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高校内部审计整改的难点及长效机制的构建
2018-05-04黄旸杨
黄旸杨
一、前言
高校内部审计整改是指,接受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型审计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内部审计整改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整改工作的成效是审计结果运用成效的体现。学者对内审整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林晓青(2017)认为,国有企业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避重就轻、屡审屡犯、重审轻改、整改缺“钙”等问题。陈洁(2016)认为,审计整改“彻底及时”难、“追责问责”难、“以点带面”难。在高校,长期以来,内部审计整改并未得到高校各层次领导人员的重视,甚至内部审计部门也未将审计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导致部分审计发现问题未能真正予以纠正;同时,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未明确,整改不力者未进行责任追究。因此,如何清醒地认识高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所在,进而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制度及政策背景解读
内部审计准则(2013年版)第2107号具体准则——《后续审计》第四条指出:“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近年来,国家和教育部颁布的审计相关文件均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提出: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健全整改责任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严肃整改问责。2015年,两办颁布的《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2017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和报送、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整改督查等进行规定。2018年1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中也明确指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制度和政策的导向很明确,整改责任的界定也很清晰。对高校而言,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本部财务、二级学院(系)、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及校办产业等,涉及行业多元化。内部审计的主要类型有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科研经费审计、物资采购审计、基建工程审计和修缮工程审计等。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负有督促、检查、评价的责任。
三、高校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
目前,有部分高校已完善审计整改的制度建设,对审计整改的具体要求和责任追究进行规范,但在实务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难点。
(一)被审计单位中非法人单位普遍对审计整改责任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高
高校内部审计的对象中,除附属医院、校办产业等法人单位之外,学校本部财务、二级学院(系)、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均为非法人单位,与内部审计部门同属于一个高校。对法人单位而言,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权威性和独立性较高,被审计单位重视程度明显增强。而对学校内部的非法人单位,内审部门权威性和独立性普遍较弱,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重审轻改”的情况,重视审计过程,希望审计部门少挑毛病,审计报告上少反映存在问题;而轻视审计整改,对整改责任的认识不足,认为学校领导不会关注审计整改,整改与考核、绩效评价无关,因而有无整改一个样,改得好与坏一个样。
(二)审计建议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整改
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质量高低与审计整改成效的好坏关系密切。有些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建议上草草了事、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未充分考虑问题发生当时的现实环境和整改成本效益、审计建议不符合实际;或者审计人员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时效性”把握不足,造成法规依据使用不准确,审计建议有偏颇。例如,随着高校综合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院系和专业的调整时有发生,领导人员流动也比较频繁,而审计一般是“先离后审”,等到审计报告出具时原有的学院已拆分成几个学院或是与其他学院合二为一了,如果审计人员还是计报告中针对审计发现问题还是只对原学院提出整改要求,未考虑学院的机构调整和人员流动,那么就会使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整改迟迟难以落实。再如,各高校响应中央科技创新政策,近两年来对差旅费、会议费的报销制度都进行了修订,报销的标准和要求都有所变化,如果审计人员未深入学习和把握学校各时期不同的差旅费、会议费的规定,那么势必影响审计建议的正确性,对整改工作造成困扰。又如,对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审计人员如果提出对不完整的会议记录进行补充完善的建议,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还会造成整改工作造假的嫌疑。
(三)内审部门力量不足,督促沟通乏力
大部分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一方面对审计整改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对如何整改落实也未必有清醒深入的认识,所以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的督促和沟通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内部审计部门队伍力量紧缺,人员短缺与审计项目数量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审计人员没有多余的时间去督促和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更没有专门的审计人员去做这项工作,使审计整改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四)审计整改协调联动和问责机制不健全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督促只是内部审计部门的责任,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设备和基建、总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并未参与整改的督促和检查,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部门“孤军作战”,成效不明显。另外,对审计整改的追责问责也未真正施行,远未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
(五)审计整改集中在审计后,整改时效不强
按照常规的审计程序,绝大部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会集中在审计报告出具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到三个月。特别是在高校内审业务外包兴起的新形势下,内审部门要在复核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对审计质量进行把关之后才会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难以做到边审边改,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整改时效。
四、高校内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构建
(一)审计质量机制的构建
着力提高高校内审工作质量,是保证内审整改落实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应建立健全高校内审质量控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由内审人员自行完成的自审项目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外审项目分别设定分级复核流程,并界定各级复核责任和追责依据。争取专项审计人员培训经费,定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或组织内审人员参加主管部门业务培训,“走出去”学习先进经验,有效提升高校内审人员综合素质。运用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推广使用高效的审计信息系统和审计法规库,提高内审工作成效。
(二)督促联动问责机制的构建
高校内审部门应履行对审计整改所负有的督促、检查和评价的职责,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整改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和指导。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应当争取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对外招聘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同时,因内审部门不具有强制力,单单依靠内审部门是不够的,高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设备、基建和总务等都是学校的职能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审计整改的监督应负有联动监督责任,从而建立全校范围内的审计整改督促联动协调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与年度考核、绩效评价挂钩;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整改不力者实施追责,建立并施行整改问责机制;财务、设备、基建和总务等职能部门应协助内审部门建立“销号审定”机制,从专业角度对整改事项进行“会审”,确定哪些事项已整改可销号,并借此认清哪些领域管理薄弱,加强专业领域监管力度。
(三)全周期整改机制的构建
建立审计全周期整改机制,将整改工作融入到审计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在审计项目准备阶段,对上次审计或主管部门检查、审计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在审计项目实施阶段,按照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整改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对待。对容易整改的问题,如调账、退款、补签名等,边查边改。对涉及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等层面的风险提示类问题,可在审计报告出具后限期整改。另外,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或是外部环境复杂,如涉及法律纠份等,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期限。
(四)整改公告机制的构建
公开是最好的监督。高校全体师生员工作为高校的主体,应当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目前,高校审计结果公开普遍局限于审计结果,很少涉及审计建议和审计整改,对整改不力者难以产生威慑作用。整改公告机制就是向全校公开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舆论监督和被审计单位的自我完善意识,“倒逼”被审计单位强化审计整改的实施。
参考文献:
[1]陈洁.审计整改的责任体系与协同机制[J].现代经济信息,2016(8).
[2]蔡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审计整改精益管理模式的探析_以T集团公司为例[J].审计与理财,2017(6).
[3]林晓青.国有集团企业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7(8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