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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整合、技术进步与文化产业财税扶持政策优化
——基于文化企业生产与研发的视角

2018-04-24戴祁临安秀梅

财贸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壁垒财税文化产业

戴祁临 安秀梅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北京 100081)

文化产业以其产业范围广、可塑性大、适应性强、环境污染小、关联度高等特点,被誉为21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但我国文化产业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与大力支持。目前,无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学术界均未对文化企业提升文化产品创意价值和实现创意价值最大化的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一、文化产业财税扶持政策相关研究述评

大量文献讨论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和财税政策的作用。我国文化产业竞争力主要受生产要素、产品需求、政府行为、关联产业和企业战略等五方面因素的影响(杨秀云 等,2010)。首先,生产要素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均不断增加财政投入,开发文化资源(贾康 等,2012);各级、多地政府均成立了产业投资基金,提供贷款贴息,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刘金林,2013;闫坤 等,2015;杨向阳 等,2015);建立创新基金、创新奖励机制,允许企业进行所得税和增值税抵扣,鼓励文化企业创新(马洪范,2010;申国军,2010;马应超 等,2010)。其次,产品需求方面,通过政府购买与补助,扩大文化产品的国内外市场(李秀金,2009;郑春荣,2010)。再次,政府行为方面,给予文化事业单位财税补贴优惠,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李秀金,2009;马洪范,2010)。

部分文献从经济地理理论和产业分工理论的视角对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行分析,认为产业空间集聚和产业链整合能够促进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引导文化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王克岭 等,2013;钟廷勇 等,2015)。大量实证研究表明,文化产业集聚由于存在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孙智军 等,2014),使得文化企业创新速率加快(石兆宏,2014)并能有效抑制生产要素的空间错配(卞晓丹 等,2016),而财税政策是文化产业空间聚集的重要推动力(袁海,2010;黄永兴 等,2011)。产业链整合方面,郑春荣(2010)认为,财税政策应加大支持力度。孙静等(2013)认为,“营改增”鼓励文化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和技术创新,从而引导企业跨行业兼并重组和产业集聚。

文化体制改革是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财税政策的有效配合。罗党论等(2009)认为,政府管制是我国垄断程度较高行业的主要壁垒。管制程度不同造成的市场中企业结构的差异会影响企业创新研发水平(陈林 等,2011)。2003年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开放文化产品市场,引导私人资本进入文化产业。但是顾江等(2015)通过研究江苏省文化产业进入壁垒后得出,国有企业仍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应不断增加文化产业的集约化水平。李秀金(2009)、马洪范(2010)同样认为,我国文化产业结构不合理、存在进入壁垒,财政应为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供资金保障,设立各类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有学者指出,现有的文化产业财政扶持政策存在重点不突出、对补贴风险的认识不深入、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胡若痴 等,2014);税收政策则存在公平性和系统性欠缺、税收优惠措施单一、税收优惠未覆盖全产业链、版权资产获得成本不能税前抵扣等问题(李本贵,2010;李秀金 等,2010;温彩霞,2012;戚骥,2013)。因此,财政政策应突出重点防止扶持范围过宽导致的区域产业趋同;分阶段扶持、重点支持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小微企业(胡若痴 等,2014);拓宽融资渠道,着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杨向阳 等,2015)。税收政策则应基于文化产业链实行多环节、税基式的税收优惠,完善增值税进项抵扣措施(肖建华,2010;李慧,2013)。此外,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给予不同所有制企业以平等竞争的机会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保障(陆国庆,2011;Crane,2014;Rodgers,2015)。

综合现有产业政策和研究成果,文化财税政策的导向与目标是:增加各类生产要素供给的数量与质量,提高要素使用效率;开拓文化产品市场,引导文化产品消费;支持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学者们对于财税支持方式的选用不存在严重分歧,增加财政支出、优化支出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文化企业创新是普遍结论。应注意的是,现有研究较为缺乏关于财税政策在微观层面影响文化企业生产与研发的分析,对于企业行为尤其是企业经营模式的讨论不足,对于财税政策如何引导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与构建文化产业链条的关注不够。

本文认为,文化内涵和技术水平决定着文化产品的价值。文化企业必须通过文化和技术创新获得市场认可,通过跨行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济和创意价值的最大化,进而增加企业利润和竞争力。产业政策尤其是财税政策,应鼓励文化企业进行研发创新,着力提升产品的技术与文化吸引力,引导企业进行产业链整合,使创新成果得到多层次的价值实现。

二、文化企业生产与研发模型

首先从微观角度构建文化企业生产与研发模型,明确财税和市场准入政策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扮演的角色。

(一)文化产品生产模型

1.企业生产单一文化产品

设文化企业投入生产的固定资本为A元,无形资产为B元,生产所需资本总量为K,A+B=K。单位产品的利润函数为:p=a-αbβ,α>1,β>1,β>α,a=A/

n,b=B/

m,m、n为常数。Q为总销量,单位文化产品利润取决于生产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固定资产a,以及产品中包含的文化内涵或者科技含量b。科技或者文化含量b越高,单位利润越高;固定成本越高,单位利润越低。

企业利润函数为:p=a-αbβQ+G1-T1,G1为政府给予企业的生产补贴,T1为纳税总额,企业在约束条件A+B=K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构建拉格朗日函数η=a-αbβQ+G1-T1-λ(A+B-K),将求解得到的A与B的表达式代入企业利润函数:

P=nαm-β[α-αββ/

(α+β)β-α]Kβ-αQ+G1-T1

(1)

令g=α-αββ/

(α+β)β-α。

2.企业生产两种文化产品

设文化企业投入生产的固定资本为A元(A=A1+A2),无形资产B元(B=B1+B2)。M1(A1+B1)投入1号产品市场,M2(A2+B2)投入2号产品市场,M1+M2=K,M1=qK,M2=(1-q)K,0

n,a2=A2/

n,b1=B1/

m,b2=B2/

m。

(2)

(3)

Bain(1956)、Stigler(1971),刘广生等(2012)认为,行业壁垒主要有规模经济、资本要求、技术专利、政府行政管制等多种形式。具体到文化产业:假设行业2存在行政管制*如《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中规定,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出版印刷发行、广播电台、电影制作发行、有线电视入网等行业,但从事上述行业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占比必须超过51%,从某种程度上使得私人投资受阻。、规模经济、资本规模*相较于普通工业企业,文化企业由于缺乏抵质押物,获得贷款更为困难。为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10年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支持文化企业融资。或者技术要求*不同文化行业技术差异较大,从后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如以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拥有量作为比较指标,则不同行业中的文化企业技术需求显著不同。如果该行业技术要求高,则文化企业需要动用大量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削减投入生产的资本数量。较高,会使企业投入行业2的资本M2以固定比例f产生资本损耗,设f=f(C,R,I),f是C、R、I的增函数,0

(4)

3.企业生产一种主要文化产品和一种衍生品

基本假设与生产两种产品的分析中相似,不同的是,行业1投入的资本M1中一定比例H·M1不需附加任何成本即可在衍生品行业2中利用,且不存在行业壁垒,则有:

(5)

(6)

因此,可以得出除财税政策外,文化企业净利润受到行业2进入壁垒高低(f)即行业间技术创意通用程度(H)、政府管制程度(C)、贷款利率高低(R)、新技术研发难度(I)的影响。

(二)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开发模型

企业投入研发的资本和政府财税补贴,均能影响企业创新速率。政府财税补贴的导向决定企业研发的目的(黎文靖 等,2016)。即财税补贴如果导向实质性创新,则企业无形资产将获得快速增长;若财税补贴导向策略性创新,或者用于维持企业运营,则企业无形资产增长幅度不明显。

设文化企业投入固定资本A3元,无形资产B3元,生产新技术和新创意。企业获得无形资产所需资本总量为K3,A3+B3=K3。本文在参考Romer(1990)的研究开发模型基础上,设定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开发模型为:

(7)

将A3,B3代入,并考虑行业壁垒和财税支持导向对技术进步的影响*例如对民营企业进入部分文化行业设置进入壁垒、行政审批部门掌握企业创作和创意能否“面市”的决定权(J1),创意、技术研发所需固定资产和技术积累的成本太高(J2、J3),均会导致企业对创新结果预期的不确定;而政府财税政策目标不明(S1、S2),会导致财政资源的扭曲配置,这将降低企业技术进步速率。,可得

(8)

G2为政府研发补贴,G1+G2=G,T2代表政府研发税收优惠,T1+T2=T。企业获得新技术的速度主要取决于其为研发投入的固定资本A3和自身技术积累B3。由前文构建生产函数的部分可知,企业技术进步幅度(无形资产增加量)直接影响企业可投入生产的无形资产数量,进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财税优惠政策如果能够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加快企业研发速率,就会提升企业盈利水平。而如果进入壁垒造成壁垒内部企业创新意愿不足,或者财税政策支持方向不明确,则均有可能抵消财税补贴优惠对企业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

由此提出本文的三个假设:

H1:文化企业通过跨行业兼并重组和技术创新可以增加盈利能力。

H2:行业壁垒的存在使得部分民营文化企业难以进行产业链整合。

H3:行业壁垒的存在使得部分文化企业创新动力不足。

三、实证检验

(一)数据选取与变量设定

本文选取A股70家文化上市公司2004—2016年数据。由于文化公司存在借壳上市、资产重组等行为,本文根据主营业务构成剔除了样本中生产非文化及相关产业产品年份的数据,数据来源为Wind数据库。ln Torev、ln Prof、ROA、ROE、Model、ln TechInd、GovAid、ValaddT、SaleT有效样本数为468,民营文化企业Model有效样本数为231,ln Iassetgr有效样本数为273。在参考前人研究成果(陈林 等,2011;赵国钦 等,2016;周亚虹 等,2015)的基础上,设置主要变量如表1所示。

企业主营业务构成中,第一大业务额占总营业额比重小于等于85%且第二大业务与第一大业务相关的企业视为跨行业经营,而跨行业经营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企业在其内部实现了产业链整合。根据Wind数据库中的类别将样本文化企业分为出版发行、广播电影电视、艺术表演、信息传播服务、文化创意、文化用品制造六大类。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样本企业主营业务明细,出版发行行业典型的跨行业经营(产业链整合)模式为印刷-出版-发行(出版传媒601999.SH),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为影视-广告-旅游(中视传媒600088.SH),艺术表演行业为现场演艺-互联网演艺-旅游(宋城演艺300144.SZ),信息传播服务行业为卫星落地-安装工料-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数据服务(广电网络600831.SH),文化创意行业为视觉内容服务-视觉数字娱乐(视觉中国000681.SZ),文化用品制造行业为文具及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软件产品及软件服务(齐心集团002301.SZ)。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本文所研究的六大文化行业中,非公有资本可以进入出版印刷发行、电影电视剧等行业,但国有资本控股必须达到51%以上。设置行政壁垒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效益和文化安全。根据本文中定义的计算方法,出版印刷发行、信息传播服务属于高行政壁垒行业;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传播服务属于高经济壁垒的行业;信息传播服务属于高技术壁垒行业*以2016年的数据为例,出版发行和信息传播行业PolicyBar2016分别为0.89和0.95,与之相比,文化用品制造为0.08;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传播服务ln EcoBar 2016分别为2.29×109和2.95×109,与之相比,文化创意和文化用品制造分别为4.53×108和6.19×108;信息传播服务ln TechBar 2016为2.19×109,其他行业数量级均为108。。

对除ROA、ROE、资产负债率、企业所得税税实际税率、增值税实际税率、营业税实际税率、产权性质、经营模式、行政壁垒九个变量之外的所有变量取对数以消除异方差,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省略。

表1 主要变量定义及计算方法

(二)文化企业盈利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为了验证本文的第一个猜想,设定面板线性回归模型:

yi=C+∑αi·Explanatory Variableit+∑βi·Control Variableit+uit

(9)

采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回归得到结果*分别对ln Torev、ln Prof、ROA、ROE进行面板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回归,通过豪斯曼检验确定适用固定效应模型。,在回归时通过设置时间虚拟变量Dumyear控制时间影响。ln Torev和ln Prof作为考察企业盈利能力的变量,ROA和ROE作为考察投资意愿的变量。由于ln Fasset、ln Iasset与ln SizeInd、ln TechInd存在一定程度的线性相关,因而表3中以两两为一组分别对因变量进行回归,排除多重共线性的影响,并互为稳健性检验。

表2中(1)—(8)列的回归结果表明,跨行业经营提高了企业的收入利润水平和资产收益率,这验证了本文的第一个猜想。解释变量中,国有文化企业在净利润、总资产收益率等方面占有较大优势。经济和技术壁垒保护下的企业能够取得更多的收入和利润。高经济壁垒行业中的企业资产收益率下降,这是由于这些行业大都是自然垄断行业,如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利润会被资产摊薄。高行政壁垒对企业营利和资产收益率均存在负面影响。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政府以设置进入壁垒等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对文化产业发展不利,而经济壁垒(来自于自然垄断、生产需要)和技术壁垒(来自于市场竞争、消费需要)都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导致的结果。另一种解释是,出版发行行业的国有企业需要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不是其唯一追求。

控制变量中,拥有更多无形资产的企业盈利能力较强。企业总资产的增加同样会提升企业的总收入和利润水平,但会降低资产收益率。结合资产负债率对盈利能力的负向影响可以得出,文化企业不应过度追求扩大自身资产规模。此外,资产负债率与盈利水平负相关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无形资产定价机制不完善与抵质押物匮乏导致的企业贷款成本升高。因此,政府和金融机构需制定更为有效的资产评估方法,以更有效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表2 文化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模式影响因素分析

注:括号中为t值;*、**、***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水平。

企业净利润、总资产收益率与政府补贴水平显著负相关,财政补贴并未促进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一种解释是,政府更愿意补贴处于行政壁垒内部、盈利能力相对较弱、但是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后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并非如此)。另一种解释是,财政补贴目的不明导致效果不好。

降低流转税实际税率,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我国税法原则上规定,文化体育业应缴纳营业税。若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或者兼营行为(即同时提供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劳务,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增值税应税劳务有无直接联系作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依据),则混合销售行为仍应缴纳营业税,而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与营业额,而后对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企业若无法确定主营业务,则以工商登记第一项业务为主营业务*《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样本中的文化企业由于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在2013年文化体育业全面“营改增”之前,样本企业各会计年度的大部分税收以营业税的方式缴纳,但也会同时上缴少量由增值税应税劳务产生的增值税*构建指标T=(营业税额-增值税额)/营业税额。以皖新传媒(601801.SH)为例,公司主营业务为教材图书的出版销售,缴纳营业税,2013年以前,T值均大于1。2014-2016年,其主营业务中出现综合贸易一项,三年的T值分别为0.98、0.93、0.91。。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增值税覆盖面逐渐扩大*2011年以前,样本企业各年度T值绝大部分大于0.90;2012年,70个样本企业T平均值为0.127,2013年为-0.871,2014年为-1.123。。此外,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较低的营业税率会增加企业营业利润;而增值税在零售环节为价外税,且文化产品是正常商品,需求的价格弹性普遍大于1,价格降低会产生更多的消费需求(杨志安 等,2015),同样会增加企业的营业收入。

所得税率与企业收入等四个变量正相关表明:在企业收入和所得税率不变的条件下,产品文化与技术含量高、利润空间大、管理销售费用低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越大,会导致所得税实际税负上升。此外,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样(获得垄断地位)可以增加企业的收入和净利润。

(三)文化企业经营模式影响因素分析

对于经营模式,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验证变量Model的稳健性。PSM方法将代表个体特征的多维因素构造成综合倾向得分,寻找得分相近个体进行匹配,用以克服维数问题带来的匹配困难。

首先需要估计企业混业经营的概率模型:

Pi(Zi)=Pr[Modeli=1|

Zi]=E[Modeli|

Zi]

(10)

选用政策环境、市场地位中的六个变量作为匹配协变量Zi,对模型(10)采用Probit模型估计,可得到样本中每个上市公司的倾向得分Pi(Zi),即采用政策环境和市场地位相似的专营文化企业的收入与净利润近似代替跨行业经营文化企业不选择混业经营模式时的潜在盈利能力ln Torev0i和ln Prof0i,使用最近邻匹配和核匹配估计,估计结果分别记为ATT1和ATT2,从而得到跨行业经营模式对文化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ln Torev(ATT1,0.403***;ATT2,0.401***)、ln Prof(ATT1,0.424***;ATT2,0.432***)的检验结果表明,跨行业经营文化企业的盈利优势是明显的,也证明前文Model变量的实证结果是稳健的。

为了验证本文的第二个猜想,建立二值选择模型,以Model为因变量,剩余解释变量为自变量,并采用Probit法估计。表3中(9)、(10)列以全部企业为样本,(11)、(12)列以私营企业为样本。

由回归结果可知,出版发行、信息传播等行政和技术壁垒较高行业内的企业,更容易凭借壁垒保护进行上下游兼并整合,高经济壁垒阻碍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跨行业经营。以民营企业为样本代入公式(9)中,回归结果同样显示行业壁垒内外的民营企业经营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较高行政和技术壁垒内部的民营企业更容易进行跨行业兼并重组和产业链整合。这也证实了本文的第二个猜想。

控制变量中,企业无形资产数量与企业选择跨行业经营模式显著正相关,资产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更愿意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进行产业链整合。营业税实际税率与跨行业经营模式显著负相关。从无形资产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角度,提出的解释是,文化企业如果将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投入生产经营和产业链整合,则其主营业务应按较低(3%)的营业税率缴税;如果其通过转让无形资产获得收入,则企业不仅会失去将新技术应用于产业链条的条件,还会缴纳更多的营业税(5%)。增值税实际税率与跨行业经营模式显著正相关。一种可能的解释是,2013年七行业“营改增”才开始在全国推行。在这之前,大部分文化企业兼营少量增值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并不能获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

(四)文化企业技术创新影响因素分析

表3 文化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和财税补贴优惠影响因素分析

注:括号中为t值;*、**、***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水平。

表3中(1)—(4)列的实证结果表明,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不足,技术优势也不够明显。文化企业保有无形资产的规模越大,技术优势越明显,创新能力越强。总的来看,尽管财政补贴并没有一味向国有企业倾斜,但是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并不显著,获得“补贴优势”的企业并未获得“创新优势”,这与陆国庆(2011)、黎文靖等(2016)、孟庆玺(2016)的研究结论是相同的。同时也应注意到,政府补贴和所得税优惠更多的向已经获取技术优势的企业倾斜,对处于技术水平快速提高阶段的企业支持不够,这可能会导致企业以策略性创新代替实质性创新(黎文靖 等,2016)。此外,流转税率对技术创新同样不存在显著影响。

三种行业壁垒对于企业创新和保有技术优势的作用是不同的,行政壁垒保护下的企业既没有创新动力,也难以获得技术优势,假设3得到证明;高经济壁垒与高技术壁垒行业,尽管存在资本与技术“门槛”,企业创新能力仍然普遍较强。

表3中(5)—(12)列的实证结果表明,财税补贴优惠具有显著的行业及企业差异,高技术壁垒内部的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较多,结合无形资产增长的回归结果,对高技术壁垒内部的企业给予财税补贴优惠可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总的来看,企业创新速率受到行业壁垒的影响,财税政策也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

四、结论与建议

对文化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检验结果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三个猜想,即文化企业通过跨行业兼并重组和整合产业链可以获得更高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文化产业中存在的行业进入壁垒是左右文化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因素;行业壁垒的存在影响企业的研发创新水平;财税补贴优惠目标不明是造成补贴效率不高的部分原因。文化企业尤其是民营文化企业通过扩大规模更易完成产业链整合,但是由于缺乏抵质押物及其价值评估体系,导致文化金融对接不畅,文化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因此,忽略文化体制改革等配套政策,单纯依靠财税政策,无法推动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未来的政策重点应该集中于清除行业壁垒,加速产业链整合,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发展机会;明确财税政策目标,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推动文化企业技术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金融资源对接。最后,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明确财税政策扶持重点,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坚持现有财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财税政策的指向性。增加财政对于文化企业研发通用或关键技术的支持力度,对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财政重点支持;财政对于文化与技术开发的补贴额不必过高,但应适当增加补贴覆盖面;对市场认可度高的技术创新给予高额奖励,并适当延长财政奖励兑现时间,让市场在技术创新评价中起决定性的作用;督促文化企业合理利用财政补贴,加强对财政补贴使用的审计;给予文化企业普遍的税收优惠,允许文化企业技术创新支出和员工培训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加计扣除,并提高扣除比例;文化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对依靠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豁免或减征所得税,鼓励企业妥善使用减免税款,增加技术研发投入。

创新财税政策支持方式,鼓励文化企业跨行业兼并重组与整合产业链条。在严格管控产品内容和导向的基础上,减少对民营文化企业进入领域的限制,降低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门槛,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竞争机制;电影、动漫等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应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供贷款贴息支持;通过财政投融资等渠道为文化企业整合产业链条提供低息贷款;电影电视剧、动漫、游戏、网络影视剧制作等重点行业中的企业,若要对上下游领域内的公司进行兼并重组,可将被兼并公司视为新成立的文化企业,给予限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推动文化与金融相结合,降低文化企业融资难度。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标准,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的信贷保险产品,鼓励政策性银行为大型文化企业和重大文化项目建设提供低息贷款;通过财税手段扶持产权鉴定评估、小额贷款、会计审计、贷款增信等专门为文化企业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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