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免远洋船员个税的探讨
2018-04-24詹振
詹 振
(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船员管理部,广州 510220)
一、背景分析
党的十九大号召要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格局[1]。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建设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的远洋船员队伍。截至2016年12月,我国有67万海员,占全国人数的万分之五,其中注册国际航行海船船员(简称为“远洋船员”)50万名[2]。在远洋船员中,高级船员11万余名,占全国人口的比例约为十万分之九。正是这样一支占我国人口比例极小的船员队伍,在支撑着我国庞大的远洋运输船队和海上货物进出口贸易的正常运行,而且还承担着国外撤侨,以及军事装备、石油、矿物和其他战略物资运输等国家使命。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远洋船员的实际收入却增长缓慢。比如我国某大型国有航运集团的远洋船员工资已连续6年多未做调整,且受国家船舶“拆旧造新”等政策影响,公司船舶数量大幅度减少,船员上船就业机会相应减少,远洋船员近年来的实际收入降低明显。与现有船员上船工作机会减少相对应的,是该集团下属的某些航运企业,已连续多年未在航海院校招聘航海类专业毕业生,造成航海院校招生就业困难,海员职业吸引力较十多年前明显下降。同时,远洋船员当前的收入未能与我国社会经济保持同步快速发展,船员薪酬待遇以及享受的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减免政策与陆地普通劳动者相比缺乏竞争力,进而导致当前“高素质远洋船员不断流失、航海院校生源不足且质量下降”等问题出现,船员队伍不稳定。
在国际航运形势持续低迷、航运企业经营困难、船东短期内无法大幅度提高船员工资的情况下,从保护我国海运战略安全和促进远洋船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的视角,考虑出台政策,进一步减免我国远洋船员个税,提高远洋船员实际到手的收入,确保《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倡导的“体面劳动原则”在我国得到更好的落实[3],已成为航运界和广大远洋船员及家属的热切期盼。
二、远洋船员个税减免政策与纳税现状
(一)个税减免政策
1.国际社会对船员的优惠政策
由于船员属于危险特殊职业,为增强远洋船员职业吸引力,稳定远洋船员队伍,进而提升航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很多国家或地区对远洋船员收入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比如:瑞典、新加坡、菲律宾等完全免征船员所得税,英国、日本、荷兰和中国香港地区等都有减免船员所得税法规,很多国家对船员缴纳社会保险福利基金也很宽松[4]。由此可知,减免远洋船员个税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2.中国有关远洋船员个税减免政策
一直以来,我国非常重视船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家对远洋船员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个税优惠政策。比如: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税;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允许远洋船员伙食费不计入船员应税工资;远洋船员在国外一定时间后可免税购买摩托车大家电,等等。但是,国家在最近两次调整普通劳动者个税起征点时,对远洋船员个税起征点未做调整。与普通劳动者相比,远洋船员享受的个税政策优势在减少,与主要航海国家的远洋船员个税优惠政策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目前,我国远洋船员个税费用扣除数(简称为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月,普通劳动者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二者之比由2000年的5倍缩小至1.37倍,详见表1。
表1远洋船员与普通劳动者个税起征点比较
(二)中国远洋船员缴纳个税情况
1.纳税标准
笔者抽样调查某航运企业远洋船员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年的船员工资及实际纳税额,供参考。
该企业有远洋船员约6000名,派员船舶约90艘,船员在船工作服务期为8±2个月,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每月基薪最低约3100元人民币(服务员),最高约14 000元人民币(船长),另有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劳务费等,基本满足《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工资标准。由于受近年来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和船舶“拆旧造新”政策等影响,派员船舶数量不断减少,船员上船工作机会减少,船员年收入和个税总体呈缓慢下降趋势。该公司根据国家税法和船员应税收入代扣代缴船员个税,高级船员纳税情况如表2所示。
2.应税人数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2016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我国拥有11万余名远洋高级船员[2]。各职务船员人数如表2所示。
3.纳税总额测算
根据上述标准和人数测算,2016年我国远洋高级船员缴纳个税约为9.75亿元,占2016全国年个税收入1万亿元的比例不到1‰,与2016年全国税收收入13万亿元相比更是不到万分之一。详见表2。
三、对减免远洋船员个税的认识与思考
基于对国内外远洋船员减免个税政策的梳理和我国远洋船员个税缴纳情况的测算,笔者认为,远洋船员对国家的贡献不在于缴纳多少个税,而在于保障“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和“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等一系列国家战略的实现。为此,建议国家对我国远洋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收入免征个税。上述认识,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1.紧迫性——减免远洋船员个税,有利于加快建设中国海洋强国
我国历经改革开放近40年的快速发展,对海洋资源、海洋空间的依赖程度前所未有。海运业是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实现“一带一路”伟大构想的重要支撑。拥有一支强大的远洋运输船队和远洋船员人才队伍,不仅是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外贸物资进出畅通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等不可或缺、可以信赖的重要力量。因此,通过减免船员个税保持远洋船员队伍稳定,是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迫切要求。
表2 2016年全国远洋高级船员个税测算
2.公平性——减免远洋船员个税,有利于中国航运企业公平参与国际竞争
减免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是国际惯例。世界上主要的海洋国家对远洋船员个税都给予了优惠政策。部分外国航运企业和国内管理不太正规的中小航运企业,往往利用境外发放远洋船员工资、不为远洋船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缴纳“五险一金”等手段,来吸引部分急需可支配收入的高级远洋船员,用所谓的“高工资”疯狂挖抢我国正规航运企业的高级远洋船员,导致大量的优质远洋船员资源流失,对我国管理规范的航运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影响,制约了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必要性——减免远洋船员个税,有利于保持远洋船员队伍稳定
国家统计局2010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995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约每月446元。而当时中远集团船长平均每月工资约是前者8倍[5]。随着陆地就业待遇的不断提高,现在高级船员的收入与陆地企业白领的收入已基本持平,水手等普通远洋船员的薪酬待遇已低于陆地普通劳动者。随着世界航运中心向我国的转移,航运业陆地岗位需求增加,远洋船员在陆地就业机会更多而且收入不低。因此,减免远洋船员个税有利于进一步维护远洋船员权益,促进远洋船员体面就业,并且能让远洋船员薪酬待遇有实质性提高,让远洋船员这一特殊而又重要的群体充分享受到国家改革发展的红利,受到更多的尊重和关爱。因此,减免远洋船员个税,非常必要。
4.合理性——减免远洋船员个税,有利于突出远洋船员职业的特殊重要性
减免远洋船员个税的呼吁由来已久,但迟迟无法实现,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上对远洋船员职业特殊重要性了解不够,简单地将其等同于矿工、野外作业等艰苦行业。远洋船员职业特殊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国家使命。比如运输石油、军事设施,战区撤侨和海上搜救等,是其他职业无法比拟的。
二是稀缺性。在加速建设海洋强国的新时代,世界海洋强国或发达国家都在争抢宝贵的远洋船员资源,有些国际航运巨头已在我国设立船员招募机构,导致我国高素质远洋船员向国外企业流失,船员稀缺性更加凸显。
三是国际性。海员工作标准必须满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法规要求,并接受国际广泛的监督检查。因此,远洋船员是一种知识技术密集型职业,他们必须考取十几项国际证书才能上岗。
四是长期性。根据SOLAS公约和我国海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规定,培养一名合格的船长或轮机长,至少需要12年以上的时间,培养一支与国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远洋船员队伍,则需要几十年的不懈努力,绝非其他职业短期培训即可上岗工作所能比拟。因此,在研究减免远洋船员个税时,简单地将其与矿工等陆地职业进行类比,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四、进一步减免中国远洋船员个税的途径
减免个人所得税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从国家层面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从地方层面看,要符合地方法规,比如某些自贸区或保税区对于航运企业员工,可以在地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据此思路,笔者提出四个建议方案。
途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0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建议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中国船东协会牵头成立课题组,吸收财税专家和航运专家加入,深入港航企业走访调研,根据海员职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参照国际惯例,通过人大和政协等途径提出减免船员个税建议,或通过正常渠道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需要说明的是,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减免船员个人所得税或免交企业年金税等,各级财税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并多次组织调研,但目前仍未见到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途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1997年财政部、劳动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劳部发〔1997〕344号),现在仍然有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建议由交通运输部致函国务院主管部门,请求大幅度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进而达到部分免除远洋船员个税的目的。同时,我国国际航空空乘人员也享受一定的津贴免税政策,可研究借鉴相关经验,依法合规地推动减免远洋船员个税工作。
途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9项规定,“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经我国人大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被誉为国际海运业四大支柱性公约之一,致力于保障海员合法权益,实现体面就业。同时,我国连续十几年是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交流,因此建议考虑通过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提出“免除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修正案的途径,满足我国税法第4条第9项之规定,进而达到免除我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途径四:在某些自由港贸易区、保税区或开发区,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将本地区打造成为“航运中心”,对注册在本区域内的航运企业船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个税(地税)返还。建议航运企业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给予相关优惠政策,通过个税(地税)返还的方式增加船员收入。
五、结 语
我国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建立了庞大规模的远洋运输船队,船员是保障我国远洋船舶运输安全和海运业可持续发展最宝贵的人力资源。采取措施减免远洋船员个税,增加远洋船员待遇和职业吸引力,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伟大构想的战略需要,符合社会各界和广大船员的热切期待。
[1]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文件汇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7:23-24.
[2]交通运输部.2016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EB/OL].(2017-06-24)[2017-12-07].http://www.sohu.com/a/151674287_683946.
[3]国际劳工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5-6.
[4]杨绍波,陈体标.国际航运中心航运相关产业税制比较[J].港口与航运,2011(11):48-49.
[5]王安安.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的分析与建议[J].世界海运,2016,39(9):2.