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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口岸偷渡案件查缉对策研究

2018-05-04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空港证件护照

丁 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交往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我国的出入境人数不断上升。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的统计数据,近几年来,我国出入境人数一直在4亿人次/年以上,并逐年递增,具体数据①数据来自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如下图:

图1 我国近年出入境人数统计

在内外交流的大军中,随之滋生的非法出入境行为即偷渡现象大量涌现,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边境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正常交往与大国形象。

一、空港口岸结构特点

改革开放后,出于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交流的需要,一时间出国公民人数激增,来华进行交流的外国人人数也直线上升,此种现象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为明显,全球化的趋势对各国际社会主体的影响日益加深。再者,国家为适应国情、社情、民情,逐渐放开了对护照申领的限制,对护照申领实行按需申领制度,即每个人都有申领护照的权利与自由。[1]以上因素,一方面极大地方便了我国公民及他国公民的出入国活动,尤其是因私出国活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为各项非法出入境活动,即偷渡,提供了便利,一时间偷渡活动猖獗,严重影响我国空港口岸出入境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秩序。

最为关键的是,近年来,通过陆路或海上偷渡因各种人为、自然因素造成偷渡人员伤亡事件频发,再加上中央与地方双管齐下,加大对边境地区以及沿海区域的巡查警戒,对于偷渡人员来说,陆路和港口偷渡的成本、难度与危险系数骤然上升,严重影响着他们偷渡方式的选择。[2]与此相反的是,科技的发展使得航空业的成长愈加成熟,空港口岸偷渡天然具备的方便、快捷、安全的特点。以2014年的数据为例,空港口岸成为我国出入境人员选择的优先项,增长趋势明显超越陆地和海港口岸,已经成为各国公民来往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见图2)。[3]相较于陆地口岸偷渡和港口口岸偷渡,基于上述优点,空港偷渡俨然成为偷渡人员的首选,与此同时,空港口岸已然成为偷渡活动的重灾区、我国出入境管理的主战场。

图2 2014年空港口岸出入境数据

为适应市场需要,机场一般分为三个部分,即飞行区、地面运输区、候机楼区,其中候机楼区又分为两个部分,即候机楼和登机坪。空港口岸偷渡案件一般发生在候机楼区,即候机楼和登机坪是偷渡案件的案发场所。此外,各口岸根据自身地理、业务等特点,所建设的候机楼大致也分五种形式,分别为前列式、廊道式、卫星厅式、摆渡式、综合式。前列式,即主楼和登机楼一体化,呈线状或弧形展开,飞机机头向着登机楼停靠,登机口沿线状或弧形展开;廊道式,即主楼与登机楼一体化,呈圆形或方形等集中状态,以主楼为中心辐射出廊道,并在廊道中间段或终点设置登机口与到达口,飞机沿廊道两旁停靠;卫星式,即以主楼为中心,辐射出几座子楼作为候机与登机厅,俯瞰时主楼与子楼形似地球及围绕其飞行的卫星,因而被形象地称为卫星厅;摆渡式,即飞机停靠在停机坪,因停机坪距离候机厅较远,需要机场摆渡车往返于候机厅与停机坪运送乘客,因而称为摆渡式;综合式,即以以上四种方式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混合使用的综合式候机楼。但无论哪种形式,每一位出入境的公民必须经过以下几道程序:

图3 空港口岸出入境的基本流程

其中,偷渡分子要想实施偷渡行为,一般在边防检查或候机与登机环节弄虚作假,伺机作案。即偷渡分子一是可以通过冒用他人证件或持用伪造、变造证件企图在边防检查时蒙混过关;二是直接逃避边防检查,偷登飞机;三是在候机与登机环节与他人互换登机牌登机。因此,在打击偷渡活动的过程中,着重加强这两个环节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二、空港口岸偷渡案件作案形式分析

(一)持用非法出入境证件偷渡案件作案形式

持用非法出入境证件偷渡作案,即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包括伪造、变造、骗取的签证与护照以及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企图以“合法”的形式来实现偷渡的目的。[4]与海港、陆港口岸一样,在空港口岸持用非法出入境证件实施偷渡活动的现象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正常出入境秩序深受其害。

1.持用伪造出入境证件偷渡案件作案形式

伪造出入境证件,即整版伪造出入境证件,证件纸质材料、油墨、装订线、塑模等均为虚假制作,包括对护照的整版伪造、签证的整版伪造、签注的整版伪造以及其他许可证明的伪造。伪造出入境证件分为仅伪造护照、伪造护照及签证、仅伪造签证,即企图偷渡人员一方面可以利用外国使领馆人员不熟悉我国护照的特点,试图以假护照申请真实有效的签证;另一方面,护照和签证均为伪造试图作案。另外,再辅以伪造出入境边防检查验讫章等手段,营造经常出入国的假象,以达到迷惑出入境边检人员的视线。最后,选择在航班次数起落高峰期实施非法出入境行为,利用查验人员在查验高峰期出现的精力不足的弱点,以提高蒙混过关的成功率。

2.持用变造出入境证件偷渡案件作案形式

与持用伪造出入境证件不同的是,变造出入境证件是在真实出入境证件的基础之上,是对证件的某一部分进行变造,从而表面上取得某一事项的许可或捏造虚假事实。变造出入境证件包括变造签证、签注、护照的资料页、各种出入境验讫章等形式,作案手法多样,变造技术日趋精细。

3.持用骗取出入境证件偷渡案件作案形式

持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实施偷渡行为,即行为人本不具有条件或不方便到正规的证件申领机关申领,而是利用虚假的申请资料,包括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身份资料,骗取正规证件机关签发的合法证件。此种形式的偷渡在海港、陆港、空港的实施方式大同小异,一般形式是利用伪假的身份资料骗取护照或伪假的申请材料骗取签证,前者主要是针对我国公民骗领护照来说,后者主要是针对外国人骗取我国护照来说。

(二)冒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偷渡案件作案形式

冒用他人证件偷渡作案,即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合法、有效证件,以他人身份实施偷渡活动。[5]行为人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获取他人真实有效的合法证件,利用外貌特征、口音以迷惑出入境查验人员,企图蒙混过关。

冒用他人护照实施偷渡活动,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偷渡人员与所冒用的护照持有人所具有的相貌相似的特点,但偷渡人员不具备或短时间内并不具备出入境的合法条件,欲利用护照持有人的所具有的合法条件实施偷渡的事实。此种形式有两种:一是孪生姐妹或兄弟、相貌相似的公民间的冒用;二是我国公民冒用外国人挂失的护照,即利用我国与日本、韩国等国家同为黄色人种的特点,尤其是我国延边地区公民,利用相貌与语言的优势冒用韩国人在中国挂失的护照偷渡到韩国的现象屡禁不止。偷渡集团甚至故意以高价怂恿来华韩国人出卖他们的护照,随后组织我国延边地区的朝鲜族企图偷渡人员冒用购买过来的韩国护照,购买机票直接飞往韩国入境,而到韩国驻华使领馆申领新护照,护照实际持有的韩国人则通过到我国公安机关开具护照遗失证明。而沿边地区的朝鲜族公民本身就已掌握韩语,再辅以一些边防检查可能涉及的基本知识的培训,那么要想在现实查验中精确识破此种形式的非法偷渡活动并非易事。冒用他人护照实施非法出入境行为最广为人知的案例莫过于飞往北京的马航MH370事件,经国际刑警组织证实,消失的马航MH370上至少有两名成年人冒用他人护照登机,松懈的边防检查致使此类事件发生,也使马航MH370失联事件增加更多的疑点。

(三)逃避边防检查偷渡案件形式

1.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或民航内部人员私自通过限定区域作案

对于国际航班的抵、离境,机场内的管理部门一般肩负着三项任务,一是对飞行器、人员、货物的检查;二是对飞行器的监护;三是对飞行器、人员、货物的管理。[6]巨大的流量与高强度的检查和管理工作使得边防管理队伍的工作难度与强度骤然上升,对于监督和指导民航部门负责飞行器的监护工作显得力不从心,薄弱的监护环节不可避免地成为偷渡人员的另一片舒适区。巨大利益和管理漏洞让偷渡集团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不法勾当有了可乘之机,于是在卫星厅偷换登机牌登机、由货运工作人员运输至梯口混入登机人群偷登飞机、藏身货物登机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偷渡现象轮番上演,薄弱的监护环节俨然成为偷渡活动高发的重灾区。较上一种勾结机场工作人员,逃避边防检查实施偷渡行为的情形,由国家工作人员“引带”逃避边防检查的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在社会上引起的消极影响更加广泛,所以更应该引起相关主管业务部门的重视,必须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规范空港口岸的管理队伍,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2.藏匿飞机机身特殊构造作案

现代意义的空港口岸已绝非传统狭义的上下旅客的飞机场站,一线城市的现代机场俨然已是一座小型的城市综合体,以主楼的中心向四周衍生的卫星厅,口岸内部集出行、饮食、购物、休息、中转等功能于一身,多主体共存于一地,不可避免地涉及多方面的管理主体,且各主体的目的各不相同,因而机场内部环境复杂、管理力度不足、鱼龙混杂等乱象不可避免,私自通过限定区域,偷登飞机,藏身机内各结构以实现偷渡目的的现象层出不穷。

(四)利用出入境便利政策实施偷渡案件作案形式

利用免签政策或落地签政策或过境免签政策,实施偷渡行为。国际间交流的频繁促使各国及时调整出入境政策,进一步为国际间人文交流、经贸往来提供便利。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实行免签或过境免签政策逐渐成为各国出入境政策的一个转变重点,一方面有利于各国公民的出入境行为,另一方面对转机国来说更是一个发展本国经济的契机。目前,对我国公民实施免签入境的国家或地区大约有14个,包括韩国的济州岛地区。众所周知,韩国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发展水平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不可避免地承认我国偷渡人员的理想目的地之一。加之济州岛地区对我国旅客免签入境政策,无疑使得非法分子的偷渡之路更加顺畅。偷渡人员一是可以以自由行的形式,乘坐飞机直接入境济州岛地区或通过船舶登陆济州岛口岸入境,入境后利用伪假证件或非法集团的帮助进入韩国的其他地区,达到偷渡的目的;二是可以以参加旅行团的形式,有韩国仁川、金海、襄阳、青州、务安、大邱国际机场入境,继而乘坐韩国国内航线前往济州岛地区,但以此种方式入境韩国后,依据韩国相关政策,旅客在有指定旅行社接待的情况下,可获得免签入境,并在指定的地点停留120小时的权利。对于偷渡人员来说,这无疑是天赐良机,为脱团滞留韩国实施偷渡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空港口岸偷渡案件作案形式变化及演变趋势

相比于海港口岸、陆港口岸,空港口岸偷渡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明显的国际性,不单单是邻国之间的偷渡,空港偷渡案件涉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直接影响的是我国与航线国家的国家主权与利益;二是外交的危害性,陆港、海港口岸所发生的偷渡案件一般只涉及我国与邻国,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两国间日常交流所形成的成熟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能较好地处理这类偷渡案件,而空港口岸则不一样,涉及区域范围之广、执法环境差异之巨大,使得偷渡案件处理难度上升,稍有不慎,对两国外交的危害不可估量;三是潜在的爆发性,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最新发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的出入境统计数据来看,详见下表:

表1 2016年出入境统计数据

空港口岸出入境人数占比急剧上升,若非随之提高出入境管理的质量,极有可能导致偷渡案件的爆发。

(一)趋组织化

就目前公安机关查获的非法出入境案件中来看,盲目闯关、“单打独斗”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绝大多数的偷渡案件呈团伙化、组织化、集团化,且这种趋势日益明显。[7]较之于之前的“单打独斗”,侦查难度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社会消极效应辐射更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偷渡市场的违法利益巨大,吸引各方面的不怀好意者心存侥幸继而铤而走险;另一方面是为应对日趋先进的出入境查验技术和日益专业的出入境管理队伍,偷渡人员需提高伪假证件的可勘验性和偷渡流程的隐蔽性,负责各个环节的不法分子不得不联合起来以提高整个偷渡获活动的隐蔽性和成功率,成功从“人蛇”手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

(二)趋智能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巨大非法收益的诱使和高强度的打击力度下,偷渡集团一方面试图从偷渡这不法勾当中获利,一方面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法律的惩治,唯一出路是提高其活动的隐蔽性、手段的先进性、证件的科技含量。

一是活动的隐蔽性。为了使偷渡活动不被公安机关发觉而得以顺利进行,偷渡集团在“人蛇”的招募、集结、培训的过程中往往利用隐蔽的通信方式,例如日常通话联络中不使用真实姓名、使用接头暗号、单线联系等方式,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各环节的连接随即中断,这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获整个犯罪链条、抓获整个偷渡集团带来极大地难度。

二是手段的先进性。随着以证件造假或逃避边防检查形式实施偷渡的活动查获率的上升,偷渡集团开始寻找其他“合法出境”的方式。[8]偷渡集团中开始安排专人研究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开始捏造各种事由和证明以劳务输出、商务访问、学术交流等各种形式组织“人蛇”以看似合法的形式偷渡出境,而不再是先前的闯关、偷登飞行器等粗放式的“体力偷渡”。

三是证件的科技含量。传统的仅利用打印技术伪造的护照尽管看起来有模有样,但完全经不起边检人员的查验,使用普通的放大镜设备就已经可以通过不整齐的文字、断点线条、模糊的底纹等轻易识别。在变造证件方面也已不是传统的物理刮擦、化学消退、手工添写等,集团内部已经有专人掌握浸泡或蒸汽脱换照片、揭换塑封膜等技术。在出入境查验技术发展的同时,偷渡集团也正通过各种方法提升伪造、变造证件的技术。

(三)趋国际化

偷渡活动一方面在地域上跨越国境,即使没有跨越国境,至少也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域,不仅违反两法域法律法规,还违反国际法、国际惯例,为国际社会所不容;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国籍的人,损害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法利益。为提高偷渡活动的成功率和隐蔽性,同时逃避法律制裁,偷渡集团除了会在本国国境内有专人负责偷渡活动的各个环节,往往还会在偷渡目的国安排熟悉当地出入境法律法规或出入境业务的当地“蛇头”参与“人蛇”的偷渡活动,因而偷渡活动趋于国际化不可避免。随着偷渡市场的发展,偷渡集团的手段专业化与分工明确化,使得偷渡活动成为一项跨国跨地区的犯罪活动,多国犯罪主体参与活动,摄取不法利益。[9]

(四)涉黑趋势

偷渡活动涉黑并不是新鲜事,早在鸦片战争时期,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卖猪仔”现象即是偷渡活动涉黑的表现。偷渡活动本身已违反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一旦偷渡活动遇到阻力,无论是“人蛇”的不配合,还是公安部门的高压打击,偷渡集团极有可能心怀 “破罐子破摔”、“一条道走到黑”的心理以暴制暴,为达到偷渡目的,获取暴利而无所不为,涉黑趋势无法避免。近期的难民潮令欧洲各国政要极为头痛,频频发生的难民遇难事件也令国际社会揪心,但偷渡集团却在此事件中大发横财。[10]叙利亚地区的难民要想前往欧洲国家申请难民,首先需要的是贿赂政府军人或其他武装分子,从而得以出境逃亡土耳其等国,其次在土耳其境内求助于偷渡集团,缴纳数量不等的费用,以获取假护照与假签证,从而得以登上前往欧洲大陆的并没有安全保障的小船,要想进入社会福利保障较好的国家,还需额外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方能得到偷渡集团的帮助。在此偷渡过程中,难民惨遭性虐待、拷打,甚至不幸丧命的现象不胜枚举。

四、空港口岸偷渡案件查缉对策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

强化宣传教育,消除对“偷渡”的不合理憧憬。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海耕文化”、“走番”习俗盛行,大海之于渔民,相当于耕地之于农民,出海渔猎为沿海渔民的主要营生手段。出海的频繁使得“走番”现象应运而生,横渡大海到“番邦”谋生,逐渐在沿海地区形成一种习俗流传下来。尤其是近现代以来,大洋彼岸的欧美、新加坡等国家经济发展迅猛,社会福利保障全面,成功抵岸的一批偷渡者由于各种原因取得居留资格,并积累了一部分财富,返乡探亲时风光无限,进一步刺激沿海地区居民偷得到外国的欲望。不得不承认,在过去的比较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我国全国上下为民族的独立与社会主义的建设倾注了大部分精力,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但改革开放后,我国市场活力全面激发,经济发展水平呈指数上升,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升,社会保障投入加大。需要承认的是,现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与西方欧美发达国家虽然仍存在差距,但差距不大。东南沿海地区那种依然认为发达国家 “遍地是金”、高保障高福利、各方面均优于我国的想法已经不切合实际。就现实状况来看,尽管是已经成功偷渡到外国的我国公民,因自身为非法入境,也没有取得偷渡国的居留许可,需时刻警惕当地的警察部门和外事部门以逃避身份检查,一旦被查获即被遣送回国,还没有积累足够的财富使自己过上幸福的生活,甚至还未还清因偷渡欠下的债务,即使回国,也易被偷渡集团所骚扰;再者,偷渡者一般是无高学历、无技术的普通工人,即使到达偷渡目的国,也无法进入优势行业就业,不得不从事低端产业,同样无法脱离低收入群体。

基于以上事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为出入境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应义不容辞地肩负起宣传教育的责任,无论是政策、法律宣传,还是业务宣传,亦或是中外知识的普及,应尽最大努力逐步消除“偷渡客”对“大洋彼岸”超现实的不合理憧憬。

(二)完善空港口岸管理机制

为适应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规模的空港口岸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一味扩建而搁置口岸管理与服务质量的做法无异于揠苗助长,最直接的危害无疑是非法出入境活动屡禁不止,间接不利于国家安全和国际大国形象的维护。[11]因此,在发展中,严格口岸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尤为重要。前文提到,现代意义的空港口岸已化身小型城市综合体,因此口岸的管理绝非公安一己之力可以完成。诚然,公安在出入境管理中处于中流砥柱的地位,肩负检查、管理的责任,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中央的重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空港口岸检查、管理中不负众望,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海关、机场地勤、民航地勤各部门也都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但作为一个整体,各部门合作的整体效益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尽管海关、机场地勤、民航地勤的主营业务并非打击非法出入境行为,因而在日常业务工作中时有松懈,但基于整体效益大于部分效益之和的原理,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主导,口岸其他部门为辅助的大外管模式将会使空港口岸的管理事半功倍,遏制、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的任务将水到渠成。

(三)健全反偷渡打击机制

树立全警反偷渡意识,建立健全反偷渡运行机制,注重源头治理、防微杜渐,重点完善评估考核制度,严格追责程序。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公安队伍各警种在思想上要认识到偷渡活动对国家、社会、群众的危害,行动上切实打击非法出入境行为,绝不应该以缺乏主管权限而有所懈怠。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追查偷渡案件线索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其他各部门各警种提供相关信息,部门间、警种间要杜绝互相推诿、打官腔、托关系的官僚主义作风。治安、交通管理、基层派出所等业务部门或基层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遇到涉外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是否存在偷渡行为,及时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请求专业协助。同时,增强各警种的责任意识,明确权限与职责,做好工作的评估考核,做到有权即有责,滥权必追责。

(四)加强跨国警务联动协作

偷渡活动涉及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以上的利益,违反当事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为国际社会所不允。但各国意识形态、法律制度各异,当事国的执法权限受国家主权的限制,在打击偷渡活动中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而加强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成为打击偷渡活动的必然趋势。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国际社会进行广泛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内政)机构之间或与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根据相关的条约、国内法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各方实际的或预期的执法需要而相互调整政策和行为的合作过程。[12]各国合作共同打击偷渡活动不仅能遏制偷渡活动的猖獗势头,将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而且也有利于当事国主管部门优势互补,节约司法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结语

偷渡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发展速度最快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着当事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以及国际社会正常交往,切实有效打击偷渡活动刻不容缓。而机场作为空港口岸的最主要载体,也是偷渡案件高发场所,且不难预见,未来空港口岸在国际交往中,具有日益上升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强完善空港口岸的管理为当务之急。为应对日渐上升的空港口岸偷渡案件,一方面需要注重源头治理,消除偷渡犯罪滋生的环境因素,压缩偷渡犯罪的生长空间;另一方面需要借鉴“大外管”、“小外管”的经验教训,加强部门间、警种间的交流合作;再者,需有针对地对偷渡活动的作案形式以及发展趋势进行系统的研究,明确空港口岸偷渡案件的固有特点,有重点、有步骤地对现存管理机制体制做出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提高空港口岸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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