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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整体到部分的保险交换关系创新性分析

2018-04-25黄文琦东北财经大学

上海保险 2018年4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人被保险人

黄文琦 东北财经大学

一、导论

自保险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业界围绕着保险交换是对价还是等价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持续至今。到目前为止,保险学界就保险交换行为所遵循的是何种原则的问题普遍持有三类观点:一是认为保险的交换关系遵循对价有偿原则;二是认为保险交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观点,即从部分上来看,每一位被保险人同保险人双方间是遵循于不等价的交换关系的,而从整体上来看,被保险人集合同保险人双方间是遵循等价交换关系的。探讨至今,仍无任一观点被广泛接受。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保险交换关系性质追根溯源就是保险人同被保险人(本文所说的被保险人涵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二者的关系问题,我国学者通过不断的研究,时至今日,主要形成了三大类观点。

第一种主要观点认为:保险交换关系是对价有偿关系,而非等价交换关系(本文所讨论的对价有偿原则为狭义的对价有偿原则,对价有偿的狭义概念和不等价交换一样,区别于等价交换)。我国内地的许多学者都是这一观点的忠实拥趸。理由为保险标的受到损害的那部分被保险人得到了巨额保险金补偿,可是付出的保险费却远低于保险金;相反那些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没有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也支付了同等数量的保险费,但直到合同终止也没有发生保险金的补偿或者给付。因此这类观点的支持者将保险合同定义为有偿合同,而非双方关系等价的合同。所以在保险行业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所遵守的只是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而非等价原则。

袁宗蔚(2000)认为,保险契约实际上就是有偿契约,在保险行业中,公平原则是一贯被遵循的,而等价原则和对等原则是一贯被排斥的,否则保险就很难存在下去。

许瑾良(2002)认为,被保险人把首次给付保费(或承诺给付)和遵循保险单的相关规则规定作为对价;保险人把允诺履行合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作为对价,这包括补偿保险标的于保险合同责任内的损失、帮助被保险人防灾减灾、为被保险人做诉讼中相关辩护等。

张洪涛(2002)认为,被保险人把支付保费作为对价,保险人把承担某种危险作为对价,只有当承保危险发生且属于保险责任时,才对被保险人所蒙受的损失负有补偿或给付义务。持此观点的还有刘波、刘璐、李家明、徐文虎、陈冬梅等,这种观点突出了保险对价的核心,也即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被保险人允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据此做出对价允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合同责任内的风险事故时,给予一定的经济保障。

姚海明(2005)、钟明(2006)认为,在保险实务中的被保险人群体里在期限内保险标的没有损失的人占大多数人,并没有得到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补偿;但少数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仅仅对保险人给付了同等额度的保险费,却获得巨额保险金补偿,所以说保险交换是对价有偿的。

第二种主要观点认为:此问题要分情况讨论,具体可划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同保险人双方的关系及被保险人整体同保险人双方的关系。前者遵循非等价交换关系,后者则遵循等价交换关系。

孙祁祥(2005)认为,保险合同在合同的性质上是归属于射幸合同的。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利益会根据保险标的是否产生损失走向两个极端。但倘若是站在总体而非个体角度来看时,它所具有的射幸性就几乎不存在了,这是因为保险费同保险理赔额之间通过准确的数学分析相联系,其受市场等因素影响而在原则上收支平衡。所以从整体角度出发,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射幸性是微乎其微的。

陈迪红(2005)、段文军(2007)、刘连生(2008)等学者同样认为,如果将所有的保险合同看作一个整体,那么通过保险精算,总的保险费与总的理赔金额的关系应当是非常精确的,原则上收支相抵,所以说从整体的角度讨论,保险交换关系为等价的。

第三种观点主要认为:不论是从每一位被保险人同保险人双方的关系上或是从被保险人的集合同保险人双方上来看,都是等价的,即保险交换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赵苑达(2012)教授是这种观点的主要支持者,他认为保险精算在界定保险交换原则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将保险标的依据各种条件作出风险细分的方法,令每一位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费和他们得到的保险保障里蕴含的价值相等。其不仅仅在部分上达到等价交换,更经由部分的等价交换促成整体具有同样的性质。

表1 市场结构表

(二)保险交换关系的判定

在讨论保险交换的性质前,需要明确几个概念。首先,何为交换。交换定义为一个主体把付出某种代价作为得到另一方主体让渡某一利益的前提条件。其次,何为等价、对价。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中,交易的卖方让渡给交易的买方的利益(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易的买方为得到此利益(商品使用价值的获取)而给付的某种代价是通过价值尺度来衡量的。当卖方转让给买方的利益同买方为取得此利益而作出的努力于价值上相当时,就是等价交换;反之,则为不等价交换。对价有偿则是存在于合同的甲乙两方之间,通过付出相应的代价而获得某种权益。狭义的对价有偿和广义的对价有偿是不同的,对价有偿的狭义概念和不等价交换是相一致的,区别于等价交换。对价有偿的广义概念则涵盖了等价交换与不等价交换全部。现代学界涉及对价有偿概念时,若无特别标注,默认为其狭义概念。

当上述所交换商品变为保险时,保险人(卖方)转让给被保险人(买方)的利益即购买保险所得到的保障,被保险人(买方)缴纳的保险费是其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等于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价格。倘若被保险人(买方)向保险人(卖方)缴纳的保险费和保险人(卖方)转让给被保险人(买方)的依附于保险单的保险保障价值等同,即为保险等价交换;否则,就为不等价交换,与狭义的对价交换等同。

对保险交换关系的研究,还需明确应当站在何种层次上。学界普遍认同的是分别站在单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群体与保险人两大类关系分别讨论,本文也将遵从这种层次来进行讨论。

二、被保险人集合和保险人之间交换关系性质分析

当将所有被保险人看作一个整体时,这个整体就是整个的保险市场的买方部分。因此,讨论被保险人集合同保险人双方的交换关系性质,就是讨论保险市场的性质,而要讨论保险市场的性质,首先要先确定它的结构。

(一)确定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是在同一市场中存在的各类要素的特点与它们相互间的内在关系。无论是何种产品的市场,其结构的划分都与卖方和买方相联系。根据该市场上存在的厂商数目、这些商家销售的产品差异程度、个别厂商能够对市场价格的掌控程度和它们进退市场的难易程度这四个维度,将市场结构分为四类(详见表1)。

从以上所罗列的四个维度分别考量,从而界定保险市场属于何种结构。在不同的市场结构里,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间的交换关系是不尽相同的。若属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利润也不亏损,双方服从等价交换;若属于完全垄断的市场,就会存在利润,双方服从对价交换;若属于垄断竞争的市场,短期内利润是存在的,但长期是没有的,因此要分别从长期和短期进行讨论;若属于寡头垄断的市场,就要由各寡头间合作程度来决定(菲利普·科特勒,2012)。以上将在确定保险市场的市场结构后进行详细的讨论。

1.厂商数目

在厂商数目上,简单观察图1和图2,不难看出:不论是财险还是寿险市场,虽然都各有一两家大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较大,但公司数目众多。

图1 各财险公司市场份额

图2 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

再运用行业集中度的指标,计算保险市场的行业集中率(Concentration Ratio,CRn指数)。本文采用4家最大保险公司所占比重(CR4)以及8家最大保险公司所占比重(CR8)作为代表。表2、表3分别为2016年我国排名前八位的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状况。根据表2和表3的数据,计算得出保险市场的行业集中率CRn(如表4)。

表2 2016年主要财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单位:万元)

表3 2016年主要人身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单位:万元)

表4 我国保险市场2016年市场集中率(单位:百分比)

表6 广告密度与产品差异化关系(单位:百分比)

表5为产业组织理论绝对集中度指标界定市场结构的贝恩方法对竞争结构的划分。贝恩方法是指美国的经济学家贝恩所制定的行业集中度的分类指标,贝恩把每一个行业的市场结构都细分成竞争型与寡占型两种。目前,我国寿险市场的市场结构为寡占IV型,财险市场为寡占Ⅲ型。这其中,寡占IV型属于垄断竞争市场,寡占Ⅲ型介于垄断竞争与寡头垄断之间,因此我国保险行业整体在厂商数目上是靠拢于垄断竞争市场的。

2.产品差异化程度

本文选用广告密度指标(广告密度=AD/SL)来分析保险行业中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其中AD为产品广告费用,SL为产品销售额。广告密度与产品的差异化关系见表6。

考量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以及新华保险这四家我国最大上市保险公司2016年总广告宣传费用,数据显示,上述四家保险公司2016年总广告宣传花费达241.61亿元,日均6619万元。同时,四大上市险企2016年原保费累计收入为12315.48亿元。计算得出,广告密度约为2.0%。根据广告密度同产品差异化的联系,保险行业属于中产品差别产业。当考量具体的险种时,由于保险种类繁多,难以面面俱到,本文选择以重大疾病险为例。之所以选择重疾险为参考,是因为其在投保年龄、保费、等待期和保险范围等各个不同维度都可以清楚地被度量。

在分析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的差异化程度时,采用离散系数Cv作为参考标准,其计算方法为标准差SD作分子和平均数MN作分母间的比值:

Cv=(SD/MN)×100%

在计算重疾险的投保年龄、保障期限、等待期、保障范围及各年龄保费的离散系数时,首先做如下要求:投保年龄分计起始年龄和终止年龄;保险期限终身记为“1”,非终身由于只有一个数据,记为“0”。经计算,其离散系数见表8。

表7 终身重疾险对比表

表8 重疾险各维度离散系数(单位:百分比)

表9 离散系数与产品差异化关系(单位:百分比)

通过对比表8和表9的数据,重疾险各维度离散系数的平均值为34.24%,说明重疾险属于中产品差别产业,这与保险行业的整体分析是相吻合的。

3.个别厂商控制价格程度

根据现行规定(“银保监”合并之前),同国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照法律强制购买以及新推出的人寿保险等险种的合约条款及费率由原中国保监会审查批准;同时,原中国保监会对除上述之外的险种的合约条款及费率实施备案管理。总结来说,各大公司是在监管部门给定的限度内自主确定保险费率的,个别公司基本没有控制价格的能力。

4.厂商进出行业的难易程度

从厂商进出行业难易程度上来看,随着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已经掀起了新一轮资本对保险牌照的追逐竞赛。统计发现,总计有20家保险公司(包括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于2016年获准进入保险市场,只有3家遭到了否决,创造了自2011年以来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新高(苏向杲《上半年8家险企开业 14家批筹公司“候场”》,证券日报,2017年7月6日)。2016年7月,保监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为试点,开始进行区域性市场退出实践,经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因撤销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该有序退出保险市场(原中国保监会《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能够预见,未来我国保险市场的进入与退出自由度将越来越高。

图3 2012—2016年保险公司批筹数量

综上所述,应该将我国保险市场的结构界定为垄断竞争。

(二)保险市场的短期均衡

按时间来划分,在短期内,垄断竞争市场将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即超额利润、盈亏相抵和亏损。以出现超额利润为例:由于属于垄断竞争,所以它的需求曲线较为平缓。通过考虑固定费用附加保费、变动费用附加保费以及利润附加保费后,保险公司会选择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条件下的运营规模,即图4中的E点。由E点确定的保险合同数目是OQ*,保险费为OP。而在此刻保险公司的短期运营成本是OG,因此,保险公司在垄断竞争下产生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为GFHP的面积。这时候的保险市场中被保险人集合与保险人双方关系为对价有偿。

(三)保险市场的长期均衡

然而,保险市场是一个长期持续的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在长期中可以任意变动固定费用、可变费用以及利润等的附加保费。如果出现超额利润或亏损,就会有新的保险公司进入或原有的保险公司退出,保险公司的变动对盈亏起到了调节的作用,因此保险市场从长期来看是没有超额利润的。因此,长期均衡的保险市场总收入同总支出相等,如图5所示。

在长期持续的经营中,保险公司会选择在MR=MC的情况下维持运营,也就是图5中的E点。E点所决定的保单数量为OQ*,保险费为OP,此时的平均收入等于平均支出,总利润为零。这样的保险市场不会吸引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同样原有的保险公司也不会退出,保险市场达到了前文所说的长期均衡。这时候的保险市场遵循等价原则,被保险人整体同保险人双方的关系为等价交换。

三、个别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交换关系性质分析

保险,是大量同质风险的聚合安排,即将大数目的具有相似风险的保险标的汇合起来以起到使个体损失下降的作用。从理论上来看,保险人的对立面是被保险人的集合,习惯于将他们整体统一作考虑。但在现实操作时却并非在全体被保险人同保险人间进行的。实际上,保险交换是通过每一位被保险人个体同保险人达成一致、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所以研究被保险人个体与保险人双方的交换关系乃重中之重。

上文所提到的“同质风险”,是指风险标的在类别、质量、性状等各方面趋同,但同质并不是等价,总会有高低之分。标的风险较低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要比应缴保费高,标的风险较高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则比应缴保费低,双方通过交叉补贴的方式正负相抵,在长期均衡时实现整体的等价。这与前文从整体出发的讨论是一致的。

图4 保险市场的短期均衡

图5 保险市场的长期均衡

图6 根据风险高低进行市场细分

假定保险市场上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当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超过应缴保费时,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选择退保;而另一方面,当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没有达到其应缴保费时,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继续持有保单或者继续进入保险市场,这样的反向流动会导致保险公司的保费价格持续走高,进而使整个保险市场崩溃。

因此,现实中保险公司并不会使用一成不变的统一保险费率,而是会根据风险的高低细分被保险人。如图6所示,D曲线代表不同的被保险人预期的保险标的风险,现将整个保险市场细分为三个子市场,分别定价为P1、P2和P3,在需求曲线上的D1D2段属于P1市场,其中的被保险人数量为Q1Q2。以同样的方式划分P2和P3市场,可以发现,虽然各个子市场依旧存在交叉补贴的现象,但是同单一的定价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

当然,如果各个细分市场内的保费依旧由于进入退出机制走高,仍然可以继续细分。受制于现实的管理费用等因素,这种细分不可能无限地继续下去,用极限的思维去分析,只有当无限细分到个人,细分市场内每个保险标的的风险(一个人即为一个细分市场)才会绝对等于保险费,此时的个别保险交换关系才能说是遵循等价原则的。

但是,完全的细分是无法达到的,虽然现代保险公司可以运用大数据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理赔资料来对被保险人进行快速细分,但对新的被保险人以及所有被保险人的未来风险仍然不能完全细分。同时,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也是不存在的,而现实中不完全细分的市场和各个细分市场中稳定的保险费率却是同时存在的,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现象。

所有的自然人都潜在蕴藏着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自我实现等由低向高过渡的五个层次的需要,同时人的需求是一个由外部获得的满足渐进地内化为自我满足的过程。

在界定保险所属的需求层次时,应当进行多角度的考虑。首先,保险无疑是属于第二层级安全需求的,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标的进行的保险而获得安全感。安全需求是很基础的需求,所以不论处在任何的经济发展水平,只要保险存在,保险的这种需求即存在。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时,保险也会向上触发更高层次的需求。例如,被保险人出于对家人的关心和爱护而为其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涉及社交需求;当一个自然人所处的社交圈的参与者都持有某一方面的保险时,他对这一保险的需求即触发了社交需求和尊重需求。总而言之,保险触发的需求大部分是基础的安全需求,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向上蔓延至高层次的需求。

因此换言之,只要保险市场存在,其所产生的需求即存在,而且这种需求是从外部得来并逐渐向内转化的。在保险市场中,当市场细分到一定程度后,每个细分市场中所缴纳的保费超过其应缴保费的那部分被保险人所蒙受的损失,会低于他们退保而失去了基本安全需求的代价。这种安全需求并非经济利益,它是向被保险人内部转化而并非流入保险公司的。所以此时,虽然保险交换关系并非是完全等价的,但保险市场却趋于稳定。

四、结语

本文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当考虑到被保险人整体同保险人双方的交换关系时,短期内为不等价的,即对价有偿的;长期则是等价的。当考虑被保险人个体同保险人间的交换关系时,在理想情况下是等价的;实际情况则是对价有偿的。这是一个从不同角度加以论证并更加精细化总结而得出的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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