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防与保险融合的症结与出路探讨
2018-04-2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刘 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在经济发达国家,安防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安防业与保险业的融合。安防提供事前防范,保险则提供事后经济补偿或原物补偿,安防与保险的结合是现代智能社会健康完善发展的必要保障。发达国家完善的社会化经营制度,涌现出了像海康威视、霍尼韦尔、博世这样的著名安防企业。纵观国际安防发展的历史,可以这样说,安防的发展推动了保险业务在安全领域的服务市场,而保险业务在安全领域的推广,促进了安防行业的发展和成熟,安防业与保险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国作为经济高速发展中的国家,安全需求正在与日俱增,安防与保险相互融合不仅能够转移分摊事故损失,而且能够分担政府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探讨我国安防与保险融合问题,找出安防与保险融合的症结所在,成为安防业界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课题。
一、我国近年来安防与保险结合的探索
(一)安防产品保险模式
20世纪80年代,安防以“三铁一器”为特征。生产厂家为了表明产品的质量,出现了“买产品,送保险”的销售方式,出现了保险柜、防盗门、锁具保险,后来出现楼宇对讲、报警产品等保险。但这与其他一般商品的保险一样,属于产品保险的范畴。
(二)警企联动模式
进入21世纪,一些地方尝试了“警企联动”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受益人出钱,安防公司服务,保险公司理赔”,被形象地比喻为公安机关“搭台”,保安、保险两家公司“唱戏”。一般的做法是在城区沿街商店推广安装区域电话电脑防盗自动报警系统,建立技防人防配套联动机制。有些农村地区也实行了电力基础设施、大型农机具、大牲口的保险,并发展了相当范围的客户群体。
(三)“人防、技防、盗抢险”三合一模式
其特点是利用报警服务公司的联网报警服务系统,实现“电话网、计算机网与城市接警中心”相连,组成多重技术分布体系,同时安防企业配备专业巡逻人员,与当地民警巡逻和社区巡逻相结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巡逻覆盖率,减少治安死角。基本做法是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营业面积和资产金额,分为若干不同级别,收取相应的月租费,从用户交纳的月租费中拿出一部分费用向保险公司投保,出险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赔付比例及用户缴纳的服务费标准,给予金额不等的赔偿。
从以上安防与保险的探索中,可以看到安防报警运营服务的进步,这些探索都是根据市场的需要产生并发展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经营探索从区域看还是局部的,从体制看还缺乏制度性保障,制约其长久运作的外部因素很多,还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在险种上,以财产保险为主体;二是在运作上,政府主导、安防公司运作,这种模式缺少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性质,容易出现政府(公安)强制包办,与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相违背;三是从客户群体看,以城市企业、沿街商家为主,像居家用户这样的更为广泛的客户群体还较少。四是利益主体多样,利益分配关系复杂,相应的责任分担关系复杂,给理赔带来许多困难。
二、我国安防与保险的作用及其融合的症结
安防与保险的融合,既是理论问题,同时又是发展中的实践问题。安防的本质是人、财、物的安全,是要解决发展中人们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安全需求。而保险的本质,撇开寿险类险种,是财产的经济补偿。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安全需求越来越受到重视,保障的欲望越来越迫切。只有将生命安全与经济补偿两者结合起来,其发展才符合安全和补偿的理想境界,人们才能更加安全地生活,再生产才能更有保障。
(一)保险的类别和作用
保险从大类上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船货保险等。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静止状态的财产保险有火灾保险,动态状态的保险有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此外还有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含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职业责任等)、保证保险、信用保险、车险等等。保险是经济制度和法律关系的统一。其三大功能是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其作用:有利于社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有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安防的类别和作用
安防从类别上分为实体防护、视频监控、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防爆安检等。安防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生命财产的安全防范,有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安防和保险在社会发展中的区别与联系
安防和保险的根本目标具有一致性。其一致性既体现在展业对象上,也体现在服务目的和服务范围上。安防和保险都是为了安全。安防是通过物理与技术手段提供安全服务,保证被服务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险是通过经济与法律关系,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经济补偿。他们的区别在于:第一,安全服务是事前提供防范服务,而保险提供的是事后补偿,安全防范服务在前,保险经济补偿在后。第二,安防服务是被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服务,是合同或商业关系;而保险不同,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保险需要互助共济,即需要蓄水池,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必须要由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取得保障。第三,安防是以人、以生命财产为主要服务对象;而保险是以物、以财产为主要服务对象。安防可以提供事前防范、报警,可以提供证据和对犯罪的追踪,减少被服务对象的损失,为保险减少出险率,降低赔付率。
安防和保险的这些基本特征,既为两者的融合提供了客观的需要,又为两者的融合提供了现实的基础。
(四)安防与保险融合有利于分担政府压力
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考量,对安防企业相关设备的管理、更新、维护等都会起到监督督促作用,这有效地降低了安防风险,不仅缓解了政府监管的压力,同时也缓解了政府救助社会的压力。保险公司通过大量的数据统计,计算出投保单位或投保人的风险概率,这为政府的公安部门、救助单位的风险管理都提供了可靠的管理依据,从而降低风险。尽管通过各种干预防范措施能够使安防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但安防事故仍然会发生,这时有了保险公司的介入,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用户的损失,从而保障用户的权益;同时,安防企业有了保险公司的支撑,也不会因无力赔偿而引起大量社会问题。
(五)我国现阶段安防与保险难以融合的症结
症结一:对保险与安防本质认识的错位是安防与保险融合的根本症结。传统的保险注重于把“财产(物)”作为服务对象,而安防是提供一种“服务”,财产可以被保险,而服务是不能够被保险的。正是这种观念的错位,导致了安防与保险发展融合的滞缓。究其根源,是安防和保险的社会化发展程度不足。作为新兴产业,安防报警运行服务业还处于初步阶段,其作用明显,但目前只是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在发挥作用,还未与其他行业一样,互为产业链的一个环节。而保险尽管是经济和法律关系的统一,但其业务形态单一,业务延伸度不够,还缺少与其他行业的衔接和融通,尚未发展成互为服务对象的利益共同体。近年来,安防、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行业发展各自有战略方向和目标,至于这些战略和目标是否有共同的方向,如何促使其走向融合,还缺乏更高层次的政府层面上的沟通和共同的政策。因此,安防和保险的发展,未能从体制上建立共同发展的规则和保障。
症结二:安防与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分属于不同领域,安防属于公共安全领域,而保险属于金融服务领域,两者的隶属关系不同。这种不同的隶属关系带来了经营管理的目标、理念、展业的侧重点的差异。安防侧重于技术防范和服务,而保险侧重于财物损失保障。在我国,财产保险已经很普遍,但是作为报警服务业的保险,还没有列入保险的范畴。目前实行的交强险只是在财产与生命安全领域保险的一个特例,大量的安全防范服务产品还没有列入保险的范畴。
症结三:被服务对象的权利意识。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在财务预算严格的情况下,国家企事业单位及经济实体,应该有严格的财务管理、精细核算,在安全与保险保障方面维护自身的权利。目前大多数单位都有安防投资,同时也投保财产保险。但在投资安防设施后,并没有因此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要求享受差别待遇,争取费率优惠,以降低财务支出,实现精细管理的目的。这样的后果是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同时也不利于风险管理的社会化。
我们可以来看一组数据。自2005年起,我国安防行业取得飞跃性进展,截至2011年,安防行业以每年25%的速度增长;之后到2017年,安防行业仍然以每年15%的增速在增长。截至2007年年底,北京市政府和社会单位在技防系统工程建设方面累计资金投入已超过51.74亿元人民币。在党政机关、金融机构、文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中,金融机构建设监控系统的单位数量居各行业之首,投资总额也位居第一;其次是学校幼儿园、文博单位(资料来源:王玫《北京市安全防范行业技防系统统计分析与研究》)。就全国来说,在安防设施上的投资更为巨大。如果所有投资安防设施的机构在投保财产险时要求实行差别费率,那么可以节省一大笔支出,无论对财政预算的机构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节省行政预算和经营性支出,也有利于保险与其他行业的互利合作,促进保险业务的社会化。
三、推进安防与保险融合的建议
(一)探索建立“政府引导++法律保障++市场化运作++保险”的经营管理体制模式
这个体制模式是全社会的、有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的体制模式。这就需要安防管理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保持政策的协调,共同制定促进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政府引导和法律保障下,市场化运作是关键。其基本思路,一是市场化思维和市场化经营,二是打破行业和垄断经营的界限,政府置身于事内、超脱于事外,政府依靠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的经营机制和竞争环境。
通过完善制度,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业务上,实现由安防、保险业务各自展业,向安防、保险共拓市场,互利共赢转变;二是在管理上,要实现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法律保障、经营者分工合作、职责明确转变;三是在运行中,由安防与保险的行业性经营管理向安防保险的社会性经营管理转变,由局部探索向社会安防保险转变。
(二)建立安防保险制度的闭环管理,推动智能城市建立,形成“保险++服务”理念
安防与保险在对风险防范时所处的阶段不同,安防企业站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通过自身智能化产品的应用,对可能或即将发生的风险事先进行预防,即防范于未然;保险企业则更加注重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补偿问题,即抹平事故发生所带来的损失。安防与保险一前一后的天然的相互联系,形成完善科学的闭环运作机制。
安全良好的治安环境离不开先进的安防技术与发达的保险服务业,智能城市的建立,是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数字化、信息化的过程。在现代智能建筑中,建筑利用计算机自动化技术、通信技术等构成的安防技术对建筑内外的情况进行监管,为用户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生活家居环境,同时也降低了政府预防控制犯罪的成本。安防仅仅起了预防的作用,而大众购买安防产品最主要的需求是保障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安防系统对发生的危险起到的只是威慑作用以及事后方便提取证据的作用,事实上无法降低或消除不可避免的危险的损失,这时保险的事后补偿就应当发挥作用。
安防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可取之处:一是安防与保险的功能相互交叉,双方通过适当的结合、良好的互动,更能发挥出两者在构建智能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作用;二是为“保险+服务”理念奠定基础,智能城市的普遍建立与推广,使得公众对于保险的要求不再只是止损减损,更多的是追求良好的服务体验,而安防与保险的强强联合,双方优势互补,推动保险行业更多地从用户的服务体验入手,从产品经营向服务经营转变。
(三)安防、保险积极开拓新业务领域,扩大市场服务范围
解决家财险的拓展问题,需要安防与保险的共同努力。只有把市场的蛋糕做大,才能使服务对象自愿投保,进入良性循环。
对安防来说,要增加服务领域,提高安防技术的可靠性和快速反应。在联网监控报警、图像等方面满足管理需求,很好地解决及时报警、迅速出警等问题,在安防物联网概念下,除防止非法入侵、盗抢外,监控和防范范围应逐步扩大,将涉及家居安全的众多需求组合到安全服务范围内,如老人、病人监护,煤气泄漏,管道破裂等。
对保险来说,要改变财险粗放经营局面。改变保险业务重“老三险”(企财险、工程险、车险)轻家财险状况,同时要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开发新险种,建议以“企安险”“家安险”替代“企财险”“家财险”。
无论从国际保险发展趋势,还是从国内市场潜力看,家财险是一个市场潜力巨大的险种。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我国具有很大发展空间。在发达国家,家庭财产险的普及率已达70%,是仅次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二大普及险种。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要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等新型保险业务”,为家财险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多数地区家财险的投保率尚不足5%,虽然有部分公众开始意识到家庭财产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且已经为此投入经济成本,但却缺乏对家庭财产的专业保障。
造成家财险市场冷清现状的根源,一方面是居民整体的危机感与投保意识弱,多数家庭认为可有可无,因而放弃投保;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认为家财险保额低、理赔难、利润薄,险种开发力度明显滞后于人们的实际需求,导致家财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特色不鲜明,同时也缺乏贴近市场的销售渠道和手段。
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其保险责任除火灾等四项基本风险外,还包括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目前,有些地区家财险主险的保障范围涵盖房屋、房屋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在主险之外,保险公司还增加了盗抢险、水暖管爆裂险、现金和金银珠宝盗抢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信用卡盗窃损失险、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等附加险,消费者可以根据需求进行个性化的组合。家财险结合安防行业,在家庭智能管理、家庭财产保险、家庭成员人身保险等方面都有可创新发展之处。
安防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开拓市场的力量相对薄弱,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有众多的机构、灵活的险种、庞大的代理人队伍。深化安防行业与保险服务业的资源整合,形成以家财险为中心、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结合安防行业信息优势、为客户定制个性化保障方案的专业服务。
(四)打破行业界限,建立促进资本运作的社会化机制,促进安防企业、保险企业、社会资本的融合
扩大资本来源,完善股权管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强公司竞争能力的基础性建设。应该鼓励保险资本进入安防领域,也鼓励安防企业进入保险领域,还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安防和保险领域,这样有利于增强安防保险市场的覆盖能力。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这种融合提供了政策保障。
2010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为民间资本投身保险业,展开了更广阔的资本想象空间。保险业呈现出国有、外资、民营资本并立的多元化股权格局。2017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改为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我国的持股比例政策也经历了从收紧到放松或许将再收紧的过程。但该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五)依市场规律,建立保险服务、安防运营服务、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关系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受灾单位的损失。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