到如果执行是否会给被执行人的生活造成困难,否则就会出现新的问题。
再次,协助执行人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逃避。法院的执行机关是根據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国家的支持进行的这项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并非只靠法院执行机关就可以完成,往往需要通过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协调配合才能完成。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会有很多的职能部门在执行人员要求配合工作的时候考虑到自身单位担责;害怕得罪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故意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这些职能部门没有形成一种社会责任意识,对法院执行工作有着种种的不理解甚至曲解,这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了新的障碍。
最后,被执行人财产难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或者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纠纷也就会随之增多。某些义务人不仅参与一个诉讼活动,其财产一般在该诉讼活动进行之前已经被其他法院进行查封,这种情况下,该次诉讼活动的法院执行机关只能轮候查封。同时当事人故意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还会教唆其他人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阻挠,尤其是农村的执行问题,乡镇一级政府往往会向上报告,迫使上级政府给法院施加压力,而法院也必须对该事件进行汇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处于一个当事人和政府的夹缝之中。执行工作的开展千难万难。
三、民事执行难现状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了原则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进行了补充,然而民事执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并不是其可以全面涵盖的。执行法官在执行的过程中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性案例和批复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当下复杂经济状况下的复杂的执行难度,而且部分法规颁布时间较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当下民事执行困境的解决。其规定过于笼统或者存在缺漏,已经难以达到较好的执行效果。在实际执行遇到各种情况,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时,执行人员对各种情况很难做出判断和界定,这样就影响了案件执行的进度。很多案件都是这种情况,所以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就出现了。
(二)社会信用的缺失
改革开放的顺利开展使得我国经济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当下我国始终坚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建立是需要建立在社会信用的基础之上的。而当下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正在处于一个摸索阶段。义务人利用这个阶段在转移、隐匿财产方面大做文章,使得执行工作举步维艰。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同样关系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建立相应的社会信用制度迫在眉睫。
(三)执行机构设置的不合理
民事诉讼的执行,是由法院的执行机关(执行局)进行的,执行机关是作为法院的一个下属部门存在,从本质上说是对执行权性质和执行权分配不合理造成的。我国的执行机构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最高人民法院设执行办公室)均为设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庭,而执行庭的工作方式也模仿各审判庭,由执行庭庭长审查权利人申请并决定执行与否,甚至由负责宣读判决的审判庭直接决定强制执行的实施。这种同级机构的混乱甚至上下级机构的直接领导完全套用审判体制,使得我国执行机构完全体现出单一的司法权属性或者行政权属性,忽略了执行机构自己的特点。这导致了执行机构本身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执行庭的性质不够明确,执行庭不仅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机构,以自身亦存在明显的司法权性质,避免因法院领导的不重视而导致对民事执行的疏于管理。其次,执行人员的执行理念缺失,民事执行的实施亦是法律程序的规制范围,要求执行人员认识到民事执行和重要性,强调其执行的主体意识。再次,执行人员素质不到位,有些执行人员的群众意识不强,认为仅仅是执行上级的规定,而对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需求回应不足。最后,执行权的执行机制存在缺陷,在加强“立审执”兼顾的同时,忽视了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程序的规范性,并且民事执行的大数据系统构建尚不完善,从而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事执行和难度。
(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存在。对于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在某些地方或者部门对外地的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进行阻挠。有的单位或者部门的协助支持意识不足,而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跨地区的联合惩戒机制尚不完善,使得民事行为的外部环境相对恶劣,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民事执行的难度。此外,虽然我国逐步强调法院的独立和权威,但是司法改革不会一蹴而就,目前法院的财政依旧由政府承担,政府的间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执行的顺利开展。
四、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出现在社会的转型期,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正视执行难的问题。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也会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一)加大普法教育,树立法律信仰,完善相应法律制度
法律权威的维护不仅在于诉讼程序的公正,更应该首先树立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当社会承认法律的权威时,司法工作的开展将会因得到社会的支持而顺利进行。因此,首先,应该加大普法教育,宣传法律的权威,针对普通公民,在其进行民事活动前,应当对其进行民事法律教育,告知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程序以及风险救济措施,在立案之时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向当事人进行法律解读。应当确认诉讼风险告知义务,由法官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以及民事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利益。其次,应当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法律思维教育和司法执行培训。强化领導人的法治观念,加强民事执行决定的审批意识,坚定司法独立和法律公正的信念。要加强培育具体执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群众意识,作为民事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其司法实践的具体过程应当充分反映民事相关当事人的意愿表达,将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反馈和解决,从而在个案中更好的维护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做到个案公正。
另外,必须加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制。完善的法律规定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同样,民事执行的实施亦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落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基于我国现在司法改革的现状,可以考虑制定一部独立的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诉讼法典。在规定执行一章时,应当避免原则性规定,毕竟民事执行要求具有极高的可操作性,因此应当对相关原则规定予以具体化,也可以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补充、细化。
(二)建立相关信用制度体系,惩戒恶意被执行人
首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现代社会属于信息化社会,信息传递的快捷不仅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讲,亦有助于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进而加强对民事当事人的管理。具体而言,可以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加强对特殊动产的登记审查,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和联系,严格管理企业和个人的银行账户管理,从而对执行当事人的财产予以信息统计,有助于民事执行的顺利实施。
其次,加大惩戒力度。目前已经建立金融机构的失信人员公式制度,可以考虑借鉴其相关制度,对拒绝执行的义务人进行公开,可以加强与通信部门等相关机构的联系,通过联合惩戒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此外,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拒绝执行的义务人不予发放银行贷款、金融证券等,通过对不良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全面覆盖的社会信用记录。此外,可以加大经济处罚,对于隐藏财产拒绝履行义务的恶意执行人,在严格履行执行程序的基础上,可以增加额外罚金以惩戒恶意执行人,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三)建设多方沟通配合的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意识和联合惩戒意识
第一、与公安等机关协调联动,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民事执行活动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的,是有法可依的。而当下,执行工作往往会被各种因素阻碍。与公安等机关的协调联动,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处境、打击暴力抗拒显得十分必要。暴力抗拒执行是公然对法律的挑战与蔑视,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机制,法院立足本身,以自身警力为主,在自身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向司法警察支队请求增援,司法警察支队应在全市司法警察队伍中组建处置暴力抗法事件的特勤队伍,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接受调警。此外,法院可与公安局的防暴队、指挥中心、治安联防队、武警部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保持沟通与联系,形成完善的抗暴机制。
第二、与金融、房产机构协调,建立信息公共平台上述现状部分已经提到当下执行难的现状之一就是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被执行人财产的问题。因此,法院应当与银行、房产部门、公安户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等共同构建相关的信息公共平台,建立个人财产等级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为那些能够执行却逃避执行的案件提供有效信息,使债务人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得到监控,是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完善我国的财产监管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社会信息服务和公开机制,是解决我国执行所面临的困境的有效途经。
五、结语
执行难问题是我国当下面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转型时期遇到的较为棘手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以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以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进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同样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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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