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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犯罪学分析

2018-04-27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刑罚行为人刑法

夏 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

民用航空器是一种国际化、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安全”是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的核心目标,民用航空器作为一类飞行高空的特殊工具,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随着航空科技的成熟发展缓解了内在的民航运输安全问题外,各种外在的威胁却也层出不穷。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是对民航运输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之一。本文立足于犯罪学的视角,对散布“航空诈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状、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

一、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航空诈弹”事件频发。如2013年5月,国内连续两起航班“诈弹”,导致10多个航班及5家航空公司受到“诈弹”信息威胁。该事件被列为我国史上影响规模最大的“航空诈弹案”。2014年3月,昆明航空一位乘机旅客因与乘务员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声称“炸机”,航空公司为此二次安检搜查进行排爆工作,导致航班延误,更换调用飞机。可以说,“航空诈弹”干扰事件举不胜举。经过比较分析,散布“航空诈弹”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民航部门的“绝对化”处理

针对如此类似的“航空诈弹”干扰事件,目前各国民航对待“航空诈弹”威胁类消息的态度是一律需要“绝对化”处理,即一律按“无当有”来处理——进行二次安检、迫降或返航。非法干扰航班正常飞行的虚假威胁信息,虽然最后经过排查证明都是子虚乌有,但是进行二次安检、迫降或返航的处理会造成诸多的负面效应。第一,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航空公司一旦遭遇“航空诈弹”,按“无当有”的处理方式,会导致航班延误。航班延误不仅造成航空公司的航班管理或航班调度秩序的混乱,而且也给广大乘客的出行安排带来诸多不便。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和妨害了公共管理秩序。第二,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对散布“航空诈弹”恐怖威胁信息的处理,存在燃油费、起降费、安检费等多项成本费用问题,损耗极大。就目前各国处理威胁信息方式而言,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没有任何“质”的区别,只是存在“量”的差异。第三,增加了广大乘客的安全恐惧。飞机返航或迫降,增加了飞行安全事故的发生系数,给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进而影响他们的精神状态,造成安全恐惧症,有时候甚至谈“航”色变。“航空安全涉及保密,有时机组人员不能完整地向旅客解释原因,还会使旅客情绪更加激动并感到恐慌。”[1]由此可见,散布 “航空诈弹”行为是民用航空安全问题的一大禁忌,对民航运输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二)公安机关的“相对化”处理

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是指诈称飞机上有爆炸的行为。[2]从国际法层面来讲,散布“航空诈弹”行为不仅是国际公约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而且也是国际公约界定的犯罪行为。从国内法层面来讲,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或以刑法修正案(三)中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刑事违法行为处理。然而,总体而言,法院处理的民航虚假威胁信息刑事案件远远少于公安机关处理的民航虚假威胁信息行政案件。换言之,司法实践针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处理,公安机关大多也是按照行政案件处理,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也即所谓公安机关的“相对化”的行政处理。然而,正是由于公安机关的“相对化”的行政处理,导致一些人有恃无恐,散布“航空诈弹”行为屡禁不止、频繁发生,且散布“航空诈弹”行为呈现出数量不断提高,影响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针对这一现象,业内不少人坚持提出,为了加大惩治散布“诈弹”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应该提高“诈弹”犯罪成本、降低入罪标准、加重刑罚处罚。[3]

二、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日常活动理论

日常活动理论是理性选择理论的一种发展形式,其基本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人们的一些日常生活方式往往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发生。[4]96日常活动理论涉及到日常生活方式中的因素主要有三项:一是适宜目标的可得性(被犯罪人容易侵害的目标);二是保卫力量的缺乏;三是有动机的犯罪人。[4]97这三项日常生活方式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散布“航空诈弹”行为之所以频繁发生就是如此。第一,民用航空器很容易成为犯罪侵害的目标。随着航空业的发展,民航运输系统规模不断扩大,旅客吞吐量逐年增长。民航运输有效缩短了人们旅途的时间,方便快捷,其必然成为一项重要的出行交通工具,民用航空器、机场等民航领域就成为一类公共场所。基于此,航空器、机场等民航领域容易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空间场所。第二,民航需要先进的技术作支撑,技术更新快,技术漏洞就相对突出,因此,保卫力量就显得相对薄弱。行为人大多通过一个电话就可以戏说、谎称有“诈弹”,鉴于飞行事故的危害后果和真假信息甄别不易,民航部门为了保证安全,只要收到关于炸弹的任何信息,都不得不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第三,行为人各种各样的犯罪动机。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犯罪动机多样。例如4月27日,男子蒲某拨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热线,自称是“基地”恐怖分子,在国航CA406上装了定时炸弹,要求向其银行账户汇入10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引爆炸弹。警方经过5小时的排查,确认飞机上并无异常。蒲某后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①韶关网:《“诈弹”威胁深航航班只为阻止债主飞来讨债》,http://www.shaocn.com/n/201209036490.htm.。以日常活动理论的三要素为主要参数,对我国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涉及散布“航空诈弹”行为进行定量分析,如下表所示:

案件 犯罪动机 犯罪目标 犯罪手段 刑罚适用(2013)包刑初字第00322号因琐事和女友发生争吵,为挽留女友手机2次拨打诈弹电话有期徒刑3年,没收作案手机合肥骆岗机场(2013)历城刑初字515号女友准备乘机离开,要求机场帮忙找未果谎称飞机上放了炸弹手机2次拨打诈弹电话(2014)西刑初字第83号 无用事先购买的不记名手机电话卡拨打昌北国际机场客服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4)东陵刑初字第54号为不让其妻子飞往长沙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手机1次拨打诈弹电话有期徒刑1年手机拨打1次诈弹电话有期徒刑2年(2014)东刑初字第30号出于好奇、好玩的心理;智力残疾人,智力残疾四级佳木斯航空公司手机通话过程中(2014)益法刑一终字第142号手机拨打长沙黄花机场、福州长乐机场、深圳宝安机场呼叫中心电话共计4次手机4次拨打诈弹电话有轻至中度智能受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因不满低保待遇,希望引起社会关注2014)甘刑初字第619号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个月手机通话过程中交涉电话中声称将在补班航班登机时告知携带炸弹(2014)浦刑初字第3335号拘役5个月,没收作案手机因航班取消对住宿安排产生不满为发泄个人生活压力手机1次发送诈弹短信(2015)长刑初字第168号手机拨打大连机场客服电话”96600”拘役5个月15日手机发送短信至上海市公安局12110短信平台与男友发生争执,为了已登机的男友留下。(2015)拉刑一初字第3号有期徒刑1年 6个月,没收作案手机。拉萨贡嘎机场(2016)粤 0111刑初2819号南京市禄口国际机场,拨打110报警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没收作案手机(2016)苏 01刑终270号阻止女友乘机离港致电机场公安局航站区派出所手机1次拨打诈弹电话因感情纠纷等问题而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手机致电人格障碍手机2次拨打诈弹电话(2016)苏0104刑初1024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机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江苏省南京市禄口国际机场等多家机场手机1次拨打诈弹电话手机4次拨打诈弹电话有期徒刑2年,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手机(2016)苏0111刑初238号 无 拨打110报警手机1次拨打诈弹电话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分析上表,可以发现,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散布“航空诈弹”行为,与其日常生活方式具有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模式或生活习惯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人们的出行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通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信息流通的速度。详言之,飞机成为了大众的交通工具,手机成为了大众的通讯工具。但是,行为人犯罪的动机一旦产生,飞机和手机变成了犯罪的手段和犯罪的目标。于是,该特定情境组合成为滋生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温床。行为人为了某目的,或挽留乘坐飞机即将离开的男友、女友、妻子,或航班延误的个体诉求没有满足等等,利用手机拨打电话,谎称某某航班上有炸弹,引起航空公司、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排查关注,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1.人格障碍类行为

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是指明显偏离正常且根深蒂固的行为方式,具有适应不良的性质①https://baike.baidu.com/item/人格障碍/3169525?fr=aladdin.。人格障碍是精神疾病产生的一种介质,其本身也会给社会或个人带来不良影响。人格障碍类行为是指具有人格障碍行为人散布“航空诈弹”行为。如上表所示,具有人格障碍者也会成为散布“航空诈弹”的行为人。

2.冲动类行为

冲动类行为是指遭遇某种特定的事件或有某种特定的心理经历,导致出现偏执的心理状态,由此出现令人意料不到的危害行为。诸如因交通堵塞为赶飞机编造“诈弹”,为爱无底线谎称飞机有炸弹以挽留女友等等。此外,还有航班延误的个体诉求得不到满足、出于好奇心理、发泄个人压力等各种心理历程造成的冲动行为。该类行为人一旦受到刺激,就作出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冲动性。该类散布“航空诈弹”的行为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大多都是偶犯、初犯,且为青少年,文化知识水平较低。

3.预谋类行为

预谋类行为是指行为人明显地出于故意,有计划、有目的的谋划实施的一类行为。例如王某为散布“航空诈弹”,查询六地机场服务号码且有预谋的购买手机作为犯罪工具,还精心策划躲避追捕并逃往异地;以及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23岁的妇女与表亲生嫌隙设计“航空诈弹”意图嫁祸等等。预谋类行为的行为人通常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策划,从而实施一系列危害行为。该类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概率极高,也即重复犯罪或持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极大,往往都具有累犯情节(比如王某在此之前就曾多次违法犯罪),而且犯罪的手段、性质以及后果会更恶劣,甚至还有一些行为人具有反社会的动机。它虽占犯罪总人数中的少部分,但所犯案件的数量却占同类案件中的大多数。

三、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治理对策

(一)应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对策之观点评析

“提高犯罪成本、降低入罪门槛、加重刑罚处罚”是人们认为有效应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之对策。但是降低入罪标准,扩张犯罪圈,在量刑时加重刑罚处罚,整体上提高“航空诈弹”的犯罪成本,一定会有效治理散布“航空诈弹”行为吗?本文认为,该种观点并不能有效治理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该观点从刑事立法角度追求遏制“诈弹”犯罪,需要相关刑法条文的重新整合,大幅度地提高了该罪的犯罪成本,必会耗费大量的刑法资源。它不符合现代刑法所追求地成本资源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刑事法治理念。

既然要求提高犯罪成本,那么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何为犯罪成本。因为明晰犯罪成本理论会使我们更好地去认识犯罪、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慎重地立法、司法和执法,形成科学刑事政策体系和犯罪控制机制,对谋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5]犯罪成本概念是源于经济学中术语的“成本”。起初是犯罪学研究借用“成本”概念,提出“犯罪成本”的概念。[6]犯罪学研究之所以借鉴经济学领域的这一概念,是因为其“成本效益理论”,即由于社会资源(可供选择的成本,即“机会成本”)的有限性,一旦选择某一种机会成本,就意味着必须放弃其他的机会成本,它就要求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所选择的机会在他看来对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来说,必须获得最大限度的效益。正是由于这一理论的两个前提性假设“理性经济人”和“效益的最大化”,对于犯罪刑罚处罚制度的设计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其最终作为一种方法论引入刑罚制度研究中。把刑罚作为处罚犯罪活动的一种成本,“使犯罪活动的成本即社会对罪行的要价大于这种活动的价值”,[7]才有可能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在司法实践中,刑罚的犯罪成本受诸多因素影响,如刑法对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规定、刑事案件破案率的高低、刑罚的执行力度、犯罪收益与成本的差额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及其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且这些因素又是动态变化的。[8]由于它只是一种假设性理论,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与实际的犯罪活动相差甚远,但它具有预测力,可使犯罪人对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一种宏观上的把握,对最终是否实施犯罪进行内心评估。当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就会自发地在犯罪成本和获得的效益之间进行多次的比较,从而得出所谓个人效益。“理性经济人”这一假设排斥了道德意义上的“自私”,[9]这一点是为刑罚处罚机制的社会效益所不能容忍的。同时,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对危害行为进行干预要价,必须予以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使个人自由和社会保障之间保持均衡。社会实践表明,犯罪成本的提高与犯罪量的减少不是一种简单的反比关系。提高犯罪成本,犯罪数量并不会必然减少;犯罪成本过高,可能会适得其反,导致犯罪人更加趋向犯罪的心理。刑法是其他一切部门法的保障法,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滥用刑罚,否则势必会引起刑罚的危机。

第二,加重刑罚并不一定可以震慑犯罪,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2]

首先,“刑法不能仅靠威慑使人遵从,而是要通过对规范有效性的确认,使人学会忠诚,刑罚有效性应当建立在人们的信仰之上”。[10]虽厉但疏的刑事法网,会使人们对犯罪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不受追究,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不会被信仰,因此,应当严密法网,方能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其次,这与我国“重刑主义”和“刑法万能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我国有 “治乱世用重典”的法治传统,根深蒂固,使民众形成了重刑的法文化传统。“重刑主义”认为刑罚的威慑效果与刑罚的轻重成正比,刑罚越重,则其威慑力越强。[11]但是,我国长期的历史与社会实践证明,随意加重刑罚处罚有违现代刑事理论,也会使我国刑事法治陷入重刑主义的逻辑怪圈中,加重刑罚并不具有人们所想象的那样的巨大的威慑效应。同时,“刑法万能主义”的传统刑法文化政策思想也渗透到了我国现代的刑事理论之中,它把刑法当作一种打击犯罪的有效工具,忽略了导致犯罪发生的多种因素。提高犯罪成本这一选择性的刑罚处罚机制只是为刑罚理论问题提供一种描述性的建议,并不能真正地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即使假设它能够解决现有的实际问题,充其量只是短期内遏制散布“航空诈弹”犯罪,这与现代社会选择刑罚进行犯罪控制所追求的一般预防的根本目的是不符的。现代刑罚理论中,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之一就是功利刑论,功利刑论的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这种预防的效益从整体上来讲,应当是长远的而非短暂的。

(二)应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有效对策

基于散布“航空诈弹”行为之风险性、危害性、频发性,本文认为,应当从多个角度考虑其治理对策:

1.刑事治理的角度

要坚守我国“诈弹”犯罪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要做到有罪必罚,才可能降低犯罪黑数。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一旦实施散布“航空诈弹”犯罪,必然造成客观危害,基于其达到了刑法所规定地定罪标准,就必须对其入罪处理,绝不懈怠。不能因为行为人仅没有不良的动机,而进行简单地治安处罚。

考虑运用附加刑中的罚金刑处罚散布 “航空诈弹”行为。犯罪行为人在散布“航空诈弹”之前,是否也应该考虑一下自身的经济条件。纵观国外对于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处罚莫不是如此,俄罗斯刑法对于散布“航空诈弹”类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罚金处罚高达20万卢布,去年俄又拟提高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罚金,且还设置了有期徒刑、与罚金处罚是选择性关系;韩国的航空安全及保安法规定对于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有期徒刑与罚金并处,其中罚金高达3000万韩元;美国的密西西比州和德克萨斯州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监禁和罚金并处,其中罚金也高达25万美元;美国的马萨诸塞州判处监禁和最高达50000美元罚金,并赔付相关损失等等。

2.社会治理的角度

社会治理是从社会角度出发,主张运用一切力量预防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发生。针对不同类型的散布“航空诈弹”行为,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进行治理。对于人格障碍类行为,行为人的亲属应当承担起相关的义务,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及时发现引发行为人犯罪的不良心理因素,及时进行疏导、缓解这些消极因素;对于冲动类行为,这类行为的行为主体一般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传媒组织应当理性地报道散布“航空诈弹”行为,加强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危害性,强化人们的守法意识,规范自身的行为;对于蓄意类行为,加强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力量,精细民航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3.被害治理的角度

被遗忘的被害人是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重要当事人,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健全司法体制的重要一环。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被害主体包括广大乘客、航空公司等。在一起“诈弹”事件中,航空公司由于二次安检、返航或备降可能会造成上万甚至上百万的经济损失。而在现代社会中,行为人更容易被当做弱势群体看待,作为被害一方的航空公司因拥有航空资源往往只能自认倒霉。航空公司应当改变这一畸形现状,积极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如此,更能警示人们勿要因“小”失“大”,“诈弹”不要任性发。

参考文献:

[1]李暄.杜绝“炸弹”从强化意识开始[N].中国民航报,2013-07-03(003).

[2]刘晓山.论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学评论,2014,(1).

[3]沈洋,等.两小时五颗“诈弹”,不能再轻罚了[N].新华每日电讯,2013-05-16(5);蔡一军.提升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违法成本 [EB/OL].(2013-05-29)[2017-10-22].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5/29content_103 3741.htm.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6.

[5]程荣.论犯罪成本的经济学分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6]吴闻.浅析犯罪成本心理[J].广西社会科学,2002,(5).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312-313.

[8]卢云云.浅谈我国的犯罪成本[J].学理论,2013,(24).

[9]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的几个基本概念阐释[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10]刘晓山.目的刑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社,2010,(69).

[11]刘守芬,等.刑法文化与犯罪预防控制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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